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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3-109179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03:34: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酒店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第三学年为教学实习阶段,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实习教学活动,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在实践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业务知识,训练职业技能。为使实习教学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必须服从系部的实习安排,在学院指定的酒店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整实习地点,完成统一规定的实习期工作任务。

2、实习期间学校委托酒店对学生进行考勤与管理,学校每月向酒店了解学生,对不服从规定的同学,给予相应处分。

3、实习期间原则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酒店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经班主任,系主任,报院领导审批同意,酒店同意后方可请假。如不请假或请假不准擅自脱岗者,按旷课论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实习期间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5、实习中因故请假超过一周者,应将所差实习时间补足后方可结束实习。

6、实习返校后按时交实习报告,由实习单位写出实习鉴定表,对实习鉴定为不合格的实习生,要继续实习,直到完成实习任务为止。

7、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酒店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与酒店员工要和睦相处,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实习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实践能力。对于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在实习期间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生,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8、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实习成绩以零分计,毕业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缓发。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二篇: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XX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实习的管理,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XX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仍为在校生,必须遵守在校生应遵守的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相关规定。

二、所有学生必须按照系要求参加实习。实习单位不符合系要求的,视为没参加实习。

三、实习学生必须服从班主任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如实书写实习周志,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

四、实习学生必须尊重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等人员,虚心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或社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公益活动,如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公益劳动等。

五、实习学生要高度重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注重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把安全落实到工作、学习、生活中,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全的事情。

六、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不得有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酗酒等违纪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系《学生实习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因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加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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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习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团结,不得有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反学院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者将严格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滋事、群架组织者,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八、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长假或经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者必须经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实习中因事、病及其他原因离开实习单位(包括已在企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天以上者,实习学生应及时与指导老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

九、实习学生必须爱护企业的仪器、设备等一切财产,使用时须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并在其指导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实习学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系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十、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应注意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俭习惯,培养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

十一、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证考试、升学考试等,仍需按照系要求进行实习。

十二、所有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必须在实习学期开始两周之内,认真填写《XX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须填写实习单位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系批准并存档后,方可自行安排实习,否则视为未参加实习,不予毕业。

十三、由系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未经厂方和系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实习单位或停止实习者,按照系要 求办理实习变更手续。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否则按照旷课计,并按照系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十四、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包括假期)未经实习单位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者,发生的一切问题(含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私自离开实习单位、未参加实习、与班主任失去联系者,按旷课计。连续两周旷课者,给予退学处理。

十五、实习学生应自觉维护系的声誉,服从厂方管理,尊重师傅,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如有损于系声誉的言行、给系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系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十六、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异议,应及时向班主任或指导老师反映情况,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单位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若因实习学生私自非正常程序处理,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七、实习期间系若安排学生返校(如参加补考、计算机(或英语)等级考试、毕业考试等情况),实习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实习企业请假,并按要求及时返校向班主任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按系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系《实习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十八、实习学生应确保与班主任和指导老师的联系畅通,期间如更换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或指导老师),若因个人问题没有按照系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而失去联系,贻误系相关通知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实习学生承担。

十九、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处分将如实记入档案。如受处分后有悔改立功行为、受到企业的表彰或表扬等情况,将视情况处理。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___%;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___%。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__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__通知》(财税[___]___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二)

根据国家教育__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___年,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校外实习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程序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

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各专业教研室可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

1、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学处按教学计划提前___天通知招生就业办,班主任提供学生相关资料,在学生在校学习(实习)结束前,将名单提供给就业办,招生就业办接到教学处通知后根据专业落实岗位,学生校内学习(实习)结束后即能顶岗实习,按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单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二、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

1、校外实习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到达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和离开,否则按旷课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2、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者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实习,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准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等。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向师傅学习,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产。

4、学生在带队老师和单位指导师傅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训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

5、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规定的费用,不交清费用者,学校不保留学籍,视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6、学校因教学、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回校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及时返校,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每学期由学校带队老师与就业办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8、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除按规定开除学籍外,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企业开除的,视同被学校开除。

三、实习生的推荐就业

(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校还安排一次推荐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就业资格。

1、在校期间表现差,受校纪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实习生。

2、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生。

3、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实习生。

4、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劳动纪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实习生。

