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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效率体会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3-62842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20:2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公正效率体会

司法公正效率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人民法官生命之魂,审判事业前进之基。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唱响这个主题。

强化宣传意识,不断拓宽宣传阵地。

在我们法院系统内部,一直有少数同志错误地认为:法院

就是审判,宣传工作是分外之事、多余之举、额外负担;个别同志甚至认为宣传就是吹牛,宣传就是沽名钓誉。这种种错误观点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是很不利的,实际上,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宣传工作去教育群众、鼓舞群众;人民法院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因此,全体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应充分认识司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宣传意识,切实把司法宣传工作抓好。

在进一步增强宣传意识的基础上,要千方百计拓展宣传阵地。阵地就是窗口,阵地就是平台,阵地就是载体,只有不断拓宽阵地,司法宣传工作才能有所依托、有所作为。要依靠《人民法院报》,借助其他各级各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正面宣传,唱响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主旋律。通过充分挖掘法院各类司法活动中蕴含的新闻资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组织宣传报道,通过多写稿、多上稿、上好稿,积极抢占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和法官学习“三个代表”,践行“司法为民”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大力宣传法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举措,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成绩,使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好的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强化新闻宣传的管理。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无论是表扬报道还是批评报道,都应严格照章办事,接待记者要查看是否有记者证与《政法新闻采访证》,如果两证不全,就不能接受采访,切忌表扬的就通融,批评的才按规定办,绝不允许乱了规矩。法院本身从事宣传工作的同志向新闻单位提供线索或稿件,要经本单位审核,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的应报经当地党委政法委或上级法院批准。

突出报道重点,不断推出精品力作。

大要案的审判情况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方面,要经批准、有选择地组织大要案庭审和宣判的报道。案例宣传得好,可以在教育群众、宣传法制方面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如果把握不当,则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典型案件的报道,要建立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由法院把关与政治上由党委宣传部门把关的制度。尤其是对于案例的报道要做到导向正确、真实准确、讲究质量、把握节奏、遵守纪律。同时,要注意加强正面宣传,推广典型、弘扬正气。要努力打造典型宣传的精品力作,做到“精心而不粗心,讲究而不将就。”打造精品力作,要求我们在收集素材的时候要用心观察,在提炼题材的时候要潜心思考,在写作的过程中要匠心独运,特别是创作司法题材的文艺作品,切忌“假大空”和标语口号式的简单图解,这样的作品是没有任何感染力和生命力的。同时,要求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按照胡锦涛同志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要求,真正做到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与广义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有区别的,但同样应坚持“三贴近”的原则。从事司法宣传工作的同志只有与时代同行、与审判事业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才能真正打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瑰丽的审判事业的司法宣传精品力作。好范文版权所有

主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宣传效果。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拓宽宣传层面,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尤其应注重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新闻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主动邀请一些主流媒体记者、编辑来法院进行走访,让他们亲眼目睹法院的真实情况,向他们提供较多的报道素材,促使报道量上升,使法院的宣传工作能有一个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管道畅通,良性互动的氛围。我们要注意从整体和宏观上把握思想宣传工作,在工作中整合法院内、外的宣传力量,在整合中不断拓展宣传的渠道与阵地,形成法院思想宣传工作系统的、整体的优势。

第二篇: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如何提高公正与效率一直是司法界探讨的聚焦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各项改革的最终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和体系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各项改革,显现出了异彩纷呈的局面,公开审判原则的进一步落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案件流程管理的实施,立、审、执三分离制度以及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等等,昭示着人民法院正在遵循现代法治发展的原则和理念。

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各级法院在当前自身有限的条件下,依然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化,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本文结合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谈谈几点看法:

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司法公正的社会,同时还应当是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体现在人们对法院及法院裁判的信赖和尊重上。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身于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在当前政法机关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要求每位法官始终明确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始终坚持把“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哈巴河县人民法院采取以封闭式培训学习班、邀请专业人士讲座、党组书记上党课、干警课堂、集中观看电教片、开展法官专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促使法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努力做到“说话和气、办事认真、公平正义,人民满意”,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难工作。

