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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3-106480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11:22: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简易流程

接警→处警→(一级领导审批)→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级领导审批)

信息采集→(案件分析信息、人员信息、物品信息)嫌疑人抓捕归案后完善嫌疑人信息

立案

呈请立案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立案告知书、完善[李强家被盗案]立案信息、立案决定书

案件移交:事先沟通好,案卷管理→移交案卷登记

案件移送: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关于[李强家被盗案]的移送登记

接受方 有“接受移交移送案件”权限的民警才可以接收案件,如所领导,左侧案件办理→移入移出案事件列表

强制措施

拘传:

强制措施→呈请拘传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 1

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拘传证

拘留:

强制措施→呈请拘留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

强制措施→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注:可再次延长拘留,把嫌疑人状态进行更改。

释放:

侦查终结→呈请释放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释放通知书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刑事)、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搜索)

解除取保候审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搜索)→(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

解除监视居住

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逮捕

呈请逮捕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提请批准逮捕书→强制措施→检察院批捕决定情况→案卷待办事项: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撤案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撤销案件决定书

在填写“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前”,办案民警首先应该对查看该案件是否有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首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业务”。如果存在扣押的物品,对这些物品进行“涉案信息-缴获物品”操作;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

先将刑事案件撤案,案卷管理→转行政案卷→受案登记表→(一级领导审批)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

移送起诉

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书底稿→(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起诉意见书、修改嫌疑人起诉执行信息

归档

案卷管理→归档案卷

第二篇: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一阶段:公安侦查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接受委托后,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律师证,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2、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二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联系检察院

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检察院。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需经本人同意,并且要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2、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3、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第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一、服务内容:

(一)、一审阶段:

1、接受委托: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了解下列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4、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师调查和收集证据。

5、参与庭审

(1)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对鉴定人、证人可以发问;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6、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二)二审阶段

1、接受委托

2、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参与庭审

5、提出辩护意见.

第三篇:最全整理: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一览

最全整理: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一览!

202_-03-27民商法之家

一旦身边有亲朋好友被通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心里也是很担心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都有哪些?具体来讲,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具体流程图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一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

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篇:办理刑事案件有关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有关法律依据

一、立案

1、立案决定书(呈请、局领导审批。经济案件立案经法制科审核,二十万元以上立案到市局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2、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3、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二、强制措施

1、拘传证(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直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3)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直接、变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4)已经拘留需报捕而证据不足,需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已拘留)需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1

(6)因强制措施不当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7)被逮捕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需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8)因强制措施超时需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期需解除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需解除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和取保候审同时(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收取保证金两万元以上的,需要到市局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5、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没收保证金两万元以上的需要到市局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8、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9、拘留证(呈请、法制科审批、局领导审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10、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1)延长一至四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2)延长至三十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1、呈请逮捕报告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2、提请批准逮捕书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

13、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复议意见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14、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请复核意见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三、侦查

1、传唤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4、未成年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条

5、询问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6、解剖尸体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7、侦查实验笔录(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8、搜查证(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9、调取证据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10、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11、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1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13、解除扣押、冻结邮件、电报、存款、汇款通知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4、鉴定聘请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5、呈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16、通缉令(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呈请、局领导审批)

(1)第一次延期1个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第二次延期2个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第三次延期2个月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18、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19、复议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1)不服驳回申请回避而复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不服不予立案而复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20、办案协作函(呈请、局领导审批)

适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0条

四、结案

1、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起诉意见书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3、撤销案件决定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4、释放通知书(呈请、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

(1)不应拘留的人(24小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拘留后,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3)拘留后,提请逮捕检察院不批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4)不应逮捕的人(24小时)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5)逮捕后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第五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

印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2_〕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执行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对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两个《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从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高度,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出台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认真、及时地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和学习工作,要精心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确保使每一名刑事办案人员都能够全面掌握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

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将两个《规定》落到实处,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出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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