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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3-95457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0 10:4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财政部门可对重点项目直接进行预、决算审查;也可成立工程预、决算审查机构,委托该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还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由财政部门确定。

八、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用。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工程预、决算机构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或拼盘项目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审查费用。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审查项目的计划,并逐项对审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核减(增)基本建设投资数额,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是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做好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积极参与人工、材料价格市场信息动态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浅谈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

浅谈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路建设竣工决算的审查,介绍了审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分析交通行业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查的关系。

关键词:公路;竣工决算;审查;审计 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按交通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文件编制的,它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全过程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就应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项目完建时,应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统计等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预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竣工决算反映项目从筹建至完工的最终建设成本。它是考核竣工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核定竣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是确定和移交路产路权的依据;竣工决算是核定收费项目的经营期及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的基础资料。笔者通过几年来对部分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查,结合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的异同作如下肤浅分析,仅供与同行探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是交通部门根据国家交通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对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审查主要体现在工程造价构成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通过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其审查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决算合法性、完整性,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基建程序,是否按批准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

(2)审查竣工决算费用组成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分项工程综合经济指标合理性。(3)审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明确工程费用结算原则,工程费用是否按合同结算。(4)审查竣工图的工程量与实际结算工程量是否一致。

2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审核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审计建设项目的建设收入,审查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10)评价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

审查项目营运以后收入和车次是否达到原设计各项指标;审查能否按时、足额偿还各项贷款;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的区别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分别从工程和财务的角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其主要区别如下:

(1)依据的不同

竣工决算审查主要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交通部和财政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安工程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交工验收后结合工程变更、有关签证等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工程结算,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其他工程费用则按有关协议或财务支出凭证确认。竣工决算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但在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同时具有鉴定职能。

(2)从业人员不同

审查与审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竣工决算审查主要以审查工程为主,审查人员主要是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竣工决算审计则包括财务审计及工程审计二方面内容,审计人员包括审计师、工程师等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3)侧重点不同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的区别

1、两者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人;(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

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元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店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I、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册价格参数、设周一图纸和工程实物量,村工程造价的确人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中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2、两者标的不同

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负责。

3、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帅为主。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

怎样作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摘要:工程竣工结算系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书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关键词:竣工结算 审核

一、认真分析影响工程结算的因素对办好工程竣工结算是很有意义的。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不同、目的不同,而且编审人员的工作水平不同的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纯属正常。但是相关太大,就有有意压低造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

(一)送审的结算中,常发现有工程预算多报的现象产生。究其原因,大致有三种:第一,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第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第三、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卡得太紧。送审结算是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收取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施工单位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二)结算“失真”的原因

第一、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时间性不强以及征得签证。

第二、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

第三、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

第四、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省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

第五、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

二、怎样客观实际反映工程总造价,办好竣工结算审核,我认为应该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和门窗重新编号。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建筑监理人员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工图章。竣工图是其它竣式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不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不影响结构案例和造型美观的室内外局部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建设单位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还要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各种签证资料,合同签证,它决定着工程的承包形式与承包资格、方式、工期及质量奖罚;现场签证即施工签证,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如实施工确认签证;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入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以及一些预算外外的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是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这些签证最好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签证,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的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先产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化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价格必须要建设单位签证,如果因某种原因其价格销售表及进化发标以备查。对于一些涉及培养工程较多而工程有较长的工程,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建材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

签证是决算的计算依据,它必须数据准确。

甲方拖延决算 我们该怎么办

以拖延工程决算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是当前建筑市场上某些发包人常用的办法。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对策呢?笔者认为,去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研读。因为两部新法规在工程结算时限上有许多新规定,如果施工企业能充分领会和运用,对解决这个问题肯定是有意义的。