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坚持和推进法院改革

我们知道,现行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与迅速发展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已不相适应,甚至在有些方面成为了社会发展运行的负担,如何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更多的方法就是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结合,因此司法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不是说不改革,法院就没有生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不断地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的改革。只有改革,人民法院才有出路。人民法院的改革,事实上就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各种问题,建立和创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审判组织、审判方式、执行体制、法官管理以及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也是我们法院不断创新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求我们的每一项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区情,结合我们自己审判工作的实际,也就是说通过我们每一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使法官的一言一行更加规范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行为准则之中去,使法官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每一起案件,同时通过程序公正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也称之为效益。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成果。从整个社会利益看,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从而有效地解决冲突和纠纷,减少和防止各种社会冲突给社会造成的各种损失和浪费。对于法院而言就是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及时、有效裁判纷争,解决矛盾问题,使当事人付出最小的成本实现自身的权利。因此,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机关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效益优先,要达到该项目标,对法官而言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增强责任感,提高办案效率。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要合理安排审判各阶段(包括立案阶段)各环节的时间,要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件具体事项,做到思路清、重点明,认真负责,不枝节蔓延,不做糊涂判官。二是要增强审限意识,缩短办案周期。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诉讼法和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各个诉讼阶段和环节有关审限的要求审理案件;另一方面,积极行使审判权,提高当庭宣判率,摒除事实上的合而不审、审而不判的行政做法,提高审判效率。三是要加强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法院司法管理要想方设法提高法官个人的办案能力、审判技能等综合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四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司法服务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对群众的诉累要感同身受,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权利,把减轻群众诉累作为一名法官应尽的义务。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司法是不公正的司法,所以说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对推动司法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应是我们永恒追求的主题。

三、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保证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诉讼效率。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拔职业化、精英化的优秀法官,建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

(1)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实行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宁精勿滥。二○○二年司法部统一考试和法官培训制度的实施,从通过司法考试的社会成员中遴选法官,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英法官之路。

(2)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多种渠道培养和锻造高素质法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首先,通过学历教育、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审判案件就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甚至可能出现法庭被当事人或律师所操作控制,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的情形,所以,只有具备了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实现司法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才不是一句空话。也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审判工作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其次,有意识、有选择地举办庭审观摩活动。此项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使更多的法官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适用法律的技能,还可以发现不足,完善自我。同时,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日积月累,自身的业务素质必然会得以提高。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才能严守审限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有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

(3)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官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人,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更重要的是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法官政治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教育和引导法官加强学习,注重人的品德修养,转变司法理念和审判作风,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养成正直善良、理智果断、谦虚谨慎的品格素养,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法官。

(4)建立法官职业待遇保障制度。处于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法院人,同样不能独立于现代社会之外,他们也要快乐的生活、愉快的工作,有正常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在当今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同等的生活需要,不同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待遇,人才流向当然趋于优越一方。法官这样高强度、高要求的职业,如果没有待遇保障,不可能留住人才,法官人才的流失必然要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现代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新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诉讼收费范围、标准的缩减,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类型也越来越广,因此,实现高效、优质的司法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哈巴河县法院2005年-2007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466件、492件、652件,2008年上半年已经达到503件,而法官却因新老交替等原因不断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一线办案法官只有5人,2名汉族、3名哈萨克族。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哈巴河县法院以改革为动力确立了与本院情况相适应的审判机制,保证了年结案率平均在98%左右,努力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何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

(一)实行繁简分流,不断完善速裁机制。

哈巴河县法院积极探索简易案件速裁机制,推行繁简分流。在立案庭成立庭前调解组,专门负责案件速裁工作,充分发挥助理审判员的作用。针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调解,争取当日立案、当日调解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特别是物业管理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这类案件,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组的作用。据统计,一名助理审判员最多的一年办理150 件速裁案件,一天最多可办6件案件,全院一年约36%的案件以速裁方式结案,2008年预计达到40%,速裁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0天。速裁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使少数人办多数案,多数人办精品案的格局,不仅有效缓解了审判庭的工作压力和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亦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官为民司法的情怀。

为避免片面追求工作效率而忽视案件质量的问题,该院除了实行“四会”制度、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之外,还实行了案件评查制度和奖惩制度。每月都由审监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评查。对评查出质量问题的在干警大会上通报并限期改正,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

