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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国内游合同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101071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16:4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旅行社国内游合同

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必须以组团社的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交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六、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

宁波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574-87291299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571-85117419 浙江省旅游咨询投诉电话:0571-96118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解释

甲方(旅游者):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乙方(旅行社): 宁波新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人民路105号大时代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 孙勇强 联系电话:1360574027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旅游线路为。

出发地点及日期,行程结束地点及日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成人每人报价 元,小孩每人报价 元,总金额为(币大写)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团费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航空意外保险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收费电视、通讯等私人消费)、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 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3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

2.住宿饭店标准。

3.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及标准。

5.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总金额为(币大写)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餐费标准。

7.导游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全陪导游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者)全程旅游活动,负责旅游团(者)移动中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地陪、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

(2)做好各类准备工作,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和票据。

(3)协助地陪办理乘机、住店、就餐、旅游有关手续,提示或警示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注意事项,处理或协助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4)。

无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理,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全陪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30%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违约方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当散客人数未达到成团要求时,乙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部分或全部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可将本合同组团出游的义务转让给同样具有旅游经营资格的 旅行社,但仍对此义务的履行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对上述事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按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为、身体健康原因、第三人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资格的,可以向甲方作出说明、推荐并办理由甲方自愿购买的保险业务。是否愿意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收费标准 元/天,保险额度 万元/天,共收保费 元。

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

5.在旅途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既不得以滞留不归、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损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第二篇:(精选)国内游—目的地

北京

北京 天安门故宫八达岭长城奥林匹克公园鸟巢水立方 颐和园

广西

桂林阳朔银子岩 阳朔西街兴坪漓江 荔江湾龙胜梯田 南宁德天瀑布巴马 水晶宫东兴柳州梧州北海玉林

湖南

张家界凤凰古城衡山长沙韶山岳阳

湖北

武汉 神龙架三峡大坝武汉大学黄鹤楼武当山福州

厦门

潮洲古城古浪屿普陀寺 南靖土楼云水谣武夷山福州

海南

海口三亚兴隆 亚龙湾蜈支洲岛天涯海角

江西

庐山 鄱阳湖南昌`黄山景德镇婺源三清山

贵阳

黄果树瀑布南江峡谷 凯里 西江千户苗寨青岩古镇

山东

大连

华东五市

上海、杭州、南京、无锡、苏州乌镇周庄灵山大佛中山陵 沙特馆

云南

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玉龙雪山

四川

成都九寨沟 牟尼沟峨眉山 乐山重庆

东北

哈尔滨长白山亚布力 雪乡沈阳镜泊湖海林 吉林 长春

西安

西安华山 洛阳开封郑州兵马俑 华清池

西藏

拉萨 西宁青藏

山东

山东大连

周边旅游——广东游

民俗村 世界之窗香江野生动物园 长隆欢乐世界 广州海洋馆广州科技中心 小梅沙七星岩锦绣中华孙中山故居鼎湖山岭南水乡西江梅庵华侨城茶溪谷大峡谷 中山詹园万绿湖 五桂山伊泰莲娜大亚湾飞水潭增城白水寨 南昆山庆云寺虎门大桥飞来寺丹霞山南华寺周边旅游——漂流

古龙峡黄腾峡玄真漂流黄龙峡漂流川龙峡第一峰峡谷盘龙峡

周边旅游——珠海游

第三篇:陕西国内游发展

从统计结果分析陕西国内旅游业发展

从07、08年两年的国内游客前十五名统计图来看,陕西国内旅游排名较后,两年均排在十五名,国内旅游收入也相对较低。同时也可从表内看出,08年相对07年并无较大进步,近几年陕西的旅游也出现了停滞的局面。

在旅游业初出兴起的时期,陕西主要凭借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文化遗产,吸引了国内一大批游客,旅游业发展兴旺,成为陕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可是随着各地旅游业多种方式的发展,陕西旅游业逐渐落后,而同为西部省份的四川、云南等地的旅游业却出现了一派繁华的景象,近几年来迅速赶超陕西,成为接待国内游客的大省。

原因或许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环境与以往不同,旅游业初出兴起之时,人们对于文化历史较为感兴趣,而陕西的秦始皇陵、兵马俑等刚好符合了大众的审美需求,国内旅游业当然兴旺发达,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游客越来越注重精神的放松以及旅游活动的可参与性,陕西历史性的、仅观光型的旅游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其次,陕西旅游业的发展比较松散,关中、陕北、陕南的旅游资源没有被很好的整合起来,并且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在西安地区,旅游方式比较单

一、游客停留时间比较短,这就大大的局限了旅游业的发展。

最后,我省旅游产品开发不足,不能对游客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和很深的印象,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较弱。

