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
海 丰 县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海丰县建设局
书印制
海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海丰县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乙方:(商品房预售人)丙方:(资金监管银行)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和使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
1、乙方系在甲方注册(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了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质证书号:),乙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售条件,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丙方系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代其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甲方监督乙方使用预售资金。
为此,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预售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现订立协议如下: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座落:
3、建筑面积:套数:
4、预售资金总额:
二、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凡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品房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协议所述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用于偿还乙方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四、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
甲、乙、丙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依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委托丙方作为乙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2、乙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在丙方开设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为:
开户名:账号:
3、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所有预售资金(含购房定金)必
须全额存入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甲方确认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4、丙方受甲方的委托,负责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缴存和支付。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丙方不得挤占、挪用,并协助甲方监督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项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
5、因乙方履行与预购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已收预售资金给预购人的,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确认,丙方应凭甲方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注销登记的文书退款给预购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备案确认,丙方凭乙方与预购人签署的终止买卖合同退款给预购人。
6、丙方依据本条第5项向预购人退款的,仍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7、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8、乙方、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五、资金监管的特殊约定
1、乙方在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上需预留不少于该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款项,作为该项目后续工程款项及法定税费支出。若乙方需使用该预留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丙方
凭甲方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支付。
2、预留不少于%以外的预售款项,乙方要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如发现乙方违规,甲方可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和预售款拨付手续,丙方协助甲方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丙方不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本协议的约定拨付预售款,甲方应当责令其改正和退回流失款项。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在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相关规定收取。
5、丙方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底监管账号的资金余额告知甲方。
六、监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程序依法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七、监管协议书的终止
该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监管的申请,获批准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监管证明》到丙方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本协议书终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丙方各执壹份。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地点: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年月年月年月日 日 日
第二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XXX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监管方)乙方(开发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
1、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3、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归集、使用进行管理。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归集、使用进行管理。
1、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需到甲方开立商品房销售款专户,开户银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协助乙方向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手续,并为乙方提供优质的结算服务。
2、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销售专户中。
3、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需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甲方销售专户内存入商品房预售款额,同时向甲方出具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供甲方复核。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等项目资料。
2、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销售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甲方对乙方资金具有监控权,对单笔__________万元(含_______万元),每日累计______________万元(含__________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须经甲方专管员审核确认与该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约定付款计划相符并审批后方可支取。对符合条件的开支项目,甲方要予以及时审批支付,不得无故拖办。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时限从该开发项目预售的第一笔房款起至建设竣工时止。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所需资料。
1、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监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见,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2、乙方支用购建材或设备款时,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要有乙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并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套款付款通知、与工程进度实用数相符的采购材料清单,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3、乙方使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及缴纳税费时,支款凭
证中收款单位及用途必须与预售项目所支费用内容相符。
第六条双方责任事项
1、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协议项目的预售款回笼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定期向甲方(每月)提供项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最新投资计划情况;向甲方提供预售款收款凭证、预售款收支明细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现场审查有关资料便利。
2、如出现向甲方提供虚假支款证明套取专户资金等情况,甲方有权提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甲方采取相应的法定行政措施。
第七条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
字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号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具有监控权,使用专户资金须经甲方专管员审核确认与该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约定付款计划相符并签批后方可支取。对符合条件的开支项目,甲方要予以及时审批支付,不得无故拖办。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时限从本协议签订时起该开发项目预售的第一笔房款起至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时止。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所需资料。
(一)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监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见,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二)乙方支用购建材或设备款时,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要有乙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并需提供与工程进度实用数相符的采购材料清单,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三)乙方使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及缴纳税费时,支款凭证中收款单位及用途必须与预售项目所支费用内容相符。
(四)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关支付财务票据。
第六条 双方责任事项
(一)乙方应将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 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二)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协议项目的预售款回笼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最新投资计划情况;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预售款收款凭证、预售款收支明细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便利,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根据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提供该局监督检查或备案。
(三)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甲方应为其公司向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出具前次预售款监管情况证明(收支账款说明)。
(四)乙方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如需要甲方配合出具相关存款证明,甲方应在核实预售款确已存入监管专户中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乙方未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同时在乙方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六)乙方如出现有向甲方提供虚假支款证明套取专户资金等情况,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 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乙方应当立即自筹资金返还套取的资金,在所套取的资金未返还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在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以《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保证金协议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保证金协议
甲方:(监管人)
乙方:(被监管人)
丙方:(监管银行)
一、乙方向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元(大写:)作为乙方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保证金。
二、乙方承诺以上述保证金作为对以上项目的保证,遇有以下问题,甲方可强制支付该保证金。
1、乙方无力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的;
2、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市清欠办核实的;
3、乙方拖欠材料款的;
4、乙方违约延期交房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败诉以及合同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的;
5、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的;
6、违反开发合同的;
7、乙方与预购人发生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或仲裁败诉的。
三、乙方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封顶条件可向甲方申请解封支付其保证金比例的30%,达到竣工备案条件的可向甲方申请解封支付其保证金比例的70%。达到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 1
可向甲方申请解封支付余款。
四、为提高乙方的资金效率,乙方所缴存的保证金可用于购买甲方认可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其保证金利息及信托产品、理财投资收益均归乙方所有,其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投资信托产品或理财产品造成保证金损失的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五、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保证金账户应作为专用账户管理。丙方应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
六、丙方付款:
1、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扣除该项保证金”的应凭市建委正式的批准文件和甲方付款证明支付。
2、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解封支付”的应凭甲方正式的批准文件和甲方付款证明支付。
3、本协议第四条规定付款的应凭甲方批准文件和甲方付款证明支付。如丙方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付款,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建委备案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批准乙方最后一笔资金解封后终止。本协议的变更,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为有效,终止、变更的协议应报市建委备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 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 授权代理人:年月年月日日
第五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指南
一、《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_]53号)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2_〕35号)
一、商品房预售款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的资质等级、诚信守法、在莞经营等情况,设定A、B、C三个监管等级。
(一)A级(信誉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A级监管。
1、本市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或由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要股东(占50%以上股份)成立的项目公司(母公司同意担保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二)B级(常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B级监管。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资质)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三)C级(特别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或降为C级监管。
1、发生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预售款的;
2、不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3、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A级(包括项目公司,及同意担保的母公司)、B级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因项目公司被降低监管等级的,母公司及其担保的其他项目公司将全部降为同一监管等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将暂停审核使用预售款申请:
(一)经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开发企业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