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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文件202_-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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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计生委文件202_-9号

通知

各乡镇办计生委:

现将衡人口字„202_‟9号下发给你委,望你委接到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

时间要求:

村级申报时间:(202_年10月8日-10日)

乡级验收时间:(202_年10月15日-20日)

乡级申报时间:(202_年10月25日-27日)

乡级申报材料与验收报告于202_年11月18日前报桃城区计生局统计科。

桃城区计生局统计科

202_年11月14日

衡人口字„202_‟9号

衡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无政策外

生育村”需进行公开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计生局:

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无政策外生育村”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策要严格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无政策外生育村活动的意见》(冀人口领办„202_‟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现对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无政策外生育村”需进行公开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创建工作要以乡镇、村为重点,县级重点抓,市级进行督导。无政策外生育村要采取村级申报,乡级验收,县级抽查的方式;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要采取乡级申报,县级检查,市级抽查的方式。无政策外生育村和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均需在相关乡镇、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可以采取电视台公告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不少于15天(举报电话:市级2181800,2181832;县级**;乡级**),群众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对公示原件,县、乡镇分别存档,公示结果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将结合PIS系统数据及抽查等办法,对“双无”乡镇、村进行确认,对年度内达到“双无”标准的乡镇、村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内达到“双无”标准的乡镇、村进行挂牌表彰;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乡镇、村,取消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已经市级命名的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无政策外生育村将实行动态管理,对下年度出现政策外多胎生育的乡镇和政策外生育的村,取消荣誉称号。

希望各县市区要以“双无”创建活动为契机,切实抓好基层

基础工作,不断扩大创建面,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第二篇:202_[108]号文件 文档

国办发〔202_〕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_〕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

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

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2_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2_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2_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

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

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

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篇:国发1980,135号文件

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发[1980]13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几年在处理边界地区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结了成功经验。现将他们《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一阅。

当前,有不少省、自治区的一些地方,因山林、草原、水利、矿产等权属的争议不断在双方接壤地区发生纠纷,甚至引起大规模的械斗,使这些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妨碍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希望有关省、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抓紧处理边界纠纷,使矛盾尽快得到解决,以利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零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我区在历史上遗留着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有些和兄弟省接壤的社队也和对方存在一些边界争执。多年来,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的矛盾又不断出现,双方为了山林、地界互相争执,械斗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党的纪律、政策和法律无法贯彻执行,纠纷普遍增多。参与纠纷、械斗的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千余人,械斗动用的器械,不仅有土枪土炮,还有民兵武器炸药。凡是发生纠纷,械斗的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破坏生产建设。迅速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是这些地方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了消除这一不安定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我区的大好形势,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早在一九七五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就着手解决纠纷问题,全区上下,经过六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全区历年来累计发生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六万六千九百二十三起。到一九七九年底止,共处理了六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起,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其中,我区与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四省共有边界纠纷四百五十四起,已处理三百七十七起,占百分之八十三。

大量的纠纷取得了妥善处理,使这方面的来信来访大大减少,械斗伤亡事件逐年下降。据统计,一九七四年全区共发生械斗五百二十六次,死二十七人,伤一千五百五十人,到一九七七年下降为三十四次,死五人,伤二百零九人。解决了纠纷的地方,人心稳定、治安良好、精力集中,生产不断发展。

我区处理纠纷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加强对处理纠纷工作的领导。

处理纠纷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层层加强领导,才能搞好,经过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于一九七三年底成立了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兼任组长。一位区党委常委和区农办副主任兼任副组长,区直属农、林、水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从这些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纠纷工作。各地、市、县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区共有二百二十五名县以上领导干部,九百九十二名公社领导同志,以及六百四十名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由于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处理纠纷的工作,很快就在各地陆续展开。

为了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自治区处理纠纷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八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四次批转了领导小组的情况报告、会议纪要,有力地指导了处理纠纷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区党委的部置。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都把处理纠纷工作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前几年,各地派工作队下去时,都把处理纠纷列为工作队的一项任务平时,各地在布置中心工作的同时,也布置处理纠纷工作,在下乡检查工作时,也检查处理纠纷工作;在召开干部会议时,也讲处理纠纷工作,反复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搞好。由于贯彻了领导挂帅亲自动手,分级负责的原则,使处理纠纷工作开展顺利,解决迅速。

二、做好纠纷地区的干部思想工作。

我区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绝大部门是在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发生的。这些纠纷,一般不是个人与个人的纠纷,而是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的矛盾。

五、六十年代期间,社队群众对山权、林木、地域的需求矛盾并不突出。后来,由于人口增加,生产发展等情况的变化、争执日增多。特别是一些发生过械斗,打死打伤过人的地方,更是互算旧账,纠缠不休。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党员和干部起着决定的作用。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来,干部不同意,纠纷解决不了。许多纠纷长期解决不了,就是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思想不通。因此,层层做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好纠纷的关键。自治区要求各级处理纠纷的干部要敢于负责,敢于支持正确意见,纠正错误意见;要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层层打通思想,阻力在哪一层,就重点做好哪一层的工作。要着重讲清处理好纠纷与发展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建设的关系,帮助有关干部和群众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做到讲党性,讲团结,讲政策,讲风格,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利益,互谅互让地解决问题。如上思、宁明两县之间的山林纠纷,经过学习政策,调查研究,双方一致同意原来的争议区应属宁明县范围。但上思县的一些生产队在山下有水田,历来在山上打柴放牧,要求按历史习惯给予照顾。开始宁明县的社队干部和社员代表不同意,经过该县负责同志做社队干部的思想工作,按历史习惯照顾了对方的要求,达成了协议。事实证明,只要干部的思想通了,群众的工作就迎刃而解。同志们说,处理纠纷千难万难,干部思想路线对头就不难。