5、在下厂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和自找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几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前学校联系,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前往单位实习。

2、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指定日期内提交实习接收单位接收函;实习就业指导教师签署批准意见;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产许可和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能够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3)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

(4)能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4、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必须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前培训和其他相关教育,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凡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人身安全或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

5、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实习回访调查。

(二)学生离开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能私自离开单位。如需请假,必须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超过一周需告之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单位。

2、如确实有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离开现实习单位的,必须提前___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同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得到实习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与实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3、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允许私自离开单位的,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实习单位;因学生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要对学生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4、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的,学生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专业技能鉴定,学校不安排实习和就业;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1、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后,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考核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

2、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表现认定、学校对校外实习的回访和调查结果、班主任老师的评价。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按规定上交《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完成校外实习期间应完成的教学内容,方可进行成绩评定。不按规定完成《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计入成绩。

3、校外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技能鉴定和毕业考试,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学分,方可毕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三)

一、安

为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实习顺利进行,特作以下规定:

1、在每位学生实习前,班主任﹑带队老师对所有参加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健全安全组织,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建立实习安全领导小组。

3、下实习单位前均应分成若干实习小组,组长为该组安全员。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有不安全苗头,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

4、在上岗前,均应在学好《劳动法》的同时,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遵守实习单位各项结合岗位实际所制定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安全上岗制度。

5、在宿舍,应注意寝室安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电茶壶、热得快等用具;不准熄灯后点蜡烛;离开寝室要及时关门上锁。

6、不在寝室接待同学、朋友。休息日外出要事先向学校带队老师做好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厂。

7、建立汇报制度。如出现事故、同学患急病不能坚持工作、有同学擅自外出不归等现象,应立即告知单位、学校和带队老师。

8、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不在上班时间,因自己擅自外出等原因而发生事故由实习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实习期间因公致伤、致残、致死的,由实习单位按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善后处理、赔偿。

10、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己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或因违规操作而对自己、他人、设备造成伤害的,由实习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责任。

二、上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实习学生进入工作场地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须经厂方班组长和带队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和带队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无故损坏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班组长,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三、考

1、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三重考勤:即所在实习单位的车间线长段长代为考勤;实习学生车间负责人考勤;学校带队老师将不定时抽查。

2、带队老师将考勤情况表上报学校。

3、实习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培训或参加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课)论处。

4、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而后交所在带队老师、实习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5、实习学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单位领导同意。

四、寝

1、严守就寝纪律,注意作息时间,不得有吵闹、大声说话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上不得接待同学朋友,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3、要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准乱拆、乱搬、乱拿,损坏公物要赔偿。

4、保持室内外整洁。宿舍内所有用品摆放整齐,被子按要求折叠,不准乱扔垃圾,乱泼污水。

5、节约用电、用水,每个寝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严禁私自接线和使用电热电器,严禁使用明火。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寝室门要及时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现金必须存银行。

7、注意自身的学生形象,穿着朴素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尊自爱。

8、严禁吸毒、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不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

9、休息日回家要办好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不得单独外出。

五、成绩考核制度

实习学生成绩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每月考核,由实习学生班主任在返校日之后填写《月考核评分量化表》进行考核。月考核以评分为主,___分为满分。85-100为A档;75-84为B档;60-74为C档;___分以下为D档。D档为当月考核不及格。第二部分是实习学生结束前,实习学生班主任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进行成绩总考核和评语鉴定,成绩总考核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质量、每月考核结果、违规情况、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进行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并以此作为毕业就业推荐的一个依据,并上报教务处与就业办。

优秀:

实习积极主动、好学,实习任务完成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质量高,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实习态度认真,实习单位反映良好,有较强的技能和生产能力。

良好:实习期间表现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记和报告,达到实习计划要求,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实习单位反映较好。

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但不够圆满,能够完成实习日记和报告,但质量一般,技能水平一般,实习单位反映一般。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未能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不能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技能水平较差。

六、奖

1、实习学生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单位声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习期间不忘学生身份。

2、实习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系其它实习单位,如确需离开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必须书面向学校申请,待就业办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擅自脱离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鉴定作不合格处理。

3、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学生单位拒绝实习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4、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带队老师,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负责协商,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毕业证或延长毕业时间。

