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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乞讨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2-94512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2 23:33: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儿童乞讨

对救助对象开展了“心理救助”,以“从心理上关爱鼓励、从思想上帮助教育”为理念 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职业乞丐,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使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时有法可依。在国家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地方上也可以对乞丐问题进行调查,随后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交人大审议通过后实行。通过法律对乞讨行为、地点进行规范认为政府、社会都不能允许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儿童乞讨,这是乞讨中的„违法‟现象,我们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有9年义务教育规定。儿童在学龄时流落街头乞讨,这就是监护人违法了!”

制定救助细则是出路

“现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遵循自愿接受救助的原则,如果救助对象不自愿,我们一点办法都没有。”南昌市社会救助站的胡站长称,救助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目前参照执行的是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五部门于202_年联合下发的文件。

由于文件比较笼统,加之南昌市也未出台实施细则,所以自然导致了在收容救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时,各部门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胡站长称,要杜绝此现象,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协调组织机构,出台社会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此外,经费短缺也是未能更好安置救助者的一个原因。救助站一名工作人员称,很多救助对象被送到救助站之后,就是因为经费问题未能得到全面妥善的援助,并且一旦接手,实际上又会出现很多问题致使无法脱身,因此很多部门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政府应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尽快划定禁讨区。”一名长期关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人士表示,南昌市应尽快出台社会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在重点景区、主要街道等设立禁讨区,这样才能杜绝省会城市处处能见乞讨族的尴尬现象。

第二篇: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现状及社会工作介入

流浪乞讨儿童谁来解救?

摘要:当我们走在繁华都市的街头,总会看到那些被埋没在来往人群中却艰难的生存着的人,有老人、孩子、青年人。乞讨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及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公共管理问题.本文将对

关键词:乞讨儿童;微博解救;福利政策;

引言

解救乞讨儿童,是近期微博上最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202_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的母亲给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发了一封求救信,希望通过网络找到自己的孩子。于建嵘随后通过微博向网友求助。在接到更多的寻人信息之后,于建嵘教授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号召网友们随时留意身边的乞讨儿童,帮助他们和亲人团聚。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不仅在热心人群中反响强烈,还受到了名人微博和公安微博的推荐与回应。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这类特殊的群体一直被当作污染城市环境的垃圾,但是他们背后所隐藏的却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他们的产生及大量涌入城市必将会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对这一群体进行现象分析、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寻找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乞讨儿童的现状分析

丐是社会的私处,我们天天羞于示人,却又天天感觉存在;丐又是极端传说,丐到洪七公的境界,皇帝都不做,丐到残疾童丐的境地,则暗无天日,江河无语。

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其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

(一)流浪乞讨儿童的乞讨方式

1.沿街流动行乞,这种方式较为普遍,或行走在商业区,或在过街天桥,或在地下通道。

2.示残型乞讨,主要是展示残疾或畸形的肢体,以获取路人的同情。

3.卖艺型乞讨,主要采用吹拉弹唱、表演杂技等方式进行乞讨。

4.以贫病等虚假理由欺骗行乞,以天灾人祸,本人落难,家人生病,无钱就医等理由进行乞讨。

5.纠缠尾随等强讨恶要,采用抱住行人大腿,强拉硬拽的方式,这类儿童一般受人暗中教唆。

(二)、流浪乞讨儿童的特点分析

1.被操控性及团体化乞讨现象突出

操控行为主体往往是成年人,包括其亲人、老乡、陌生人等,通常以幕后操控或者带领乞讨为主要形式来组织、控制流浪儿童的乞讨。操控主体与流浪儿童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亲人为主,带领或近距离控制流浪儿童以示弱方式为主要手段进行乞讨。第二种主体与这些儿童大多无直接的血缘关系,以收养、领养、租、捡、买、诱骗等方式获得婴儿、病童、残疾儿童等,并以其为工具进行乞讨。乞讨所得基本为操控者所占有。第三种,成人通过哄骗、威逼利诱等方式控制流浪儿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把他们组织起来,经过培训,操纵行乞从中获利。例如大街上的一些卖花童,操控卖花童的有些是亲人,但大多是老乡或陌生人,他们组织卖花童以抱脚、纠缠情侣、下跪乞求等方式强卖获得高利,并用体罚、挨饿

