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合同样本
甲方: xxx(单位)
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方为乙方及时协助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事项。
(三)及时为乙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帮助乙方免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结合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四)甲方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规定的地点享受免费查体服务。
(五)甲方为生育一孩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从领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六)甲方为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把好档案建立、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月访季查)等关口,对违反《合同》的育龄人员及时处理并征收违约金。对违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协助督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服务。
(二)乙方在结婚登记、怀孕、生育、合法收养子女、落实节育措施后当月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件。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持有关证件及时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及时申办二孩《生育证》。在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之前应主动采取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自觉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三)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能私自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做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协助报请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实施流引产手术。乙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应参加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二胎孕情监控。
(四)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季度孕情查体,乙方为男性职工(配偶年龄在49岁以下的)应按时提供女方单位季度查体证明,女方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直接纳入男方单位查体。
(五)乙方生育孩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自觉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六)乙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等待遇。
(七)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因务工、经商、探亲、就医、轮岗或其他原因外出30日以上的,由甲方协助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外出期间,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供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或返回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查体。当家中有已婚育龄妇女居住5日以上的,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流入育龄妇女的情况。
(八)乙方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复印件,并签订房主、业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当租房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九)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收留、不包庇、不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七)本合同条款由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鉴证或公证:
第二篇:计划生育合同
计 划 生 育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增强居民自治意识,规范民主法制建设,促使计划生育逐步走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轨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适时组织乙方参加生殖健康培训和免费为乙方进行妇女病普查及查孕查环服务,及时宣传国家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为乙方指导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有关服务,免费供应避孕药具,承担乙方的“计生四项手术”费。
4、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申报生育指标,并帮助联系做好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5、协助乙方落实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各类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妇女病普查及查孕查环等避孕节育全程服务。自觉选择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如意外怀孕,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2、做到结婚先登记。生育一孩的,领取《生育健康服务证》后再怀孕生育;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要求生育二孩的,先申请,经批准后再怀孕生育。
3、育龄人员因务工、经商等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应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期间每6个月向甲方提供由暂住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近照、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并接受暂住地政府的管理。
4、向育龄人员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员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做好工作。
5、居住本居委会三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亦享受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并定期效验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
1、《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愿按《公约》承担责任。
2、双方都应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中一项义务时,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外,还必须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数额对等)。违约方不主动支付违约金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另签合同或一方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红丰居民委员会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合同
施工队伍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建设单位(发包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单位)
为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抓好建筑施工队伍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
1、此合同由甲乙方签订。
2、乙方在施工期间,有育龄妇女的,在签订合同时,甲方须查验乙方原籍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甲方向乙方提供计生知识的咨询、避孕药具的有偿服务。
3、乙方如有已婚育龄妇女的,必须每半年到所在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一次孕检,发现计划外怀孕,要采取补救措施,做到按时计划生育。
4、甲方在管理工程的同时,应主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所属职工及家属计划外怀孕知情不报、包庇或纵容其躲生等问题,应提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工程竣工验收后,此合同随之终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上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6、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7、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四篇:甘肃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临潭县古战乡(简称甲方)
临潭县古战乡村社夫妻(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公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乙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
2、审查乙方要求生育子女的申请书、证件,及时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乙方办理生育证的申报手续。乙方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申请生育一孩的,甲方应当在30日内申报办理发给一孩生育证;申请生育二孩的,甲方应当在每年元月份审查上报乙方填写的生育二孩申请表及证件,并在7月底前办理发给二孩生育证;若审批机关未批准,则将《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送交给乙方。
3、甲方在乙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发生育证之前或生育后31天起至放置宫内节育器、落实绝育措施前,负责发放避孕药具。甲方批准乙方生育后,负责进行孕情随访服务,乙方停经45天内向甲方报告后,由甲方组织乙方到乡镇服务所做孕情检查,负责乙方孕期、产后随访服务和月访视。乙方生育后,督促乙方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每两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常见妇女病普查,搞好生殖保健服务。
4、乙方生育一孩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甲方在乙方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乙方办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甲方保证在乙方(女)离开户籍地外出前递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学习。
2、乙方有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生育证后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3、乙方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服从计划生育管理,接受孕期、产后和节育手术后的随访和月访视。经批准生育的,于停经45日内向村计生主任、专干报告,并按通知的期限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做孕情检查,怀孕两个月内到乡镇计生站在《生育证》上注签怀孕情况,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节育措施、孕情查访。
4、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发现意外怀孕及时终止妊娠。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申领生育证或生育后31天开始至落实放置宫内节育器、做绝育手术签采取药具避孕。从生育一孩后42天起到服务所查体,90日内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二孩后60天起到服务所检查,90天内做绝育手术。(实行知情选择的,及时落实选定的节育措施)
5、离开户籍地外出30日以上,主动向甲方报告并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超过30日以上,若乙方为环孕情服务对象,每三个月回户籍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或向甲方邮递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的环、孕情证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甲方:临潭县古战乡
乙方:(夫)(签名或盖章)
(妻)(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定》,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育、少生、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科技致富等有关知识。
2、查验乙方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查验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为乙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在现居住地的生育、节育情况的证明。督促乙方按有关的规定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每季度妇检一次,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节育技术和避孕药具服务。
4、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属应放环而未放环、应做结扎手术而暂未落实的,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施行放环或结扎措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履行本合同。
2、自动如实向甲方申报生育、节育情况,向甲方交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乙方生育一孩或二孩后,应在3个月内主动按有关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放环或结扎)措施。
4、属妇检对对象的,应按有关规定每季度主动妇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检的,应向甲方提出并在5天内主动补检。
5、如计划外怀孕,应主动告知甲方自觉落实补救措施,不抢生、不违法生育。
6、在本工程开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应向乙方支付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应向乙方支付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应向甲方交每对夫妇违约金30元。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属放环对象,应向甲方交给每对夫妇违约金100元。属结扎对象的,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元,并由甲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同时由甲方采取行政措施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每缺检一次,应向甲方交纳第人违约金20元。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项,应向甲方交给每对夫妇违约金1000元,并由甲方采取行政措施督促乙方落实补救措施和按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如出现抢生、违法生育的,甲方按《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乙方从重处罚。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甲方派人查寻乙方落实计生政策法规所开支的旅差费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或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在违约责任确定后15天内向对方交清违约金。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不按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违反本合同,逾期未交违约金或拖欠款额的,甲方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