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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2-90723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2 10:5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围

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华润电力Q/CRP-FP-299.001-202_)《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Q/CRP-FP-299.002-202_)

《事故调查规程》(华润电力Q/CRP-GE-299.003-202_)术语和定义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记录设备事故:是指造成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7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一个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职责

4.1施工、调试单位

4.1.1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统计表。

4.1.2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4.1.3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2负责事故统计并报建设单位。

4.3建设单位

4.3.1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2负责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及报送。管理内容及方法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5.4.1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5.4.1.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5.4.1.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

行调查,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

5.4.1.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于事故发生后6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小组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5.4.1.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60日内事故调查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4.2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1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5.4.2.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5.4.2.3重大及以上备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授权,由事故单位总经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4.2.4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5.4.2.5事故原因或事故造成的后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建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6发生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7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外力破坏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的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5.4.2.8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表。报告和记录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6.1.1.1施工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6.1.1.1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6.1.2轻伤事故

6.1.2.1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6.1.2.2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6.1.2.3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6.1.2.4安监部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报单位总公司安监部门,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1.3重伤事故

6.1.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6.1.3.2事故单位项目经理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情况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

6.1.4.1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总经理,并根据情况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4.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记录设备事故

6.2.1.1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6.2.1.2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一般设备事故

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1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质保部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6.2.3重大设备事故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向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安监部、质保部报告。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安监负责人,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4小时内向上述领导、部门报出书面报告。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上报。

6.3火灾事故

6.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均有报告的权力和义务,应立即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6.3.2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程序进行报告。

6.4交通事故

6.4.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6.4.2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7.2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构成由政府及控股公司考核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三篇: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路局有关规定,明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分析、统计等程序和要求,并建立项目部事故信息报告

1.要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填报《事故概况表》,于5小时内网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主管领导。要填报齐全,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年龄、职务、民族),事故经过;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的,超过1小时视为迟报,超过6小时视为漏报、瞒报,报告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为谎报。凡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对责任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事故或配合上级调查事故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二)配合调查事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找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全面查清作业过程,按规定整理有关事故档案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坚持“四不放过”。在事故分析中要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要求。

第四篇: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为了及时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负责处理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现场处置

3.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应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措施,快速撤离现场人员,对事故现场实施围挡,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管控措施。

3.2 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应进行力所能及的现场救助;同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

3.3 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事故现场,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处理时,应对现场做摄影、摄像记录并做必要标记。

4事故调查

4.1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全办、综合部、工会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4.2 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小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小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4.3 召开事故调查小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任务,调查小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4.4 事故调查取证

(1)组织事故现场踏勘,向当事人及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编写《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2)收集事故的事实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小组提供的书面证明等;

(3)获取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4)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有关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编写《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详见附件1),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公司各级领导签字认可,并加

盖公司公章;

(5)组织技术鉴定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小组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小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小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5事故分析

5.1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5.2 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5.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5.4 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小组成员,事故

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公布调查结论,针对性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事故调查报告

6.1 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小组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事故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小组组长主持的会议审查。

6.2 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负责撰写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小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6.3 调查小组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6.4 向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呈报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呈报,并等待批复文件。

7事故处理

7.1 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小组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详见附件2),制作《案件移送书》,将公司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7.2 公司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公司处置的案件,应根据批复意见,对公司所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3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严格执行批复意见明确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

7.4 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向全公司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8结案归档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事故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9附则

9.1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202_年*月*日起实施。

第五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科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2、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3、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又称统计调查,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个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一般采用报告法,具体按照国家或者指定的报告制度,采用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报,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汇总就是按一定的统计标准,将分组研究的对象划分为性质相同的组。不如按事故四项指标分组,然后按组进行统计计算第四项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

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应用相对指标和觉得指标使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是统计工作的结果。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里、数据上,要能透过数据,发现问题。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三、事故调查制度

1、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配合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前提应当及时、准确,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方式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作出处理,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当地有关安全监管的部门;

(2)、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调查报告和作出处理上报;

(3)、对事故进行通报。

4、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部负责建档。

5、事故处理分析处理制度

(1)、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在组织施救,并将事发情况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领导必须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亲自参与并组织人员处理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减少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4)、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应将事故的各种资料纳入驾驶员个人档案、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训。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6、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上报肇事者的处理意见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落实处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伤七天后死亡的有责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演示事故现场图,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肇事人的处理和全员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由公司按要求进行分析、整改、处罚、教育和验收,由安全部备案;重、特大事故还需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级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

场图。

2、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公司主管人员须根据事故类型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3、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死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六、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七、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保持事实求实,务求实效,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衣服依规定追究责任。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十、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广大从业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为安全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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