等形式虐待未达到收入要求的卖花童。

2.职业化、半职业化倾向明显

由于流浪儿童乞讨者的被操控性,通过成人有计划的组织、培训、监控等手段强化了流浪儿童乞讨行为的职业化或半职业化走向。

3.低龄化与低学历状况严重

有调查显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乞讨人员占了调查对象的八成多,反映未成年乞讨者低龄化现象较为突出。这些乞讨儿童大部分都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一般处于小学文化程度,有的儿童并没有接受过教育。

4.乞讨收益与个人受益极度失衡

儿童乞讨者一般每天都能乞讨到几十元,尤其是卖花童,他们每晚到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夜市卖花,一般都有几十元至一百元收入。尽管有较高的乞讨收入,但未成年乞讨者所得一般都要交由控制他们的成年人掌管并占有,他们仅得能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而不是现金。

(三)、乞讨儿童未被满足的需求

乞讨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很多方面的基本需求根本得不到满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而乞讨儿童的最低级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满足,更不要说更高等级的需求。乞讨儿童的未被满足的需求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基本需求,指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

然后是情感和归属的需求。乞讨儿童大多缺少爱和关怀,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价值观和认知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一些孩子在流浪过程中沾染了很多不良的习惯。

其次是受教育的需求,这是指在文化知识、人格品性、社会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需求。乞讨儿童并不能和一般儿童一样,幸福地依偎在爸妈的怀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了,所以,更多的孩子表现出人格、品性方面的缺陷,如低自尊、爱说谎、打架、骂人、孤僻、偷摸、自由散漫、对他人和社会缺乏信任等

最后是回归与发展的需求,有的儿童成为乞讨儿童是因为被拐骗离开家庭,所以,面对这样的群体,把他们从背后操作的人手中解救出来,让他们回归到自己的家庭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他们各方面的需求未被满足,在未来发展上与一般儿童有很大程度的差距,他们的未来发展问题也毅然非常重要。

二、儿童乞讨的原因分析

在基本了解儿童乞讨的现状,特点之后,我们大致可以将儿童乞讨现象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

每一个人都首先是家庭的一部分,都来自于特定的家庭,同时也归属特定的家庭。家庭在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些不良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危机,再由于得不到良好的救助,最终离家出走。再由于温饱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他们便不得不走上乞讨之路。

家庭因素导致的外出乞讨主要有自愿乞讨和被迫乞讨。儿童自愿选择乞讨的道路多由于逃避家庭暴力等不和谐的家庭氛围。脱离家庭虽然是他们远离暴力的径直途径,然而一旦脱离家庭,就断绝了家庭给予他们的生活上的支持,乞讨便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手段。造成儿童被迫乞讨的家庭因素主要有家庭解体和父母的遗弃。父母的分离或死亡是原有的家庭解体,孩子处于孤立的地位,孩子对家庭的依附性也减少了,被迫流浪街头,乞讨为生。

(二)社会因素

1.经济贫困

物质生活条件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依附的经济基础。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物质未能达到极大丰富,全民未能实现共同富裕,有的贫困家庭人员包括儿童寻找生活的出路,乞讨无疑是一种便捷的途径。

《新民周刊》经多年的调查显示乞讨儿童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2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有了一个新的进展,8名在三亚市第一市场行乞的河南籍儿童被警方发现后带至三亚市救助管理处,经调查,其中7名孩子均因贫困由父母或亲戚带至三亚卖艺行乞。

2.保障性原因

(1)对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乞讨儿童未能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获得针对性的保护。对乞讨儿童的解决方法和管理手段仍然同成年乞讨者混杂在一起,一旦发现乞讨者便用遣返原家庭等简单方式解决,未能探究引起其乞讨的根本原因,不能从根源上切除令其乞讨的问题所在。

(2)对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打击不够。对于犯罪分子操纵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分子看到利用儿童乞讨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操纵儿童进行乞讨的风险,致使这种行为的扩大化的趋势。

