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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公告交收(全文5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2-69077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3 02:17: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6月公告交收

湖南久丰金属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湖南久丰发字【2012】07号

关于电子合约T1206的交收安排

电子合约T1206的最后交易日为6月14日,交收日为6月15日。

1、交收单位:T1206交收数量必须是20手的整数倍。交易商在合同进入交收月前一月份第十个交易日(5月15日)下午14点以前补足或者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否则交易所有权进行强制转让(按市价转让)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以保证顺利交收。

2、合约进入交收月前一月份的第十个交易日(5月15日),履约担保金标准提高到持有合同金额的40%;

3、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6月1日)履约担保金标准提高至持有合同金额的80%,卖方交易商需将交收货物入库,并提交厂家检验报告及质量保证书。

4、交收日前第三个交易日(6月12日),履约担保金标准提高至持有合同金额的100%

5、卖方交易商在交收日前第三个有效交易日(6月12日)前须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仓单注册, 卖方将提货凭证和仓单提交给中心。

6、中心(6月14日)拟定匹配方案。买方于交收日(6月15日)可获取提货凭证。

7、交收日(6月15日)后的4个交易日内(6月21日结算前),买方交易商对配对好的仓单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质量无误后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划转80%货款给卖方,买方可在这4个交易日内过户或提货出库。

8、直到(6月21日)结算时,交易所仍未接到通知,则默认买方交易商确认货物质量合格,如检查有问题,则按交易规则处理。

9、80%货款划转后,卖方需开具好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之后两个交易日内,买方确认发票无误后,交易所划转另外20%货款给卖方,如两日内买方无通知,则默认发票无问题,完成交收流程。

10、交收日前一交易日结算前买方交易商没有补足全额货款或卖方交易商没有注册足额仓单,交易所有权将违约方的20%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置给未违约方。

11、电解锰,金属锰锭,锑锭,铝矾土的质检周期为90天,超过周期的物品需要提供新的质检报告。

最终解释权: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湖南久丰金属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二篇:交收细则

交收细则

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公司、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给市场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业务规则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市场的损失。

第五条

交易商通过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

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市场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市场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和质押。

第七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八条 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市场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由交易商签订的《交收合同》作具体规定,市场交收质量标准要求以下的等外品不参与交收。

第十条 商品采用《交收合同》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第十一条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市场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市场确认后,由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或办理《提货单》转注册仓单手续。

第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提出交收申请

(一)按期交收申请:电子订单交易模式下交收月份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参与按期交收的交易商在交易和约最后交易日之前提出交收申请,填报《交收申请单》。

(二)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商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通过交易委托系统客户端向市场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市场在闭市后代为寻找对方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匹配完成后,买方交易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足额注册仓单。

(三)协议交收申请: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后,均可在这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市场办理协议交收申请,市场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核确认。市场确认通知后,交收双方协议交收过程不再与本市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撤销提前交收申请的可以继续转让。

第十五条 提前交收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匹配单,同时买卖双方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冻结。如果当日匹配不成功,相应的提前交收申请自动顺延下一交易日的交收匹配,未匹配成功的交易商可撤销提前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后生成《交收匹配单》。

第十六条 按期交收模式下,在最后交易日15:30前买方交易商应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注册 足额仓单。交收开始日为最后交易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交收业务手续的最后交收日为交收开始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市场对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数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并客观考虑交易商《交收申请单》表达的交收意愿进行自动交收匹配。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交收匹配单》,市场交收部将匹配结果通知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未经市场同意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经市场确认并完成交收匹配后,视为交收匹配的双方已签订《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按照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买方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市场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委托市场向卖方代为转交卖方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市场仅负责转交,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十九条 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和《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相关事项进行交收结算。市场注销卖方交易商用于交收电子仓单,并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在市场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市场的交易资金账户。买方应在交收日后4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市场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市场,市场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领取该发票。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市场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市场可对卖方处以未开部分金额的1‰的罚金给买方作为补偿。

第二十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货价和升贴水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货价±升贴水)×仓库实发数量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二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并注册仓单前,应先向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和有关发货凭证,通过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手续。入库预报中须载明:交易商席位号、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需载明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场接到交易商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商品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商品入库通知的当日回复市场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市场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同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第二十三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天。

