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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5篇范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3-105069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6 17:02: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

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学校新一轮培养方案(202_版本科生培养计划),强化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实践教学质量,积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经研究,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现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目标宗旨

本方案的宗旨在于促进我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与发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化、实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统筹各种法学教育资源,协同各类教学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促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保障学生实践锻炼的效果。

本方案的初期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系统优化、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学校新一轮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机制,为社会输送法学知识丰富、法律技能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与学校相关政策

1、认真落实《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2_]192号)。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科生课外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2、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_]10号)。本“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二)创新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

教育部“教高[202_]10号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江苏大学202_本科生培养计划明确规定,文法类专业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教学时数为15%左右。法学专业总学分为201学分,其中独立设置实践环节为39学分(入学教育及军事技能训练2学分、模拟民事审判3学分、模拟刑事审判3学分、法律诊所课程8学分、法律实践技能培养8学分、毕业论文15学分),约占总学分制的20%。但实际可操作的专业实践教学部分只有模拟审判与法律诊所二个部分共14学分,仅占7%,这就充分说明,除了独立设置的可操作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它专业核心课程均要融合实践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本计划将以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导向,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性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以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工作站为主要平台,以每年的毕业实习为重点环节,完成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训练。

(四)强化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针对国家有关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学院将为我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提供考试培训与指导方面的服务,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

(五)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积极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鼓励与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法学实践教

学培训会议,努力探索其创新与发展之路。

(六)构建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课程体系、辅导教材,共同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与能力提升,共同探索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发展,努力形成多样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双方学生互换、学分互认、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深入推进并有效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学院成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协同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

(二)中心职能

1、统一协调、组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与运行。

2、制定中心学年工作计划,召集年度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

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有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训会议。

4、统一安排独立设置的相关实践环节,主要包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技能培训、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

5、制订各相关实践环节的基本要求、实践流程、评价标准,并负责抽查、反馈实践环节运行情况。

6、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资质评估、共建协议的磋商、协议的实际履行等相关事宜。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1、在省内选择一所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江苏大学法律诊所。

2、在国内选择2-4个具备法学专业实践条件的大型企业法务部,在省内就近选择3-5个基层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站”(简称“工作站”)。

3、在校内或就近设立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二)选聘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1、根据本科生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在法律诊所、工作站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律硕士导师(根据江苏大学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产生、审批)。

(三)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有效运行

根据实践教学需要,选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定期赴“工作站”指导、联络、安排、考核实践教学工作。

五、实施方案

(一)关于大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

1、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2_]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每年提出创新活动的建议或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大学生课外创新活动,应充分彰显专业特色,努力做到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活动形式与大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

(二)关于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1、法学专业实务训练主要是指本科生的毕业实习(一般为2个月)、研究生的技能操作(一

般为6—10个月)。

2、法律诊所的专兼职律师应按照《江苏大学法律诊所实习大纲》的相关要求完成学生的实训任务。

3、工作站的兼职导师或学院选派人员应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教学工作站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训任务。

(三)关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

1、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主要是指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的模拟审判环节(刑事与民事各3学分),以及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活动。

2、模拟审判的组织实施。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环节,使学生从中得到法律业务训练。具体内容包括:

(1)以完成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一次模拟审判为目的,根据庭审角色扮演的需要,将一定数量的学生分为若干组(简称“角色小组”),如公诉(起诉)、辩护(代理)、审判及当事人组等,由相应的兼职导师负责指导与培训。

(2)选取典型案例(最好是相关法院审理过的真实案例),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和编辑后作为模拟审判素材。任课教师应根据选择的案例情况,事先向学生讲授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让学生初步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

(3)进行模拟环节培训。根据刑事与民事模拟的不同情况,由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依次向学生讲授有关政策、方法、技能等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4)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在培训“角色小组”的基础上,各自选出一名代表参加模式审判活动。

(5)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价,使模拟审判活动环节逐步完善,模拟审判活动质量逐步提升。

3、关于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实践创新。除了模拟审判创新环节以外,其它核心课程应根据教学的具体情况,以不同形式融入实践教学内容。

(四)关于司法考试培训

1、司法考试培训环节涵盖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的法律技能实践与训练之中。

2、有关司法考试培训环节的具体安排,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培训的基本条件、服务保障等,由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3、中心主要在师资力量的配备、专业咨询等方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实验室管理中心。