(三)儿童自身的因素

1.厌学、逃学

现行的教育制度,分数被作为衡量孩子优秀与否的标准,孩子的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被忽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经常受到训斥、嘲笑、批评甚至打骂。日积月累的叛逆心理和厌学情绪使得这些儿童逃学、辍学,走上乞讨的道路。

2.迷恋社会诱惑

网络游戏、带有情色内容的电影、杂志对于鉴别能力弱、自制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往往有不恰当的指引。支付这些诱惑的开销一旦在家庭不能满足时,未成年人只能自谋出路,乞讨便是成本小,受益大的有效途径。

流浪乞讨儿童的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对于独立思考能力还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流浪乞讨行为大多是被迫的。有些流浪乞讨儿童甚至是遭到的身体和心灵的残害后,被操控着进行乞讨。他们作为被某些“弱势群体”操控的弱势群体,对得到救助的愿望就更为强烈,而全社会通过各方面的行动对其进行能使其真正获得救助的要求也更加紧迫。

三、乞讨儿童的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说,乞讨儿童本不应存在。《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仅就这一法条的施行而言,年满六周岁的乞讨儿童都应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和救助。我国在其他许多法律中也保护了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02_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法律条文对减少流浪乞讨儿童的数量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覆盖面过窄;法律情节规定不明确,使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威慑一些犯罪分子。面对这些不足,应具体而明确的去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二)丰富和创新适合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确保有效救助。

相关部门在对成年人乞讨者采取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等积极救助方式的同时,应创新救助方式,做到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即时甄别、强制护送至救助站或儿童保护中心进行救助,实行一步到位的救助。救助要根据不同的受助对象需要,做到分类救助。当然,按需施救是以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素质为前提的。为此必须拥有一批合资格的救助人员,救助人员必须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学习,具备对服务对象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计划、干预和评估的能力等。

(三)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要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真正产生实效,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必须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运用政府的调剂手段,建立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扩大贫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使农村中老有所养,弱有所保,痛有所医,幼有所学。

(四)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1.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监测、发布系统。一个连接民政、公安、城管等多部门的信息网络,对有过乞讨经历的儿童进行身份登记,将信息资料翔实入网,使得信息能够共享。

2.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立这样的保护中心,需要分三个阶段和四个环节,第一阶段,在省会和大中城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第二阶段是在中心的基础上在各区县建立分中心;第三阶段在分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救助点。四个环节是早期干预制度——中心帮教——回归安置——定期回访。

3.建立救助主体网络,形成政府、社会、社区救助乞讨儿童的合力。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不仅由政府负责,还要靠社会力量的补充,吸引中介组织和民间团体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首先,借助社会力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其次,要创造条件,催生社会中介组织及民间救助团体,开发和扶持其发展,用制定优惠政策、减税、购买专业社团的服务等具体措施,刺激和鼓励群众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最后,寻求社区协作,建立社区化救助模式。

第三篇:关于当下盛行的儿童乞讨族现象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下盛行的儿童乞讨族现象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国大力进行经济发展建设。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积极改善自己的生活,生活水平可以说有了质的飞跃,绝大部分人民逐步从温饱转变到了小康的幸福生活态势。然而在繁华的背后却隐藏着这样一群人,他们的脸上布满了沧桑,深邃的眼眸的中却始终难以掩盖那份儿童纯真的稚嫩。他们就是儿童乞讨族,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迫切需要人们在他们昏暗的世界中打开一扇光明的大门。就此,本人对儿童乞讨族的现象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了解儿童乞讨族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掌握其中引发的社会问题,总结出能够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调查对象及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南京市、常州市、溧阳市的部分地区的儿童乞讨族

一般情况:这群儿童年龄普遍偏低,大概在9、10岁的样子。活动在人口分布密集的地方,如火车站,肯德基,电影院门口等。一般都结伴外出乞讨,显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本人单独走访,观察的方式。配合着网上的查找资料,总结出报告。