第二十四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市场报告。市场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市场,市场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入库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入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该交易商应与指定交收仓库协议签订《仓储合同》。第二十七条 商品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核,验核结果须经双方认可,指定交收仓库按照验核结果开具相应的《存货凭证》。第二十八条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核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商应在被告知验核结果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向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并自行提请市场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核结果。第三十条 商品入库验核完毕,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由市场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在当日将《存货凭证》和其数据电文提交市场确认。第三十一条 市场依据《存货凭证》并对其审核后根据交易商申请为卖方交易商办理电子仓单注册,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必须保证每一交收货物无破损,包装完好。

第五章 仓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仓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出厂日期、库存数量、仓单数量、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场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收、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仓单用于交易交收时,其所示商品的质量等级应符合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合同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交易商虚开《存货凭证》,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货物。否则,市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并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仓库的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造成交易商、市场财产损失的,市场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市场许可不得拆封。

第三十七条 市场根据交收配对结果开具《提货单》,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

第三十八条 卖方交易商如需撤回货物,必须到市场申请仓单注销并由市场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

第六章 提货流程

第四十条 市场签发《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凭加盖提货单位公章的《提货单》、加盖“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仓单注销专用章”的《存货凭证》、提货人身份证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四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可在商品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出库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的,市场视为买方无异议,市场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交收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并在三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市场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市场依据买方交易商的申请或市场认为必要时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交收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市场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异议申请。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协议在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须经市场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七章交收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商品交收的订货数量向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具体交易品种的交易标准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卖方交易商进入交收程序之前,必须结清其相关货物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相关费用标准可在市场指定网站www.teniu.cc/qihuo)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并积极组织物流配置配送,具体上市交易商品由本市场另行发布。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指定的交易平台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经由本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本市场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交货仓库是指经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交收日为本市场指定的交收的日期,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结算价格。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一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摊位,并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十二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

租期半年,3000元;

租期1年,5000元;

租期3年,10000元。

本市场有权调整摊位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大宗商品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承认本市场章程,遵守本市场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3、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收入稳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承认本市场章程,遵守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申请者需填写本市场提供的《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纳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十六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本市场的电子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

3、参加本市场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4、经本市场批准后将摊位转让;

5、对本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6、本市场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遵守本规则及本市场其它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监督,配合本市场的工作;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入市协议》,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本市场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摊位,但在本市场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摊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转让摊位后,仍须对其使用摊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其摊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摊位的,本市场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摊位,本市场按当时的摊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的摊位费。

第四章 交 易

第四章 交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大宗商品购销的行为。以本市场公布的上市交易品种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其中,订单交易在交收确定前为可转让合同交易,而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交易均为不可转让交易合同。

订单交易:也称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本市场订单交易系统分别发出买入和卖出报价,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可进行买卖转让),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卖出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买交易系统挂牌,由买方以加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高的买方以此价格与卖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拍卖行为类似的电子化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竞卖交易: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买入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卖交易系统挂牌,由卖方以减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卖方以此价格与买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招标采购类似的电子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指交易商在本市场现货交易系统针对某一合约发布购买(或销售)信息,其它交易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应地做出卖出(或买入)的回应信息,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该交易合同一经交易成功不可转让。

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及现货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市场另行发布或在交易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的订单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50-11:30,其中8:50-9:00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13:30-15:30。某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手),每批为:100公斤。最小 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摊位每一品种合约最大订货数量,具体在交易品种上市发布时公布。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市场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注册仓单后再以仓单置换保证金;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订立指令.6、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提前交收指令除外).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以签定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市场对交易商实行摊位代码管理。

1、交易商应向本市场书面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摊位,经核准后,本市场为其交易摊位确定唯一的摊位代码。

2、交易商申请的摊位总数须符合本市场有关规定。

3、每个交易摊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摊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与其摊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商应妥善保管摊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密码,该摊位通过密码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本市场公布的收费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公告发布在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teniu.cc/qihuo),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结 算

第五章 结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采取阶段保证金的交易方式,阶段保证金的提高办法及标准如下:

1、成交日首付款按全额货款的20%执行,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的进度:

成交首付款后

双方约定的交货月的第一天

双方约定的交收日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起

付款比例

货款结算价的20%

货款结算价的50%

货款结算价的100%

2、交易商的可用资金的最低余额须为正数,当可用资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商须在开市半小时内追加资金到帐。否则,市场将对其订货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数。

3、交收日前第三个工作日开市前,付足全额货款。若发生本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交易加权平均价低于买方的购入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5、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注册电子仓单抵顶、抵免交易保证金。但在交收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电子仓单赎回。交易商以注册电子仓单办理质押的,按《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结算细则》和《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当日需追加资金数据),交易商可通过“客户交易软件”提取结算数据清单。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交易商向《入市协议书》中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本市场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结算银行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立摊位时与本市场、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银行、本市场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

交易商亦可通过交易端提出出入金申请。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浮动盈利不能作为交易担保金。

第四十条 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本市场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将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收入,并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六章 交收

第六章 交收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交易商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交收仓库、库容、地区差价和质量品级差价等按本市场制定的标准执行。本市场有权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品现货仓单的交收必须严格按照本市场规定的交收程序进行。交收开始日为交收月 最后交易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最后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七日。

第四十七条 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必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本市场审核同意后签发《入库通知单》,交易商货物入库;

3、交易商与交收仓库签订的仓储合同;

4、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经交易商确认后,交收仓库通过书面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提交本市场注册。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买方持单验货确认后,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实际接货时对货物质量品级及数量确认并取得相关的全部凭证后结清实际产生的相关仓库仓储、检验、入库等费用再行划转。

买方可凭本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及市场注销的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办理货物出库(买方提货人须出具企业的授权证明),也可向市场申请批准,通过交收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开具新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在交收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市场将保留该批货物的仓单注册权。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收价 ± 升贴水)× 交收数量(吨)。

第五十条 交收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由本市场指定法定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五十二条 因卖方交易商单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收时,本市场将协助卖方交易商履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进行交收时,应按交收数量向本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标准公布在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teniu.cc/qihuo);本市场可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辣椒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本市场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第五十六条 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本市场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交易商。本市场现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第五十七条 当交易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以涨停或跌停收市、交易量或订货量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保有订单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

第五十八条 为了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市场对单个交易商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指本市场限制交易商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规定单个交易商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累计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提前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5万批。

第六十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本市场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当交易商违约或本市场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本市场对交易商的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 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teniu.cc/qihuo)或电子交易系统,公布本市场有关交易的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交易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申买价、申卖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买卖申报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注:结算价是指某日某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市场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 本市场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本市场不负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本市场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市场建立严格的内控和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本市场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本市场协调解决。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之前无法完成交收的,本市场在交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市场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交收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分期付款比例、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摊位不得转租)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第十章 附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市场。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算细则

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各项结算业务,防范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的结算业务包括结算银行交易商资金统一封闭管理、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和电子仓单管理、交易订货转让及货物交收业务核算、交易结算业务报表管理、结算风险及违约处理等。

第三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保证金及电子仓单分期交付、逐日结算等管理办法,防范和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每日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电子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市场结算部负责日常结算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场交易商、结算工作人员和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银行

第六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分别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和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 本市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的有 关条款与各结算银行签订交易商交易资金管理协议,结算银行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助本市场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场建议交易商在本市场指定的有关结算银行开设往来帐户,并存入足够资金,以备其席位交易资金不足时能够及时补足。

第九条 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向本市场某一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交易资金或交收货款后,结算银行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和交易结算部,以便交易结算部及时将该笔款项记入交易商在本市场的结算帐户。

第三章 履约保证

第十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严格执行和顺利履约,本市场实行如下履约保证措施:

(一)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向合同的买方收取保证金,向卖方收取保证金或按订货量锁定对应商品的电子仓单。

(二)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进度和标准分期预付货款或提供相应电子仓单。

(三)在订单交易模式中,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每交易日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按照相关商品当日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对交易商已签订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和扣划合同的帐面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当日市场加权平均价-该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买入成交价)* 合同订货数量