(五)关于提升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1、中心应认真学习与借鉴其他法律院校在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方面的有益成果,在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上做出有益探索。

2、中心应积极组织师资力量(包括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在分析总结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努力申报学校或省级教学教改(侧重于实践教学)项目,并发表学术论文。

3、中心每年提供一份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年度研究报告,作为学院研究与开展实践教学的参考依据。

六、条件保障

(一)学院保证必需办公设备的配备,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二)中心人员优先参加国内、境外相关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在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

(三)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调研、协调、检查、考核,学院负责解决出差等相关费用。

(四)在完成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若需协调相应师资力量,如实习动员、论文指导、集中检查等事项,由中心提出要求或方案,学院负责解决。

(五)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中心内部的工作分工、日常安排与绩效考核;中心的工作由学院负责总体考核。

(六)在考核的基础上,学院认定中心2-3个教学编制工作量/每年,由中心提出分配方案,年终兑现。

本《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202_年12月10日起实施。

第二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 1 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后果亦愈加严重,特别是如今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实践能力方面欠缺的问题。归根究底,是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理论模式培育出来的毕业生与现如今社会迫切需要的实践应用型人才不一致。近几十年来,高校的法学教育教师一直将高深知识的掌握程度视为工作目标,往往都重视理论型人才的培育,却忽略实践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教学内容上,高校教师往往关注的是科学教育而不是技术教育;在教学方式上,教师也是只关注理论教育同时忽略实践操作能力,最终使得我国学术型人才偏多,而相应的缺乏实践应用型人才。

法学教育培育出来的毕业生与市场化所需要的人才不对路问题已经愈发明显,每年都会有数以万计的法学毕业生走出校门,准备成为法制建设的主力,在重要岗位上发挥强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大量法学毕业生走上了工作岗位,经过几年社会实践的沉淀,可以看出他们无论是对于社会的适应能力,亦或者是运用法学理论来解决司法实务的迅速判断能力均不强,这便凸显了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过于传统,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单一,存在很多缺陷。实际上,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因此高校近些年开始尝试非常符合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且开始尝试为学生提供大量的独自实践的条件与机会。由此可见,加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推广对于各大高校来说均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

法学专业对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要求极强,毕业生必须能够具备分析法律案例,并迅速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款等熟练的业务能力。高校开展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内容大概有三个部分,即课堂过程中的实践教学,课堂之外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以及实训基地的实战训练。

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是教师灵活运用改良过后的教学方法来锻炼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这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初级阶段,比较适合于对低年级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一个传授。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加入课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教学方式来带动学生进行深度思考,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程度与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使理论与实践可以相结合。

上述教学可以完成学生从感性方面解法律事务的任务,为了提高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来分析实际情况的能力,还需要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这个教学可以给学生做好角色转换提供一个缓冲的时间,通过这种模拟法庭演习,不但能够锻炼学生学法用法的能力并加以强化,还能够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主要表现形式是让学生以法务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到模拟法庭中,可以提升学生沟通的能力以及辩论的技巧,并且可以熟悉法务工作者相关的工作内容,最终升华学生必备的职业技能。如今许多高校都已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工作。

此外便是实训基地的实战教学。首先,法律援助实训基地的实践。学生通过参加此类法律援助的活动,可以将所学知识与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自己的工作经验,与前面两种教学方法相结合,得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其次,专业实习的实践。作为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角,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训基地实战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学生往往是在律师事务所、残疾人救助所、检察院或者法院等单位实习。专业实习能够满足学生在上学期间作为法律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需要,在实习工作中不断地积攒工作心得,进而增强法律事务工作能力。最后便是社区矫正的实践。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任务是帮扶服刑人员。毕业生可以对帮扶对象普及各类法律知识,为其解答法律困惑。通过与行刑人员所进行的直接沟通,不但提高了学生讲法用法的能力,还使学生可以了解到犯罪当事人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理解层面,特别是可以有效进行预防犯罪机制的建设,可以锻炼法学毕业生制定规则的能力。

