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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合集5篇)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2-101330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6:5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玉阶

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是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着力提升人大工作xx,充分发挥

人大代表作用,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的需要。

一、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1、乡镇人大主席团缺乏法律规定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乡镇人大工作除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乡镇社会、经济重大事项外,闭会期间应该开展经常性的工作。乡镇人大一般只有兼职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名人大秘书,闭会期间人大工作仅靠人大副主席和一个秘书是不好开展的,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应该发挥人大主席团的作用。目前情况看: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置法律规定不一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里只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没有明确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设立主席团的规定。二是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缺乏具体的工作程序。有关法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的规定。但没有规范的具体的工作程序,如主席团会议次数计算、会议时间、程序、内容、会议的有效无效、决议的有效无效等都没有明确的规范性的程序,闭会期间各乡镇主席团工作主要凭乡镇人大干部的自觉性和创造性,按照自己的思路开展工作,也叫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很不平衡。

2、乡镇人大监督缺乏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法》,乡镇人大监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组织法》规定的13项职权中赋予了乡镇人大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监督职权,乡镇人大如何行使好这些职权就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明确职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由于缺乏相关细化规定来指导和规范,乡镇人大很难行使好这些职权。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是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督办建议等,一般很少进行工作评议和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监督,也没有对镇内大事项和重要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许多按法律规定应列入人代会讨论和审议的事项没有列入会议议程。乡镇政府在重大的建设项目以及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上,只是主要领导和“核心成员”拍板就着手实施了,缺乏公开和透明。从法律角度来说,代表不提议案、建议,或没经人大依法审查批准,就是剥夺了代表的权力,没有从根本上把人大的监督放上位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的工作程序是乡镇人大工作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议。

1、加强各级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区级以上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工作,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区以上党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健全领导乡镇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乡镇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人大工作,平时及时研究答复乡镇人大的专题报告,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进一步规范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构设置。

为有利于乡镇人大工作,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乡镇人大主席可以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以单设,最好是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分别单设,这样设置,人员编制上并没有增加,而各项工作却要好做得多了,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成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3、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和规定。

《地方组织法》应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代会闭会期间相应的法律地位、性质和职责,以利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好地发挥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尽快制定便于乡镇人大履行职权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如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决定权、监督权的实施办法等。

4、乡镇人大要创造性地开展好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时将乡镇党委的意图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本乡镇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服务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乡镇党委的中心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各项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等,使乡镇人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篇: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既是权利机关,也是民意机关,其履职行权必须遵循人民的意志,尤其是乡镇人大,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乡镇工作有十余年,其中在乡镇人大岗位上已有数年了,根据工作经验和调研,谈谈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乡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进行探索与实践,促进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乡镇人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模糊不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不强、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够完善、乡镇人大系统的执行力不到位等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规范性建设、代表作用发挥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1、法定地位与现实权力不相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据此,可以说,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其法律地位也是很崇高的,但从现实看,乡镇人大行使权力困难重重。很多基层干部甚至人大干部本身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是一种形式,不善于通过乡镇人大工作,将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的意志;一些事关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事宜,以党政联席会议来研究决定,没有依法提请乡镇人大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有些干部群众只重视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工作。

2、捆绑式分工合作存在弊端

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时面临着与党委和政府交叉协管的尴尬环境。党民关系决定党政关系,党政关系首要是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党与人大的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党领导人大,人大监督党的关系。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我国历史的选择和国情的要求,但是党委与人大不是直接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党可以通过进入人大里的共产党员代表对党的忠诚领导人大。然而目前在乡镇权力分配中,乡镇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加之乡镇长往往又是乡镇党委第一副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内职务低于乡镇长,乡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无形中集中于乡镇党委,致使乡镇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不到实质意义上的行使。