(二)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诉讼周期过长,是直接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益的重要原因。诉讼所持续的时间越长,当事人和法院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就会越多,诉讼成本增多,诉讼效益就会减少;反之,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益增大。简便的诉讼程序则将主体行为限定在满足达到诉讼目的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内,从而减少了诉讼投入。一些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打官司,就是因为存在“时间拖不起”的心理。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整日生活在忐忑不安之中,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迟来的公正也是非公正。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他案情复杂的案件之外,其余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哈巴河县法院建立了案件督办、催办和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简便方法审理案件,办案效率大大提高。许多当事人高兴地说:“过去打官司少则个把月,多则半年,现在十天半月就完事了,省时、省力还省钱。” 简易民事案件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可尽量简化庭审中不必要的操作,节约庭审时间,减少重复、繁琐的环节,减少法官重复劳动,以最短时间公正结案。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措施得当,哈巴河县法院审判效率有了质的飞跃。近两年来,审结民事案件1123件,适用简易程序1095件,占97.5%,无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因为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而发生侵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

(三)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讲究调解艺术,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实现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通过耐心听取当事人诉求及辩解,了解当事人的心结;通过认真细致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通过法理、情理的疏导教育,化解当事人的积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尤其对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拆迁补偿等关系民生的案件,采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管齐下的方法合力解决。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的调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扩大民事审判社会效果的覆盖面。2005年以来民事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由2005年的61.5%提升到2008年上半年的88.9%,使诉讼的成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坚持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

坚持巡回审判、流动法庭上门服务等便民诉讼措施。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注重把握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规律,适时安排巡回审判,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妥善及时处理民事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注重与旁听群众间的互动,要求承办法官既要当好案件的裁判员,又要当好法制宣传的讲解员,以案讲法,力争使案件得到调解处理。

自2000年人民法庭撤销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诉讼带来了不便。近年来,哈巴河县法院大力提倡巡回审判,流动法庭送法上门,服务群众。位于哈巴河县北部的铁热克提乡,地处偏远、山高路陡,群众到法院打一次官司往往要赶几个钟头的路程。如遇雨天车辆行驶不便,特别是冬季大雪封山,当地居民生活物资供给都有困难,就更谈不上诉求需要了。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巡回办案的同时,与当地建立联络点,留有主管领导和法官的联系电话,及时为群众法律咨询、电话预约立案等提供方便。定期到当事人住处或讼争现场,就地开庭,就地判决或调解,就地送达。三年以来,共开展民事案件巡回审判151案次,调解103件,撤诉48件,调撤率为100%,旁听群众近600余人,解答法律问题百余条,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五)锐意改革,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审判工作新机制。

1、改革审判监督机制。以提高“十率”为着力点,构建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格局。强化制约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把案件“入口”关和“出口”关,落实案件立、审、执三大流程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对审判员、书记员工作情况及流程运转情况逐月进行分析并通报。坚持依法纠错,认真审理再审案件,把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作为重点,跟踪督办,限期结案,及时报告;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案件评查工作。案件审结后及时形成卷宗交审判监督庭全面评查合格后方能归档,并落实评查工作人员职责,严把案件质量评查关,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按月进行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改革。由会议制转为审理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对二审发回改判案件及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专门讨论,形成具体指导意见。

3、加强审判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制度管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司法政务等规章制度20余项,使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推进法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4、完善内部考核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易于操作的量化考核体系。制定了《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对公共目标和各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做到分工负责,协调统一。主要包括案件质量、业务素质、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其他日常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

5、完善服务机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万事人为本,强院先强人”。该院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以制度管人,规范干警司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信访接待制等工作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抓好制度落实。按照“制度建院,人性化管理”的思路,力求大到量化考核、小到车辆管理都有章可依。通过科学整合审判资源,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6、健全奖励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制定《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奖励规定》,鼓励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保证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存量,力求审判不断提质,效率不断提速,社会评价不断提升。

五、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自觉接受监督是重要保障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必须加强内外监督。法官享有审判权、执行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机制。

一是主动接受党政部门、人大、政协的监督。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庭审;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绝不敷衍塞责。二是建立廉政监督工作制度。聘请司法廉政监督员,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强纪检监督职能作用,把监督寓于权力行使过程中,既搞好事后监督,又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四是接受新闻媒介的监督。这既是司法向群众开放的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五是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走进城乡、社区、街道,听取群众的声音,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仅靠审判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努力营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三篇: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

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

第四篇:司法公正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1-03-06 16:08:00 ]作者:许蕊编辑:studa090420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

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

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http://.cn/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3、陈杰人著:《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载南方日报,2005年2月18日;

4、马丽平著:《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改革与开放2007年第8期,第18页。

第五篇:司法公正范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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