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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文明户评选标准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2-58108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6 14:0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通安全文明户评选标准

文章标题:交通安全文明户评选标准

“交通安全文明户”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认真学习和宣传交通法规。

三、家庭6—60岁成员能熟背并遵守《交通安全公约》。

四、家庭成员连续4年没有发生一起责任交通事故。

五、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六、靠劳动致富,家庭生活幸福。

七、积极落实普九义务教育政策,家庭成员无文盲。

八、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

九、遵纪守法,不迷信,不汹酒滋事,不赌博。

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热心支持交警开展工作。

《交通安全文明户评选标准》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交通安全文明户评选标准。

第二篇:户 籍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兹:

姓名:李曾用名:

武公

性别:男性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9年7月18日 身份证号:***015

籍贯: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户口类别:农业家庭户 婚姻状况:户主姓名:职业 :粮农与户主关系:户主 服务处所:凉州区五和乡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李文学

户证字第为我派出所管辖居民

特此声明派出所盖章

2012 年02 月 28日

第二联证明人持有本证明涂改无效,有效期3 0天

第三篇:分户验收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

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检查记录;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检验记录;

(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九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

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第十一条 验收组对分户验收的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的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10年7月1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原《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通知

抄送:建设部,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四站一室一中心,相关协会。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10年1月18日印发

第四篇:分户验收标准

分户验收标准

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了相应验收标准。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平方厘米,且每自然间不多于两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层面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安装质量: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米,不得有负偏差;外窗及周边无渗漏;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栏杆安装质量: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栏杆应防止攀登;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2毫米。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米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防水工程质量: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墙面无渗漏。室内空间尺寸偏差:净高负偏差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净开间及实测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毫米;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米以内不超过20毫米,开间(进深)超过5米时每米不超过5毫米。精装修标准另定。

给排水工程质量: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毫米或设置存水弯;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其他验收内容包括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空调孔、板位置和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质量:外墙无渗漏、裂缝。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6层以上不应小于1.1米。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米。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米。防护栏杆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米。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净高不应低于2米。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米。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米。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成都市建委:住宅工程没分户验收

成都市建委下发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一制度,今后,凡是成都市的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的质量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将分户验收

据成都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该规定所称的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规定》特别指出: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专业人士为你全面验房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将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规定》,结合不准竣工验收 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分户验收书须向业主公示

《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另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专业性,功能性检查 3 电表必须是一户一表 水,电,气的管道预留及阀门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中间距,高度要求,是否影响使用,是否通水,通电,通气 地坪,墙面,天花除满足交楼标准使用的材料外,其

室内平整及垂直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楼层高度是否与合同一致,对角误差是否符合标准。专业公司实测面积,依据公摊及面积丈量规范 7 公共空间检查,电梯厅及楼梯间装修是否与交房标准

一致。8 合同依据 对照合同附件的户型图,与购房时的宣传册以及实际

房型比较。主要看墙体分隔是否则一致,门窗洞口位置是否有变化。对照合同附件的交房标准,对门窗,入户门,水电设备

材料品牌,规范,标准进行比较,是否一致。数量尺寸是否一致。11 合法性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质检备案 13 查看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户内面积测绘

报告 查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组织的分户验收报告 15 是否通过消防,电梯,燃气专项验收取得的合格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九条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及分户验收结论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个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质量分户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督促整改合格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7年 5月 1 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工程中实行。

第五篇:县级名师评选标准(范文)

县级名师评选标准

一、评选范围及数额

冠县名师: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本届“冠县名师”共评选30人,其中幼儿园阶段3人、小学阶段10 人、初中阶段10 人、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7 人。已被评为省、市“名师”的教师不再列入“冠县名师”评选范围。

二、评选标准

冠县名师:

(一)继续教育学分合格,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幼儿园一线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在学校管理岗位上(非校级)兼职的教师周课时量必须达到10节以上,普通教师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标准。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1971年1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50周岁。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非幼儿园参评人员须具有3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主动参与教育志愿服务工作,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具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

(四)近5年内(2012年1月1日后),获得过县级教学能手或县级以上优质课一等奖,或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本人科研成果对全县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在市级以上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

(五)帮助和带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在聊城市学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内外产生广泛影响的教师;

——在聊城市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系统有一定影响,受过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师和全市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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