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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促进有序推进(对外合作股)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2-26186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4:24: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六、投资促进有序推进(对外合作股)

(六)投资促进有序推进(对外合作股)

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以政府为指导、投资促进中心为辅助、异地商会为依托、园区为载体、企业为主体的招商引资机制,进一步促进对外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1-5月,我县到位市外项目资金30亿元,增长36.4%(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类资金10亿元),其中到位省外项目资金18.5亿元。预计1-6月,到位市外项目资金37.6亿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类资金14亿元),其中到位省外项目资金20亿元。通过对乡镇、部门实地走访调研搜集项目,结合我县发展战略筛选项目,重点围绕盐制品、机械、农产品加工、皮革制造、医药制造等产业,编制完成了《荣县2014年拟新推介重点招商引资推介项目表》,涵盖产业、基础设施、旅游文化等共34个项目,总投资额400亿元,总引资额375亿元。积极参加自贡第四届“携手灯城〃龙聚盐都”招商推介会,组团参加“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活动”,收集到有效投资线索20余条,签约福海源陶瓷生产线建设等6个项目,签约资金达36亿元。投促中心作用发挥明显,驻外联络处多次带领客商回荣考察,共接待中外客商20批次156人次。

第二篇: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安全防范措施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县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外派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地域分布广泛,目前世界经济局势复杂,恐袭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应对对外投资合作境外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臵对外投资合作境外突发事件,维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根据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臵规定》(商合发„2013‟242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加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安全,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境外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要对派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二、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境外企业负责人严格履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提高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能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与应急处臵机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事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企业开展业务后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必要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四、加强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加强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逐级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境外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臵。如遭遇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等境外安全事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报警,并采取措施开展伤员救治、人员转移、资产保护等现场处臵,做好相关人员及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事态发展和处臵情况,服从使(领)馆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配合做好对外协调与联络、信息发布和媒体应对等相关工作,同时通过境内主体或直接向五莲县商务局报告。

五莲县商务局联系电话:0633-5213088 0633-5213687 传真:0633-5213088 邮箱:wlxswj5213088@163.com 附: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

五莲县商务局

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

第一篇 组织领导

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境外企业要把员工的安全保护工作视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亲自策划、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健全管理体制

切实构建企业总部——直属单位——境外机构三级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管理体系,做到前后方无缝对接、国内外分级管控。企业总部、直属单位成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明确部门统筹负责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境外机构具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实施境外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境外机构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完善制度建设

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完整、可操作性强、分层分级的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 机制,制订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层层落实,严格执行,加强对海外安全风险的识别、规避、处理、善后等全过程管理,全力打造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实现海外项目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体系化。

加强境外党建

重视境外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抓好海外项目和机构党建工作,提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纳入海外党建工作,并作为其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篇 员工选派和雇用

严格甄选外派员工

坚持严格把关,优先选择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过硬、个人道德品质较好的员工赴海外工作,避免因员工个人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坚持属地化经营

尽量提高海外项目当地员工的雇用比例,加强对当地雇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外派员工数量,最大限度降低海外安全风险。

规范雇用当地员工

推行属地化经营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或第三方资源建立当地员工雇用审查制度,避免将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入项目 工地,酿成中外员工间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同时要与当地雇用员工依法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劳资纠纷。

第三篇 安全培训

出国前集中培训

将外派员工出国前培训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落实,通过外包、出国培训、专业机构培训等方式,针对公司海外项目和机构负责人、境外安保工作负责人、专职安保人员和普通外派员工的不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全覆盖、针对性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切实落实“不培训、不派出”制度。实行境外项目总包合同的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出国后日常培训

企业要将员工派出后的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结合项目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学习,督促员工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将境外日常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境外管理条例,列入员工测评和考核范围,不论何人,都要严格执行入场安全教育;建立培训内容、考勤档案,保证全员覆盖;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增强安全意识。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针对境外机构所在地安全风险状况,以“用得上、行得通、靠得住”为标准制订企业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就预案内容进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四篇 风险评估

立项评估

坚持对境外项目承揽和机构设立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实行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不评估、不立项”。尤其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机构、项目,应事先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及相关驻外使领馆的意见,避免因盲目立项而自陷险地。

安全成本评估

企业要在立项前对项目安全成本进行核算,将安全投入纳入项目预算,将安全保障内容作为专门条款纳入项目合同或正式书面文件。对于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企业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

