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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1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2-70156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20:0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1

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用于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和支持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其中30%以内可以用于招录法官,剩余的专项编制全部专编专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从此,聘任制书记员这个特色职业正式从纸上出现在全国各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2005年,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招录了我省首批聘任制书记员,共计404名,转眼6年过去了,在这6年中,聘任制书记员们经历了由新进单位的新鲜、热情、积极上进到中间的迷茫、再到当前的无奈和尴尬的过程,无可预知的的未来和前途,一直困扰着聘任制书记员们。《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得转为法官,该《办法》的实施,彻底结束了我国通行多年的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历史。办法实施伊始,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叫好声不断,随着时间的推进,现在的网络媒体却是一篇口诛笔伐声,前后差距着实令人感叹,实践也证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是法院改革的败笔,是彻底失败的。

一、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弊端

一直以来,法院的法官都是从书记员的岗位上晋升上去的,在没有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前,在没有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在没有一系列选任制度的条件下,这样的做法确实是导致了大量的书记员无

论优劣都转为了法官,造成了法官队伍的严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法院工作人浮于事,被人诟病,然而在国家实施了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实施了《法官法》以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拨,这样对于那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就算是设置了一道关卡,解决了过去一窝蜂转法官的难题。当前实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招录的书记员实施聘任制,并不得转任为法官。在笔者看来,这一制度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毋庸置疑,在人民法院工作,作一名法官是非常荣耀的,然而聘任制书记员们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因为《办法》和招录的原因而无法任职审判员,这对于有志于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于有能力施展审判才华却没有施展才华的人是很残酷的。这些人通过司考后在法院没有机会,当然会试着朝出走,或当律师,或考入其他部门,或人在法院但却已经缺乏了工作的热忱,没有了积极性,没有了荣誉感,不利于法院人才队伍的稳定。

二是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度浪费。

现在一方面是西部地区的法院法官断档十分严重,高素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而另一方面却是各法院用几年时间培养出来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不能为己所用,不能给予任命为法官,而任用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老人和新人之间缺少合适的时间衔接,实际上也是实践经验的断档,要知道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对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法官的需求是远远大于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他们只

认同谁能更好的解决事情,而客观情况下,一个新进大学生从到单位开始到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时间上一般是3-4年,经验已经成熟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不能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优势,实在是彻底的浪费。

三是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现代化建设。

即将施行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对法院法官的员额设置、等级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和变化,这势必将引起一场新的变革,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且在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而稍微有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这副科级职级的解决将使何等的不可能实现,拿汉滨区法院为例,很多50多岁的老法官都还是科员职级,给聘任制书记员解决副科级这只能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在经济待遇方面,法官有法官津贴,法警有法警津贴,工勤人员走技术职称拿技术工资,可偏偏唯独书记员无任何津贴,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后,法官和书记员的经济待遇将拉开更大的差距,而作为法院工作中最辛苦的聘任制书记员将彻底成为鸡肋职业。新形式下,建设现代化的法官队伍从何处现代化?

四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后就彻底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2005年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

规模大、涉及人员广、影响面大。但是以后全国各级法院却以法官助理、法院工作人员、科员等名义招录工作人员,他们进院以后,在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以前,实际上就是书记员,干的就是书记员的工作,各地法院变通招录方式拒绝再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对最高院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的规避,这直接导致2005年进入法院的书记员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成为《办法》的试验品和牺牲品,同时还限制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或法官助理无疑是更加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这里就谈不起。

二、应当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

首先,西部法院面临严重的人才断层问题已经多年了,而对于法院内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我们却不能及时的予以任命,反而要守着金疙瘩,过着穷日子,《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官法》其效力当然高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因此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任命为法官,这即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当前法院法官断层的实际情况。

其次,从法院工作的要求和规律来看,有书记员工作经历的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我们知道审判工作是一项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跟随法

官工作和学习,在实践工作中能够逐渐学习、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和能力,能够学到足够多的风俗习惯,掌握大量的平民信息,这对于日后的审判工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纵观当前一些优秀的法官,他们无一列外的都有着时间不短的书记员工作经历,因此,有着良好司法实践的书记员,经过一定时期的锻炼和积累,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是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工作的。

