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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婚产假相关规定(五篇)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2-42618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02:30: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婚产假相关规定

资料:

《婚姻法》《劳动法》: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芜湖市无特别地方规定。

总结:

婚假: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为23天。

产假:正常生育: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

多胎: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

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流产: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二篇:职工婚产假规定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ZF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篇:婚产假管理办法

婚产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婚假管理

第二条 员工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男方年满25周岁或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够年龄方享受奖励假15天,共计18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及其他假期,婚假不顺延。

第三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放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第四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章 产假、护理假

第五条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六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申请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产假90天外,奖励产妇独生子女奖励假30天。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另奖励产妇晚育假45天。奖励假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第七条 女员工配偶在女员工生产期间享受护理假5天。

第八条 员工在休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全额薪点工资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三项)。

第九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假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工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休假。

第四章 育儿假

第十条 育儿假是指女员工产假(含奖励产假,以下同)期满后,经批准继续休假育儿的假期。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上,确定不能承担本工资岗位的体力劳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的,经批准也可提前休育儿假。

第十一条 育儿假的期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最短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6个月。双方初次约定的育儿假不足2年6个月,职工在休育儿假期间提出续假申请的,经批准可以续假到2年6个月。育儿假只能在产假前后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符合休育儿假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工资部批准并签订《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在育儿假期间,停发其原劳动薪酬,享受以下待遇:

(1)育儿补贴500元/月.人及部分福利性津贴(包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三项)。

(2)女员工休育儿假的,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四条 女员工育儿假满后,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与其他待业、待岗职工平等竞争就业。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费,以本人薪点工资为基数、育儿假期间按育儿补贴为基数,按公司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婚、丧、探亲、病事假、产假、休假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政策规定

一、婚假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同类政策详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二、丧假国家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工伤假国家法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年休假假期和待遇的法律规定汇总

(一)假期规定: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3、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4、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5、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③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⑤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二)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

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

㈠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㈢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③约定优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④ 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必须享受的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四、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第五篇:婚丧产假有关政策

1.公务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一、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

1、产检假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二胎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准生证,享受90天的基本产假。

2)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3、流产假: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2)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4、陪产假

晚育的,男员工陪产假为15天

三、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

一、国家规定

婚假3天、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江苏省规定

晚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在内。

四、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

国家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丧假待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都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待遇(适用于国有企业)

探亲假标准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假期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事字113号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 已婚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内工资照发 国务院侨办[1982]侨政会字011号;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1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4]13号;财政部[1984]财企897号

1年1次 1个月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 40天

未婚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 4个月

3年1次 70天

2年1次 45天

1年1次 20天

注:

1、归侨探亲假规定含台胞、港澳同胞;

2、归侨父母或配偶等人入境探亲,如归侨职工随同活动,其假期按国内规定处理;

3、探亲时间按实际团聚时间,不包括往返途中时间,另给予往返时间;

4、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产前假:

江苏省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八、难产假:

江苏省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九、哺乳假:

江苏省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十、流产假

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

江苏省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安徽婚产假相关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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