风险动态评估

企业境外项目和机构要提高风险意识,密切跟踪、积极研判所在国和地区的安全形势,增强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对正在执行项目所在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等方面的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信息渠道建设

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预警。依靠驻外使领馆、当地政府、军方、中外方合作伙伴和媒体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其次可以与国际性专业安保机构或组织合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各境外机构应根据所在地风险情况,实行相应的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国内和驻外使领馆报告项目及人员安全情况。

第五篇 安全软环境建设

坚持守法经营

注意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注重企业长远利益,聘请法律顾问,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摒弃违法短视行为。避免出现因手续不全、经营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而导致海外安全风险上升的情况。

履行社会责任

正确把握企业发展和回馈社会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有取有予的企业发展道路,做好环境保护,促进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提倡诚实守信

坚守商业道德,拒绝伪冒假货,杜绝坑蒙欺骗、行贿索贿。加强中资企业间团结,避免恶性竞争、相互拆台。与当地社会群体、个人发生纠纷时,应要求员工保持克制,采取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并及时与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融入当地社会

了解、尊重当地习俗,加强与当地社会的跨文化沟通交流,注重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外籍员工忠诚度,建立信任感,使当地社会切实感受到我企业投资经营为当地带来的“红利”,使其自发自愿成为我企业在当地的“安全信息通报员”和“保护者”。

重视宣传交流

加强与所在国政府、工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及当地媒体的沟通交流,多宣传企业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做贡献,争取当地各界对企业的理解和支持。注意防控舆论风险,对涉及企业的不实负面报道,要及时通过媒体澄清、说明。

共建和谐世界

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维护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努力扩大与当地社会的利益交汇点,塑造利益共同体,加深互信、共同发展、互利共赢,拓宽企业和谐发展空间,共享平安与繁荣。

第六篇 安保硬件投入

规范营地建设

制订境外机构营地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雇用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同时为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确定安全可靠的疏散方案。

应急资源保障

储备急救药品、人员转移和撤离所需的交通工具、手电、地图、指南针、足够至少15日使用的食物和饮用水等应急物资和资金。加大对通讯设备的投入,在各驻外机构和项目营地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为在通信条件较差、环境恶劣地区的驻外机构和项目营地配备海事卫星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人身保险保障

及时为外派员工购买境外安全保险,减少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抗风险能力。

借助第三方资源

充分利用安保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资源,通过参加保险、外包或成为SOS国际救援组织会员等方式,将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交由专业权威机构负责实施和保障,接受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援助。

第七篇 日常管理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认真研究并理性看待当地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体现一定灵活性,确保相关管理手段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失大,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当地人管理当地人。对于高危国家和地区,各境外机构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设立专职公共安全岗位,聘请所在国富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公共安全专员。

加强与使领馆及当地有关部门联系

及时到项目或机构所在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与使领馆建立固定联系渠道,积极配合使领馆“走访”工作,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改进、排除。同时还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军队、警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通报。

做好内部维稳

确保内部稳定是控制和防范突发安全事件的关键环节。企业各驻外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注重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增进团队关系,加强与普通员工的沟通交流,畅通职工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事发之前。

加强员工管理

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引导和督促员工树立良好文明形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雇用员工和谐相处,出现矛盾摩擦冷静处理、理性解决。严格执行高危国家和地区安全规定,员工外出必须经项目领导批准,并由专业安保人员或军警护送,严禁私自外出。建立外派员工紧急联络信息库,包括员工国内亲属的姓名、关系、联系方式等。

妥善处理问题

处理问题时要讲究方式方法,特别是在与当地雇员或民众产生矛盾时,要多借助当地资源,尽量由所在国政府、合作伙 伴或企业雇用的当地保安力量解决,全力避免我人员与当地人直接对立,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种族冲突。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海外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效能审计机制,定期对境外项目和机构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效能进行评估。各驻外机构和项目也要定期自查,查找漏洞、排除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好的经验要加以总结推广。

第八篇 应急处臵

反应迅速

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健全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境外机构一线负责人要不断提高安全敏感性。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向国内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听从指挥

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相关企业要在国内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切忌发生“不听招呼”、各自为战的现象。

组织有序

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企业要充分发挥项目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员工组织工作。尚未成立党组织的境外项目和机构要立即指定各层级负责人,确保员工听从组织领导,避免一盘散沙。必要时,国内总部要迅速派工作组赶赴前方,加强一线组织领导。

