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及附件
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甲方:上海澜睿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使广大同事迅速掌握信息技术并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日常办公,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公司的发展,特甲方向乙方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方享有笔记本电脑使用权。经双方同意,订立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如下:
1、乙方于
2、使用人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中的《使用人电脑保管协议》。
3、笔记本电脑产权属甲方所有,只要乙方在甲方工作,且只限于乙方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则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笔记本电脑。如果笔记本电脑的硬件出现故障,则甲方负责与经销商联系,一切按招标时经销商和厂方所承诺的服务执行。不在承诺范围内的维修,如人为损坏,成本费由乙方负责。如果笔记本电脑遗失,则乙方必须及时购买同档次笔记本电脑,以满足工作需要。
4、为了保证笔记本电脑的正常使用,甲方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乙方要密切配合:
①在乙方领取笔记本电脑前,甲方必须为笔记本电脑安装调试好工作及研究所需要的各项应用软件,乙方在以后的使用中自己负责电脑的各项常规维护,如遇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向甲方申请帮助。
②甲方为乙方提供需要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以确保公司发展需要。乙方也需要密切配合,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5、乙方请完全按照甲方所提供《附件》中的注意事项使用电脑。
6、笔记本电脑应用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上海澜睿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日期:
附件
注意事项:
1、领用时仔细检查液晶屏有无坏点(显示图象无瑕疵、无高亮点、黑点)。
2、笔记本电池原理和手机电池一样为锂电,使用时,应至少3次将原电放尽后再充足使用。平时使用要注意避免频繁充电(最好电池用尽后再充电,严格禁止电池用到一半就充电)以防减少电池的使用寿命。
3、笔记本配有USB鼠标。
4、笔记本的液晶屏易碎,使用中要注意防止磕碰,使用完后应放入笔记本专用包内。
5、对笔记本在正常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行政中心网络通讯部”咨询,不可自行拆卸。
6、笔记本的光驱为易损件,平时不要用它看DVD或听CD,否则其寿命会很短。如确需使用,一般将其复制到硬盘中播放为妥。
7、除去正常使用磨损,如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为人为损坏,员工应赔偿同价损失。
8、电脑使用期间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公司不负责安全。
9、电脑以集体共用,成员需要使用电脑,应在上班期间向该集体保管人借用。保管人有责任帮助集体其他成员合理使用电脑,并做好协调工作。其他成员使用完成后,应及时将电脑归还保管人。不可转借到其他集体,不可带回家使用。如因公派外出活动需要使用电脑,应得到集体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同时,安全由使用者本人负责。
第二篇: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高新区实验中学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为更好地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学校决定为教学一线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为确保电脑的正常有序使用并能发挥最大教学效益,特制定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笔记本电脑是学校的可移动教学设备。由学校统一购买,经财产编码、造册,乙方签领后方可使用。
2、为保障乙方正常使用笔记本电脑,甲方应提供有关培训活动。
3、笔记本电脑分配给乙方个人使用和日常保管,一般不出借他人使用。因公开课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由教导处出面统一借用并及时归还。如学校统一使用时,必须带到学校,办公用机学校不再配置台式电脑。
4、甲方按照网络规划统一为乙方笔记本电脑分配网络接口地址进行网络设置,方便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因岗位变动、外借外调、合同终止、长假退休等原因,离开校内工作岗位的,在笔记本没有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应及时将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归还学校。
2、不允许乙方擅自将笔记本电脑进行改装;笔记本因认为因素损坏的,乙方自理维修费用;因保管不慎造成遗失的,由保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赔偿。
3、甲方发放给乙方的笔记本电脑只供乙方教学使用,在校期间禁止利用笔记本电脑进行玩游戏、聊天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传播、阅览不健康的网页或文件、电子邮件,严禁利用校园网络传播病毒、攻击学校服务器等恶劣行为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此造成的网络故障或微机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校规并按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严肃处理。
4、乙方应努力钻研现代教学理论,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自身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笔记本电脑的效能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未尽事宜,由甲方组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认可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高新区实验中学乙方:
202_年月日202_年月日
第三篇: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XXXX部门