再者,让符合担任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有助于法院队伍的长久建设,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实施以后,法院的法官数额实施员额化,法官等级也实施比例化,这就有利于提高法官队伍内部的竞争力,真正有能力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法官,真正的优秀法官才能逐渐晋升等级,这样的规定真正达到了能者上、平着滞、弱者汰的目的,这对于那些能力不够强、不能够驾驭庭审的人员来说,担任法官将变得艰难,因此,如果将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制度打破,将法院现有编制内的所有干部都纳入统一的竞争圈内,那么将是一种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新局面,众多人才竞争、百花齐放,非常有利于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产生真正的鲶鱼效应,这对促进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将产生长远有益影响,百利而无一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打破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禁锢,让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官,给他们一个平等的平台,爱惜、保护法院的后备人才,让他们尽情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施展才华!

第二篇: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官书记员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杨芳霞: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杨芳霞: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萌萌与被告刘洪,王天逸,李小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子涵)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玉莲)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杨芳霞: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申请郭玉莲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郭玉莲,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被告人刘洪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天津市大港区大江公司货运司机。20103月15当天为刘洪倒休日,刘洪驾驶公司车牌号为津H 567687货车一辆为朋友李小白运货从大港区板桥总厂到中塘邮局,当天中午11时50分,原告罗萌萌与同事李梅在迎宾街与胜利街的交口处在红灯快要结束的时候横穿马路,由于被告刘洪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面走路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罗萌萌,造成罗萌萌右脚踝受伤,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津)公(法临)鉴字[2013]68号,鉴定原告罗萌萌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另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大货车(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洪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罗萌萌承担20%的责任。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马菲悦:

尹乃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刘洪:王:李:保险: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杨芳霞: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公司: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王天逸系大港区大江公司董事长,在与被告人刘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倒休日期间司机对火车的使用属于借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白,系被告刘洪朋友,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王天逸,李小白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赔尝诉求。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大港区永民医院出具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原告出具的证据,承认原告关于医药费,误工费,后期检查治疗费的诉求。其他费用调整如下: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每天)300元,护理费按一个月计算1200元,交通费80元。因本案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主治医生证明,并无后遗症影响,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恒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金额。另根据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由天津市恒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洪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2.诉讼费用783.5元由被告刘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子涵,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0日

第四篇: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情况反映

关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2005年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我省第一批、也是最后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一。从进入法院到工作至今,碰到了很多身份上的难题和困惑,本人工作兢兢业业,每年考核均被评为优秀,除了认真履行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外,同时兼党、团内职务,多次受到过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表彰,也于2007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可是却因为书记员管理办法的限制而不能任命法官,也不能晋升行政职务,遭遇了“干得再好也没有前途”的尴尬境地,让人心寒不已。2011年初,新疆、重庆等省市已经开始为聘任制书记员办理转任法官手续,在此,我将书记员聘任制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个汇总,恳请上级领导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前进无门的问题,让我们得以卸下思想包袱,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为法院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允许书记员晋升法官和行政职务的制度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加剧了西部地区一线法官的短缺和基层法院人才的流失,总体上弊大于利。同样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的问题概括起来:一是没有晋升空间,再优秀也只能做书记员,完全丧失

1激励机制。

二是不稳定,聘任期满后,青春耗尽,是否一切又得从头再来,那时年老体衰,生活状况可想而知,就像注定要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是很多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早已经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业务熟练、通过司法考试但却没有正常走向法官的途径。

四是目前西部地区聘任制书记员承担了案件的大量工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在法律业务中协助人员短缺的老法官在案件的调解及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却不能得到其他书记员一样的晋升,心理落差大,导致队伍不稳。五是在我国西部法官紧缺,很多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很多法庭都是一个审判员,还快退休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具备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法律知识,却不能进入审判队伍,造成人才浪费,即外界所称的“抱着金砖哭穷”。目前我院法官平均年龄已接近50岁,且一线法官稀缺,只能采取组建“审判组”的方式来解决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的问题,法官的“续接”问题形势不容乐观。

六是大部分法院事实上早就在规避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因为最高法院要求2003年以后,各级人民法院招录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于是大部分地区变相通过招录 “法院工