四、调查时间

202_年1月15日————202_年1月25日

五、调查内容

儿童乞讨的原因,家乡所在地,生活基本状况。

六、调查过程

本人从1月15号起,在溧阳市中心的一家肯德基店中观察儿童乞讨族的乞讨现象。他们衣着褴褛,蓬头垢面,看起来让人心生怜意。总是分散着乞讨,共有5人。每当店中有人出来时总有1、2个先围上去乞求施舍。大概追出去8、9米的样子才肯罢手。如果在店门口首先得手,那么周围几个看到了也会围上来与施舍者纠缠不清,厌恶之意顿出。他们选择的人很有目的性。首先是情侣,向男的乞讨,一般碍于面子的男生总会给一点。再者是带了孩子的家长,他们总是伸手向小孩去要。可能是同龄人的缘故,孩子们一般也会要求家长给一点。最后是年轻妇女,也许本来就心肠软。对于这些人,他们总会纠缠好一会,直到得手。而一些青年,中年男性他们是不大敢招惹的。因为这些人性子急,脾气躁,惹急了会对那些孩子拳脚相加。我也曾给一个孩子钱想问问他有没有父母什么的,结果话一开口那人便转身跑开了。我也只好作罢。大概情况就是这样。

第四篇:优雅的乞讨[定稿]

《优雅的乞讨》

总有一群人穿梭于城市的街角,凌乱的头发脏兮兮的贴在木然的脸上。以最为原始的姿态,佝偻着卑微的脊背,等待着意外的惊喜。黯淡的眼神中,透露着乞求的目光。爬满了彼此陌生的灰尘的手,把持着乞讨的工具,把最后的一丝希望寄托在过往的人群中,期盼久违的一隅快乐。在希望与失望的边缘挣扎着残存的心灵,优雅仿佛与他们结着深深的仇恨。

繁华的巴黎街头,有个西装革履装束的落魄年轻人,如绅士般的站在那里。左手抱着琴,右手持着弓,他拉的那么沉醉,仿佛忘记了而今的落魄。他时而摇着高贵的脑袋,深邃的眼睛眯在一起,嘴角自然地露出一丝浅笑,金色的发在微风中伴着既有的旋律,不约而同的轻轻舞动,仿佛在属于自己的音乐会上演奏着一首被遗忘许久的曲子。他喜欢这样的际遇,洁白而又修长的手指灵巧地在琴上变换着各种各样的调子,时而轻快,时而舒缓。只那一曲,便足以让人停下前行的脚步,伫立聆听。

在繁华到令人感到寂寞的巴黎,人们按照既定的时间,既定的生活节奏,苟延残喘的彼此狼狈的生活。厌倦了习以为常的温柔梦乡,总想逃离固有的束缚,期盼获得意外的惊喜。也许好久没有静静地像现在这样粗犷地听一首曲子了,路过的行人带着欣赏的目光,捧着一颗纯粹的心,仔细聆听。

有时候,我们习惯了把诗意的生活放在嘴边,但是忙碌的生活,总是让我们抱着短暂的三分热度狂补失去的点点滴滴。当我们看到一个优雅的街头行艺者,几乎忘掉了已经面临生活的窘境,高贵的挺立着伟岸的身躯,进行一段深情的独奏时,料想此刻你已经对他无比佩服了。这样的演奏是别样的,面对着既定生活之外的惊喜,他们早已经把它当做一次街头演出,完全撇开了那些低俗乞讨的姿态。这样优雅的乞讨,又有谁能不慷慨解囊呢?

令人吃惊的是,当有人以鄙夷的目光,轻蔑的掏出薄薄的钞票时,他会停下来告诉那人:“先生,您的钱掉在了我的琴盒里。”与那些卑微的乞讨者不同,他不接受冷漠的施舍,哪怕有一丝的不愿和犹豫,都是对他曲子的一种亵渎,一种来自心底的蔑视。同时他也蔑视那些冷漠的人,即使他们可以挥金如土,他也穷的只剩下一身的珠光宝气和一颗残损的心了。

但是,当你以一种欣赏者的姿态,微笑着向他的琴盒里投上赞赏的钱币时,他会很高兴的向你道谢。如果你是一个对音乐有着莫大情缘的人,也许会希望他再弹奏一曲,他会很高兴的继续为你弹奏更为美妙的曲子。他需要的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欣赏,而不是与一般的乞丐那样,佝偻着身躯,抬着恍若隔世般陌生的眼睛,祈求过往的人群留下些什么。尽管他需要钱,可是他更需要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即使一贫如洗,依然可以活的有尊严。这就是他,一个贫穷的乞讨者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优雅、高贵。

每次从那些中国式的乞讨中走过,心里总会有莫名的哀伤和无言的尴尬。哀伤的是,一个人可以如此轻易的抛开尊严,屈膝于陌生人的脚下,而那个巴黎街头行艺的年轻人无疑给了他们沉重的一记耳光。世界上没有免费的乞讨,要么优雅的去乞讨,要么勇敢的去奋斗!

