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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精选五篇)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2-105843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29: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昆明市西山区**新村股份合作社

乙方(受让方):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合作社工作规则,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合作社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与乙方协商,就标的物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物内容:

1.甲方拥有面积为4464.9m 2的昆官完国用(202_)第105201048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商业用地,宗地号14;拥有面积为2886.9m2的昆官完国用(202_)第105201048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商业用地,宗地号16;以上两宗土地共11.028亩(7351.8m2),甲方将此11.028亩(两宗土地宗地图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给乙方。

2.甲方享有弥勒寺村委会建筑面积为561.03㎡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政房(官)字第9500527号;及自己拥有的11.028亩土地上投资建盖的临时房屋商铺,甲方将以上房屋移交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11.028亩土地款:

11.028亩× 160万元= 人民币17644800元(大写:壹仟柒佰陆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2、甲方向乙方转让建筑面积为561.03㎡的房屋所有权(昆政房(官)字第9500527号),转让费用为110.04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肆佰元整)。

3、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甲方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11.028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租房协议未到期的,甲方承诺将房屋腾空移交给乙方。

4、乙方向甲方支付11.028亩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548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整)。房屋拆迁及商户搬迁费由甲方包干使用,超出由甲方承担。

5、乙方支付给甲方社员生活经济补偿费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佰万元整)。

综合以上各项乙方支付的款项总价为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

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6、经上款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银行实施监管。合同签订后由银行根据以下条件向甲方解付。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给甲方总款项的30%即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办理完土地(265.53m2除外)和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后,银行解付总款项的40%,即壹仟壹佰贰拾成元整;办理完土地移交手续后争银行解付总款项的30%,即捌佰肆拾万元整。所有款项甲方必须开具发票给乙方。

三、昆官完国用(202_)第105201048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265.53m 2)属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代甲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及转让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出让金及补办过程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无

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11.02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证件配合办理完成。

五、在土地在转让及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由乙方实施拆除。

七、甲方负责地上建筑物租户的迁移,负责将房屋腾空后移交给乙方。

八、土地证转让到乙方名下的时间:双方应于202_年 9月15日前将本协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办到乙方名下。

九、土地及房屋的交付时间:甲方于202_年12月31日前将11.028亩土地及腾空后的地上建筑物(包含561.03㎡有证房产)移交给乙方。甲方保证所涉的土地移交乙方时,该土地和房产没有权属争议,没有债权债务纠纷,没有抵押担保事项。

十、乙方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所产生的风险

本次转让的11.028亩土地使用权系道路两侧土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此土地上新建房屋,可能会发生退让道路,相邻建筑物保留一定间距而使得实际利用土地变小,政府在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时,如果发生以上交易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支付本协议款项,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土地证过户或者迟延向乙方交付土地,每迟延一日按

乙方已付款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证本协议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并且甲方已征得村民同意转让,否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已付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在乙方交付全款到甲方账户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全部经济、信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昆明市西山区**新村股份合作社乙方: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土地转租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范文)

土地转租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

甲方:侯怀刚,身份证号:***415

乙方:于祥红、杨元涛

丙方:齐河县祝阿镇前甄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刘孟,身份证号:***113

甲、乙、丙及第三人四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租的丙方位于祝阿镇前甄村村东南的养鱼池两个及周围建设用地转租及第三人所有的该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产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抵顶债权获得的祝阿镇前甄村村东南的原养鱼池两个及周围12 亩土地,现齐河县鑫峰獭兔养殖合作社北院(详见附后平面图)的租赁权经丙方同意,以肆拾伍万零柒佰叁拾元(450730)转租给乙方,原丙方与第三人所签“鱼池、盐碱地承包合同”除承包期限由三十年变更为五十年外(即自202_年8月19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其他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对乙、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乙方在本协议各方签字的同时,一次性将上述万元转租费支付给甲方,甲方、丙方及第三人于202_年12月17日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202_年12月17日齐河县人民法院(202_)齐法执裁字第15一1号执行裁定书同时作废和不再履行,本协议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以外原养殖场其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第三人使用和处分。

三、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后续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共计壹拾捌万元(180000.00)由第三人承担,并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四、在上述土地转租的同时,第三人将本协议转租土地上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办公楼一栋、养殖房八排、厨房五间、平房15间等)以壹佰伍拾(1500000.0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全部转让费之日起,上述转让的财产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上述转让的财产享有全部产权和使用权。

五、第三人保证所转让的上述财产属第三人合法享有,无抵押和查封。如因第三人个人债务或其他原因致使转让的上述财产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由第三人负责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和由此而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第三人:

202_年1月11日

第三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转让协议

甲方:衡水海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璐璐

乙方:衡水市桃城区永光电控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久印

甲方拥有位于市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拥有建筑于该宗土地上的总计面积平方米的房产。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及房产的基本情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土地及房产的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土地规划用途:

