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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职业健康防治总结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1-96190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22:49: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施工企业职业健康防治总结

职业健康与环保总结

职业健康方面: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关系到项目部所有人员,也关系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职业健康工作,项目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同时,对公司下发的各项职业健康管理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地面生产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我们杜绝了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消灭了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一级水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持续改善,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对员工防护用品的配备齐全,我项目部积极组织项目的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报告情况由项目部给工程处医院汇报,对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人员,严格禁止工作,有效地保障了项目员工的健康,维护了员工的权益。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

项目部成立了由项目经理、支部书记任组长,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技术组和质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作领导小组。形成领导小组主抓,以安全质量环保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安全技术组组织制定并完善了《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责任制》,同时下发了《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健康防治责任制和实施方案的下发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工程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职业健康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部从开工以来就非常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充分认识到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多数职业病可防不可治,职业健康工作事关生产一线员工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宁。充分利用施工现场现有设施在宣传栏张贴职业病防治宣传画册、职业病防治进展情况简报,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同时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项目部结合生产特点对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控制措施采取培训的方式给生产一线员工轮流培训,经职业健康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悬挂宣传横幅,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了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定时在生产一线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周检查和月检查 项目部主管职业健康主责部门

安全技术组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每周日上午组织由项目经理带队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对各班组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周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每月的第四周也就是月底安全技术组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车间各班组就一线文明生产、职业健康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项职业卫生检查情况作为月底办公室给各班组、各协作队伍评优打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奖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工程处职业健康工作持续平稳发展。

五、加强个体防护,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项目部已经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在安全组的督促下物资部每月定期向生产一线的员工发放电焊作业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其它防护用品。同时各班组及协作队伍在班下后要对各自的生产区域进行清扫,并采取湿式清扫避免二次扬尘。安全组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员工需要佩戴防护用品而没有佩戴的给予严重警告,多次违规的给予相应的罚款。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严格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了工作服、安全帽、防水雨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手套、毛巾等个体防护用品,同时严格要求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并通过教育、检查和考核,提高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的自觉性、主动性,养成自觉佩戴的良好习惯。环境保护方面:

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 一是项目部办公室通过印标语、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给员工讲解《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在各生活区内张贴安全生产标语,大力营造环境保护宣传气氛。

二是项目部安质部用宣传标语、电视录象等舆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传递与全体员工的心中,做到人人皆知。

三是项目部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厂容厂貌的整治。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干部职工重视支持环保工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坚持环保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为改善作业环境,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项目部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同时,我项目部积极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各类噪声源的管理,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申报制度,加大对企业固定噪声源治理力度。积极开展污染物的治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公司安检查部门部署,我们对加工出的木屑、废料等物料归类堆放。使有效物质保留利用,无害气体达标排放,固体物料反复使用或者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不仅治理还进行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为项目创造了效益,减少了损失。尊敬的各位领导,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始终摆在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因此,我们将以这次会议召开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牢牢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动摇,不遗余力地把职业安全健康和环保工作抓实抓牢,切实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努力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六处第二项目部

202_年6月17日

第二篇: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公司安技部、工程技术部、设备器材部:

为了切实保证XXXXXXX有限公司的职工再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

一,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一)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7条执行。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二、施工中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三、预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安技部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一)、焊接作业产生的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

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早味,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戴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用“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

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防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电证,有灭火器材。

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戴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

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车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内的安全作业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防御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技部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 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 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 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 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 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 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 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 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擅自 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执行。

第三篇:施工过程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

1目的

为有效防治措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健康安全,消除职业伤害,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办公区域、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对项目部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施工。

3.2办公室负责项目部内部制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3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分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

3.4安全员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3.5工作场所其他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防治措施。4 工作程序

4.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建立与实施

4.1.1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由项目经理张春生组织建立,根据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针对重大风险,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书、工程项目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中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目标应具体、可测量。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与职业健康安全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执行、检查人员; b)安全防护设施; c)必要的安全检测工具;

d)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措施经费; e)轻伤率和重伤率。

4.1.2项目部办公区域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由办公室按建立,下达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办公区域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与职业健康安全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执行、检查人员; b)安全防护设施; c)必要的安全检测工具;

d)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措施经费; e)火灾隐患防治措施方面。4.2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

4.2.1开展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确保未经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a)安质部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工程规章防治措施; b)安质部培训教育包括:工地安全防治措施、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公司确定的重大风险以及防治措施措施; c)班组安全教育包括: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讲评、事故案例分析。

项目经理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a)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和法规;

b)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文明施工防治措施;

c)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 d)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e)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或职业健康安全防治措施措施方案的规定要求;

f)特定环境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

g)对潜在的事故隐患和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4.2.3节假日前后,上岗前,事故后,工人转岗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2.4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上述教育和培训应做好记录。4.3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交流

项目经理部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交流。4.4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运行防治措施 4.4.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总体运行防治措施

a)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在工程技术交底中体现。b)项目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日常进行巡回检查。以上检查应做好记录。

c)员工在工程施工操作前,要先检查脚手架、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设备和工具,以及防护设施等,遇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报告,及时解决。

d)对桥梁构件起重吊装的部位和过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应进行连续安全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4.2安全质量监督部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施工情况。

