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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承包合同(精选5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2-107264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0 19:15: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泰和县沿溪镇凤山村坑口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 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

(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坑口原景明坑水库,面积以水库修缮后水面浸没位置为界,承包给乙方养鱼,水库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共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肆拾年,自202_年3月30日起,至202_年3月30日止。

第三条乙方按合同每年上交甲方承包费5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肆拾年租金贰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和养殖业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建筑总面积不超过两亩,道路除外。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补助现金或物资,甲方应无条件拨付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开发部,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2米。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6、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村理所农变压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建设用电设施建设不得恶意刁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水库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自主养鱼和养殖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本村村民按所盗物品总价值10倍处罚,最低一次不低于500元,罚款归乙方。

6、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和养殖业用土地,赔偿乙方修缮水库,建筑养殖设备投资的所有费用与损失,应偿付违约金500000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和养殖业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20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200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用水管理

1、水库存水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甲方村民未经同意,乙方不复旦擅自开函放水。

2、如因旱灾,甲方村民应在三位以上村民小组长签字,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统一放水。

3、如甲方用水量超过原水库现有函道孔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剖水库抽水。

4、放至原函道管位后,由乙方机械引水,甲方不得再由函道放水。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水库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向上级部门解决。

第九条其它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乙方在水库上修建的看护鱼房、养殖业用房,甲方应按市价补偿给乙方。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交村委会存一分。

甲方代表:乙方:

年月日订

第二篇: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系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水库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范围只限于淡水养鱼,养鱼不能用饲料、肥料等饲养。

二、承包期限:从202_年10月1日到202_年10月1日止,共计叁拾年。承包费每年6000元,每年10月底前交清当年承包费。

三、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集镇饮用水供给量和质量安全,保证旱情期间人蓄饮水供给量。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水库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汛期的洪水调度服从四面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调度。

五、承包期间,经营发生的税费和直接连带关系发生的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防汛期间(5月1日至10月30日)坚持24小时值班,若甲方抽查未值班,每次罚款100元。

七、不允许经营期间及《合同书》作其它担保或抵押。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

九、在捕鱼之前,必须书面报告水系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捕鱼,且不能放干水打鱼。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经营损失及违约金伍万正(人民币50000元)。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06年8月10日

第三篇:水库承包合同

文章标题: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系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水库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范围只限于淡水养鱼,养鱼不能用饲料、肥料等饲养。

二、承包期限:从202_年10月

1日到202_年10月1日止,共计叁拾年。承包费每年6000元,每年10月底前交清当年承包费。

三、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集镇饮用水供给量和质量安全,保证旱情期间人蓄饮水供给量。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水库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汛期的洪水调度服从四面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调度。

五、承包期间,经营发生的税费和直接连带关系发生的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在防汛期间(5月1日至10月30日)坚持24小时值班,若甲方抽查未值班,每次罚款100元。

七、不允许经营期间及《合同书》作其它担保或抵押。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

九、在捕鱼之前,必须书面报告水系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捕鱼,且不能放干水打鱼。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经营损失及违约金伍万正(人民币50000元)。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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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水库承包合同

水库承包合同

发包人:国营霍邱县爱国塘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宁波丰收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搞好水利源,发展水产养殖,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霍邱县彭塔乡:国营霍邱县爱国塘水产养殖场的养殖水域及滩涂(因他人承包期已终止)约1580亩(东至彭塔村老槽坊村民组、西至冯瓴乡唐庄村民组、南至彭塔村梁店村民组、北至赵郢村池塘村民组、以及所有精养塘约200亩)以实际现状为准,承包给乙方养殖、经营使用。

二、承包期限20年,即从202_年1月16日起至202_年1月15日止。每年承包费用计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元整,承包费首次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缴付110万,202_年3月16日缴付52万,202_年3月16日缴付62万,202_年至202_年的承包款每年3月16日缴付贰万元整。

三、合同期限内,甲方需保证乙方养殖经营时水库的最低水位,周围与外界道路的通行权,以及电力、电路的使用权,包括协助治安管理。

四、合同期内甲方此前利用该水库项目向外界提供担保、抵押、借款。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全部事务与乙方无关,如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有自主经营养殖的权利,但养殖经营以外的项目,需与甲方协商。合同期内,乙方在养殖生产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六、合同期内,如有第三方出资收购或国家政策性变动,由乙方与第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谈判赔偿事宜,对造成乙方中断经营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第三者、三方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补偿给乙方。

七、在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在养殖期间能投喂各种饲料、化肥、粪类等。在合同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养殖方法。

八、合同期内,如有上级争取资金项目甲、乙双方协商享有。

九、合同期内,如乙方另有产业发展,在不影响甲方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则无条件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承包权。

十、合同签订后作空库移缴给乙方使用,水库内的所有鱼类,水产资源以及甲方此前遗留的生产房、生产场地全部归乙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双方协商未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经公证处公证。

甲方:

甲方主管部门意见

乙方:

第五篇:水库及鱼塘承包合同

水库及鱼塘承包养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现将位置于四都镇新四村黄塘嶂的黄塘嶂水库及甲方在黄塘水库边开挖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及其它相关养殖,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面积:

水库水产养殖面积约30亩、水塘约3亩

二、承包时间:

承包期为年从202_年月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

前10年承包费为每年元整(¥),后年承包费为每年元整(¥)于每年12月前准时上交甲方。四、四方权力和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自主经营及养殖行为。

3、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前做好三通工作即通路、通水、通电。

4、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水库、水塘的合法养殖活动,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原承包合同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水库水面及鱼塘进行正常合法的养殖活动时,甲方应及时出面解决、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养殖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养殖损失。

五、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承包费用。

2.包期间经乙方使用而产生的电费、水费、及其他养殖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在水库周边养猪。

4.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帮甲方看管甲方名下的花木及其他基础设施不被损坏、偷盗。

5.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水库工程设施安全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六、如因国家征收养殖损失补尝归乙方、其他补尝归甲方。

七、如果对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附甲方原承包合同复印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202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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