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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2-107623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3 18:01: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

甲方:________社区

乙方:_____路_号院___号楼___单元___号户主:_______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并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规定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办事程序。

2、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条件的人员申办《一孩生育证》或《二孩生育证》,因故不能按时申办的要负责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指导和帮助已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每年3月、9月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检查。

4、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咨询,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当乙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关规定时,甲方负责向乙方做说服、教育工作,有权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乙方违约、违规事实,并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对乙方做出处理。

(二)乙方

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2、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做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十五日内向社区进行申报。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的乙方要及时到甲方办理生育证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乙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3、育龄人员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政策内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向社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5、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有关

合同,每三个月向社区提供一次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及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对外租赁房屋时,需与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当租赁者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时,要及时向社区汇报。

8、不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乙方迁移、调转出甲方的管理地后,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有甲、乙双方签订,办事处监督。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乙方户主(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细则

太平街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应该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社区必须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主任担任,聘用一至二名专职人员具体管理。还需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协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要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学会作用,落实联系户制度,发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综治、民政、共青团、关协、计协、老干、妇联等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社区育龄群众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提高育龄妇女地位结合起来。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应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好“三为主”和“三结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居民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并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实行民政决策公开办事制度。社区内的计划生育大事、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活动均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会研究决定。驻委单位计生共驻共建。实行计划生育各类政策、办证程序、七不准、生育证发放及生育情况、服务热线、科普知识、打击“两非”、中央《决定》、村居民自治评议结果等公开,每半年向居民代表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九条:社区实行计划生育信息分类管理。将居住在社区内的育龄人员和社区管理育龄人员的情况按户录入计算机信息库,通过网络分类交流信息,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条: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户在人在”户口在本社区且人也居住在本社区;“户在人不在”户口在本社区,未居住在本社区且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或外出从业的;“人在户不在”户口不在本社区,因婚嫁或购房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在户不在”户口不在本社区但属长沙市五区内的非农户口,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入本社区居住或从业15天以上的流动人口育龄人员。

第十一条:社区内纯居民和半边户夫妻,新婚待孕对象和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可以享受免费优生检测和出生缺陷干预,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应在产前登陆“天心区计生局网站”或到天心区计生局人口学校接受优生优育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到天心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保健检查,届时带好相关证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须经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1

第十二条: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一站式”管理的模式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到位率,同时还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便民及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凡是我社区人员到外地务工、经商,必须到居

委会登记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并每年按规定寄回二次有效孕检证明。

第十四条:社区实行计生优质服务承诺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居民评议。评议满

意率达85%以上发给计生专干浮动工资全额;满意在85%---50%之发浮动工资的半额;满意率在50%以下、在社区内有计划外出生及计外怀孕八个月不知情及在省市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辞退。

第十五条:社区计生专干向社区育龄群众提供办证咨询、避孕节育措施咨询、孕期及产

后随访并依法办理各种计生证件。

第十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并提供5种以上的避

孕方法,定期随访,同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免费服务。育龄夫妻主动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指导。因避孕措施失效导致怀孕者,必须自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

社区计卫合作单位天心区人民医院,为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服务室,配备相关设施,拓展服务空间,常年为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定期开展青少年性教育和青春期咨询、计生手术(产后、术后、妇科病治疗、早产期、哺乳期、更年期)随访服务,并为居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社区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社区将重点宣传“放弃再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低保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农村二女户”五项奖扶政策,并及时准确地搞好申报工作。

依托社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对独生子女给予入托、入园、入学优先或优惠;依托社区服

务中心就业指导站优先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提供就业信息岗位;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育龄家庭提供免费体检和跟踪保健服务。

第三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纯居民户,从领证之月起到子

女年满十四周岁,每年按《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的,停止一切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全部退回。

凡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群众,所在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和产假,并在婚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补助都要全额发放。

第十九条: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怀孕的,社区居委会将责令终止妊娠,终止妊娠费用个人负责;追逃回来的还须承担正常差旅开支。

第二十条: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遗弃、买卖残害

婴幼儿,或者自报婴幼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小孩的,必须有民政部门的正规收养证明,不得违反《收

养法》收养小孩。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群众应大力配合、支持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社区计划生

育工作委员会提供有效计生信息,提供的计生信息真实有效的,社区给予5---2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社区居民房屋出租户或用人单位,必须查验其居住或从业的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社区反馈信息,督促其到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室交验婚育证明。凡出租(借)给无《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居住或从业的,将责令其退租或退聘。

第二十四条: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根据《条例》处理,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内的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和驻社区单位的居民。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将征求居民群众的意见,并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坡子街街道办事处太平街社区

第三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_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社区计生协会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管理办法》,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组织和引导会员参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等工作,在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居民自治以及帮扶群众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协会“三个自我”和协会的组织作用以及会员的带头作用,进一步促进了计生协会工作的深入发展,现将工作作如下总结。

换届以来,社区计生协会继续着重抓好组织整顿提高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计生协会各项制度,完善各项工作,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认真检查和了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开展服务活动,增强协会凝聚力。

1、认真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会员开展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活动,设立咨询服务点1个,出版板报2期,宣传活动6次,印发宣传资料1千余份,举办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就业知识培训讲座6期。

2、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学习文件、参观、研讨,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觉进行“三改变三树立”,即改变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旧观念,树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观念、改变单纯依赖行政管理的旧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功能,树立综合治理的新观念;改变群众是计生工作“受控对象”的旧观念,树立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观念。

3、继续深入开展计生“三结合”活动,充分发挥计生联系户的作用,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第五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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