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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法试题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2-26130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3:1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选举 法试题

选举 法练习题

1、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D)

A、1/2至1倍B、1倍

C、2倍D、1/3至1倍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

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选举进行前,选民名单出现纠纷,则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B)

A、选民户籍所在地法院

B、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选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选区选民为12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为1000人,甲候选人至少获多少票才能当选?(C)

A、600B、601

C、501D、500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

(D)

A、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B)

A、175B、176

C、161D、1507、某选区共有选民8679人,张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当选(D)?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68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80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4339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0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11张

8、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赵某B、钱某

C、孙某D、3人均不得当选

9、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C)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A、十五日B、十日

C、二十日D、五日

10、直接选举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A)。

A、三人B、四人

C、五人D、二人

二、多选题

1、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哪些方式提名推荐(BCD)?

A、选民5人以上联名推荐

B、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C、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B)

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3、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BCD)

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BC)?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

5、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BD)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6、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AC)

A、赵某,刚满15周岁B、钱某,被劳动教养

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D、李某,患精神病

7、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AC)领取选票。

A、身份证B、户口簿

C、选民证D、单位证明

8、直接选举应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ABCD)划分。

A、居住状况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D、工作单位

三、判断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名。(×)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只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三分之二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6、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7、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8、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二篇:选举法试题

选举法试题

1、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D)

A、1/2至1倍

B、1倍

C、2倍

D、1/3至1倍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选举进行前,选民名单出现纠纷,则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B)

A、选民户籍所在地法院 B、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选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选区选民为12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为1000人,甲候选人至少获多少票才能当选?(C)

A、600

B、601

C、501

D、500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D)A、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B)

A、175

B、176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数 C、161

D、150

7、某选区共有选民8679人,张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当选(D)?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68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80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4339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0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11张

8、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3人均不得当选

9、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C)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A、十五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五日

10、直接选举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A)。

A、三人

B、四人 C、五人

D、二人

二、多选题

1、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哪些方式提名推荐(BCD)?

A、选民5人以上联名推荐

B、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C、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

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B)

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3、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BCD)

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

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4、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BC)?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

5、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BD)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6、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AC)

A、赵某,刚满15周岁

B、钱某,被劳动教养

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

D、李某,患精神病

7、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AC)领取选票。

A、身份证

B、户口簿 C、选民证

D、单位证明

8、直接选举应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ABCD)划分。

A、居住状况

B、生产单位 C、事业单位

D、工作单位

三、判断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名。(×)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只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三分之二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6、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7、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8、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三篇:选举法修订

•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 •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 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删去预选,在以后的选举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矛盾。

关于宣传介绍候选人,修改稿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修改稿还有几个细节修改、补充,如修正了代表名额,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在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之外,增加了代表辞职的规定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近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 ①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

• ②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

• ③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

• ④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

⑤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 ⑥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⑦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 ⑧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2004年10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 • ①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 ③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为“50人以上”。

• ④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 •

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2010选举法

每次新修改的法律必定成为考试的重点,因此把选举法修改的内容放在博客里,希望能够引起考生的重视。在司考的路上我们需要走一些“捷径”。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y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乡级无人大常委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工会选举法

篇一:xxxx公司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xxxxxxxx有限公司工会换届选举办法

(2013年 月 日xxxxxxxx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代表通过)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工会第二届委员会设委员5人,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提名委员候选人6人。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人,实行等额选举。

三、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是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支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制选票,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以不赞成票少者当选;如候选人不赞成票数仍相等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就不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五、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分别印制选票各一张,两张选票在同一票箱分别投入,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以及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画“o”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弃权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不画任何符号,同时应否决选票上相应数量的名额。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工会指定。被提名为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九、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投票,随后各会员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到会的会员代表不能受他人委托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大会选举结果时,当选的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工会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1、工会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3)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5)县(市)区和市属产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工会主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部署工会的日常工作。

(2)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情况,经常倾听、研究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提出不同时期体现群众要求的工作重点,为群众说话办事。

(3)检查工会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按时向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4)代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同行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调工会各方面的关系,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5)抓好工会委员会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群众对工会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进行工作。工会主席不在时,由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篇二: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带样本)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流程

基层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三年或者五年)进行换届选举,是工会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工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基层工会要认真细致做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并取得圆满成功。基层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大会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工会换届改选工作方案,研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并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2、提出具体的大会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请示(内容大致包括:大会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议程、时间、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名额,本届工会任期时间)报请审批。

3、召开所属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会议,动员部署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项。并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动员会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工作,以新的形象,新的佳绩,实际行动迎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选举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提名阶段(同时草拟大会各项文件材料见附例)

1、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内容大致包括:经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及代表的构成、条件和分配原则、大会筹备工作安排和要求)。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指导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做好选举代表工作,审查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

3、组织酝酿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

4、单位党组织征求上级工会对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的意见。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同级党组织在确定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时应事前与上级工会协商,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其形式为报送征求意见函。