5、若实习学生累计三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则实习鉴定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不予毕业。

6、实习学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累计七天以上,实习总考核不及格,重新实习半年。

7、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及技能等级考试,若无故不参加考试,则按规定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8、实习学生考勤过程中,一个月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无故缓交材料的;擅自辞职的;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当月考核不及格。

9、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违反实习规定较严重的,将在毕业生鉴定中体现,重新实习,缓发毕业证书半年。

11、如果实习学生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被车间公开表扬的,该生实习成绩记录在当月考核中。实习结束后,学校将公开评出“优秀的实习学生”,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12、在实习期间,部分优秀学生将参与车间管理工作,协助老师搞好实习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管理人员“评优评先”将优先考虑,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篇:学生生产性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生产性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性实习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的重要实践性环节,对于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职业道德,使学生了解并适应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生产性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生产性实习任务,依据《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教学管理工作、实习组织、实习管理、附则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科室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生产性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企业双方商定下,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包括生产性实习课程目标、教学任务书、生产性实习指导纲要等。

第六条各专业生产性时间要严格依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精神落实,专业对口生产性率达到85%以上。在生产性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七条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生产性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生产性实习教学,因为企业方面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更改生产性实习计划,须经生产性实习领导小组同意,更改计划后的生产性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生产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第八条生产性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专业科安排。若因为专业、就业等问题,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生产性实习领导小组同意批

准。

第九条在生产性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生产性实习领导小组与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要加强对生产性实习教学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章生产性实习组织

第十一条生产性实习坚持学校管理和生产性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以学校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监护人)三方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生产性实习的管理由实习管理科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专业科落实,并成立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专业带头人、班主任、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生产性实习教学指导小组,校企合作办公室为第一责任人。专业科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实习管理科落实具体实习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2、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校内、校外)、巡查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巡查记录。

3、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动员等工作。

4、落实实习各环节,保证实习质量。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实习工作经验。

5、各专业科在实习开始二周前向实习管理科上报实习安排情况,实习结束后上报本专业科实习总结。

6、及时收集学生的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实习日(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并存档。

第十三条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专业科要安排好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一起确定好校外指导教师,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校外指导教师负责。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生产性实习、教师生产性锻炼” 的原则安排。青年教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教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生产性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1、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3、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校共同研究对学生的教育方法。

4、针对生产性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5、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6、协助学校做好对生产性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7、负责做好学生在生产性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四章生产性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生产性实习期间应当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企业规定要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要求,在学校送教下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教学点团支部实施落实。

第十七条各班级要在生产性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生产性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生产性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生产性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年级要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

负责生产性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各专业科要在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生产性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条班主任在学生参加生产性实习期间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班主任在学生生产性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科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并及时向专业科反映学生生产性实习情况。生产性实习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生产性实习学生结束后的信息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生产性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河北省省滦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在生产性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河北省滦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章学生生产性实习守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参加实习,并按实习大纲、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应听从实习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主动处理好企校关系。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爱护国家财产、对所用的器材、设备要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责任事故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到实习场地进行实习,不得迟到、早退,不能擅离岗位;未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实习结束应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政教处。

第三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上交实习报告,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寄送至招生就业办。

第三十一条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及时与政教处保持联系,向政教处汇报实习情况。

第三十二条实习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河、湖、海游泳,不准参与赌博、进舞厅、夜总会、酗酒,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六章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交实习报告及实习鉴定表,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生产性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 20%, 30%, 20%。

第三十四条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有关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态度、思想表现、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等进行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为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报政教处批准备案,政教处安排人员检查考核。实习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1)优秀

①完成实习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完整、系统地总结,实习周记质量高,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或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②实习考核优秀或实习单位评价优秀。③实习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好。(2)良好

①完成实习大纲全部要求,实习报告完成得较好,实习周记认真,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

②实习考核良好或实习单位评价良好。③实习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好。(3)及格

①能达到实习大纲基本要求,能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周记。

②实习考核较好或实习评价较好(含一般)。③实习态度较端正,能遵守纪律。(4)不及格

①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

②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③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现象者。

第七章实习总结

第三十五条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周)志、进行总结。第三十六条在生产性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加生产性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生产性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性实习结束后,对表现达“合格”及以上的学生,由学校与企业一起颁发“学力证”。

