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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3-92061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2 17:06: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x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为加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五)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七)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审计处罚;

(八)其他经审计机关审查,认为需要上报的处罚决 1

定。

二、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案卷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证据、监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表等;

(二)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应增加起诉书、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地区各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运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包括运政执法机构对公民和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运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四条 运政执法机构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构、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构等内容。

第五条 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做出处罚决定的运政执法机构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运政执法机构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执法机构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执法机构不得拒绝。

第三篇: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xx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审计行政处罚,保护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对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由实施审计处罚的业务处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本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制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六、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

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八、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九、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十、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十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

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十二、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三、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十四、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十六、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十七、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十八、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十九、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二十、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二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2_}第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坚持主动报备、全面审查、有错必究、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一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10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报备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备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调阅案卷要履行以下手续:

(一)调卷机构应制作《河北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并送达受调卷单位的法制机构;

(二)受调阅单位应自收到调卷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三)严格履行案卷交接手续。调卷机关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送卷人员按照送卷清单逐件核查无误后,交换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案卷审阅使用完毕后,应按原交接方式把案卷退还原单位。政府法制机构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的机关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案卷审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写出审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还案卷时,审查结论一并交原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在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前应听取行政处罚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纠正、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作为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中一部分,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备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本所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二条 本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其他适用听证程序案件。

第三条 本所受区卫生局的委托组织实施听证工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科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本所在作出第二条所列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符合法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

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所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本

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区卫生局提出

回避申请。经核实,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等工作人员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更换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听证应做出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

人、主持人、记录人签章,同时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意见,后经区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并作出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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