4、土地使用权来源:

5、土地使用期限:

6、土地使用证号:

7、地号:

8、房权证号:

9、房产建筑使用面积:

第二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见诸干该宗土地上的房产、水电暖等固定资产、设施及一切办公用品。

第三支付方式

1、由于甲方与周宏君对外欠有涉诉债务,该宗房地产已被桃城区法院查封,经甲方向该院提出解封请求,该院同意在相应款项交付到该院后方可解封。为保证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和房产产权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协议签订后乙方于当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中的元汇入桃城区人民法院帐户(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房产过至乙方名下后付给涉诉应偿还债务万元及周宏君涉诉偿还债务万元见和应支付于法院的7.3万元,甲方在该款项汇入桃城区人民法院之后应请求桃城区人民法院解除对于本合同所涉

土地房产的查封、冻结以便于土地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的办理)。乙方当日交予甲方现金55万元(已由支取,乙方通过第三方以转帐方式支付)。

2、余款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汇入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不得领取。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房产等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保留上述款项的所有权。

4、甲方原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租赁期限原定为年月日期满,期满后甲方协助乙方腾退房屋,租赁费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将与该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于该宗土地上的房产资料相关的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应完成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房产产权的更名过户手续,甲方须协助办理,并提供登记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

3、如本协议所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等在过户之前,甲方其它债权人对甲方提出诉讼将以上房地产查封或采取其它方式使房地产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用双方控制的万元转让款项,偿还乙方确定的甲方欠款。如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以名义支付。

第六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地土使用权及房产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房产证上的权利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宗土地及房产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宗土地及房产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导致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结登记

过户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提存于法院的款项和汇入共同指定帐户的款项甲方不得运用。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享有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3款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3、自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违约,甲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在允许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未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户手续,甲方可动用本协议第三条第1、2项所列款项。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资料以及产权证书等移交回甲方。

3、自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违约,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土地及附着物转让协议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协议

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1.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4.甲方保证对本协议的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同时甲方将此交易标的物出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程序征得了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二、交易标的物概况

1.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出让土地),土地证号:郑国用(202_)第0235号,地号:JS1-165-11,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2_-450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终止时间:202_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5971.81平方米。

2.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郑国用(202_)第0236号,地号:JS1-165-12,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2_-451号,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617.27平方米。

3.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商用房1-6层,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08931号,规划用途:商用服务,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202_.84平方米,地号JS1-165-9。

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单位均为河南省教育系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三、转让价格及方式

1.本协议交易标的物整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甲乙双方对此成交价格均无异议,乙方再无须为此交易标的物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第二项交易标的物第一小项(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出让土地),土地证号:郑国用(202_)第0235号,地号:JS1-165-11,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2_-450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终止时间:202_年4月7日,使用权面积:5971.8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支付全部款项的50%。在本协议第二项交易标的物第二小项(郑州市丰庆路东,姜寨明沟南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郑国用(202_)第0236号,地号:JS1-165-12,图号:郑国土资测字202_-451号,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617.27平方米)、第三小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商用房1-6层,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108931号,规划用途:商用服务,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202_.84平方米,地号JS1-165-9)的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全部转让金额。

3.如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须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本协议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到甲方的银行账户内,甲方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则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均不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过程中提供交易标的物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齐备的移交给乙方。

4.甲方应自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内,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并负责清理完毕交易标的物之上或之内的所有非乙方人员及物资。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7.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所需甲方办理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以内,移交给乙方。

8、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9、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期限届满

本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地震、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合同出让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协议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3.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的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规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5.本合同签订地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五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协议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协议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1.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3.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4.甲方保证对本协议的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同时甲方将此交易标的物出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程序征得了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5.甲乙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

二、交易标的物概况

1.交易标的物中的宗地位于,地块编号为,宗地面积为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2.该宗地块的用途为:。

三、转让价格及方式

1.本协议交易标的物整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0元)。甲乙双方对此成交价格均无异议,乙方再无须为此交易标的物向甲方

支付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以方式向甲方支付交易

标的物转让总金额的%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交易标的物转让总金额的%,待甲方

为乙方办理完毕交易标的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完剩余的全部转让金额。

3.如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须在本

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本协议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到甲方的银

行账户内,甲方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则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

均不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

方承担;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

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在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过程中提供交易标的物转让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齐备的移交给乙方。

4.甲方应自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日内,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并负责清理完毕交易标的物之上或之内的所有非乙方人员及物资。

5.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交易标的物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变更的审批手续。

7.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

五、期限届满

本协议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地震、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合同出让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协议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3.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的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3.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规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5.本合同签订地点:。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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