第八章生产性实习学生请假、辞职管理制度

一、学生因伤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实习的,应按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在任何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需书面形式提前向实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实习单位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1天以上的请假需在实习单位批准后的当天主动告知校内指导教师。

(二)工伤假:学生因公负伤,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企业确认,按照企业工伤管理办法实施。

二、学生因伤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或不能胜任实习岗位的,必须按实习单位及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实习中止手续。实习中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校内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前,应提交离职、变更实习单位申请,并告知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与申请人及其家长积极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原因,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向政教处汇报,然后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四、学生离职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相关制度办理手续,移交工作及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等。学生离职、变更实习单位后,仍由原来校内指导教师进行跟踪指导。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丧失手续办理能力的,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同意后,校内指导教师或班主任代为办理离职手续,需做好相关书面及通讯记录,在场证人确认并签字。

第九章学生生产性实习守则

1、学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参加实习,并按实习大纲、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必须做好实习记录,内容为完成的实习任务和收获。

2、实习期间应听从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虚心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主动处理好企校关系。爱护国家财产、对所用的设备要按规定维护保养。造成责任事故或丢失工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停止其实习,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请假、辞职的必须办理相关请假、辞职手续,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生产性实习学生请假、辞职管理相关条款操作。

5、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到实习场地进行实习,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否则按生产性实习单位纪律并结合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6、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7、未经校内指导教师和生产性实习单位允许擅自离开生产性实习

单位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将视情节根据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生产性实习期间,学生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报告校内指导教师。

9、如在住宿、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对生产性实习单位有意见的,必须通过校内指导教师代表学校与生产性实习单位沟通,严禁采取集体上访、集体罢工、集体闹事等过激手段,违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学生实习结束应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实习单位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上交实习报告,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寄送至招生就业办。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及时与班主任保持联系,向班主任汇报实习情况。

11、实习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严禁到江、河、湖、海游泳,不准参与赌博、进舞厅、夜总会、酗酒,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12、在生产性实习过程中要谨防就业骗局和陷阱,以及传销组织的诱骗。对从网上或亲友、同学处获得的就业信息,应认真了解该单位的资质详细情况,谨防上当受骗。如用人单位提出先交押金,收走各种证件等无理条件,要及时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警。

第五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_]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2_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2_〕4号)同时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_〕3号,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_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2_〕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2_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202_年至202_年,征求意见修改阶段。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以及十余次征求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就实习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及边界进行研讨。

202_年2月至3月,定稿印发阶段。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文件正式进入会签程序并印发。

3.《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全文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等。第二章实习组织,明确了实习单位的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式,实习时间等。第三章实习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第四章实习考核,提出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将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的处理,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等。第五章安全职责,提出了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则,对相关补充事项作了说明。

与202_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相比,文件有四点显著变化: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三是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增加相关表述;四是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

4.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被一些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请问《规定》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答:《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措施。《规定》提出,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到一些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的场所实习,请问《规定》对保护学生权益是怎么考虑的?

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是协议约定。《规定》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规定》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是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6.对个别安排学生以顶岗实习名义到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上去工作,此次《规定》是怎么解决的?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安排好实习,就是安排好教学。本次《规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实习”的概念。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对这三类实习进行了具体界定。

二是突出实习的教学属性。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三是从培养目标出发,明确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7.《规定》对学生实习中的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安全无小事”。学生实习中,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规定》对安全问题尤其重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职责独立成章,强调实习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二是协议约束。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共八项,其中两项和安全相关,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三是强调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202_年,我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2_〕13号),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8.《规定》对实习单位有很多约束性条款,是否会降低许多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调动实习单位积极性,是做好实习工作的一个重要保障。《规定》中有诸多涉及实习单位的条款,其中部分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是《规定》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定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三是尽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鼓励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励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

9.下一步落实《规定》,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2_-202_年)》,我们今年将组织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将适时组织重点地区的抽查。该行动预计于今年年底完成。三是组织制订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首批标准涉及70个专业,覆盖中高职。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成果、考核评价、实习管理和附件等9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的目标与任务、内容与要求、考核与评价等。标准的颁布,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落细落小落实。四是开展广泛的宣传解读。在专家解读的同时,我们将组织对文件内容的逐条解读,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到地方,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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