4.4.3所有检查应以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规定为依据。当上述标准不能覆盖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规定。

4.4.4上述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即时整改的,可口头交代,在记录中说明;问题比较重要的,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规定整改完成期限,指定验证人。整改完成并经项目经理验证确认,对公司或业主下达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应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相关记录的保存按《记录防治措施程序》执行。

4.5办公区域运行防治措施(应纳入股份公司消防总要求)4.5.1办公室负责就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等有关事宜与物业部保持交流。

4.5.2办公室在购买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时,应购买健康型的机型;对那些正在使用的对人的安全健康造成危害的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取逐步更换。4.6常见重大风险的防治措施 4.6.1高处坠落和落物伤人的防治措施

a)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书、工程项目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时必须列入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防护用品。

b)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作业。c)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攀高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d)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e)对临边、临洞、临口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f)当遇有恶劣气候变化或停工后重新开工时,项目经理部应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g)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操作规范。4.6.2触电的防治措施

a)在建工程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电工必须经常检查电气设施的运作情况,陈旧的设备必须更新。

b)工程施工项目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且必须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

d)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临时工程施工用电规范。4.6.3机械伤害的防治措施

a)严禁拆除工程施工项目机械设备上的自动防治措施机构、力矩限位器安全防护罩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b)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c)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d)对进行机械(切割机、台钻等)操作人员做好个体防护,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镜、手套等)。

4.6.4火灾、爆炸的防治措施,按《工作环境管理程序》中规定执行。

4.6.5职业病防治防治措施

a)设备安装行业常见或可能发生的职业病: 1)有机熔剂、窒息性气体造成的职业中毒; 2)粉尘引起的尘肺;

3)高温作业、振动引起的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局部振动病);

4)职业性皮肤病;

5)电弧光引起的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6)噪声引起的噪声聋。

b)在进行摊铺沥青、刷油漆、防腐作业时,须佩带口罩和防护手套,隧道内、挖孔桩作业时应确保通风,避免造成职业中毒和职业性皮肤病。

c)从事凿岩、料石加工、打洞、打磨、电焊作业时,须佩带口罩或面罩,防止尘肺的发生。

d)高温季节施工,及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确保工人能够安全施工。

e)电焊、气割、气焊作业时,应须佩带面罩或墨镜,防止职业性眼病。

f)当使用切割机、空压机、发电机、打桩机、拌合机等强噪声设备,施工周围有强噪声时,应采取措施及佩带耳塞等护耳器,保护员工的听力。4.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4.7.1项目经理部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分片负责制,把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7.2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区域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管理,每月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7.3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篇: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健康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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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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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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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一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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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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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七条 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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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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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

部分职业危害防止措施

一、热环境的改善与防暑降温

1.通过技术革新,引进新设备,使繁重的手工劳动改为机械化生产。2.在热源与作业人员之间设隔热屏障,降低辐射的吸收。3.通过利用机械风能或改善自然通风效果降低作业环境的热量。4.对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入暑前的定期体检,如发现有高温作业禁忌症或可疑工人,作适当调离或给予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之后,公司建立高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

5.工人在高温环境作业下,工人损失水份、盐份的情况时,公司供应适当的饮料和防暑药物。

6.针对高温作业时工人的机体代谢强,营养消耗增加,因此要加强补充营养,同时注意饮食制度。

7.根据各工种和工艺的不同,安排和劳动休息时间,安排好轮班制度,缩短劳动时间,做到勤轮换,创造良好的休息场所。

8.根据各工种的作业需要的不同,供给工作帽、防护眼罩、面罩、手套、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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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性粉尘的防治

1.在运输、装卸粉状物料时用机械代替工人操作。

2.把物料的破啐、研粉、筛选改为湿法操作。在物料的装卸、运输过程中添加水,抑制粉尘飞扬。3.在运输、装卸中密闭尘源。

4.定期检查防尘设施和除尘设备,定期评价防尘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

5.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佩带防尘口罩、防尘面罩,定期作好工人的教育。

三、生产性毒物的防治

1.建立健全有毒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有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有毒物品要有明确的标识和安全标签,向工人提供齐备的技术说明书。

3.有毒物品有密闭,以免泄漏、散发。回收好剩余有毒物品。4.提供给工人防毒口罩、胶靴、手套、工作帽等。

5.向工人宣传有毒物品的危害和如何识别安全标签。工人掌握必要的预防、控制及应及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性的对工人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教育 和培训。做好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

四、噪声的防治 1.改进设备及工艺结构。2.采用吸收音、隔音等技术。

3.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4.缩短工人在噪声中的时间。

5.工人佩带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或头盔)

五、辐射防治

1.给电焊、气焊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如深色的防燃工作服,戴有边罩的防护眼镜)。2.定期检查防护用具是否失效,并定期更换。

第五篇: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医务室、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六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一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七条 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此下发 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医务室、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202_年3月15日

施工企业职业健康防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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