11级室内2班

黄泽洪

第五篇:建立和谐社会请关注流浪儿童 让孩子不再乞讨

建立和谐社会请关注流浪儿童 让孩子不再乞讨

作者:宝贝回家爱心社

在上海繁华都市的流光溢彩背后,时常会看见流浪街头的孩子和行乞人员怀中的婴儿,他们有的残废、有的形体畸形,有的从来都只是昏昏入睡。在寒冷的冬夜,他们都只有流落街头,沦为流浪行乞人员或不法分子寻求施舍的工具,成为上海这座和谐城市一道十分不和谐的伤疤。

我们一群年轻妈妈,看到这种现象非常痛心,自今年1月初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关注上海市的流浪乞讨儿童,短短20天左右我们就发现了近20名可怜的孩子,多数是1岁左右的婴儿被大人带着乞讨,可以想见目前带儿童乞讨情况已经十分猖獗。这些孩子有的是被拐带的,有的是租来的,有的是被贫困父母带着,但不管这样他们都被当作乞讨要钱的工具。

孩子是缺乏自主权、缺乏行为能力的十分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流浪街头,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生活权利都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政府不出面干涉,切实扭转他们悲惨命运,或许他们会像一盏盏蜡烛默默熄灭,或许他们会被不法分子从身体上进行残害(我们发现有的孩子身上有伤,更令人悲愤是据说有人从这些孩子身上采集人体器官),也或许他们中的有的人会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导致悲剧人生。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中央曾经在“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并且已经在不少城市设立这样的机构专门救助流浪行乞儿童。但据了解,目前上海并未成立这样的专门机构,流浪儿童保护尚处于空白,因此建议政府:

1、尽快建立专门的救助流浪行乞少年儿童保护中心(可通过妇联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牵头),制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广泛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关注少年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2、强烈建议政府实施流浪行乞儿童强制救助。孙志刚无辜死亡的悲惨事件废除了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人员以自愿的接受救助制度取代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律变革和人权发展的重大事件。但是,我们发现,和成年人不同,成年人可以选择自己包括流浪在内的生活方式,而少年儿童(尤其是婴儿)缺乏自主权和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作出选择,很多孩子被迫乞讨(或跟随乞讨)、卖艺甚至偷窃。因此这些乞讨儿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甚至自愿救助的规则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强迫儿童乞讨。在此,我们强烈上海市政府对流浪行乞儿童采取强制救助行为,区别于成年流浪行乞人员的自愿救助管理方式。流浪行乞儿童一经发现或举报,都应由城管、公安主动出面作出调查,并将行乞/流浪儿童移交专门的儿童救助中心

看护。

3、建议参照郑州地儿童救助中心模式,加大中心的对社会开放程度。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立了街头全天候救助点和“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开展头流动救助、职业培训、家庭寄养等救助方式。据了解深圳市也有类似的专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我们建议上海市民政局借鉴并推广这些成功经验,加大救助中心对社会的开发程度,允许市民参与流浪行乞儿童家庭寄养,参与救助点义工等工作,引导本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4、建议上海政府尽快出台流浪行乞儿童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填补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涉及流浪行乞儿童权益的保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又未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专门性规定,因此流浪行乞儿童的保护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建议上海市政府在这方面做出积极探索,走在全国前列,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性保护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使得保护流浪行乞儿童工作有法可依。

5.大力和民间爱心组织合作,设立渠道引入民间的人力物力,希望在政府的领导下,民间的爱心活动能够更加规范和有效。

我们衷心希望,在上海,在全中国,建立和谐社会,让天下所有孩子不再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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