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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6)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2-105541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30 10:2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采矿权转让合同(6)

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传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现单位办公地:邮编:转让方提供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主要载明内容: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投资人:;实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投资人类型:,证照类型:营业执照,证照编号:; 投资人:;实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投资人类型:,证照类型:营业执照,证照编号:;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传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现单位办公地:邮编:受让方提供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主要载明内容: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投资人:;实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投资人类型:,证照类型:营业执照,证照编号:; 投资人:;实缴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投资人类型:,证照类型:营业执照,证照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转让采矿权许可证载明:

采矿权人:,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KM2,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发证机关:。

第二条 转让采矿权属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第三条 转让采矿权位于,矿区坐标为:

坐标()

点号

X坐标

第四条 转让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情况(由转让双方说明):

1、Y坐标

2、第二章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甲方将采矿权的%,以 重组改制方式(整体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转让给乙方。

双方同意采矿权的转让价格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矿权评估价值,双方确认合同标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元)。

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对上述转让价款提起争议。

整体受让后,乙方同意申请采矿权变更时,采矿权人变更为“”。第六条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该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根据以下约定继续履行甲方尚未履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等义务:

1、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已编制完成,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履行缴纳保证金、治理等义务;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已编制完成,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灾害治理等义务;

3、土地复垦方案已编制完成,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按照已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等义务。

4、采矿权总价款为万元,年已缴纳万元。

5、其它法定履行义务转让后乙方(或股份发生变化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履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将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在国土资源部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转让交易鉴证手

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再办理转让交易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共4页,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二份,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四份。

甲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

乙方:(公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山西太原

第二篇: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西峡县福源化冶有限公司(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的采矿权转让等事宜拟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享有采矿权的西峡县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41***130053223)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期限:

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20万元,办理完矿山三爆器材手续,并在首次领取三爆器材后5日内支付130万元,无因甲方与他方经济纠纷导致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矿山正常生产满3个月后10日内支付60万元。上述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后10日内支付50万元。

三、在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三爆器材由甲方监管,监管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发放,乙方应按国家数额建设器材的保管设施建立彩点账册。

四、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前期矿山勘查,审批的图纸、文件、资料等矿山现有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复印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笔20万元款项的同时交付给乙方,乙方交付130万元后,所有证照原件甲方交付给乙方。甲方原与矿区乡、村、组及村民个人签订的土地,林木补偿等合同原件,甲方也应同时交付乙方。

五、采矿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由双方依法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如果有证照需要年审、换证,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上述首笔款20万元支付后,乙方有权进入矿山开展修路,架电等前期准备工作,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有专业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必须有爆破证的人员进行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八、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补充协议

协议人: 煤矿(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鉴于《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实行)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在202_年10月31日前进入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集团)并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为确保企业的生存权利,双方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时采取了估价方式确定了 “ 煤矿 ”(以下简称“ 煤矿”)采矿权及企业资产的价值。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双方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鉴于乙方系贵州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任何的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为此,甲方同意乙方对自身进行兼并重组。

二、鉴于本次兼并重组工作的推进时间过于紧迫,导致双方只能被动采取暂估价的方式确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的“ 煤矿 ”采矿权及企业资产的价值。为了实现公平交易,双方对原合同中交易价格做如下调整: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按照合法程序,共同聘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单位对甲方采矿权价值及企业资产进行公允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经双方一致确认。

2、评估结果确定后,乙方仍然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确定的合资合作方式对应出资,出资额度应达到新公司股权51%的规模。

三、如双方未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本协议第二条所涉评估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解除已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等与甲、乙双方采矿权转让有关的一切协议、法律文件,双方互不承担因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四、若评估结果作出前,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必须注入资金,则甲方按照原估价自行代替乙方垫付出资,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再据实注入。(双方共同确认的评估结果作出前,如乙方未实际向甲方注入资金,则乙方仅为甲方名义上的控股母公司,并不实际取得甲方的控股权)。甲方的所有权利仍归甲方原出资人享有及行使。甲方在行使企业权利时,乙方不得擅自干涉,还应配合甲方完善相关法律

手续,协助办理有关证照。

五、乙方对甲方实际进行合资合作前,所有与甲方相关联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在乙方仅为名义上的控股公司但尚未实际出资期间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扩能扩界、关闭矿井)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

甲方承诺不得因此给乙方(含集团下属其他企业)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因第三人追索承担了经济法律责任,则甲方应及时偿还乙方代为承担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因第三人追索承担了经济法律责任,则乙方应及时偿还甲方代为承担的所有费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煤矿采矿权、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即标志着甲方已并入乙方组建的煤矿企业集团,为此,乙方有权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随时监督、检查、指导甲方的煤矿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据此组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因甲方违法、违规给乙方造成法律及经济责任,则甲方应予全额赔偿及承担。

八、甲、乙双方应尽全力保障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甲方应为乙方实施的兼并重组提供一切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财务账目。

九、在乙方向甲方实际注入资金前,因本次兼并重组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并购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及交纳。乙方实际参股甲方公司后,相关费用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据实分摊。

十、鉴于乙方组建煤矿企业集团必将产生运营成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属企业提供生产管理咨询、产业信息咨询等必将产生劳务开支,为此,甲方同意向乙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小写:¥.00万元)。与此同时,甲方还应于每年的月 日前向乙方缴纳管理费 元(小写:¥.00 万元)。

若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调整集团下属企业的保证金、管理费的额度或收取方式时,甲方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十一、一方不履行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造成兼并重组工作无法正常推进,视作其单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履行已签订的所有协议。

十二、双方对相互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兼并重组工作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的合作关系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煤矿 年 月 3

第五篇:采矿权转让合同2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来源:作者:

正文:

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

编号:3号矿区

┌────────┬─────────────────────────┐

│采矿点范围及储量│矿区面积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万立方米。│├────────┼─────────────────────────┤

│采矿点位置││

├────────┼─────────────────────────┤

│挂牌标的││

├────────┼─────────────────────────┤

│采矿权有效期限 │年│ ├────────┼───────┬───────┬─────────┤

│起始价(万元)││成交价(万元)││ ├────────┼───────┴───────┴─────────┤

│备注│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 个工作日内,与│ ││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 │ ││采矿权成交价款。│ ││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

出让方(签章):_________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附件二 矿石简介

地理坐标:东经_________,北纬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高程_________米,矿区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

拐点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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