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前房地产权所有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转让后房地产权所有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现就房地产权转让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新建路一巷三十二号四零贰号房的房地产所有权(包括杂间等)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
二、乙方先预付给甲方订金: 壹万元整(¥:10000.00),以表明乙方接受甲方转让的诚实意向;按协商转让价的余款,待甲方房产过户给乙方时付17万元,余款8000元在交房时交付清。
三、办理房地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转让过程中,乙方如果按上述转让协议,违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转让,乙方先行预付的订金人民币万元,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如果按上述转让协议,违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转让给
乙方,甲方无条件双倍赔偿乙方先行预付的订金,计人民币万元。如果甲方因土地使用证无法分割而取消交易时,甲方只退回乙方订金不承担担违约金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甲方在202_年1月31日前交房给乙方使用。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公证,并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留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企业有限公司
×××××厂(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市××路××号××大厦××层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上海×××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第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和在建厂房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房地合一吗?)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层、地下层,约平方米,建于年)、老厂房(层,约平方米,建于年)、在建厂房(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平方米(增至共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号。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圆整(¥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元整(¥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即人民币元整(¥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万元整(¥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三篇: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武警8750部队经济适应房产权转让给一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甲方的经济房产目前正在建设中,具体交房时间未定,房产使用面积110平方米。目前甲方已交房款伍万元(50000.00)。未含车库。目前甲方与部队无任何房产合同和协议。此协议签订以后,以后的建房费由乙方根据部队通知自行缴纳,甲方不再负责。如乙方需在银行按揭贷款,根据部队规定如果可以以乙方的名义直接申请按揭,则可将房产权一次性转入乙方名下,如不能直接办到乙方名下,则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申请按揭,甲方不负责一切按揭手续。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费用承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房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捌万圆整
(¥80000.00元)。
2.房产产权转让和今后产权过户办理的相关税、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但甲方可提供一切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关证明和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更改手续。
第三条转让费的交付
在双方确定协议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的当天,乙方必须一次性将转让费捌万(80000.00)和甲方已缴纳的建房费伍万(50000.00)共计拾叁万元(130000.00)一次性交给甲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可收回转让权。
第四条甲方已缴纳房款的凭证在签订协议时交给乙方,也可另外写收条,证明已交房款。乙方也可到师财务或者经济适应房办公室去查询,以证明甲方已缴纳的建房费金额。
第五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自签订此协议、转让费用交付清楚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房产权,产权归乙方所有,但是乙方如果进行再次转让,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产权问题和纠纷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自签订协议起,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反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回产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退转。如有违反任何一方有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解决。
第八条由于甲方和乙方不再同一地工作,在甲乙方双方通过电话和其他形式协议一致后,由甲方的亲戚王泽军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与乙方签订协议。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出让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电话: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篇: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_1
房地产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企业有限公司
×××××厂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市××路××号××大厦××层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上海×××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第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和在建厂房
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房地合一吗?)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
层、地下
层,约
平方米,建于
年)、老厂房(层,约
平方米,建于
年)、在建厂房(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
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
平方米(增至共
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圆整(¥
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 「 2」 「 3」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23
第八条 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厂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浙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1][2][3]
第五篇:民事判决书使用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纠纷(薛润旺)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_)榆民一初字第386号
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二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润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丽,女,生于1965年10月10日,系西亚集团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亚丽,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军,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雄,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_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薛润旺、刘美丽、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亚丽,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炜及其委-1-
托代理人李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诉称:原告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_年底,第一被告进行企业改制,后经榆林市政府榆政发(202_)104号文件批复同意改制。202_年9月14日,第一被告委托第二被告在榆林聚富皇家大酒店公开拍卖其位于文化路西的一宗商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情况是:证号榆市国用(94)第20489号;占地3545.7㎡(约
5.32亩);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等。附着房产情况是:证号020095号;一层21间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02.55㎡;部分房屋租与他人于202_年3月15日到期等。后原告交付定金600万元,以高价中标成为该宗地产的买受人,并与二被告分别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但被告却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义务,为此产生纠纷涉诉到院,请求变更《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书》中有关税费承担的约定,判令由第一被告承担各项税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用于证明原告系经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陕西省建设厅批准设立的企业,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批复、房产证、土地证、拍卖文件、竟买合同、收据等有关房产转让材料,证明种子贸易公司改制方案经榆林市政府的同意,原告与第一被告就本案所涉房地产拍卖已
成交以及依约契税应由被告种子贸易公司承担。
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辩称:本案系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的合同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履行,原告诉请变更“房地产卖买成交合同”中有关税费承担的约定可以协商,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批复、房产证、土地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拍卖合同书、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证明此次拍卖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拍卖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我公司的拍卖合法,原告诉请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其企业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
第二组:种子贸易公司批复、资产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土地证、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竟买合同,证明其拍卖程序合法。
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2_年底,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经榆林市政府榆政发(202_)104号文件批复同意后进行改制。
202_年6月,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委托榆林博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处置的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该会计事务所于202_年作出了资产评估报告书。202_年7月,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委托第二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位于文化路西的一宗商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证号榆市国用(94)第20489号;占地3545.7㎡;原用途为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等。附着房产情况是:房屋所有权证号020095号;一层21间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02.55㎡。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定金后中标成为该宗地产的买受人。成交当日,即202_年9月1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随即,原告与被告种子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该转让所涉及的契税等费用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涉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系改制企业,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经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开变现公司资产,种子贸易公司委托榆林博瑞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拟处置的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作出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后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委托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原告竟买成交,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上述民事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法律行为应属
有效,原、被告现均同意履行“竟买成交合同”,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认为原合同中对于契税等费用的承担约定不明,产生歧义,因此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原“房地产竟买成交合同”中对于契税的承担的约定,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及双方对于税费的约定,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该交易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应由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继续履行202_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成交合同》,但合同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46900元,由原告陕西西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900元,被告榆林市种子贸易公司、被告陕西正泰拍卖公司各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迎春 审判员张建华 审判员杨宏宾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