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卖出成交价-某合同交易商品当日市场加权平均价)* 合同订货数量

相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帐面盈(+)亏(-)净额=该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该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交易商合同总帐面盈利=∑某合同帐面盈利 交易商合同总帐面亏损=∑某合同帐面亏损

第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分期货款、卖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提供电子仓单或供货担保,本市场均按照本细则第十章结算违约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卖方可以用电子仓单来置换出保证金或供货担保,也可以用相应的资金等供货担保形式置换出电子仓单。

第十三条 买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按规定释放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卖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其可以根据已交纳的履约保证的形式选择释放保证金或电子仓单。

第四章 交易资金及款项收付

第十四条 本市场为每个交易商按交易席位代码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下设可用资金、合同保证金、帐面盈利和应收货款等科目,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管理和相关业务的核算。

第十五条 交易商办理完入市交易手续,并向本市场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入市交易资金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划入和扣除交易盈亏及合同帐面盈亏、收付交收货款及交收违约金等业务。

第十七条 可用资金用于核算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取、合同保证金的支付和释放、合同帐面亏损的扣划、交易盈亏的计入和扣划、已收已付交收货款及违约金的计入和扣划、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款项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合同帐面盈利和应收交收货款计入交易商权益,但不得用于交易和提取。

第十九条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财务部办理,具体为:

(一)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或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收到确认资金到帐的通知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

(1)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须提交《印鉴卡、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委托本市场财务部在其办理出金手续时将其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转出,且只能划入其公函中指定的收款账户。(2)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出金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入交易商《印鉴卡、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收款账户。

(3)交易商还可通过交易软件在线提出入金和出金申请。

(4)交易商办理划出资金的最大额度为其当日可用资金余额;但是,当某交易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数量较大时或订货的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时,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可以根据该交易商的实际风险情况适当限制该交易商的资金划出金额。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条 本市场对交易商的交易业务实行逐日结算制。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各交易模式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按照交易商下达的每笔交易指令的买入报价锁定相应保证金,按卖出报价锁定相应保证金或按卖出数量锁定等量电子仓单;成交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时,按成交价暂收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或根据卖出量锁定等量电子仓单。

按比例保证金制的计算公式:

下达每笔交易指令锁定的保证金=买入或卖出报价 * 保证金标准 * 买入或卖出数量

每笔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收取的保证金=买入或卖出成交价 * 保证金标准 *成交的订货数量

第二十二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平均价的变化,对交易商已签订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合同的帐面盈亏;相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电子交易合同只计帐面盈亏净额,不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不能相抵;同时,帐面亏损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扣除,帐面盈利计入交易商的权益,但不能用于交易和提取。卖方交易商用电子仓单方式保证履约时,不计扣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

第二十三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根据合同的订货价及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计算交易盈亏,同时,还须扣除已计入的帐面盈利或返还已扣除的帐面亏损,并返还已计收的保证金或释放转让或解除成交订货量部分已锁定的电子仓单。

交易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或解除买入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买入订货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该合同的买入订货价)*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转让或解除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价-该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交易盈利记入交易商可用资金,交易亏损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 交收结算

第二十四条在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交易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本市场按照某一交易商品进入合同月各交易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作为该交易商品的货物履约交收价,并计算和划转交收匹配对应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实际应付交收货款、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及相应的暂收或暂付规定款项。买方需在交收起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如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的货款;卖方必须在收到80%的交收货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以履约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本市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

第二十五条 买方交收违约认定。在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如果交收买方结算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则认定该买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第二十六条 卖方交收违约认定。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在本市场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时,如果交收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不完全是电子仓单且对应保证金部分也没有提交相对应的存货凭证,则认定该卖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第二十七条 买方应付交收货款及交收差价收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付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 履约交收价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付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

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履约交收价-合同买入订货价)*该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第二十八条 卖方应收交收货款及交收差价收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收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 履约交收价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收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合同卖出订货价-履约交收价)*该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第二十九条 交收双方按照规定办理完交收手续及违约处理事宜后,交易结算部对交收双方剩余货款(包括重量短溢、升贴水等)及交收违约金等款项,根据交收部的通知单办理剩余货款资金划付。