3、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不够完善

虽然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实行的是直接选举的办法,这对于提高基层民主程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很多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乡镇人大选举工作民主层次低,选民的选举意识比较弱,随意性很强,很多选举已经沦为形式;二是候选人产生制度不规范,而操作过程也没有硬性的和制度化的规定和要求。首先,没有科学和完善的选民登记制度。其次,乡镇人大对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过于简单,从而造成选民不能够充分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等诸多问题。最后,操作不规范。曾经有一个乡镇人大会议上,选举办法尚未通过,候选人就已经被提出,监票人、计票人等都已经确定。还有的乡镇刚刚通过选举办法,紧随其后马上就进行投票选举,导致选出的代表不能够真正代表选民,从而更加减弱选民积极性。更不用说选人大代表时的投机性。有的乡镇人大代表是因为有钱,可以为村里捐款,是村干部直接填报的;有的乡镇人大是因为家族力量大而当选的。

4、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偏低

一是有些乡镇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素养不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识,对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开展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知之甚少;

更不要说了解相关的人大业务知识、对于如何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利益没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二是少数代表把代表身份当作一种荣誉职务、政治待遇,缺乏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三是议政能力不强。部分代表在会议期间,一言不发,只是个“举手代表”、“挂名代表”。曾经有一个乡镇人大代表,他是做生意的,临武人,住在郴州,一般是全国到处跑,开乡人大代表会一般都不会参加的,也从没有提出过对乡镇或者农村建设有关的建议,其之所以是人大代表完全就是因为他有钱,村里搞建设时需要他的资金支持,而他就看中了人大代表这个头衔。

5、自身工作不规范不充分,缺乏创新性和时代性

《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原则,赋予了我国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但在现实工作实践中,并没有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行使到位,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乡镇人代会会议质量不高,效果不佳,随意性大。会议时间偏短,会议议题、程序等不明确、不规范,政府的工作报告成了生产安排,既不严肃,也影响了代表的积极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走过场,唱赞歌。虽然有些审议作为法定程序被安排进去,但大多流于形式。与此同时,代表的议案、建议也越来越少,个别乡镇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甚至存在没有收到任何代表议案或建议的情况。

三、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十八大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处理好各类关系

人大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如何为党委分忧,这是人大工作研究的一个课题。地方基层人大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对政府工作,要敢于监督,善于坚持,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将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抓好工作的良好效果。因此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同时,乡镇人大还要充分运用人大工作的机制和方式、方法,自觉把党委的主张和决策转变为人民群众的意志,保证实现党委的战略目标。二是处理好支持政府工作和依法实施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在闭会期间,要通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征询并及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人代会期间,要按照“抓大局、议大事”的原则,选准议题,及时、认真地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同时,要与政府多沟通情况,多提意见、建议,使政府工作沿着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有效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支持、配合和促进。三是处理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乡镇人大在审议报告、决定问题、实施监督、人事选举等工作中,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听取不同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要把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推进人大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会议制度,提升乡镇人大会议质量。

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是通过召开乡镇人大会议来行使的。因此,乡镇人大会议制度建设对于乡镇人大履行其法定职权至关重要,应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会议的各项具体制度。如会议筹备工作制度、预备会议制度、会议报告制度、会议审议制度、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会议公开制度、会议发言和表决制度、会议临时召开制度、会期制度、会议监督制度等。通过完善上述一系列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使乡镇人大会议制度更加完备,以确保乡镇人大会议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二是完善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制度,使相关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尽快统一,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尽快成为乡镇人大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组成部分。但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加以明确规定,给人们留下太多的解释空间和想象空间。应通过立法从制度上健全、统一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规体系。

3、夯实自身基础,推动人大工作前进

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一是选举时要注意代表的素质。实践证明,唯有执行代表职务意识和能力强的人才会有力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选举过程中必须既要注意代表结构比例的控制,又要切实实行以选民推荐、个人自荐为主,政党团体推荐为辅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实行差额选举,让候选人充分阐述自己的竞选纲领,让选民真正地了解候选人而清醒地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这样选出的代表才会积极地履行好代表职务,才会虚心接受选民监督。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培训。通过培训使代表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熟悉行使代表职权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其履职能力;三是要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要将讲究代表素质与代表的履职绩效联系起来,建立健全完整的代表培训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充分代表发挥自身作用。

