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某物业的租赁车位协议
某停车位租赁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车位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车位租赁中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车辆基本资料(见附件)
二、车位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地下车库车位。
三、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租赁地下车位__1___个,需支付地面车辆占道费每个车位人民
币元/月(大写:元),甲方有权每年对停车位价格进行调整。价格
调整后乙方若需办理停车手续,乙方在续费时需按新价格支付。
(二)、支付方式:半年缴纳一次,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停放车辆的基本资料。
2、甲方待乙方缴纳车位租赁费后,给乙方发放停车出入卡。
3、甲方租赁的责任是负责确保乙方有停车位。
4、甲方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是通过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进出入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员巡视制度,最大可能地创造一个车
位使用人车辆使用的安全环境,但甲方并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的义务。因车辆
发生被盗、各种情况的损坏,所产生的经济赔偿应由责任方承担或向通过保险公
司理赔, 因安全保障附属义务产生的纠纷,按照本合同的附件《停车场管理规定》
执行。
5、逾期一个月未缴费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缴清欠费;因甲方无法取
得与乙方联系的,未能通知的责任不属甲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有效期内享有停车位使用权。
2、乙方使用租赁车位,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合同附件《停车场管理规定》
规定与约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出入场由持卡人凭停车出入卡放行或泊车。
3、乙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在非停车场地停车。
4、如乙方的车辆及基本资料发生变动,应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5、乙方发现持有的停车场出入卡丢失、损坏后,应当及时到管理处报失、重新申办或换卡。乙方重新申办或更换停车场出入卡。
6、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基本险及车辆被盗附加险。
7、乙方租赁车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规执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 表 人:代 表 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某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下停车场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
2、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出示停车卡后,方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车。
3、车主所租车位不是固定车位,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经许可后,方可停放。
4、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防止车内物品丢失,车辆及车内物品发生被盗或损坏,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由责任方承担或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5、车主停车卡一旦遗失,应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因丢失停车卡产生车辆丢失、被盗责任,物业管理处不承担责任。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为业户车辆来往或临时停车提供方便,采取计时收费和使用月卡停车的办法。
2、地面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徐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3、长期使用地面车位的业户可办理包月停车卡,收费标准参照徐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固定车位,每半年为一个交费周期,先交费后使用。
4、停放在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关好、锁好车门(窗),防止车内物品丢失。车辆及车内物品发生被盗或损坏,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由责任方承担或向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凡无车位月租卡的车辆,一律不得在月租车位泊车。
2、在停车场内有月租车位的车辆,必须驾驶员持有管理处发放的月租卡,并凭卡出入停车场。
3、进入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内。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5、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6、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自觉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保持车位清洁卫生。
四、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约定
(一)车管员:
1、车管员按车辆出入登记规定执行。
2、车管员发现可疑情况及时盘查,核对情况;问题不能澄清的,应作交接班交待或及时报告当班班长进行处理。
3、车管员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4、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二)秩序维护员:
1、秩序维护员按时值班,定时巡视。
2、对发现的正在发生的抢劫、盗窃、砸毁行为,要加以制止并帮助受害人。
3、接到受害人的报告后,应及时赶至现场;查清情况后,采取报案或报告管理处领导。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
管理处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维护。
(四)安全事故责任
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损坏或人员死亡、伤害责任的,根据违约或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相应的责任:
1、上述事故发生时,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约、违章行为,而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管理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事故发生前,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约、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仅有不确定的联系或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管理处及工作人员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3、因安全设施的故障、保修、更换,无法提供事故发生的可视证据;或者虽然能够提供但画面不清晰的,表明工作存在不足之处;但此不足之处不认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
4、管理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不妥当行为、违反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如平日上班有脱岗现象,磕睡、询查不严等情况的,业主反映后,管理处应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处分;但管理处不因以上情况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
5、其他:除公司同意外,其它人无权查阅相关记录或资料。如发生车辆丢失等紧急情况,管理处领导须在第一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同时收集其他证据,并尽快报告公司安全部或公司主管领导。
6、本停车场管理规定适用所有在某地面及地下车库停车的车辆及车主、车辆使用人。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年月日20年月日
第二篇:物业车位租赁
法律快车案例分析:
赵某和李某系夫妻,202_年6月6日两人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9800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了某经济适用房住宅区1号人防地下车库98号车位,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与住宅使用权同期。后赵某夫妻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合同无效部分对应的转让费70000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看到这里就好了,后面是参考法律文献及律师(笔者的推论依据)。总之结果是判退款了。各位卡友,你们的也是这样的吧?咱一起退?当时交的时候感觉就没谱了。。