第七章 仓单质押

第三十条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或本市场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的其它仓库,凭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本市场办理申请办理货物价值一定比率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以电子仓单办理质押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仓单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质押当日按照市场结算价格计算仓单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2)仓单质押融资资金只限于参与本市场电子交易;

(3)在仓单质押未解除之前出金金额不得大于交易帐户可用保证金减去质押融资金额;

(4)已经质押的仓单不得能参与抵免、抵顶保证金交易;

(5)如果交易帐户保证金总权益与质押仓单的现期价值(以现期结算价格计算)之和不得小于质押仓单质押当日的仓单总价值(以质押当日结算价格计算)。否则交易商应在次日追加保证金满足以上条件;如果交易商没有追加保证金则市场有权对交易商帐户采取强行平仓,解除仓单质押;

(6)仓单质押时间最长为六个月,融资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2倍计算;

(7)仓单质押解除后,可以继续用于抵免、抵顶保证金交易和交收。

第八章 电子仓单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办理电子仓单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可以电子仓单履约保证的方式参与交易与交收。

第三十三条电子仓单可以用于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

第三十四条已登记注册的电子仓单,在未用于交易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已用于交易的电子仓单,在交收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用相应的资金置换出电子仓单;用于交收的电子仓单,在交收匹配结束后自动注销参与交收部分的数量,由交收部转换为交收匹配买方的相同交易商品的提仓单。

第九章 结算报表

第三十五条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本市场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报表资料;交易商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市场交易商服务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报表。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十章 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场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当日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小由其可用资金余额、相关交易商品保证金标准及买卖订货价格决定,且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利不能动用和提取,合同的帐面亏损必须从可用资金余额中扣除。当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不得订立新合同。

第三十八条 当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该摊位交易商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的视为结算违约,本市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结算违约处理:

(一)交易商在补足之前不得订立新的合同或提取电子仓单,且须在当日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市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转让相应的订货合同,否则,本市场将代为转让或解除相应的订货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二)未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有电子仓单的交易商应在当日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始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卖出相应的电子仓单,待交货日收取交收货款时予以补足,否则,本市场将在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代为卖出相应的电子仓单,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三)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和电子仓单转让时,本市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其追索,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第四十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模式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商品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买方或卖方的保证金标准。第四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

(一)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一个月内持续涨幅或持续跌幅累计达到30%以上时;

(二)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达到本市场规定的最大订货总量限制的50%以上时;

(三)影响交易商品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品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易商品或某几种交易商品的订货合同的保证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交易商买入或卖出的保证金标准。第四十三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

(一)交易商某交易商品的合同订货量达到并超过该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20%时;

(二)交易商所有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达到并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时;

(三)交易商的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市场交易结算方面的文件等均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市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各项行为。本市场、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大宗商品购销的行为。以本市场公布的上市交易品种为准。

第四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挂牌交易等。其中,订单交易在交收确定前为可转让合同交易,而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挂牌交易均为不可转让交易合同。

订单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本市场订单交易系统分别发出买入和卖出报价,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可进行买卖转让),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卖出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买交易系统挂牌,由买方以加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高的买方以此价格与卖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拍卖行为类似的电子化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竞卖交易: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买入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卖交易系统挂牌,由卖方以减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卖方以此价格与买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招标采购类似的电子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现货挂牌交易:现货挂牌交易指交易商在本市场现货交易系统针对某一合约发布购买(或销售)信息,其它交易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应地做出卖出(或买入)的回应信息,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该交易合同一经交易成功不可转让。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 会员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购销合同,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市场规定,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交易市场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市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及交收时间。

第四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市场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二)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五条 执行暂停及终止交易决定前,所有成交单的有效性,由交易市场研究决定。

第六条 交易市场按照规定作出改变交易时间、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决定时,交易市场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会员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八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手),每批为:100公斤。最小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范围为±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

第十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开市前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没有产生价格的取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市价。

2、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12、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本市场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十一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以下基本限价交易指令:

1、订立买入:指建立多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会上涨,以限价买入交易合约。

2、订立卖出:指建立空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下跌,以限价卖出交易合约。

3、转让卖出:指交易商已经拥有多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卖出已有合约。

4、转让买入:指交易商已经拥有空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而买入合约。

第十二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过程

第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市场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注册仓单后再以仓单置换保证金;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中国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订立指令.6、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提前交收指令除外).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以签定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摊位每一品种合约最大订货数量,具体在交易品种上市发布时公布。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本市场公布的收费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元/批(注:批为100公斤/批)。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本市场支付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为:2元/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本市场免收双方的交收服务费。

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市场可以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

第十七条 强制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交易商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申报制度的;

4、该交易商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5、其他应予强行合同转让。

第十八条 强制转让的程序

1、通知

本市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向有关交易商发送本市场强制转让通知书;当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

(1)次日开市半小时内,有关交易商必须补足所欠款项。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市场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的即时市场价格强制 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3)在交易商补足交易资金以前,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货”交易。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第十九条 进入交收日无法完成的强行转让合同,交易商仍承担交收义务。

第二十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如果有“强制转让”指令,则“强制转让”优先。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结算细则》进行结算,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查看结算清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某电子合同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前自行转让或提出交收申请,交收申请最后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最后交易日下午15:30,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乐陵市天地红辣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甲方: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本着互惠互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双方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研读《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收规则》、《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和甲方其他有关规章规定。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申请成为甲方指定交收仓库应具备甲方规定的条件,填写《指定交收仓库申请书》并提交甲方规定相关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2、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3、乙方如变更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内容(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甲方确定乙方为指定交收仓库并授予指定仓库资格,发放《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资格证书》。乙方承诺主要依据甲方交易商的意愿安排货物交收、仓储;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管,自愿遵守《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各项规定,仓储设施、安全保管和业务管理要符合国家对货物储备仓库的要求。

5、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国家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的货物交收规定,根据甲方的操作指令,做好货物的入库接收、出库发货和保管工作。承诺平等对待甲方的所有交易商,非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货物进行任何处置。

6、乙方须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交收、保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甲方的货物交收规则,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交易商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如实申报,保证

货物交收的基本库容及出入库能力,并以此安排入库业务;交易商向甲方提出入库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办理入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货物的运输、入库、质检、仓储、倒库、出库等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办理交易商提货手续,协助交易商货物出库;乙方必须保证所签发的《仓单》与货物一一对应,不得开具虚假《仓单》。乙方有责任向交易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存储的货物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甲方认定指定交收仓库的其它义务。

7、乙方有权按甲方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有权按甲方的规定签发《仓单》;有权拒绝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入库;有权对甲方制定的有关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的规定提出建议。甲方授予乙方(指定交收仓库)的其它权利。

8、甲方有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稽查,有权点验货物数量,并委托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乙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交易活动。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需对甲方交易商存储用于交收的货物投保财产险。

第三条货物进出储藏

1、货物到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接运和入库验收工作。甲方按照入库交易商申请的内容核对货物;若有与货证不符、运输途中损失、破损、严重污染等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以确认验收结果。同时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质检机构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货权人承担。每批入库货物应独立存放并挂牌标识。货物验收入库后,乙方应及时据实签发《仓单》,与入库交易商签字确认并盖章。

2、乙方核实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和提货人员的凭证资料后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没有《提货单》的,乙方不能发放货物。

3、乙方按照国家关于储备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保管时间,以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为起始日,以货物出库完毕的时间为终止日。货物库存时间较长,即将出现足以影响交收的质量变化指标的,应及时通知货主和甲方。

第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时,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就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委托保管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存储的货物数量减少、掉包、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其它由于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外,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的规章制度一经修改、公布,即以新修改的规章制度为准,原规章制度自动失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优质课评比收交资料

优质课评比收交资料

1、方案

2、活动记录(听课时间安排,等级分数,评课记录,简报)

3、总结(含获奖名单)

第五篇: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安丰建材市场市场摊位费收交管理制度

一、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摊位费。不准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管理员履行公务。

二、收费人必须严格收费标准,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贪污公款。

三、对摊位实行按年定额收取摊位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年收费按合同约定金额计算。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

四、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或低价购买商品,违者从严处理。

6月公告交收(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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