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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2-112858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5:1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银行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其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附属卡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

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泄露长城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长城卡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长城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二、乙方使用的长城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四、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五、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六、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篇: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最终版)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长城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二、乙方持卡人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五、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十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篇: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主要条款简述如下,敬请关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取现并以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或招商银行标准信用卡(以下简称“标准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标准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本合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或标准卡,应于卡

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

5、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

6、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收到对帐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四条、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自动还款备注

1.您填写的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一卡通人民币活期账户及美元活期现钞或活期现

汇账户中扣缴信用卡款。美元还款账户可以且仅可以从您的一卡通美元活期现钞账户或者美元活期现汇账户中任选其一,但不可以同时勾选,如果同时勾选或都没有勾选,则默认设定为美元活期现钞账户。

2.如果您此前已经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填写上述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

3.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自动购汇还款备注

1.购汇申请设置成功后,您存入信用卡的人民币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最低还款额中的逾期部分,剩余款项方

可用于购汇。直到满足您设定的购汇金额。

2.如您同时设置了购汇还款功能和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功能,则购汇还款功能将优先于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

功能,您的人民币缴款会优先购汇偿还信用卡美元账单,您预设的美元自动还款金额与约定购汇金额的差额部分再从您的美元自动还款账户中扣除。

3.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4.如您有其他购汇需要,请致电我行客服中心另行约定。

第四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A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

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第三条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

易。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

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

度。客户级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客户级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

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客户级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账

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第七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第八条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

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

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 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本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可为其核发本行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第十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

失、被盗用的风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

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

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

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

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预借现金或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

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

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

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三)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

MasterCard/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

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 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第十九条 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

已记账年费。

第二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

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

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

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

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

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

费,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预借现金的持卡人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我行卡中心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

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本行有权要求持

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本

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

的其它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

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

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

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

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

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自记账日起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条 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

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

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

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

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

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有效期

第三十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

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申

请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

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 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

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持卡人未偿还的未

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

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

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

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

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

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持卡人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三)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

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

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

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信用卡审批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个人

信用报告。在申请被核准后,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将持卡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信用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本行有

权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及使用上述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

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自本行公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

更内容。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

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本行公布的,在持卡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

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持

卡人同意接收本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民生信用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章程、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本合约经持卡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同意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自愿遵守《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积分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对积分或

以积分兑换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的约定,本行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持卡人返还积

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第四十四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等)

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用卡指南

为保证您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请特别注意:

1、收到卡片后请在卡片背面签名。建议将卡片、密码函和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被盗造成损失。

2、如您的卡片丢失或被盗,请立即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

3、请妥善保管卡片,切勿将卡片借予他人使用。

4、请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密码等重要个人账户资料。如收到可疑手机短信或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卡号、密码等资料时,应提高

警惕、谨慎确认,并联系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查询。

5、刷卡时,请勿让卡片远离您的视线,以避免卡片被误用或盗刷。

6、使用ATM办理业务时,请留意ATM上是否存在可疑装置;业务办理完毕,请立即将卡片取出,避免卡片留在ATM机内。若ATM出现吞卡等故障

时,切勿听信陌生人的言语,应在原地立即拨打我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进行挂失求助。

7、请您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交易,切勿点击不明或不信任链接;对要求您提供卡号及密码的电子邮件或网站应提高警惕。

8、在您消费时,请核对签账单上的金额,切勿在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在您结账时,请确认特约商户归还的卡片是您本人的信用卡。

9、建议您使用我行提供的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以保证卡片使用安全。

10、请务必亲自办理个人信息、账单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手续,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11、非法使用信用卡将涉嫌触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更多提额技术以及技巧、请加Q4754166、空间有大量信用卡使用技巧,一起探讨)

第五篇: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小编推荐)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四、乙方持卡人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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