对以上案例进行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必须从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着手。
一、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买卖抑或租赁
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其名目为何,要想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某一法律制度的调整,必须先确定其法律性质。纵观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涉及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并单独让渡的制度只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物权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制度
;第二类是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制度、借用合同制度。
本案中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制度无关,也明显区别于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因为有偿的性质而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只能是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规定,租赁合同有二个特点: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将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另一方;
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一方为使用该财产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1号地下车库98 号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为使用该车位向被告支付98000元,使用期限与住宅使用期限同期。可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符合租赁合同特征及法律要求。
有人认为,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系有效的买卖合同。但笔者认为,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本质上不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故不转移所有权而只转移使用权的行为绝不能说是买卖行为。
因此,本案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专门性规定。无论该合同是否有效,也无论该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都不应影响该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抑或整体无效
(一)从内容角度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按照前面的分析,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一个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关于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约定前20年可以认定有效,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至于超过20年的无效部分究竟是多少年,要看双方约定的车位使用权总年限。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年限与住宅使用权年限同期。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本案所涉住宅使用权年限的问题。
对住宅使用权年限的理解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住宅使用权年限即指住宅本身的使用年限,该期限在理论上是无穷尽的,只要住宅不灭失,权利人对住宅的使用权就永久性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住宅使用权年限是指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是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开发商因划拨而受让之后再转让给业主。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地方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在实践中,该年限一般为50年和70年两种。所以,因划拨而受让之后再转让给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以认定为是50年或70年,因此,本案所涉住宅使用年限可以认定为50年或70年。
可见,无论从哪一种观点出发,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至于超过部分为多少年,根据前面的分析,主张无效一方至少有权主张30年部分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①,开发商应返还业主至少后30年所对应的使用权转让费。
(二)从主体角度认定合同效力
目前,诸多理论观点认为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根据“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上述观点已为判例所支持。202_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②
同时,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文章所涉案例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设施的一部分,属于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上述“无偿提供给整个小区的住户使用”的规定,开发商当然不能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这就说明该案被告无权将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告
因而,从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或归业主无偿使用的角度理解,被告无权出售出租地下车位,原、被告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属于无权主体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只要原告不予认可,即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被告应返还全部转让费,并赔偿因其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从合同内容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部分无效,从主体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整体无效。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整体无效
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出租车位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万科城市花园
邮编:101300
电话:(010)80492299
甲方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万科星园座即(号楼)室
房屋(下称该房屋)的业主,甲乙双方就甲方欲将其所购置的车位委托乙方代理出租一事,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订立本协议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等资料:
1、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以证明车位为甲方所购买);
2、业主身份证件。
如果甲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尚须提供由甲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该车位为两人或多人共有,还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意见书。
二、甲方填写《星园委托车位出租情况登记表》。
三、乙方于本委托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为甲方建立出租车位档案,按甲方要求联系承租人并协助租赁洽商。
四、乙方代理出租成功,即甲方与承租人就该租赁车位事宜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1、劳务费的数额:出租1至6个月收取半月租金人民币250元;出租半年以上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人民币500元。