4、人代会与“小人代会”合理结合,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发挥其职能

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是不够的。因此最近某些乡镇兴起在正式人代会前后召开的小规模人代会,称之为“小人代会”。笔者认为合理的结合人代会与“小人代会”有利于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能更好的让乡镇人大代表行使权力。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无论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都不具备乡镇人代会的权力包括代行权力,乡镇人代会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给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不便。增加乡镇人代会开会次数,如果可以克服成本问题,这无疑是加强乡镇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监督功能的一条最佳途径,但人代会毕竟程序严密,召开一次会议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当前乡镇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乡镇财政多数也不富裕,要增加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次数,并不符合乡镇实际。而召开方法灵活、程序简单、议题明确的“小人代会”,政府汇报实打实,代表审议面对面,既可以克服成本问题,又可以达到监督效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至于“小人代会”一年开几次,什么时候开,每次审议的议题是什么,由哪些代表参加等问题,在年初人代会后就以主席团工作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告知政府。这样,对政府落实工作有压力更有动力;对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有力度也有效果。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与

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构成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性单元,是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重要环节,是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最前沿平台,是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实现全覆盖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得以逐步完善,全市共计建立乡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282个,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求助难的矛盾。为推进法律援助站有效开展工作,近年来,绵阳市积极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并在梓潼先行开展规范化建设试

点,本文通过对梓潼县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就如何巩固和发展已有成绩,改进和完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做一粗浅探讨:

一、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的网架结构

法律援助网络,中央、省、市、县都设置了法律援助中心。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实为基层法律援助网络的枢纽,乡和县级有关单位、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基层法律援助网络的重要结点,是连结困难群众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桥梁和通道。自202_年开始,根据梓潼县县委办、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绵阳市司法局的安排部署,梓潼县各乡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2_年底,梓潼县全县已经建立起了规范化的法律援助工作站39个,其中乡32个,经济

开发区1个,县级有关单位、部门6个,设置了村法律援助联络员329名,覆盖了全县所有城乡街道、社区居民、农户家庭。在全县范围内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无缝衔接,体现了现代社会管理的网格化管理理念,在全县的城乡,包括边远地区,都有人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完善了基层法律援助的网络架构,是法律援助网络面向基层的有力结点,为梓潼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显著变化。

二、规范化法律援助站作用突显

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渠道畅通。过去,由于地域因素的影响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难以顾及到广大农村群众。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后,在各个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由村委会书记或者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借助他们熟悉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宣传并为困难群众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扩大和延伸覆盖面,极

大地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仅202_年,梓潼县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0余件,占全县所有法律援助案件的70%,有效地缓解了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的迫切需求。

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提高,意识增强。几年来,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派发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和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等活动,让法律援助进村入户、走近群众,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名度。过去领导干部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都较少,更不要说广大的普通群众。这几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之村、居联络员的走村入户的宣传和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再加之近几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影响,法律援助这项制度的群众知晓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黎雅法援工作站把法律援助的成功案例,制成专题公示栏目,向公众开放,收到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通

过不断的宣传,城乡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援助意识普遍增强,逐步形成了依法维权的良好习惯。近两年,群众到各法援工作站咨询法律问题的数量不断增多,仅202_年就达9000多人次。

司法所职能得到进一步充实。司法所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项工作职能。过去,部分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个别甚至出现空白。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县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设置工作日志,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情况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司法所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成功调处了多宗典型案件。如:202_年12月至202_年2月,双板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成功处理了农民工集体讨要工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4起重大法律援助案件。乡法律

援助工作站成立及规范运作后,及时主动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控制了矛盾的恶化,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法律援助站面临问题不可忽视

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展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县两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性为“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的,代表乡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对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明确在各乡镇司法所加挂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据此理解,则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当于基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然而,目前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的派出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既然是依托司法所设立,在人员、经费上要得到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的完全认可,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障碍和困难。

