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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制度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2-58854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0 14:02: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考勤制度

一、全院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建立考勤本,指定专人负责,按日登记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出勤情况报送办公室。

二、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职工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及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对不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者,包括口头和书面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而自行休息或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

1.职工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二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

2.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职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4.职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六、休假:

1.医院实行每周休一天半和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

2.探亲假:探配偶30天/年;探父母,未婚一年20天,二年45天,已婚四年20天,超出工资30%的路费方可报销。

3.婚、丧假: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休假及路途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4.产假:女职工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享受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5.病假:请病假时需提供相关疾病医学证明。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60%。绩效部分不超过三天的全部发放,三至十五天的发放50%,当月超过十五天的绩效部分全部停发。

6.事假: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实需要请假办理私事时,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当月请事假期间按日薪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二篇:医院考勤制度

南中院字[2010]8号

南和县中医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院考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促进医院各项制度的落实,医院制订了《南和县中医院关于加强医院考勤制度的若干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加强 考勤 制度送:院领导

发:各科室南和县中医院办公室印制2010年3月28日

(共印25份)

关于加强医院考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促进医院各项制度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考勤责任人,承担考勤情况的核实,指定专人(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二、科室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熟悉医院有关制度,如实负责和落实本部门全体职工的出勤天数,如发现不属实,应视为科室主任和考勤员工作失职。

三、科室必须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职工出勤情况和下月的科室排班表以文字方式报办公室,经确认后作为职工考勤依据。

四、在医院工作人员实行考勤指纹机考勤,每天上、下班各按指纹四次。中午下、上班时间必须间隔半小时以上按指纹有效。

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出勤以考勤指纹机为准,凡迟到(5分钟以上)或早退,以一分钟5元计予以扣款。

六、凡按指纹不成功者,立即到院办公室登记,按正常出勤处理。

七、本院职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按指纹者,本人到办公室登记注明事由。

八、个人旷工1天,给予口头警告,并扣款100元;旷工2天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金,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除名,不退风险抵押金。

九、医院实行无假日门诊,各科室负责人要安排好双休日的值班,对值班人员的补休、调休一般应当月结清。

十、事假: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

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请事假1小时之内,护士长有权批准,请假半天,科主任有权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审批。事假超过半天按1天事假计算,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十一、病假: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十二、全院职工公休外请假1天扣绩效工资或奖金10%,2天20%,3天30%,4天40%,5天50%,超过5天无绩效工资,超过10天无剩余补贴。

月公休按实出勤满15天补1天,实出勤满25天补2天。原中医院职工实出勤满10天补1天,实出勤满15天补2天,实出勤满20天补3天,实出勤满25天补4天。(注:原中医院职工4天公休请安排在周六或周日休息,公休上班不再补发工资)。

十三、女职工产假为六个月(包括产前)发三个月岗位工资,非合同工无工资,超过六个月未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

7、女职工哺乳期假为:产假期开始上班之日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时间为上、下午各30分钟,按协议时间到、离岗。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十四、婚假5天补发3天全额工资,丧假3天补发2天工资。

十五、各科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各种假期登记,月底之前由各科考勤员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交财务科。

十六、本制度与以前考勤制度有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十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医院考勤制度

诺亚口腔医院管理考勤制度(初稿)

为切实加强我院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及省、市卫生行政及人事劳动部门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及请销假制度

1、夏季:上午 — ;下午 —;冬季:上午 ;下午。医院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规定不能休假的,该时间段不享受假期。医院组织职工加班,由医院领导班子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存假,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算薪、算假。

2、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职工请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科室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

3、科主任、护士长请假1天内由业务副院长审批,1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科室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书记审批。

5、所有病、事假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所有假条一式两份随当月考勤报医院统计室及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6、各类法定假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科室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

7、个人晋升、学习、考试、继续再教育者,轮换班科室内调剂,安排好工作,由科主任审批院办备案,方可离岗,每月不超过3次,发现不调剂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8、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医生、护士按科室排班表执行,值班医师值班可以提前1.5小时回家吃饭。

9、凡请假离开本市时,事前必须在院办公室登记,回院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办理。

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病假:

①病假按照每日职务工资的40%扣发,同时取消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连续超过1月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③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④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⑤本院职工在外院治疗的,必须有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书,本院病休证明书5天以上科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院长审批,否则证明无效。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此制度执行者,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事假:

①事假按照每日职务工资的60%扣发,同时取消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连续事假在一周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③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或累计2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

④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婚丧假:

职工结婚依照《婚姻法》休假,异地结婚的,按照实际距离适当延长假期;职工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死亡,丧假3天。职工的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要前去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职务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扣除。

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妻子生育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产假期间,职工的职务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扣除。

四、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

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上班。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脱岗指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医院党支部、院办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查岗。

①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报院办备案。

②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以上,扣除当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

③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月累计2次以上、年累计5次以上,除扣除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外,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④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在病人或家属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责令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⑤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旷工的处理: ①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

②旷工在1天以上累计3天以上,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③旷工在15天以上,按自动除名(离岗)处理。④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

六、医院或科室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早会必须按时参加,并且遵守会议纪律。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早会或迟到、早退3次以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3次以上者,扣除1日工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七、无故不参加医院各项劳动的,3次以下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5次以上者,扣除1日工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八、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医院新的管理体制作出贡献。