首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承、发包人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肯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次,按照《暂行办法》的第14条规定:(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是:500万元以下的20天; 500万元—202_万元的30天; 202_万元—5000万元的45天; 5000万元以上的60天。(2)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第三,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其中《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未审查完毕视为认可;而《暂行办法》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依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档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的期限,并进一步规定了发包人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所收到的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从效力上看,只要承、发包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有效。当然,在具体运用时,我们还应注意: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审查工程决算的期限做出了约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只有当承发包方没有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且未对工程决算的期限作出约定时,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21314 ⑤ 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⑥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而在51.2中对于变更指令又做了如下解释,“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要变更指令。”

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二条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从以上文字中不难看出,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工程量变化都有变更指令做支撑,有些工程数量变化并不是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比如土石方,由于设计周期等方面的原因,在实施阶段会因地形、地貌的变化导致工程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实际支付是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进行计量,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变更指令对此进行修正,就不存在变更工程量,在10表中就出现了实际支付工程量与核算工程量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就需要对基础数据表格文件进行必要的改动,在合同工程量之后加一列审定工程量。因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进场之后会有一个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工程量复测过程,在此基础上会有一个三方认可的审定工程量,有时也会定义为0#变更或0#清单,在审定工程量基础上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定义为变更。这样一来10表中核算工程量=审定工程量+变更工程量,合同金额=合同工程量×合同单价,支付金额=支付工程量×合同单价,这时对差量的分析应该是审定工程量与支付工程量的差异的分析。这样,就可以解决了土石方工程量这类不是由于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的变化问题,也不会因为工程决算的编制要求对所有的工程量清单细目进行一次变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建设管理者的工作量。

工程决算的表格文件是相互关联的,但审定工程量的增加不会改变决算的编制体系。从基础数据表的内容来看,10表的内容来源于11表-19表,10表的调整对这部分表格没有影响;对于工程决算表,从10表中只提取支付工程量、合同单价、支付金额以及其他支付等内容,审定工程量在工程决算表格上不出现,也就不会影响以后的编制工作。比如标底及合同费用分析表(05表)

6175 结语

随着《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颁布实施,逐步规范了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但由于该编制办法是第一次实施,在编制过程中会因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的不同而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建设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使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刘秋霞

西安市-1920当中,这就造成竣工决算没有真正体现工程实际完成货币工作量,从而影响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竣工决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不能认为一个建设项目竣工了,就意味着各项工作已经结束,要从竣工决算中认真总结,从一个标段、一个分项工程、一个建设项目入手,客观真实地认真对待。在当前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更应精打细算、认真设计、精心施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使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发挥更加完善的职能作用。

单明慧(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西宁市 810008)

223标准上存在交叉。工程概算预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结算,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划统计和财务核算的基础,正确理解工程量清单每个章节的细目,就可以正确地把每个细目划分到概算预算的每个项目中,这对正确和科学地进行工程计划统计和财务核算是极其重要的。在工程计划统计时,需要做的技术调整主要有:

工程量清单100章总则反映的是直接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如工程保险费、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承包人驻地建设、临时道路修建、临时工程用地、临时电力电讯设施等费用,这些费用直接服务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环保等工程,这些费用在概算预算中属于现场经费,应当按照一定的分摊规则摊入到该工程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项目中去。

工程量清单200章路基的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的施工及其有关作业,它包括了桥梁涵洞工程和交叉工程界面中的相同作业,例如桥梁涵洞工程中的结构物台背回填、锥坡填土及防护等;交叉工程中的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等。工程计划统计和财务核算应将这一部分工程量和投资剥离出来,纳入到相应工程中进行统计和核算,加上应从100章分摊的金额。

工程量清单300章路面工作内容包括在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路基上铺筑各种垫层、底基层、基层和面层;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施工;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及路缘石设置,以及修筑路面附属设施等有关作业。它包括了桥梁涵洞工程和交叉工程界面中的相同作业,例如桥梁涵洞工程中的桥面铺装(沥青混凝土面层);交叉工程中的各种垫层、底基层、基层和面层,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施工,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及路缘石设置,以及修筑路面附属设施等有关作业等。工程计划统计和财务核算应将这一部分工程量投资剥离出来,纳入到相应工程中进行统计和核算,加上应从100章分摊的金额。