工作站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

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作不到位,也就谈不上工作的设想和创新;二是对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内涵认识,仍然局限于固有的内容和模式上,工作方式也比较单一,简单地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办理案件,假如群众在这方面的需求不多,法律援助就难以开展;三是工作人员普遍缺少系统的业务培训,部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未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把握不准不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司法所人手不足却兼顾着其他繁重的工作,在客观上造成疲于应付,不利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发展。

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随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迅速发展,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是否跟上形势发展的步伐,对全面发挥其工作效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原有的某些规章制度在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等方面已显得

滞后,需要及时修改调整。202_,梓潼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将调研制定和修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其他应当制定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如工作站的内部管理、法援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制度、考核奖惩等。

三、改进法律援助站工作的对策建议

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产生。房屋拆迁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劳动纠纷、家庭婚姻纠纷、社会职工保险等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这些不稳定因素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不高、经济贫困、表达意愿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薄弱,在利益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帮助之时,上访就成了他们最低成本的维权“武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则极

易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引起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从保护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理解法律援助,而对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起的作用却认识不深。在实践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诉求、解决纷争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案件代理,搭起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特别在处理化解某些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更发挥了疏导矛盾、消除对立情绪、指引合法维权途径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元素,就是各个社会阶层的平等共融、和平相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某些“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这不仅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所在。

加强协调沟通,多方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瓶颈”问题。根据四川省司法厅的信息,今年四川省人大将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要认真学习新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弄懂弄透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绵阳市法律援助程序细则》,逐步将法律援助工作站列入乡镇编制序列,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经费投入、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不足等“瓶颈”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基层可持续发展。

当前,由于各地在思想认识、具体操作及所遇难到的困难都不尽相同,因此,要实现这一转变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进行。鉴于短期内难以完全实现这一转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加以解决:一是从政策层面寻求支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商请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沟

通协调中提供权威性的依据;同时抓住法律援助属四川省全省的“民生工程”契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编委、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可适当增加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使每个司法所有1到2名专职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缓解这方面的燃眉之急。三是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归类和分析调研,制订出细化的、操性性强的措施。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拓宽工作思路,发掘自身潜力。当前,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已不单体现在诉讼环节的介入、帮助弱势群体解决打官司难这单一的模式上。实践中,其另一项很重要的职能作用——预防和调解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实效来。一方面,在处理矛盾

纠纷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主动介入,为群众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扩大和激化,访、调、援工作机制的建立,效果已经初步显现,还需加强和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各种纠纷的调解,促成双方协商和解,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二是要结合区域特点,拓展服务空间。各个乡镇的地域环境、地区经济结构、城乡居民的比例以及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等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只要把工作思维从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因地制宜,勇于尝试,就必定能走出一条有特色有成效的创新之路。三是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援助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不仅适应了困难群众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也与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效能,扩大社会效果。

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步入发展完善的新阶段,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就应当是抓规范化建设,以规范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率。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县法律援助机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执行者和责任人,要按照四川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逐个清理和核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硬件设施设备、清理和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法律援助的宣传、咨询、申请审查、经济困难的调查、对工作站人员及联络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各项登记、录入等一系列工作均有章可循,均有时限及质量要求,进一步调动法律援助网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司法为民”和“走基层、办实事、解难题、惠民生”以及“法律七进”活动的开展,主动融入活动之中,扎实开展法

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在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寺庙等具体活动,法律援助工作站都有可为之处,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独特优势,搞好宣传、扩大影响、搞好服务。

第四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基层司法所从“被人遗忘的角落”里走出来,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巨大作用,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认知、认可和信任。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行动在全国展开,这是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一次深刻的历史变革和质的飞跃,令辛辛苦苦奋战在工作一线的司法人倍受鼓舞,看到了司法行政工作腾飞的希望。作为最基层的司法助理员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中,得到的不仅仅是硬件达标带来的欢乐,还有着许许多多的思考。笔者认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软硬兼施”,才能全面提升司法所的社会地位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一、基本情况

XX镇地处XX县中部,濒临XX,区域面积XX平方米,辖XX个行政村,X个居委会,总人口X万多人。202_年,XX所司法所按照《XX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镇实际,根据《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狠抓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顺利通过了市司法局的验收。