5、上报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工会在经民主推荐,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并附“三委”候选人简介表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召开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阶段(大会议程见附例)

1、召开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工会换届改选筹备情况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及大会议程。

2、召开正式会议,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经审会工作报告(草案)和相应决议(草案)以及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名单;通过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组织进行选举;宣布当选“三委”委员名单。

3、宣布当选工会正、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四、会议总结阶段

1、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大会选举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大致包括: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选举方式、应到会代表人数、有效票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实际得票数【以得票数多少为序】以及本届工会任期时间),报请上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批复并按工会干部的管理权限抄送选举单位党、政。

2、及时办理变更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3、做好大会精神的传达工作,贯彻大会决议,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4、做好会议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附例】

关于××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工会(上一级工会名称):

经公司党委研究,我单位工会主席×××同志因工作需要(或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或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工会主席人选),拟提名×××同志为××公司工会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妥否,特致函你会,请予以考察、研究并复函。附:×××同志主要工作简历和现实工作表现材料

中共××公司委员会(章)

×年×月×日

【附例】

××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

换届改选筹备工作报告

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以下简称“二会”)筹备工作在党总支的关心下,在经理室的全力支持下,在各工会的密切配合下,在上级工会的热情指导下取得了满意的进展,使大会能顺利召开。在此,我代表“二会”筹备组将本次大会的筹备情况作简要汇报。公司党总支在7月初部署了召开“二会”的工作计划,成立了以公司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有上届工会委员、党办工作室有关人员等组成的“二会”筹备组,负责“二会”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组7月中旬拟定了“二会”工作方案,报市总工会,并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按照“二会”工作方案,第二届工会委员会设委员7名,主席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同时换届,各设委员3名,主任委员1名。全公司分9个选区按代表条件推选了“二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酝酿后以差额选举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了49名正式代表,代表中包含公司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女职工等各方面的成员,特别注意到了年轻职工的比例分配。各代表团同时推选了代表团团长。7月25日,代表团团长会议确定了职代会提案征集办法,明确了提案的范围、格式及提案征集截止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开始了职代会提案和对“二会”代表的意见征询工作。会议还部署了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要求各代表团在8月1日前完成工会“三委”候选人的推荐工作。8月1日,筹备组召开了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二会”联席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大会表决的有关文件草案,其中有职代会提案及说明、《第二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等三个文件,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产生了大会主席团,确认了大会议程。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公司经理室、工会都作了认真的准备。我们相信,这次会议在各位

代表的努力下,将开成激励信心的大会、和谐创新的大会。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

换届改选筹备组

×年×月×日

【附例】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筹备阶段需要准备的有 关 材 料

1、大会文件: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含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2、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领导讲话稿;

3、新一届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情况介绍;

4、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5、大会议程及其日程安排;

6、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7、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建议名单;

8、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及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9、大会代表名册、编团(组)及召集人名单;

10、大会选举主持人主持词。

【附例】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预备会

1、审议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鼓掌通过);

2、审议通过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鼓掌通过);

3、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及大会议程(鼓掌通过);

4、宣布大会各代表团(组)组成方案和团(组)名单及大会有关事项。

二、大会开幕式

1、介绍参加大会的领导和嘉宾;

2、宣布会议开始,奏《国歌》;

3、共青团或相关组织向大会致词;

4、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5、作上一届工会工作报告;

6、作上一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含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举手表决);

8、大会选举:(1)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举手表决);(2)通过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及总监票人名单(鼓掌通过);(3)审议通过新一届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举手表决),介绍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简历情况(以姓氏笔画为序);(4)大会投票选举(计票时可安排领导讲话);(5)宣布选举结果;(6)当选委员代表发言;(7)审议通过大会决议(举手表决);(8)本单位领导讲话;(9)宣布会议结束,奏《国际歌》。

关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请示

××工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我工会于x年x月x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现有工会会

员(代表)名,参加选举的工会会员(代表)名,经选

举产生工会委员 名,经费审查委员 名,女职工委员 名。同志任工会主席,同志任工会副主席,同志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同志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工会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三: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

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年×月××日××××工会会员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第×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筹备小组负责。

二、××××××工会第一届委员会设委员5人,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提名委员候选人6人。××××××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人,实行等额选举。

三、××××××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是筹备小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支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制选票,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以不赞成票少者当选;如候选人不赞成票数仍相等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就不赞成票数相等的—1—

候选人重新选举;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天壹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请大会同意,不足名额可以暂作空缺。

五、××××××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分别印制选票各一张,两张选票在同一票箱分别投入,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以及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不画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弃权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不画任何符号,同时应否决选票上相应数量的名额。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由天壹实业有限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筹备小组指定。被提名为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九、投票时,监票人员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各会员按

—2—

座区依次投票。

到会的会员不能受他人委托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报告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大会选举结果时,当选的××××××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工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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