自救互救

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企业要充分利用当地人脉资源,帮助企业和使领馆搜集信息,并协助企业自保自救。所在国或地区安全形势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企业在做好自保自救的基础上,还要和附近的其他中资企业一起积极进行互保互救,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家属安抚

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企业要第一时间做好境外员工国内家属的安抚和沟通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不作出过激行为影响事件处理。

媒体应对

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做好对外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要统一对外口径,避免各说各话、擅自透露事件处臵细节,引起媒体炒作,对事件处理造成干扰。必要时可聘请当地专业公关公司协助应对公共舆论。

第三篇:对外合作

对 外 合 作

一、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项目合同

(一)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合同

1、核准依据(1)《关于技术进出口合同实行委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技字[1992]109号文);(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资发第573号文);(3)《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2000]035号文)。

2、核准所需资料

(1)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申请表;

(2)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合同(中文六份、外文二份);(3)合同中方的营业执照和外方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由外经贸部发给的经营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资格证书;(5)合同签约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必须提交法定人授权书。

3、核准程序

(1)申请单位人员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2)主办人员审理合同条款内容;(3)科长审核;

(4)主管局领导核准;

(5)申请单位人员到接办窗口领取核准证书。

4、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技术引进项目合同

1、核准依据:同上

2、核准所需资料

(1)技术引进申请表;

(2)技术引进合同(中文六份、外文二份);

(3)合同中方的营业执照和外方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律师证明;(4)合同签约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须提交法定人授权书;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原批准文件,合营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3、核准程序:同上

4、办结时限:同上

二、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一)核准依据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发第263号令)。

(二)核准所需资料

1、境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境外合资企业合同或协议;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

5、合资伙伴背景及资信资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7、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8、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业绩;

9、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10、项目主办单位上一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1、境外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拟文并送科长审核;

3、主管局领导核准;

4、送市经贸局会签(联署上报);

5、企业到接办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三、本市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办事处

(一)核准依据

《广东省赴港澳及国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合资企业合同书;

3、境外企业章程;

4、境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6、合资伙伴背景及资信材料;

7、我国驻该国使馆商务处对设立企业的意见;

8、外派干部名单及简历。

(三)核准程序

1、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拟文并送科长审核;

3、主管局领导核准;

4、企业到接办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四)办结时限:同上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及增设营业部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

(二)核准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4、董事会决议;

5、企业章程;

6、资信证明;

7、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

11、交易条款。

(三)核准程序:同上

(四)办结时限:同上

五、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二)核准所需资料

1、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4、中外合资企业资信证明;

5、中外投资者出资协议;

6、合资企业负责人简历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7、交易条款。

(三)核准程序:同上

(四)办结时限:同上

六、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一)核准依据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合发第818号令)。

(二)核准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政审批件;

3、劳务人员花名册;

4、劳务人员身份证明;

5、培训送审表;

6、外经贸部立项批件。

(三)核准程序

1、外经企业将所需资料交接办窗口;

2、主办人员拟文并送科长审核;

3、主管局领导核准;

4、企业到接办窗口领取核准文件或上报文件。

(四)办结时限:同上

第四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政策名称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单位,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每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处)要求,企业、单位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6.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通知。7.境外防疫处置费用。

指对企业、单位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医疗设备采购费、防疫药品购买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8.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

指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

1)

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2)

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3)

宣传推介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介会、对接会、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4)

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材料、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

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单位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本市企业、单位或本市企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最终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核定利率的50%。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申请条件

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规定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申请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案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2)

劳务服务平台及承担建设单位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3)

申请资金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人数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4.项目金额标准:

1)

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

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高新技术、优势制造业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投议标承包能带动中国成分输出占60%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企业、单位实施的特种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BOO、BT、TOT)和PPP项目等。

(三)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境外投资的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3.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4.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6.申请特定国家安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7.申请疾病防疫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疾病防治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运营补助的项目,其实际费用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申报规定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五、提交材料

附件1、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附件3-

1、3-

2、3-3企业申报说明、项目明细表、项目情况说明

附件

4、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5、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附件

6、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7-

1、7-

2、7-3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附件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附件

10、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附件

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附件

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13、防疫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14、特定国家安保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1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专项资金审查明细表

第五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六、投资促进有序推进(对外合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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