自开展规范化建设以来,XX司法所人员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XX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4名,包括1名司法助理员、1名专职社工和1名专职调解员,2人拥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设所长1人,从而实现了机构编制正规化。

现有办公面积120平方米,办公室二间,谈话室一间,调解室一间,资料室一间。电话一部,电脑三台,打印机一台,空调四台,打印复印一体机一台,与XX司法所合用警车一辆,数码相机一架,档案柜三个,实现了办公设施标准化。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工作正规化。

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工作,认为在新的复杂环境下,必须更加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行政工作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在司法所硬件配置上,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县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在镇机关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沟通,落实司法所办公场所,经常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协调,并帮助解决,由于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同时,县局的领导也经常到XX司法所,就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进行具体的指导,解决所需经费,调整装修了办公场所,添置了办公设备。局领导班子会议先后多次讨论研究司法所建设工作,从而统一了全局上下的思想,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思想保证和组织保障。

(二)强化管理,确保内部管理制度化。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具体负责司法所工作职能第六条至第九条;另外两名同志负责第一条至第五条。工作职责分明,同时在具体操作上做到分工不分家。

重视抓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司法所长工作职责》、《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人民调解规则》、《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以制度来约束人,以制度来管事。

注重资料积累。设置了工作台帐,做到工作有记录。有专门人员进行档案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归档。

三、对于现状的思考

(一)民间有句俗语“创业容易、守业难”。从目前的司法所日常工作方式上看,给人一种司法局是“娘家”,镇政府是“婆家”,司法所是“嫁”到“婆家”后不能单独“过日子的小媳妇”。既然是垂直管理立户列编,就应有一套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司法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这是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的定位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不能只是基础设施建设,理顺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同等重要。

(二)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司法所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做到及时化解。首先是按照调解原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往往前来申请调解的是单方当事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其次,XX镇下辖XX个行政村(居),村与村之间跨度较大,及时赶到纠纷现场受到条件的制约。再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依法调解知识和能力有待提高。解决这些问题有三途径:一是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规范化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筑牢第一道防线。虽然各村都有调解委员会,但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素质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往往真正有能力的却选不上来;二是把司法所业务用车变成“矛盾纠纷调解110”,随时在所内待命,接到报告后立即出动,公开司法所接案电话和手机号码,全天候24小时开机;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培训,适应调处复杂矛盾纠纷的需要。

(三)148法律服务热线开通多年,总体利用率却不高,为什么?缺乏宣传力度,很多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现在各基层司法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却很少,大多都直接去法院讨说法。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进行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让“148”像“110”那样深入人心,发挥巨大的作用。

(四)县司法局缺少一台法制宣传车和配套的录放机、喇叭等设备,无法为司法所送法下乡提供支持,特别是司法所参与集体信访和预防群体性械斗中,没有手持话简,在嘈杂的人声中喊话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摄像机,数码相机也是法制宣传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必备器材。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这些器材都应列入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全面提升司法所的司法行政能力。

总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司法行正系统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工程建设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上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仅供参阅。

第五篇:浅谈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实践与思考

浅谈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实践与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是强化人大监督的一种好形式,是乡镇人大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和执法实施监督的一条有效途径。实践表明,搞好乡镇人大的评议工作,对于促进和推动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开展好乡镇人大工作评议谈几点的认识和想法。

一、具体实践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镇人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改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为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组成工作评议小组,先后对村建所、企管站、计生站、劳保所、农服中心、财政所、司法所、交管所等10多个基层站所开展了评议,形成了30余条评议意见,促进了部门工作作风转变,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具体的实践概括起来为“一二三四”。

1.坚持一个原则,选准评议对象。如何确定和选准评议对象,对评议工作 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人大代表作为人大联系选民的纽带、作为基层群众的民意代表,他们最有发言权。因此,在评议对象的选择上,我们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使评议对象的确定“让代表说了算”。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利用人代会代表集中的机会,通过人大代表票决初选、人大主席团无记名投票终选的办法,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评议对象,既实现了代表当家作主,又体现了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使评议对象的确定符合大多数人的意见,经得起