九、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如实、认真的记录考勤,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考勤,若有违犯,除在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外,还将对科室和责任人作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医院制定的其他制度,如果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篇:医院考勤制度(草案)

医院考勤制度(草案);

一、作息时间及请销假制度

1、医院具体上班时间院党支部、院办制定,日常作息时间:夏季:上午9:30—13:30;下午16:00:3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医院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规定不能休假的,该时间段不享受假期。医院组织职工加班,由医院党支部、院办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存假,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算薪、算假。

2、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在三楼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次月3日前交医院统计室。各类法定假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科室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3、科主任、护士长请假1天内由业务副院长审批,1天以上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科室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书记审批。

5、所有病、事假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所有假条一式两份随当月考勤报医院统计室及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

6、各类法定假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科室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7、个人晋升、学习、考试、继续在教育者,轮换班科室内调剂,安排好工作,由科主任审批院办备案,方可离岗,每月不超过3次,发现不调剂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8、住院部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医生、护士按科室排班表执行,值班医师值班可以提前1.5小时回家吃饭。

9、凡请假离开本市时,事前必须在院办公室登记,回院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办理。

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 病假:

① 病假按照每日职务工资的40%扣发,同时取消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 病假连续超过1月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③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

④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⑤本院职工在外院治疗的,必须有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书,本院病休证明书5天以上科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院长审批,否则证明无效。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此制度执行者,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事假:

①事假按照每日职务工资的60%扣发,同时取消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连续事假在一周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③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或累计2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

④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婚丧假:

①职工结婚,婚假三天,为鼓励晚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夫妻为晚婚,可享受晚婚假20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②职工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死亡,丧假3天。③职工结婚,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要前去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④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职务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扣除。

6、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②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可享受以下列休假期:

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B、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C、人工流产:休息二十天。D、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③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④职工产假期间,职工的职务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予以扣除。

四、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

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上班。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脱岗指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医院党支部、院办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查岗。①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报院办备案。②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以上,扣除当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

③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月累计2次以上、年累计5次以上,除扣除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外,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④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在病人或家属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责令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⑤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旷工的处理:

①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②旷工在1天以上累计3天以上,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③旷工在15天以上,按自动除名(离岗)处理。④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

六、医院或科室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早会必须按时参加,并且遵守会议纪律。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早会或迟到、早退3次以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3次以上者,扣除1日工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七、无故不参加医院各项劳动的,3次以下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5次以上者,扣除1日工资,按照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细则扣除相应分数,当年不能晋升、评优。

八、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医院新的管理体制作出贡献。

九、医院统计室、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如实、认真的记录;

十、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院长办公;

十一、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医院制定医院制定的其他制度,如果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篇: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采取指纹打卡,由医院院长、副院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每日上午上班轮班值班监督,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公布。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办公室在次月10前将考勤结果汇总进行公示并报财务人员。

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30关大门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23:00关大门

第五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采用电话、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也应提前办理续假。部门负责人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2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5天(含5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院级干部、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后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当月请事假5天内者扣发假日全部工资;10天以上除了扣发假日全部工资外,并扣发当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不参加年终评优。(如部门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时,按部门规定执行)

五、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大理市内生病住院,医院组织人员探视年内各1次;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病危、逝世,可请3天带薪事假,州内医院组织人员登门探望,发慰问金200元,并送花圈、记账各一套;非州内职工发慰问金200元;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相关依据方能准假。

二、科室主任、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管、办公室主任请休病假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三、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审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四、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由行政会议讨论批准。

五、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到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六、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4个月以上流产者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自手术之日起2天的休息。

七、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假期在15天内扣除假日一半工资,15天以上扣除假日三分之二的工资,30天以上扣除病假日全部工资,并且失去优秀评选资格。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5天。实行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须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八条:产假规定:

一、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带薪假。

三、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护理假7天。

四、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

五、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六、产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第九条 迟到、早退、脱岗规定:

一、上班推迟到岗5-15分钟按1元/分钟15-30分钟扣50元。

二、提前离岗按照迟到等同处罚。

三、工勤人员和业务人员擅离职守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以内,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务公事30分钟以上至60分钟以内,均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罚。

四、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3次或年12次者,失去评优资格。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6次或年24次者,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 旷工规定

一、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除按迟到30分钟处罚外,不计发半天工资,不享受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三、超过界定脱岗时限,视为旷工半天。

四、无故不到岗、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五、旷工者失去优秀评选资格;旷工2天以内,行政记过处分一次,旷工2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

一、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玩手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列入部门绩效处理

二、参加院、科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加班规定

一、加班申请——由院办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行政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二、加班工资:凡职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职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小时工资*150%;

职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30天*300% 非正常工作延长的不足2小时临时加班工资=6元。

第十三条 上班制度

(一)若医院上班职工年内无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或迟到、早退在3次以内,请事假小于5天,医院年终评优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工作要求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护士帽等。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护人员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处罚金50元;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现三次待岗一月,扣除季度奖励,不得参与考核;三次以上劝其离职。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4.新农合、州市医保按制度操作。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一经发现一次扣 30 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经发现,扣 20 元/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院办公会议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15年*月*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医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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