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联系电话:
副组长:联系电话:
专干:联系电话:
成员: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施工现场流动人口计生综治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施
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第一责任人,明确计划生育专(兼)干。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项目部
与施工班组签订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部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
责任书。
四、项目部与施工工地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查验并保存工地育龄妇女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育龄妇女花名册,报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
安监部门,并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
五、项目部不得留宿来历不明育龄妇女,发现怀孕人员及时通知当地及时管理部
门并配合落实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0731-8477513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部办理者及时以解雇或劝离。
四、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五、乙方如雇佣、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应如是填报《建设系统雇佣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佣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八、此责任书一式人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责任书如下:
九、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对乙方雇佣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
十、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所雇佣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行为,负责及时通报相关计生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十一、乙方不得雇佣、容留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并经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18~49周岁,含随队家属,下同)。因故暂未办、验《婚育证明》者,必须在招用当月底前到现居住地(或企业、工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验证,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部办理者及时以解雇或劝离。
十二、乙方接受甲方和所属辖区计生管理部门的计生管理,每半年组织所雇佣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查环查孕一次;督促它们落实节育和补救措施。
十三、乙方如雇佣、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应如是填报《建设系统雇佣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佣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十六、此责任书一式人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联系电话: 副组长:联系电话: 专干:联系电话: 成员:
年月日
施工现场流动人口计生综治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第一责任人,明确计划生育专(兼)干。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项目部与施工班组签订计生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部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四、项目部与施工工地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查验并保存工地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育龄妇女花名册,报工程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并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
五、项目部不得留宿来历不明育龄妇女,发现怀孕人员及时通知当地及时管理部门并配合落实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0731-84775139
第三篇: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寺坪镇中心小学
关于成立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小学: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协管工作,根据丹凤县教育系统二0
一0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管部门目标责任书要求,特
成立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单位领导亲自
抓,负总责,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内容和本单位业务工作统检查、同考核。完全小学以上学校
对辖区内所有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田军民
成员: 田鹏彭双记张学虎张安启
刘安琳彭家富
办公人员:彭家富
特此通知
寺坪镇中心小学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报:寺坪镇政府、计生办档
(二)关于成立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小学: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协管工作,根据丹凤县教育系统二0
一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管部门目标责任书要求,特
成立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单位领导亲自
抓,负总责,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内容和本单位业务工作统检查、同考核。完全小学以上学校
对辖区内所有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寺坪镇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田军民
成员: 田鹏彭双记张学虎张安启
刘安琳彭家富
办公人员:彭家富
特此通知
寺坪镇中心小学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报:寺坪镇政府、计生办档
(二)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小学: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协管工作,根据丹凤县教育系统二0一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管部门目标责任书要求,在撤乡并镇后,特调整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单位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本单位业务工作统检查、同考核。各学校对辖区内所有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寺坪镇小学计划生育协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安良
成员:周超彭双记姜旭舟彭远波
魏有良米仓政吕学富叶书亮
张学虎刘安琳王军朝彭家富
办公人员:彭家富
特此通知
寺坪镇中心小学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报:寺坪镇政府、计生办档
(二)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双柏县202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州人口计生委的指导帮助和部门的支持配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过全县计生干部的艰苦努力,广大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现将202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全县流动人口总数9674人,其中男性6229人、女性3445人,其中:流出人口7083人,男性4486人、女性2597人,实办证人数1998人,流出人口办证率93.12%;流入人口2564人,男性1698人、女性866人;,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93.02%。全县流动人口中跨省流入1509人,其中:男性970人、女性439人;省内流入1155人,其中:男性728人、女性427人,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医学监护203人次,计划生育手术11例。流入育龄妇女建档率95.11%,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93.18%
(二)全国“一盘棋”的基层基础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4。94%以上;(2)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持证率达93.02%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当年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率达93.2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95%;(5)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率达90%以上;(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覆盖率达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85.26%;(4)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90%;(5)积极做好流入育龄夫妇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6)积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年服务活动,流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药具获得率和可用率达90%以上。
(四)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工作。(1)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达100%以上;(2)县级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全县各乡(镇)使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达100%;接收和反馈核实信息:接收率达95%以上、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紧急信息反馈核实率达95%以上;(4)网络化协作模块: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录入数及接收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孕情报告单录入数及接收率达100%。各乡(镇)及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反馈和更新,认真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及报表质量,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进程。
(五)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关怀工程”。通过实施“关怀工程”活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有亲奖励、优待政策,优待兑现率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覆盖率达95%以上。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公开免费服务内容,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程序,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向流入的育龄妇女发放计划生育宣传材料,对流入育龄妇女讲清服务的内容和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流入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获得的免费服务率逐年提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达90%。积极开展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宣传倡导和咨询服务,使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妇女获得出生缺陷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服务,服务率达95%以上。
(六)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和“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总要求,将台账建在村委会和社区,协会建在社区,县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流出人口的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关注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情况,帮助流动人口和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留守人员,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从政策上给予照顾,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突出重点,实行分类类服务与管理。一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及时签订管理合同,一年来共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516份。二是认真做好现居住地的工作。各乡(镇)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排查了流动人的计划生育隐患,重点地区不定期进行清理查验,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和信息录入提供了依据。三是建立流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流入已婚妇女纳入经常化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通过PADIS信息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变动情况,加强两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四是认真做好户籍地的工作。积极主动指导乡(镇)为外出务工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各乡(镇)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及时做好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流和反馈,信息反馈率达95%,完善双向协议,以周边地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协议,落实外出务工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优惠措施,流动人口“奖优免补”兑现达100%。
(八)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和服务活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妥甸镇两个社区居委会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开展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不少地方和不少干部没有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没有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还有差距;二是政策的落实还有差距:一些流入地的管理工作中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的原则,流动人口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还要进一步加强,真正使流动人口能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宣传教育服务;三是由于流动人口变动频繁,外出人员流入地难掌握;四是计生、公安、卫生、教育、工商、税务、城建、房管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还不够;五是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待遇低,基层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不稳定,录入、反馈、更新不及时。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三、202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构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新机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继续加强《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宣传。深入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认真做好宣传。深入到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宣传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宣传资料,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1、贯彻“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省、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2、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落实“属地化管理”要突出抓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工作点、居住点、活动点“三个关键点”,确定责任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和规范流动人口登记、查验、服务等制度,做到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经商市场、居住社区等各方管理有机结合,堵塞漏洞,提高水平。
(四)依法行政,实施公开透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1、利用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基层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规定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由信息化带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服务管理体系。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及时互通信息,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会商制度,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2、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工作地管理为重点,加强外来人口登记,建立社区为主、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村(居)委会要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3、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各乡(镇)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按要求登陆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及时查询、提交、反馈、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同时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六)坚持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流动人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颁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领导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
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以现居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