作人员”、“科员”、“法律优秀人才”等名目在招录书记员,这些人通过司法考试则可以任命为法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法院系统内的办公室人员、会计、出纳、计算机管理员、甚至法警等从未接触过案件处理的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都可以任命为法官,唯独与案件接触最多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为法官,造成了现实中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不公,也造成了新任法官审判实践的脱节。

七是法院系统知识老化的老法官将退居二线,新招录的非聘任制书记员要么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要么通过考试,但因为办案时间短,经验欠缺,不能快速适应办案需要。八是很多有能力、有抱负,法律专业知识精湛、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因为国家一直没有向社会招录法官,现在已经超过了再次报考法官或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只能继续做书记员,导致思想落差大,情绪不稳,工作效率不高。而且改革的后果让被改革者来买单,实属不公。

九是身份不确定,很多地方连组织人事部门都不知道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还是合同工,书记员管理办法中关于聘任制书记员职级晋升的规定几乎只是一句空话,前途存在太多不稳定因素,很多人对今后的生活忧心忡忡。

十是对于能否任命为法官的问题没有区别对待,不分高级与基层法院、不分东部发达与西部贫困地区,采取“一刀切”,导致西部贫困地区法官几乎“断了香火”。

自试行书记员聘任制度以来,贫困地区法院尤其是一线法院的抱怨声多过叫好声,大部分地区已在规避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因此书记员管理办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外,书记员晋升受限,使书记员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没有了激情和动力,工作就不可能做到出色,而且法院内部同时存在着录用制书记员与聘任制书记员,同样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身份待遇却截然不同,这样“同工不同价”的反差导致了法院内部人心涣散,影响团结。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解决聘任制书记员晋升无门的尴尬现状,给聘任制书记员一条路走。

此致

敬礼

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XXX

2011年1月14日

第五篇: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审判工作至关重要。下面以XX市XX区人民法院为视角,阐述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

本情况(略)

二、面临问题

1、条件受限。现在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书记员的条件一般为年龄18—25周岁、文字录入100字/分钟以上、法律本科。法律专业毕业后,毕业生们普遍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而极少有人愿意把书记员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追求。法院书记员开庭记录以听打为主,要达到100字/分钟以上的录入速度需要经过长时间系统的训练,而非一朝一夕的事。25周岁以下,就是说22、23岁法律本科毕业后,系统训练文字录入并要在2—3年内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筛查下来,符合条件的少之又少。

2、年龄受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工作难以胜任。一般来说,人的反应速度和手指灵活性在30—40岁前都较高,一旦书记员年龄超过40岁以后,这些能力都在逐渐下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无法完成庭审记录,对审判工作有较大的影响。那么,当一个书记员超过40岁不再从事书记员工作后,怎样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3、职级受限。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编委又未给予相应编制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

4、流动受限。过去有很多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是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现在虽然允许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转任法官,但须经省法院组织考试有一定比例转任,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5、身份受限。聘任制书记员,是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冠有“聘任制”有点不适合,容易产生后顾之忧,招录困难。现在有很多法院招录书记员都以法官助理等的名义同时附加打字数量等条件招录。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书记员不应确定为终身制。从实际看,书记员适合年龄应在40岁以下。超过这个年龄应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由此说,书记员应在本岗位工作至少10年,满10年的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转入法官序列,这样既可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2、“聘任制书记员”应更名为“书记员”。这样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体现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一个建制序列不应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给人的感觉是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可以解聘,会给书记员造成心理压力。应叫“书记员”,公务员的一部分。

3、实行单独序列。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4、畅通选任渠道。对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训练和积累,掌握一定的审判技能,可以任命为法官。另外可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法官断层等问题。因此,应当畅通选拔渠道,合理选用人才,推行聘任制书记员可以任法官的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经省高院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5、加强书记员培养与管理。书记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主要是法院的培养以及书记员任职后庭审经验的不断积累过程,一名合格的、业务能力强的书记员需要几年时间才能锻炼出来,这就要求法院首先要培养书记员的长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意识,留住书记员,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书记员队伍不稳定,将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其次就是通过各种奖励机制,加强对书记员的管理与激励,消除书记员的消极情绪与后顾之忧,使书记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否则法院极容易出现“招录——培养——不满现状辞职——再招录”的恶性循环之中。

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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