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劳动)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劳动)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处
地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0号窗口
窗口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4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处
地址:市民中心C区1042、104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咨询电话:1233382105815
邮箱:rczykf@opic.sz.gov.cn
网址:
福田区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科
地址:福田区委大楼17楼1704(北房)
电话:82918537
福田区劳动局调配科
地址: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委院内福田会堂楼南侧)20-24号窗口 电话:82978023
罗湖区人事局调配工资科
地址:文锦中路罗湖管理大厦1209房
电话:25666255
罗湖区劳动局调配工资科
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 号统建楼业务楼3楼
电话:25438382
南山区人事局调配科
地址:南山区桃园路区委大楼A座701号
电话:26662949
南山区劳动局计划调配工资科
地址:南山区深南大道劳动大厦4楼2-4号窗口
电话:26660524
盐田区人事局录用调配科
地址:盐田区沙盐路3018号行政中心7楼716室
电话:25228716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地址:盐田区沙盐路3018号行政中心4楼426房
电话:25228426
宝安区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科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宝安政府大楼3楼307,305房
电话:29996379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力资源管理科
地址: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办公大楼调配窗口
电话:27664440
龙岗区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科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大楼4楼1438房
电话:28909647
龙岗区劳动局劳动力资源管理科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区劳动局1楼服务大厅招调业务窗口 电话:28917217
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地址: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管委会第一办公区
电话:88211317
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社会管理科
地址: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管委会第二办公区四栋101房
电话:88211304
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人事科
地址: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新区管委会大楼
电话:84622082
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劳动管理科
地址: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新区管委会大楼
电话:8462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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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保(回国)工作或定居实施办法。
(八)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做好解困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十三)管理市公务员局。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职责、组织、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08)
(三)政策研究处
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追偿事务;负责处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001)
(四)规划统计处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保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954)
(五)就业促进处
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39)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级机关(含中央、省驻保单位)、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选派援疆、援藏、援坝干部及内返安置工作;负责省、市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3342)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落实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办法;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45号;电话:3030656)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及审核审批;承办全市各等级职业资格审核、评审和推荐。(地址: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29220)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保定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全市各类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负责全市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承办专家休假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管理工作;承办省级以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及专家津贴的发放工作;督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
落实外国专家来保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政策;承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并办理外国专家来保工作许可等事宜;承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市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申报和落实工作;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协调、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市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034)
(十)职称管理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4018)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聘用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344)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及经济性裁员规则;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和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批准市属及县(市、区)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761)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贴补贴、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185)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定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和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初审;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21)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648)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落实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标准;组织拟定全市企、事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电话:2016356)(十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因病)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52)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地址: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6号;电话:2011191)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驻保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调组织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市属单位和驻保中、省直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426)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62534)(二十二)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本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的服务事项;负责受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各环节的办理全程跟踪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处理行政许可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68号;电话:3355051、3355055、3355060)
三、保定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项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贯彻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定市公务员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公务员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4408)
(二)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负责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52176)
(三)考试录用处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及县乡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负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87413)
(四)培训与监督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对口培训;组织实施公务员国(境)外培训;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对保定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3229)
第三篇: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
北区: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邮编:100007
中心区: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什锦花园胡同26号
邮编:100007
南区: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
邮编:100050
网址: http://rbj.bjdch.gov.cn
办公电话:64077128
夜间值班:64045450
传真: 64032914
电子邮件: ldj@bjdch.gov.cn
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电话:1233364043490
接访投诉举报电话:64043490
社保经办业务咨询电话:84038437(一中心原东城)67074642(二中心原崇文)医保事务办理咨询电话:84038472(一中心原东城)67074630(二中心原崇文)职介中心业务咨询电话:84038864(一中心原东城)67152976(二中心原崇文)人才中心业务咨询电话:84135479(一中心原东城)67016804(二中心原崇文)劳服中心业务咨询电话:6712207
1监督投诉:
一、受理:对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由局纪检监察科负责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类的举报投诉局接访中心统一受理,受理电话64043490。
二、受理程序(处理、分流):
1、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对非我局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将信件转至有关部门处理。
2、对属我局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人须列请被检举人的主要错误、证明人,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及其他机关受理的等情况;对申诉类信访,申诉人要列清其申诉理由和要求;由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纪检组领导审批,按规定程序查处。
3、纪检监察科直接处理:(1)属咨询性质的,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答复当事人。(2)属侵犯当事人权益一般性举报投诉的,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处理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的,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
4、分流:(1)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由局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先接下来,再按相关程序转相关部门处理,工作人员应跟踪掌握处理结果并按规定时限答复当事人。(2)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局纪检监察科工作人员应将举报投诉信件转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三、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
1、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方面的批评、建议和询问。
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监督形式
(1)信访谈话;
(2)诫勉谈话;
(3)发信访反映通知书;
(4)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5)向责任领导通报情况。
承办科室:局纪检监察科
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64066742
办公地点: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406房间
第四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代理个人申办接收毕业生和调干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6楼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办公电话:82122361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高新区分部
办公地点: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综合服务楼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 13:30-17:00
办公电话:26712163 26712170
3.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华南城分部
办公地点: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商务中心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 13:00-17:00
办公电话:89630277、89630377、89636300
4.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区分部
办公地址: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40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办公电话:82548047
5.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光明新区人事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41号窗口(光明新区管理委员大楼旁)办公电话:88211310
6.罗湖区人才交流中心
办公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1号罗湖区委统建楼1栋3楼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办公电话:***6
7.福田区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福田区委大院行政服务大厅50号窗口,区委大楼17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办公电话:82978013 82918537
8.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9号联合大厦11楼、1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办公电话:26886928 26886929
9.盐田区东部人力资源市场
办公地址:盐田区深盐路215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办公电话:25358899
10.宝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宝安区宝城四十八区上川一路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办公电话:27788501
11.龙岗区人才交流中心
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劳动就业服务大厦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办公电话:28949141 28949075
12.光明新区党员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塘明路1号新区管委会办公区,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办公电话:88211317
13.坪山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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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依据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国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省已明确按不低于国家 18元标准在目前120元基础上提高。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规定,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要求: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代缴 部分或全额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深府〔2015〕49号文)规定,我市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 已明确:
1、政府在补贴基础上,再按最低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3、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按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是指农村户籍,我市于2003年已实现城镇化。所以,我市无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目前,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也不多,且多为户籍随迁老人。截至2018年5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810人,其中,已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人员6610人,缴费人员1200人(其中,低保对象3人),每年新增待遇领取人约为300人。鉴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多,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占比较少。故建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 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根据(深府〔2015〕49号)文,市政府已授权人力资源保障局和财政委可根据广东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后续政策,制定丧葬补助费、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标准等细节内容的具体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二、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按此次国家调整后每人每月 88元标准的50%计,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4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广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3年进行了调整,2016年由100元提高至110元,2017年提高至120元,今年拟按不低于国家18元的标准提高。我市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已达到并超过广东省标准。为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近年来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建议我市此次提高40元/60元。据悉,目前,广州标准为202元,东莞标准为350元,均计划在此基础上按不低于国家和省18元标准调整;珠海已经在380元基础上提高20元,调整至400元(其中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珠海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即240元发放)。
(二)将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 根据国家社保扶贫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约为调整后的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为标准计420×12)。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 关于丧葬补助费,国家无明确规定。省于2015年颁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地区已建立该待遇制度,如广州为3000元,珠海为4560元,东莞为6810元。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三、其他
经测算,因调整基础养老金,市区财政需增支382.12万元。建议追加2018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382.12万元,由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准备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