三、搞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政策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情况错综复杂,原因多种多样,要使纠纷处理得当,必须深入实际,勘看现场,通过调查会,个别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的历史和现状,弄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和争执的焦点。自治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为解决我区博白、贺县与广东的廉江、连山县的多次纠纷,曾亲自带领工作组,深入社队,并会同广东省委冠庆延同志一起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使两省区边界社队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各地领导同志也都纷纷深入实际,就地解决问题。如柳州地区的有关领导同志为了处理好三门江林场与社队的纠纷,用四十九天时间,跑遍了纠纷的现场,弄清了纠纷的真相。同时,把调查研究,宣传党的政策,和协商处理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便于各地干部群众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自治区处理纠纷办公室把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理纠纷的政策、规定、法律法令,连同《自治区处理土地、山林、山利纠纷工作会议纪要》,摘编成《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手册》印发到各地。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都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关于涉及县界的问题,即要承认界线,又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矛盾解决什么矛盾。讲清楚处理纠纷,不是重新划县界;只能根据双方群众历来生产管理的习惯,经过协商,合理划分生产管区。如有超县界的地方,作插花处理。

(二)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

(三)处理国营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与社队的纠纷,应兼顾全民和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已经划定了场界,手续完备的应当维护,社队群众因原定场界不合理,致使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妥善解决。原来场界不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过双方协商,划清场界,完善手续。

(四)要从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群众的利益,解决双方群众的实际问题。

四、发挥当地党和政府的作用,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纠纷发生在群众之中,当地党、政领导和群众最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党、政领导的作用。在当地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原则,我们要求各地,凡是生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大队;凡是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公社、县、地区。地、县内的纠纷,分别由地、县负责处理。双方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报告上一级政府协助处理。钟山县燕塘公社板冠生产队和平西大队毛看生产队,为了争夺五百多亩山林,从清朝康熙年间,开始发生争执,旧社会曾到伪南京政府告状,解放后多次调解也未能解决,是闹了三百多年的老大难纠纷。一九七五年,公社党委召集双方开会,谈危害、讲政策、摆前途,双方都提高了觉悟,互谅互让。最后,这五百亩山林,由板冠生产队占三分之二,毛看生产队占三分之一,妥善的解决了问题。博白是我区纠纷最多的一个县,纠纷多时达到四千四百四十五起。一九七五年,县里决定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县、社分别用开会学习的办法,组织双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批判本位主义,宗派主义、无政府主义,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增强革命团结,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一年之内全县处理了二千三百三十一起纠纷。到一九七九年底,他们已处理了四千三百六十七起,占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全区已处理六万多起纠纷,绝大部分都是由当地党和政府负责处理的。

对于处理与外省的纠纷,一般也由当地会同对方共同处理。富川县与湖南江永县的边界纠纷,有些是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过去他们一直认为,跨省的纠纷县里解决不了。一九七四年全区处理纠纷工作会议以后,富川和江永两县的同志共同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提出要把两个县的事当作一个县的事来办。经过双方发动群众,调查研究,协商处理,已有二十六起得到了解决。全州县庙头公社与湖南省有关的四十三起纠纷,由双方公社协商处理了四十一起。资源县梅溪大队与湖南省新宁县茶山大队的十六起纠纷,都是双方大队自己解决的。这两个大队原来双方争议十二亩山林,经协商划给了梅溪大队。后来梅溪大队党支部研究,这片山林在对方境内,由茶山大队管理较为方便,就主动让给了茶山大队。而茶山大队考虑到梅溪缺少石山,每次过境开山取石还要收费(每万斤石头收三十元,谷二十五斤)便将一处石山让给梅溪大队开采,双方都表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事实证明,只要路线对头,指导思想明确,依靠基层组织,即使是跨省的纠纷,也可以解决好。

我区处理纠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产生了松动情绪,把处理纠纷工作的人员调回了原单位,工作无人负责,遗留的纠纷案件,多数是老大难问题,处理进度较慢。为了继续把处理纠纷工作搞好,我们已在三月上旬召开地、市处理纠纷办公室负责人会议,总结了工作,研究了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到会讲了话,强调各地要继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区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负责,抓住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作。对多次协商处理不下的纠纷,要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的,也可以采取政府或法院裁决的办法,历史遗留的纠纷处理完毕,在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由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日

第四篇:清洁生产文件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2_】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_]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2_】60号 环境保护部)

《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2_】60号)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2_】151号)

第五篇: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2_]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1亿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此价格不包含评标工资):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10000-5000)×0.2%=10万元

(21000-100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10+5.5=36.05(万元)

折后价格:21.68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2_]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2_)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_]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_]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_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计生委文件202_-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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