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单独夫妻”生二胎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减30天
单独夫妻”生二胎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减30天
“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半个月以来,尽管江苏的落地政策还未出炉,但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已经在着手准备。“生小二子,有晚育假吗?”“生二胎的费用,能报销吗?”最近,不少读者纷纷关心产假待遇。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人社和计生部门了解到,与生第一个孩子相比,生二孩的产假福利会缩水,比如没有晚育假了,女方少休30天。
生二胎,产假只有98天
根据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也就是说,江苏的女职工晚育的,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那么,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生二胎,可享生育津贴
南京市民王女士已有一个5岁大的女儿,看到“单独二孩”的政策后,她很心动,想再生一个,“我生女儿的时候已经报销过生育保险,再生一个还能不能报销?”
“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
虽然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生二孩的女职工会少30天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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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二胎有生育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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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生二胎有生育津贴吗 核心提示: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单独”妈妈生二胎是否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呢?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可以享有生育津贴。但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关于生二胎是否有生育津贴的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生二胎有生育津贴吗?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都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与第一胎没有区别。由此也可知,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
相关内容:
广东单独妈妈生二孩享受哪些参保待遇?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其中假期天数计算方法为: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采用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符合政策的二孩怀孕流产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流产假。
2、生育医疗费
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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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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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产假及生育津贴说明
我司员工xxx预产期为6月20日,由于目前身体不便,故申请本月20日开始提前一个月休产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休产假可在产前提前15天,鉴于对孕妇安全考虑,烦请领导批准此次申请。按照顺产假期标准,则产假直至11月13日结束,11月14日开始正常上班。关于产假标准及生育津贴详见下文: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产妇除产假外享有80天奖励假。
因此,顺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难产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208天
三、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劳动法规定的假期天数
以我司2016年缴纳社保基数为例,预计能申请到的生育津贴为:(2016年社保缴交平均数)2030/30*98(难产128)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公司在孕妇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2、孕妇生育费用已在深圳社保局报销完毕;
3、孕妇产假已休完,公司在网上申请领取。
四、产假工资发放: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孕妇产假工资应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正常发放。(仅供参考,具体发放金额建议在员工休假前商议清楚,避免之后发生劳动纠纷。)
第四篇: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
上海市女员工产假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1、产假时间:
法律依据:《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育假)
(1)、《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年第18号文)》第一条;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3、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
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4、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年第5号文)》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公司将差额补给员工。)
第五篇: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一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假产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 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五部分 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从各地实施生育保险的过程来看,基本有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发放至员工(如笔者所在地),第二种模式是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员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处理相关待遇。
一、其实不管何种模式,其道理是一样的,实则面临同样的一个问题: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高于生育保险限额部分的差异,如果员工主张,是否支付?如何支付?法条依据是什么?这是很多HR面临的棘手问题。对模式一,企业可以补差额,也可不补差额 对模式二,方法有:
1.企业将社保处支付的生育待遇全部给员工,不再另行贴补工资差额
2.企业将社保处支付的生育待遇中的生育津贴进行二次分配,生育津贴按休息前实际工资支付差额
二、问题点: 员工是否主张、有多少人主张、如何主张是HR必须了解的,是否补差额与企业的传统即约定俗成的惯例有很大的关系。
1.如果企业约定俗成补差额,那就补下去,但建议以生育津贴或生育补助的名义发放,不宜以产假工资的名义发放,以免员工有生产期间既有生育津贴、也有产假工资的误解。
2.对只发放生育津贴的企业如想提高生育职工的待遇,可以将补差额以企业福利的方式发放,如生育补贴或生育红包1000元/人,更能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和对企业的向心力。
第六部分 产假期间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产假期内上班的员工其工资以何标准发放?此类情形主要是企业认为员工已享受生育津贴,一般不愿再支付工资。本人认为应视情况而定。
我们知道:产假是国家赋予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正常的休假权利,企业和个人均无权剥夺。如果因企业的业务需要通知产假内员工前来上班,在确保员工身体良好的状况下,公司必须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至于有人认为应按三倍工资支付,显然过了。但如是员工自行前来上班,企业可和员工约定,可补差额,也可适当补助,也有员工自愿不要任何形式的差额或补助,法律并不反对。但建议企业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不支持员工产假内来上班,如同意员工自愿上班,在工作量、工作时间上都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