推敲。例如,XXX镇作为国家、省及扬州三级重点镇,集镇建设能不能早日出形象、上档次,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十分关注。因此,近年来镇人大把与集镇建设密切相关的村建、国土、城管等部门作为重点评议对象,督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抓各级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经过几年的建设,集镇路网格局不断健全,教育医疗等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推动重点镇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2.注重两个结合,认真开展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广泛深入地开

展调查研究是搞好评议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工作中,我们注重两个结合,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力争全面摸清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情况。一方面,坚持面对面与背靠 背相结合,既面对面地听取评议对象的工作汇报,又背靠背地听取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全方位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既利用微博、微信、网络等信息手段广泛征求意见,又组织人大代表分组深入村组农户实地走访,多渠道进行调查。同时,要求被评议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写出自查报告,以便评议组对照报告开展评议。比如,我们在对农村环境整治办进行工作评议时,面对群众质疑较多的庄台河塘整治是否全覆盖问题,由于全镇庄台河塘3000多

个,逐个去核实不大现实,我们充分发挥群众作用,多管齐下、广泛撒网,通过走、听、看、访,以及网络问卷大调查,基本摸清了全镇农村环境整治大致情况,调查更有说服力,评议更有针对性。

3.突出三个重点,开好评议大会。会议评议是人大工作评议的核心,事关

评议成效。为尽可能开出高质量的评议大会,我们围绕部门汇报、代表评议、民主测评等三个环节,突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在部门汇报环节,我们突出依法履

职这一重点,要求部门重点汇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依法行政等工作情况。二是在代表评议环节,我们突出问题导向这一重点,要求代表评议时

做到肯定成绩一笔带过,指出问题一针见血,切实提高发言质量。三是在民主测 评环节,我们突出全面公正这一重点,不仅设置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总

体评价,还细化量化职能履行、依法办事、作风建设等3-5项具体评价内容,实 行百分制打分方法,在评议会上进行无记名记票、当场公布结果,维护评议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如,在对司法所开展评议时,我们重点听取其贯彻上级要求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情况,指出当前普法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到评到点子上、议到实在处,真正使部门通过评议有所收获、有所触动。

4.明确四个到位,抓好问题整改。评议是手段,整改问题、改进工作是目

的。笔者所在的镇人大要求被评议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过来,整改报告要做到“四个到位”:对已经解决的问题,把办理结果说明到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计划细排到位;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把目前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梳理到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把有关限制条件和原因解释到位。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镇人大通过多次评议,加强跟踪督办,力促整改落实。比如:对居民反映强烈的集镇管理无序、零散、不到位等问题,镇人大连续两年把村建所作为重点评议对象,督促其提请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下决心、下力气整合城管、环卫、公安、工商等部门力量,建立一套集镇管理长效机制,常抓常管,推动集镇管理取得积极进展。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镇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在工作评议中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此外,从日常兄弟乡镇工作交流以及走访了解看,笔者认为就全市面上而言,乡镇人大在工作评议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不”。

1.思想认识不够高。目前,乡镇人大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还没

有得到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部分基层干部甚至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有的认为乡镇工作本来就够忙了,特别是现在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都很重、压力也很大,认为开展评议工作是多余的,没事找事干,对之冷眼相待;有的怕被说成不符合党管干部原则,尤其是乡镇部门站所的负责人不是人大选举任免的,评议是多管闲事;有的把评议工作看成是找岔子、挑毛病,跟自己过不去,有抵触情绪;有的认为评来评去还是老样子,没起多大作用,甚至得罪人,影响关系,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等。基层干部思想层面认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一定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乡镇人大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2.制度规范不健全。对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开展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