2、在车位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从其车位租赁费中扣除应收甲方劳务费。
五、甲方委托出租车位及出租时间:
1、甲方委托出租车位号
2、委托出租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租赁车位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照片,以便乙方对承租人进行管理、服务。甲方应对承租人证件、照片的真实性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七、方代理甲方与承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在车位租赁期间该车位的车位管理费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八、甲方如因特殊情况决定不在出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未通知引发纠分后查甲方自付。
九、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车位租赁的管理规定,拟出租的车位如需办理《车位出租许可证》,乙方可为甲方代办,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十、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代理出租车位服务纯属中介行为。乙方只负责促成甲方与承租人就该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协议,不负责审查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所有因履行租赁车位合同发生的问题,由甲方与承租人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不对委托期限做任何承诺。
十、乙方不保证一定能为甲方找到承租人,促成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租赁车位合同。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万科星园
第三篇:车位租赁协议
凤凰花园车位租赁协议
甲方(代租方): 湖北中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房号姓名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位号码车牌号码
车位号码:_______ 号,用于停放车型:_小轿车_,车名车牌号码:,车身颜色:___________。
第二条承租期限及车位使用费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使用费: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车位使用费支付方式
签订本协议时一次付清。
第四条甲方责任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专用停车位,同时要负责停车位的车位地面损坏维修工作、日常杂草清割工作、垃圾清扫工作,停车秩序维护工作,进出道闸维修保养,车辆登记,证卡制作等工作。
第五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正确合理地使用停车位,不得将停车车位转租或借给他人。另外,乙方承租停车位只用于停放机动车辆,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凤凰花园停车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班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六条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到服务中心办理租赁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1)我们将请其把车停在生鲜市场门前,(2)如要进入小区停放车辆,我们将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甲方免责
甲方收取的车位使用费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及保险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财物,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将建立健全停车位的管理规定;甲方对车位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乙方车辆牌照等手续不齐全,未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其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停车位的,如由于乙方车辆原因引起其他车辆的损失,同时给住宅小区其他业主、使用人、公共设施设备、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准违反协议规定;如一方违反规定,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后附:《凤凰花园停车管理规定》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北中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电话:5158028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四篇:车位租赁协议
车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租赁地下停车位事宜,本着相互平等、信任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车位:
租赁车位为**路**号院**号车库地下车位,车位号:********
第二条:租期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
1.租金合计4300元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含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车位管理费。
2.租金应在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四条:租期内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或协助乙方获得保证车位使用的物品,如通行卡、地锁钥匙等,并有权向乙方收取不高于100元人民币作为押金并提供收条。
2.甲方不得将车位租与他人。
3.甲方不得将车位转让或出售给他人。
4.租期满后甲方若不再继续出租该车位,应至少提前两周告知乙方。
第五条:租期内乙方义务
1.乙方只能将上述车位用于停泊小型汽车,不得对车位进行任何破坏或改造。
2.由于乙方原因在地下车库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财产在地下车库内发生损失,除非该损失由甲方直接造成,否则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在索取赔偿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租期满后乙方向甲方归还保证车位正常使用的物品,如通行卡、地锁钥匙等,甲方应根据押金收条向乙方退还收取的押金。
5.租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出租该车位,在同等租金价格的前提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但应至少提前两周告知甲方是否续租。
第六条:罚则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须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租金,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缴纳全部租金,并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其他约定
1.租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通知对方,得到双方同意后方能更改或解除本协议,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视为违约。
2.租期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租金由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折算,扣除该金额后返还余额给乙方。
3.租内,任意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均有义务告知对方。
第八条: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车位租赁协议
个人车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位于
小区
号车位1个出租给乙方作为车辆
(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
元整/年,大写:
。乙方留存本合同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五、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不得改造该机械车位;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将该机械车位恢复至原状。
六、乙方停放车辆仅限停泊轿车类小型车辆专用,如乙方车辆超过车位规定的长、宽、高、载重导致无法停放或损坏车位或其他车位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承诺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租约期间,乙方负责对进出车库门禁卡的保管,门禁卡保管疏忽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