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现如今法学毕业生的要求非常严格。他们不但要能够灵活运用大量的法律知识理论,还需具有丰富的业务技能。而目前各大高校运用的外部实习与内部实践性教学相结合的法学实践教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高校教师并不具备培养学生法学专业实践应用技能的能力。作为教学单位,在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教学方面都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但是因为师资力量以及实践活动场地种种原因的限制,使得学校教学不得不以理论教学为主。此外,对法学专业教师的要求是除了要具备精炼的课堂教学经验之外,还要具备完整的实践教学技能。然而由于教师缺乏组织以及指导的实践教学能力,使得学校无法开展法学实践教育。

其次,实践教学的实习基地少,校外实习途径局限多。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目前的实践教学还未成型。校外实习也只是学校在有需要的时候才联系校外的实习单位,弊端是采用的单一的实践教学模式,比如实习单位不确定,可实习场所少,实习的途径也只有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主要原因是高校未能真正重视实践教学,仍在沿用传统的理论式教学方式,改革力度不够强大。

第三篇:中国高校英语写作教学协同创新联盟计划

中国高校英语写作教学协同创新联盟

(讨论稿)

使命:

以协同创新开展英语写作教学、测评与研究为突破口,深化中国高校英语教学改革,提升中国高校英语教学、测评与研究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中国学生以写作为核心的综合英语水平的国际竞争力。

使命

一、协同开展中国高校英语写作教学

协同成立英语写作中心,开展写作教学课程建设、教材开发、任务设计、学员管理、教学交流等。

202_年11月开始,协同开展英语写作教学资源开发与共享,包括教材编写、专家聘请等; 202_年3月开始,英语写作中心会同联盟高校将协同开设英语写作课程(1~3学分),每所学校将至少有100名学生参与,学校必须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或按相应比例明确地计算入相关课程的最终评定;

202_年3月开始,联盟高校协同开设以课程论文为主要考核方式的各类英语通识教育课程,有效促进资源共建共享,拓展中国学生国际视野,增强其中国文化自豪感和表达力,提升其国际化学术竞争力;

202_年6~8月(每年假期),协同在国内、国外分别开设英语写作暑期学校。主办学校发放证书,派出学校承认学分;

202_年9月开始,协同国外高校英语(写作中心)开设英语写作课程;引进国外高校优秀写作教学专家或派出英语写作骨干教师参与国外高校英语写作课程的开设。

使命

二、协同开展高校学生英语写作能力测评

形成性评估:

202_年3月开始,组织对联盟一级、二级成员学校参与协同课程学生的写作能力测评并出具月度、学期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历次作品、历次成绩、相对排名等信息。全国报告公布范围由一级成员会商决定,学校报告发送给每所联盟成员,学员报告内容只发送学员本人;相对排名进入前10%者发放证书并附相关信息。

终结性评估:

202_年7月/202_年1月(每年1月、7月),组织联盟名义下的高校学生英语写作测评或比赛。联盟各级成员学校都必须推荐学生参加,同时欢迎联盟以外的高校推荐学生参加。联盟出具测评报告,内容包括作品名称、测评成绩、相对排名等信息。相对排名进入前10%者发放证书并附相关信息。

使命

三、协同开展高校教师英语写作研究和交流

202_年7月/202_年1月(每年1月、7月),组织联盟成员学校的英语教师开展骨干教师

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教师发展和国际国内交流。

组成:

中国大学英语写作教学协同创新联盟成员共设三个等级。一级为核心成员(12/24/36个),享有全部的权力与并承担全部的义务;二级为一般成员(120/240/360个),享有约定的权力与并承担约定的义务;三级为体验(观察)成员(1200/2400/3600个),享有最基本的权力与并承担最基本的义务。

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级(核心)成员(12/24/36个),享有全部的权力与并承担全部的义务:1)担任写作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常任成员;2)担任联盟名义下的写作教材主编或编委成员;3)推荐和担任英语写作测评专家;4)开设英语写作课程(1~3学分),至少有100名学生参与,必须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或按相应比例明确地计算入相关课程的评定;5)按月轮流担任主席学校,负责当月写作教学安排,尤其是写作任务布置;6)有权利在非担任轮值主席期间不采用其他联盟成员布置的写作任务,同时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7)组织和推荐学生参加联盟名义下的各种英语写作比赛/测评;8)担任联盟名义下的英语写作比赛/测评评委;9)有权参与拟订和获得各类测评的全国报告。

