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办企〔202_〕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是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法定性、基础性和权威性。鉴于在202_年已经进行的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部分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能及隶属关系进行了较大调整,为保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稳定,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稳定乡镇企业统计队伍。加强领导是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增强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要千方百计稳定乡镇企业统计队伍,重视统计队伍的建设,努力在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保证。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统计人员调整大的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信息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分期分批对信息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支持统计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信息统计人员素质。
二、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开展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目前,省级机构的调整已经基本完成,各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乡镇企业管理职能,依法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
作,做好工作衔接,努力做到工作不断,数据不乱。同时,各省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地(市)、县机构改革动向,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的联系与协调,以工作带队伍,确保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基层队伍的稳定,促进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顺畅进行。同时,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统计部门协调,争取统计部门的支持与帮助。
三、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千头万绪,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要发挥在判断形势、指导发展、创造环境、服务决策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注重报表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分析报告的时效性和指导性。当前,首先要重点抓好202_年统计年报布置、汇总与年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继续做好月度、季度等定期报表和运行情况研究分析。要把握好数据质量这个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要依法进行乡镇企业统计,禁止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四、强化监督管理,继续抓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工作。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工作,努力促进县(市)机构改革中直报点队伍的稳定。要注意发挥乡镇企业信息统计调查直报点的信息采集和数据抽样功能,加强对直报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直报点的功能,做到有效监督管理,定期通报、定期交流,确保直报点正常运行。对不能及时上报月报,长期不能完成任务的直报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撤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直报点数量,扩大数据采集点。承担农产品加工统计和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统计试点的省,要进一步发挥直报点的作用,努力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为全国开展农产品加工统计以及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的统计工作提供经验,打下基础。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部乡镇企业局反映。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二篇: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
农业部文件:农农发[202_]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促进了肥料科学、经济和生态施用,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但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权限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开展肥料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的有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由其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肥料产品(免于登记产品除外)由我部负责登记。对不能准确界定审批权限范围的肥料
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我部,在未获得正式答复前,不得擅自审批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清理,列出超范围登记产品清单,于202_年5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查。同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程序向我部申请登记,对获得我部登记证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超范围登记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到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给予登记许可。
二、规范登记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应当提交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其登记证上予以标明,生产企业相应在标签上标注;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证和标签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
用范围。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床土调酸剂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执行。
申请省级肥料产品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实行统一规范,相应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3。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
需备案的肥料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式样见附件4)、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得增加其它要求和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开登记信息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认真做好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工作。要及时将本区域内登
记的肥料产品信息上传,纳入到全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为社会各界查询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从202_年6月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式样和要求(附件5-附件6)编制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并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正式文件和网络报送截至上月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信息汇总审核后,在我部网站(www.teniu.cc)统一公布。
四、强化管理服务
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肥料登记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要完善登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企业考核和部级登记产品初审制度;要加大证后监管力度,结合农资打假工作开展登记肥料产品市场监督抽查和肥料施用效果监测;要公布测土配方施肥配方,引导和帮助企业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施肥水平。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本通
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我部要求的做法,要切实进行整改,并于202_年6月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我部将根据各地自查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肥料登记申请书
2.肥料登记产品标签样式要求 3.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4.肥料登记产品备案申请表 5.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报送表 6.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报送要求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三篇:关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2_]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当前,“三秋”生产即将全面展开。扎实做好秋收、秋种和秋整地等机械化作业,对于实现全年粮食产量1万亿斤以上目标,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目标
今年各地要以玉米机收、水稻机收、小麦机械化免耕播种、油菜机播、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松整地为重点,全力以赴组织农业机械投入“三秋”作业,全面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主产区的农机作业水平。力争全国投入“三秋”作业的各类农机具达到2900万台(套)以上,玉米机收水平达到25%,冬小麦机播水平超过85%,晚稻机收水平突破60%,油菜机播、秸秆还田、深松整地面积明显增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抓好“三秋”机械化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本地区目标任务,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把
“三秋”机械化生产做得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充分发挥农机抢收抢种的主力军作用,为夺取秋粮丰产丰收做出贡献。
二、认真落实各项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督促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及早将补贴机具供应到位,尤其要做好小麦玉米两用收割机玉米割台的供货与安装,努力增加“三秋”作业机具总量。要积极争取和落实农机深松作业补贴,降低农机作业成本,全面完成秋季机械化深松整地任务。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为“三秋”机械化生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积极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针对今年玉米播种、晚稻栽插延迟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合理规划作业区域,科学安排作业任务,搞好机具检修维护,做好机具应急调度预案,做到秋粮成熟一亩、收获一亩,土地腾茬一块、播种一块,努力加快农机作业进度,不误农时。要充分发挥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协会的组织带动作用,大力推行订单作业,不断提高“三秋”农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各地要借鉴组织开展“三夏”小麦跨区机收的成功经验,提前开展“三秋”农机作业供需情况摸底调查,及时通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等途径发布信息,促进供需有效衔接,不断扩大农机跨区作业的服务领域。要在“三秋”期间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为机手和农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认真做好《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和
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和柴油供应等服务,确保“三秋”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四、大力推广“三秋”机械化生产实用技术