面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策略,以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1.2.3.4.5.陕西本身拥有的并不仅仅是历史性的旅游资源,也拥有许多自然旅游资源,如“六月积雪”太白山、汉中南湖、朱自然保护区、大熊猫的故乡——佛坪自然保护区、秦岭等,这些著名的自然资源宣传不足,导致了其旅游价值未被开发,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应该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开发多种旅游资源。应该提高各种旅游活动的可参与性,不能让旅游仅仅停留在走马观花的阶段,游客的可参与性提高了才能延长游客的停留时间,创造经济效益。整合省内旅游资源,把关中、陕北、陕南的资源都利用起来,对游客展示多种形式特色的旅游,加强其他各地的旅游资源开发,以西安为主,开发周边旅游,延长游客的停留时间。投入资金,开发多种旅游产品,真正将陕西的风土民情展示给各个游客,形成强大的吸引力,增加游客来陕旅游的次数。宣传力度要加大,游客不了解是旅游发展的很大的瓶颈,让陕西文化深入各省人民的心中,让他们对陕西旅游充满期待,加大陕西旅游的知名度。

陕西国内旅游的开发,是资源、文化、宣传、开发力度的综合,都要加强,缺一不可。

第四篇: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乙方(组团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11)84339970 84339971。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

├────┼───┼───┼──────┼────┼──────────┼───────┤

││││││││

├────┼───┼───┼──────┼────┼──────────┼───────┤

││││││││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

(二)出发时间:年月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结束时间:年月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日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标准:。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 个,付费金额不超过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元人民币,儿童(岁以下或身高米以下)每人元人民币,总计为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元人民币,余款于出发前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成行的基准人数为人。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最迟于出发前第6日(不含出发当日)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 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的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四)在旅游行程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签字)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年月日年月日

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游行程表

旅行社名称:旅行社

团号:。

旅游线路名称:。

行程时间:天晚。

出发地点:;出发时间:年月日时分。

返回地点:。结束时间:年月日预计时。

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次,餐标元/人。午晚正餐次,餐标元/人。

交通安排:

1、飞机:舱。

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

4、轮船等舱。

住宿安排:星级宾馆,宾馆无星级;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一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二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三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四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五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六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七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出发地点: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八 ││

│天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宾馆名称:│

│星 ││

│期 ││

└──┴─────────────────────────────────────┘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大连市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

││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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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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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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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旅行社加盟合同

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

加盟合同

授权方: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赣州市营角上路16号三楼301室和302室(紫金花园正对面)电话:0797—8172382传 真:0797—8175925被授权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0797----传真:0797----其它通讯方式: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营角上路越秀花苑逸秀轩三栋三单元205室。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

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指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

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

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

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旋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

旗臶、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

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石城县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202_年 月 日至202_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赣州市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

旅游线路、产品;

2.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

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

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

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 权

1.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

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

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

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

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臵;

3.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

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争执等事项,须及时报告甲方完整的事项经过及处理意见,如甲方认为

有必要的可直接接管处理

4.如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根据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等需要,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该遵从甲方决定

5.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规劝乙方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如超过指定

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而另行私自交客或操作的;

 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门市收客后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连续2次以上的;

 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连续2次以上;

 乙方将被授予的经营权或业务承包、分包或转让形式给第三方的;

 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

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 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服务)。

6.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标志(标示)、文字、图片等注册网站用户或以甲方名义设立互联网站。

第八条、责任义务

1.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违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乙方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导和管理;

4.乙方的所有资金往来与费用结算均按照甲方的规定由甲方财务部进行统一结算和财务监管,乙方所负责的营业门店财务会计核算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公司负责;

5.乙方营业场所,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6.乙方必须以正当的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的违规行为而受

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8.如因上述7.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须遵从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

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格和规则包括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乙方应就其旅游行为活动自负一切旅游风险,乙方所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

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11.为便于旅游行业行政管理乙方必须做好团队或散客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包括与游客签定的旅游

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名单,地接确认及旅游包车,旅游意外保险(总部统一办理不增收任何附加费用3元∕人)。

第九条、经营管理

1.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2.甲方有权设定营业网店的名称

3.乙方实体门店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4.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向第三方解释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合伙人合同内容及情况

5.乙方所有门市收客,包括但不限于散客、包团等均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将有关客户资料、财务收付结算

等实时输入公司业务操作软件管理系统中

6.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或甲方明令禁止

性操作的业务,无论其是否以甲方名义。上述行为,一经检获,甲方除按所发生业务利润收取双倍罚款外,再对乙方将按每单人民币1000元整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乙方门市收客或对外销售时,必须遵循和符合甲方一切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

务质量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除按照国家及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游客作出赔付或补偿外,将按以下标准对乙方处以惩罚金:

 公司客户服务部协调处理的按每单100元处罚;

 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的按每单

 旅游主管部门处理的按每单

 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按每单10000元处罚;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赣州市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除付款的义务外,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如由于战争、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禁运、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政府行为(包括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出台的业务管理办法)、运营商行为或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尽力减少损失。

2.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地点在赣州市。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有待仲裁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转让:合作一方进行公司重组、购并或出售所有资产时,可以将本合同整个转让。除此之外,除非

事前取得合作另一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权利或转移其义务,否则该种转让无效。本合同对双方同意的转让、当事人的继承者有效。

4.条款独立性,弃权:如果本合同部分内容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背法律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一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也不等于修改或放弃该弃权方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完善,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

效力。

2.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及甲方不定期订立的颁布一切有关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文件等均自动成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总经理签字: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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