二级(一般)成员(120/240/360个),享有约定的权力与并承担约定的义务:1)认同和接受联盟理念;2)开设英语写作课程(1~3学分),至少有100名学生参与,必须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或按相应比例明确地计算入相关课程的评定;3)每学期按月安排学生完成联盟写作中心布置的写作任务;4)有权推荐学生参加联盟名义下的各种英语写作比赛/测评;5)有机会担任联盟名义下的各种英语写作比赛/测评的评委。

三级体验(观察)成员(1200/2400/3600个),享有最基本的权力与并承担最基本的义务:1)基本认同和接受联盟理念;2)有选择地推荐学生完成联盟写作中心布置的写作任务;3)有选择地推荐学生参加联盟名义下的英语写作比赛/测评;4)有机会担任联盟名义下的各种英语写作比赛/测评的评委。

第四篇: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改革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2_〕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2_〕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9月13日

抄送:教育部科技司、社科司,省政府办公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建立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分级考核和分类支持制度,完善激励和竞争机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2_〕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2_〕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以评促建,全面掌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和成效,客观总结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估分为进展报告、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进展报告由牵头高校组织协同创新 中心编制并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

第四条

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规范标准。以协同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为基本依据,参照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估。

(二)分类评估。结合四种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模式与任务,实施分类评估。科学前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产出和拔尖创新人才的涌现;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引领、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体系的支撑;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区域创新发展的辐射和重大成果转移的促进;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重大问题的协同研究成果、重大政策咨询的贡献和对文化传承实践的支持及创新的推动等。

(三)以评促建。通过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建立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机制,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提升协同创新中心贡献度。

(四)统筹兼顾。根据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适当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和牵头高校的层次、类型,重点支持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设成效显著和发展创新潜力较大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

绩效评估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审定绩效评估结果,决定绩效评估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审计调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任务,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聘请绩效评估专家。

第八条

牵头高校负责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迎评工作,会同主要协同单位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绩效评估材料。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客观全面总结建设进展和成效,认真规范准备绩效评估材料。

第三章

绩效评估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协同创新成果产出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效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协同创新中心运行与保障,涵盖组织机构建设、条件保障情况、经费投入与支出情况;

(二)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涵盖制度建设、改革举措、改革与创新亮点;

(三)建设与创新成效,涵盖科研创新与产出、社会服务与贡献、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

(四)可持续发展能力,涵盖资源集聚能力、持续发展潜力;

(五)协同创新重大标志性成果,涵盖改革机制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平台、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和理论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辟新领域和新方向,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影响的成果。

第十二条

中期绩效检查的范围是立项建设和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及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的范围是立项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和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须按照建设周期绩效评估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采取会议评估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资金审计。牵头高校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财务收 支情况和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

(二)报告编制与报送。牵头高校会同主要协同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须对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协同创新任务和成果的归属范围、相关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形成形式审查意见。

(四)会议评估。专家分组进行评估,审核绩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听取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汇报并进行质询答辩,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打分并形成会议评估意见。

(五)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打分和评估意见,按排序顺序确定一定比例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现场考察。重点围绕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集聚能力等方面,分组实地查阅相关资料,重点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机构、制度、队伍建设情况,建设成效和标志性成果等。专家组经内部评议后形成现场考察结论。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结论汇总提出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经社会公 示,报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估分组和专家

第十七条

对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所属领域和依托的主体学科,兼顾牵头高校的层次和协同创新中心的类型,分组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专家主要由国家“202_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专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家“202_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熟悉协同创新管理的知名专家等组成。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实行回避和保密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可提出申请需回避的评估专家或单位。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六章

绩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总体设定一定比例。对评估结果为A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继续支持,资金额度保持不变;评估结果为B等的协同 创新中心,省财政调减支持力度;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终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不实,或在资金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评为C等。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高校202_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大盘点(本站推荐)

高校202_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大盘点

——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1日,由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东方电气、中材集团等4家国企联合组建的“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了高峰论坛,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并讲话。