各地要认真开展秋冬种农机作业技术专项培训工作,突出农机农艺结合,注重培训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农机手的作业技能和作业质量。要认真落实《“三秋”农机化作业技术要点》,结合各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建立技术规范。“三秋”期间,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秸秆还田、机械深松、镇压保墒、化肥深施、节水灌溉、高效施药等节本增效的农机化实用技术和新机具。冬麦区要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把玉米秸秆还田与小麦免耕播种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小麦机播水平。南方稻区要在抓好机械化抢收抢打的同时,示范推广油菜、马铃薯机械化播种技术,努力提升秋冬种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示范推广设施农业装备技术,青饲收获、挤奶和牧草播种、割晒、捡拾打捆等畜牧业机械化技术,以及饲料加工、自动投饲、增氧、清淤等渔业养殖装备技术,不断提高“三秋”机械化生产的科技水平。
五、努力保障秋季农机生产安全
“三秋”期间是农机作业高峰期,也是农机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机生产安全责任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严厉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违章行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
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加强农机安全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为“三秋”机械化生产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六、切实做好农机作业进度统计和信息宣传工作
要认真执行《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的信息统计和情况总结。从9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周两次,分别在周一、周四下午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直通车”报送至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秋”机械化生产的宣传报道,挖掘农机化工作亮点,面向社会广泛报道“三秋”机械化生产的成效、经验和农机系统“创先争优”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为“三秋”机械化生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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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夏”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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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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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8]001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乡镇企业税收统计以税务部门的统计数为准'的指示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统一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1997)第04号文件(文件附后)明确的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行统计。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划分标准按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为了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相一致,全省各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明确的'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经济类型分别向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的名册。税务机关按名册中的乡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实现的应税经营收入进行统计。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统一按《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式样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报,逐级汇总上报,由各地州市计会科随会统月报表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一并纳入会统报表评比范畴,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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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和1997年按本表内容统计上报累计数,要求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口径一致。
(四)为方便对乡镇企业税收的统计,对乡镇企业依法征税时,税收票证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库的,在税收缴款书左上角'隶属关系'项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
2.填开税收完税证收取现金税款的,在税收完税证的'备注'栏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汇总缴库时应分别按'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填开汇总缴款书。
(五)为便于对乡镇企业'应税经营收入'的统计,原则上按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收入'进行统计,采取'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申报或税务部门测定的'营业额'进行统计。
(六)辖区外的乡镇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基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七)基层税务机关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明确乡镇企业的范围,搞好乡镇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严格税收票证的填开,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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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中发(1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部农企发(1997)16号文件关于重新修订《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就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口径和做好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种经济类型。
1.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乡(镇)、村集体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上述集体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
(1)乡(镇)村独资企业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举办的企业。
(2)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制形式投资举办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乡(镇)、村独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起实际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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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投资者按照协议,以资金、技术、设备、实物、劳动力、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5)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6)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作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2.私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4)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各类合资、合作企业。
二、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有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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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历史上形成建立的各类区办企业只要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2.凡城镇和街道居民办的企业,只要属于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3.乡镇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统计,不得重统、漏统。
(1)跨地区联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东西合作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3)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4)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举办的企业,由所属地统计;
(5)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6)私人企业在异地举办的企业,由所在地统计。
4.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仍按集体统计。
5.非乡镇企业系统的部门在农村主办的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6.非乡镇企业组织的劳务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7.凡属于乡镇企业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只能按租赁费和直接经营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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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企业和个体运输企业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以无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9.农民个人举办的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企业不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0.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生产,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1.农村中的一些工匠,从事流动性生产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2.农村中逢场赶集的屠宰户、长途贩运户和摆摊设点人员,从事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三、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条件
凡列入上述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乡镇企业经济计算方式由过去的总产值改为增加值,增加值计算方法,一律按照收入法。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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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六、各级机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衔接,搞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要与统计、经委、计委、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相互衔接。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此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属于乡镇企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注册归属为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也不得把个体户作为乡镇企业统计。
七、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做到各项统计数据'出之有据,出之合法';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充实统计人员,稳定统计队伍,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省乡镇企业局要切实强化对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培训,按照修改后的考核奖励办法,组织好统计数据抽查和考核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