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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105842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2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_]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2_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1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

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

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_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最终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2_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2_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2_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2_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2_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2_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2_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2_]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国家的乙肝就业入学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乙肝的国家政策新闻

核心提示:卫生部、教育部和人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国家对乙肝患者的政策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病人仅有3000万人。近年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平等的升学机会,亟待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在今年政协会上提议,只有多方面的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对乙肝的各种歧视,真正解决因为乙肝歧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202_年起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乙肝的法律法规,但收效甚微。首先,乙肝治疗亟待规范化。

核心提示: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卫生部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近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文件明确指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科长王根生说,在该文件出台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提到过“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不得遭受歧视。

此前,只有《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自202_年起,浙江省招考公务员也明确提出,对乙肝小三阳患者,今年也将首次加测HVB-DNA,即检查乙肝病毒是否有传染性,如加测结果为阴性,即不具传染性的患者将予以一视同仁。

王根生说,虽然如此,但在企业实际用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确实是存在的。有时企业招用员工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此为由加以解雇。尽管企业这样的做法不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很多劳动者都不敢声张,甚至把被解雇原因归咎到自己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坤刚副教授表示,中国是个乙肝大国,感染者总计达到1.2亿以上,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如果这一批人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健康证“开禁”、乙肝体检取消等“政策利好”,仅仅是消除“乙肝歧视”迈过的一道法律“门槛”,而要迈过社会“心坎”,还需更多努力。

昨日上午,卫生部召开新闻通气会,称将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政策。政策出台前将征求各界意见。

卫生部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计划于近期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限制条件。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考虑,对具体暴露行业,会制定相关限制,例如采供血行业,具体细则会由专家进行制定。政策公布后,还将集中清查乙肝治疗的虚假广告。为了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的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体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卫生部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查政策 卫生部今日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政策在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乙肝不是体检必查项目

在乙肝患者群体中,中年群体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如今移民加拿大的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上世纪80年代在国内体检时查出大三阳后,他于90年代初到了加拿大。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自己在国外工作了十多年,东家也换过几处,但无论是学术单位还是大小公司,从未有过查验乙肝的要求,倒是吸毒检查和艾滋是血检中必须的两项。一次体检时,刘先生向自己的家庭医生交待了情况,几天后就接到加拿大卫生局的来电,向他普及乙肝知识,还安慰说这种病只要保养好不会有大问题。

“刚到加拿大,我曾经告诉我第一个上司,经常一起活动,不想隐瞒。但他只笑笑说这是个人隐私,没有必要让别人知道。”刘先生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欧美国家,个人病历和病情是绝对个人隐私,没有个人的允许谁也无权查探或获取有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与家庭医生形成医病关系,后者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保密协议上签字。

乙肝患者不影响读书就业

本报记者从日本厚生劳动省了解到,在日本,因患有乙肝而在就业、上学方面受阻的案例鲜有出现。甚至是在餐饮行业,雇佣方都没有权力要求雇员必须在体检中进行肝五项检查。“因此,日本因为乙肝而引起的社会问题是不存在的。”厚生劳动省如是回复《国际先驱导报》。

卫生部将出台政策 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两对半”

卫生部将出台政策 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两对半”202_-08-02 07:21:14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成都)跟贴 33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

成都晚报8月2日报道近日,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昨日,记者就此到市内医院体检点进行了走访。推荐肝功能检测

前日,记者从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在成都主办的乙肝新闻报道研究班上获悉,为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对并不具有日常生活传染性的乙肝人士的普遍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如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但推荐进行肝功能检测。

昨日,记者采访了在此次会议上首次透露该消息的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他本人也是向卫生部提交此项政策建议的专家之一。

关于乙肝大三阳的维权法律

杭州市卫生局下发过通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据汪武新介绍,“大三阳”要拿到健康证必须做DNA病毒检测,如果DNA病毒没有复制,病毒没有传染性,才可以领取健康证,“

第三篇:读及热点答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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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

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2_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2_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2_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2_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2_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2_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2_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4)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

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2_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

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

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社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

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科委发〔202_〕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2_〕2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2_〕152号)、《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2_〕201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二、严禁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项目成本,且分摊的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三、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项目经费经商办企业。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四、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

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经费。从202_年开始,对项目结余资金问题,市科委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以留给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科委。

六、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项目延期手续。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项目结余经费。

七、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八、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目前,在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重项目执行、轻经费监管,重预算、轻决算的情况,科研人员自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缺位,导致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经常发生。按规定,项目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

九、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之一行为的,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项目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2.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履行对项目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项目经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与之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有违反上述第一、二、六、七条之一行为或对第三、四、五、八条之一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市科委和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将项目经费作为本部门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对所属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加强指导,提高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与市科委的沟通,杜绝本部门所属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市科委将根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其相关信用。

4.市科委将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建章立制,指导和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

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绩效考评,加大对项目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六年元月六日

第五篇:新生入学体检制度

新生入学体检制度

为了保证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促进学生这一健康群体,在校园环境中有序的学习、生活,特拟定新生入校体检制度:

一、新生入校后应统一参加校医务室组织的体格检查。

二、新生临床检查的内容包括:血压、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皮肤等。

三、新生体检的内容包括:视力、身高、体重、肺活量、胸围等。

四、新生化验的内容包括:肝功能+两对结核菌素试验及胸小片拍照。

五、新生应当接受有关疫苗的接种,如麻苗----预防麻疹、白喉疫苗----预防白喉(在三年级接种)、乙肝疫苗----肝功正常澳抗阴性的接种此疫苗。

六、如发现疫情及时上报上级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或局部消毒工作。

七、建立新生健康档案,其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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