笔记本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1、因开展工作的需要经申请,甲方将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格:品牌:型号:序列号:用于处理相关工作;
2、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使用期间需向甲方交纳笔记本分期款每月元,由财务人员每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在工作满两年该笔记本电脑归乙方所有且不再缴纳分期款。
3、笔记本电脑在使用期间,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由笔记本售后承担(以售后检测为准),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者承担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自行添置附属设备的甲方不予支付,但经过甲方同意的除外。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授权范围内了解公司的相关经营数据和管理资料,不得将笔记本电脑中的资料向外界传播、泄露,不得拷贝和复制、传播给其他人。
6、若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按以下办法执行:
(1)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在1-6个月以内,乙方必须将电脑交回甲方,甲方不退还分期款用。
(2)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在6-12个月以内离职,乙方需将电脑交由商务咨询实施部负责人,且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笔记本电脑分期款的40%。1 /
2(3)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在12-24个月以内离职,乙方需将笔记本电脑余款付清(笔记本电脑总价-已付使用款=笔记本电脑余款)后办理离职手续,笔记本电脑归乙方个人所有。同时乙方必须将电脑内与公司相关的全部资料拷贝到甲方指定的电脑和存储介质,有密码应解除密码,并将笔记本电脑中公司相关的资料全部删除。
7、若在使用期内造成笔记本电脑损毁,丢失、被盗等,使用者需补足笔记本电脑剩余价值(笔记本电脑购买价-已支付的分期款=电脑剩余价值)。公司另购电脑给乙方使用。
8、乙方遗失笔记本电脑应立即告知甲方,详细说明笔记本电脑内的资料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隐患。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身份证号码:
盖章:手印:
202_年8月5日202_年8月5日/ 2
第四篇: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甲方: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万国城摩码园分公司(拥有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楼长前台值班工作制度,经双方同意,签订电脑使用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资产的型号
甲方同意将如下资产提供给乙方使用。
资产名称:联系笔记本电脑规格型号:Thinkpad E135
资产编号:附件:电脑包一个
购置日期:202_年10月
第二条:责任和义务
1、公司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使用期未满,乙方如因工作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甲方,应将公司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及其附件完整交还给甲方,方可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职员也可按固定资产折旧回购笔记本电脑;
2、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配置的笔记本电脑不得未经甲方信息运营中心批准下擅自转移,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用途;
3、乙方负有爱护、维护、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资产及其附件的责任和义务;
4、甲方信息运营中心协同计划财务中心每年不定期对公司资产设备进行盘点,进行帐目与实物核查,对于丢失、损坏等进行核查并追究责任;
5、不符合电脑管理作业标准配置笔记本电脑的职员,由于工作需要等特殊因素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电脑的硬件维护、故障排除、硬件管理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6、乙方所使用的资产遗失,按资产账面净值对资产照价赔偿。或经甲方同意在1周内购买同类型型号或等值的资产赔偿;
7、电脑类资产乙方使用时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遵循电脑的操作规范,不粗暴操作,不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程序,不上不良网站,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保持电脑及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员工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员工笔记本电脑使用协议
甲方: 北京奥特美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甲方向乙方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以便工作使用,乙方现领取电脑品牌:,货物编码:,原价: 元,并登记在册。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使用电脑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并给与适当的维护。
2、乙方不得在电脑里存放无关工作方面的文件及档案,若因为乙方私人原因造成笔记本电脑不能正常运用于处理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员工对笔记本电脑只有使用管理权,不得私自将其转卖他人,若有不慎遗失等事件发生,员工本人必须根据笔记本电脑的相应价格进行赔偿或者重新购买相同笔记本电脑一台。
4、员工因为工作关系需要调动工作地点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因按照相应的手续办理物品退还手续,相关人员在收到笔记本电脑时,应及时的检查物品是否有人为损伤;若有损伤按维修价格予以赔偿或自行维修后方可退还。
5、乙方已知晓甲方的管理办法并愿意遵守,同时保证以此办法和笔记本电脑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此条例乙方签字即生效。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