——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8月1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联合创建的“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举行培育启动仪式。这也是首个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育创建的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了启动仪式。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8月10日,“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签约揭牌仪式在南京农业大学举行。江苏省省长李学勇、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出席仪式并为中心揭牌,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以及雨润集团、青岛啤酒、茅台集团、伊利集团、光明乳业、完达山乳业、中粮集团、鲁花集团、渤海实业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水安全与水科学协同创新中心:8月10日,“水安全与水科学协同创新中心”在河海大学举行培育启动仪式。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等领导出席,河海大学、清华大学以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院院长、四川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中心:8月12日,“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培育启动仪式。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原科技部部长徐冠华院士、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等领导出席,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仪式。

——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由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联合鞍钢、宝钢、武钢、首钢等骨干钢铁企业和中国钢研科技集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上海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共同组建的“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北京举行培育启动仪式。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骆铁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中国工程院院士干勇、殷瑞钰、左铁镛、张寿荣、翁宇庆以及中心各协同单位的代表出席了论坛。——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8月23日,“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高层论坛在北京交通大学隆重举行。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铁道部科技司副司长曾会欣作重要讲话。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以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等轨道交通行业的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领导和代表、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

——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中心:9月1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联合组建的“未来媒体网络协同创新高峰论坛暨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中国科协副主席赵沁平等出席了签约仪式。——激光聚变科学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8月24日,“激光聚变科学与应用协同创新高峰论坛暨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上海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激光聚变研究中心共同签约,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上海市副市长沈晓明等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广东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8月21日,广东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研讨会暨签约仪式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该中心由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以及广东省自动化研究所、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等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联合东华机械等15家装备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或示范应用单位共同组建,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协同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有机发光显示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有机发光显示(OLED)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研讨会暨签约仪式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该中心由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大学、东南大学四所高校,联合创维集团、TCL集团、京东方、海信集团、昆山维信诺、天马微电子、上海微电子、广州新视界等企业共同组建,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华南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上海大学副校长、清华大学,以及创维集团等企业的领导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中国四种常见恶性肿瘤个体化防治协同创新中心:8月15日,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联合创建的“中国四种常见恶性肿瘤个体化防治协同创新中心”举行合作协议签订仪式。

——玉米水稻小麦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6月10日,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在京召开联合培育“玉米水稻小麦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启动会,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农业部副部长李家洋以及教育部科技司司长王延觉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

——金砖国家合作与全球治理协同创新中心:9月13日,由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高校共同组建的“金砖国家合作与全球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在复旦大学举行成立仪式,教育部部副部长李卫红出席仪式并致辞。

——先进航空装备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牵头,中航工业沈阳所、动力所、沈飞、黎明、兴华电器及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等6家驻沈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先进航空装备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中航工业董事长林左鸣出席签字仪式,并与中国工程院院士、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杨凤田共同为协同创新中心揭牌。

——脑功能重塑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第四军医大学共同参建的“脑功能重塑协同创新中心”在上海揭牌成立。中国科学院院士杨雄里担任该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贺林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唐希灿担任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先进土木工程材料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东南大学牵头,联合同济大学、清华大学等八所高校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组建的“先进土木工程材料协同创新中心”正式成立,副省长曹卫星和东南大学校长易红共同为中心揭牌。

——无线通信技术协同创新中心:8月28日,由东南大学牵头,联合清华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重庆邮电大学以及华为公司、中兴通讯、大唐电信等企业共同组建的“无线通信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在东大无线谷签约揭牌。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出席并讲话。

——先进航空发动机202_协同创新中心:9月8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等共同组建的“先进航空发动机202_协同创新中心”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傅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林左鸣,中航工业集团总经理谭瑞松,副总经理张新国、李方勇出席了签约仪式。

——资源化工绿色过程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北京化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同组建的“资源化工绿色过程与产品协同创新中心”在京成立。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静海院士、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谢克昌院士等参加成立仪式。

——煤炭高效安全开发协同创新中心:9月9日,由中国矿业大学牵头,神华集团、河南理工大学、西安科技大学等参与协同组建的“煤炭高效安全开发协同创新中心”召开成立大会,并进行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议。

——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内陆向西开放协同创新中心:9月11日,由宁夏大学牵头,苏丹扎伊姆·爱资哈尔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中东学会等单位共同组建的“阿拉伯世界与中国内陆向西开放协同创新中心”在宁夏大学揭牌成立。

——人工微结构与量子调控协同创新中心:9月10日,由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在南京联合举行“人工微结构与量子调控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培育启动仪式,副省长曹卫星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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