评议,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也已经开展多年了,相对比较成熟规范。但对乡镇人大来说,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乡镇人大具有监督职能,但如何开展工作评议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来指导和支撑,导致整个评议工作的内容、程序、步骤、方法等方面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基本上是各自为阵,随意性很大,不平衡性也很大。从走访了解的情况看,有的乡镇比较重视,按照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这四个阶段工作,各环节组织很充分,评议很有成效;有的乡镇程序过于简单,象征性组织部分代表看一看、议一议,准备不充分、调查不深入,评议工作流于形式;有的乡镇甚至觉得反正没有硬性规定,干脆就不搞,多年来一直就没有开展人大评议,等等。这些都表明,当前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3.评议范围不够广。在人大评议的具体工作中,我们感到由于方方面面因 素,导致评议工作广泛性不够。一方面,评议的内容不够广泛。乡镇人大虽然独立于镇党委、政府之外,名义上是一套班子,但力量配备不足,往往是一个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加上一个兼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工作基本上就是人大主席唱独角戏,导致开展评议也是人手不足、精力不够。同时,大多数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并非专职,或多或少都参与了政府分工,有的还分管了一些政府的组成部门,安全生产、改水改厕、交通建设、土地整理等多有涉足,在评议工作时,这部分政府工作不太好纳入评议内容,如果镇人大对这些工作评议,就变成“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在评议对象的选择上,总有一批工作或部门游离于人大评议监督之外,无法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参与评议的代表不够广泛。市镇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大多数农民代表都有各自职业,乡镇人大在开展评议有时为了省时省力,免去发放务工补助、加强事前沟通等麻烦事,评议人员基本上是镇村干部代表,导致了参加评议的代表大多是老面孔,代表的广泛性不够,同时“圈内人评圈内人”,也容易导致评议一团和气,不愿动真碰硬,评议的效果打了折扣。

4.问题整改不够实。抓好问题整改是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实践中,问题整改这“最后一公里”还没有真正打通、落到实处。主要表现为有些乡镇人大在评议工作过程中注重评议,而对整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造成评议时有人抓、有人管,评议后无人抓、无人管的现象,使评议工作走过场,一评了之,达不到开展评议工作的预期目的。同时,乡镇人大评议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欠缺,刚性不足,导致评议意见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实际落实少,甚至做做样子,还没有或难以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任免等刚性较强的手段,这样造成一些问题评议前后依旧,实效性差。

三、相关建议

一是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实践证明,搞好乡镇人大评议工

作,是依据宪法法律行使监督职权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能够促进乡镇政府工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实现监督与支持的统一,形成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合力。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宣传,使基层干部充分认清人大职能和作用,使政府及各部门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乡镇人大开展评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出台制度规范。我们深深体会到,乡镇人大评议 工作要取得实效,离不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乡镇人大评议工作撑起保护伞,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帮助乡镇人大协调好与乡镇党委政府、被评议部门的业务上级等各方面的关系,形成搞好评议工作的共识和合力。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有关意见,对乡镇人大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内容以及参评代表和部门的范围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把乡镇人大自行评议的“单兵种”孤军作战变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指导下的“集团军”统一作战,使乡镇人大评议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推广评议成果。总体上看,乡镇人大评议工作中

问题整改还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对评议结果运用和成果推广重视不够直接相关,因为评好评差一个样,人大评就评了,部门没有什么压力,其他部门更是事不关己、漠不关心。因此,改进和完善人大评议工作,一方面要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奖惩机制,使评议的结果、整改的效果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并提请党委重视,与干部提拔重用相挂钩。另一方面,注重推广评议成果,通过对某一单位或某几个单位的评议,使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部门、单位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自敲警钟,自加压力,使人大评议起到“举一反三”、“牵一动百”的效果,带动和促进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良好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

四是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夯实履职保障。实事求是讲,上述有关乡镇

人大工作评议中存在的问题,与目前乡镇人大建设不够规范、精力不够集中密不可分。因此,建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镇党委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县乡人大特别是乡镇人大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对有关工作做出硬性规定和明确要求。例如,规定乡镇人大专职主席不再参与政府分工,明确乡镇人大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工作职责以及强化代表活动经费保障等等,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以及其他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和支撑。

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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