工程量清单400章桥梁涵洞中包括了路线主体工程中所有的结构物的施工,包括了交叉工程中的桥梁涵洞、通道,应将这一部分工程量和投资进行剥离;但是400章不包含桥梁涵洞的结构物台背回填、锥坡填土及防护、桥面铺装(沥青混凝土面层)等工程作业,应将200章和300章相应工程量和投资纳入进行统计和核算,加上应从100章分摊的金额。交叉工程的统计和核算需要从200章、300章、400章提取数据,加上应从100章分摊的金额。

5建设项目审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探析

建设项目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一次性的、开放并涉及到许多关系和变数的过程,这些独特性所决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有周期长、内容多、范围广且技术经济性强、审计要求高等特征,因而建设项目审计面临的风险较之于其他审计项目要大。如何有效地识别、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是搞好建设项目审计的关键。

一、建设项目审计及其风险涵义

 一般地说,建设项目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颁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的审查、监督。

 所谓风险,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一定的时期内,在目标的期望值约束下,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可能发生的差异。由于差异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遇到适宜的条件就会转化为风险事故,而对风险事故若不进行及时化解或解决,风险就会形成损失或影响组织实现目标成为现实。

 综上,建设项目审计风险可表述为: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由于建设项目“活动”本身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也即建设项目审计风险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建设项目“活动”本身存在着重大的错弊风险,二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建设项目“活动”并不存在重大错弊的风险。因此,建设项目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因素的共同作用。

 按照形成原因的不同,建设项目审计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假如不存在内部控制时,建设项目“活动”发生错弊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建设项目“活动”发生错弊不能被内部控制防止或纠正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建设项目“活动”存在错弊,而未能被审计人员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在上述三个构成要素中,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对此无能为力,但通过对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的了解,可以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高低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可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以将检查风险和总体审计风

72829工作能力,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加强人员的培训和交流;通过对现有人员的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化,提高整体的审计战斗力;通过对骨干人员的重点培养,带动一大批审计人员在实践中脱颖而出。近阶段亟需培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懂财务、熟悉工程的复合型人才。 2.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的运用,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针对建设项目审计有别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其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方法不多,要加大创新力度,建立与建设项目审计相适应的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体系,强化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技术与方法在建设项目审计中的应用,以审计方法的高技术含量达到提高审计质量,防范与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再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即由传统的事后审计转化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及早发现错弊,及时纠正错弊,在较大程度上控制审计风险,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建设项目审计方法。但目前跟踪审计尚不规范,在如何“跟踪”问题上还许多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审计局 金宁通

该项目概算总投资为42216万元,竣工决算反映的工程造价为378,054,670.69元,节约投资44,105,329.31元。

该项目计划工期为一年,202_年5月29日开工,202_年11月29日恢复通车,202_年12月28日完成扫尾工程,实际工期7个月,比计划工期提前5个月竣工。工程质量经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为“优良工程”。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次跟踪审计比普通的事后审计具有明鲜的优越性。审计组通过现场的实时监督和对计量相关资料的严格审查,确保了工程计量和计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别是有效地防止了隐蔽工程上的虚假变更和高估冒算等问题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工程审计的质量,并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在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长潭高速公路的跟踪审计的经验,得到了厅领导的充分肯定,李安厅长指示,今后所有在建或新建的重点建设工程都要实行跟踪审计。为此,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使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二、主要作法和经验

(一)领导重视与支持是搞好跟踪审计的重要前提

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对此,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一开始都多少感到有些迷感和不解,会提出种种理由拒绝、阻扰审计工作。有的提出交通部合同范本中没有审计签字程序,有的提出概算中没有审计费预算,还有的认为会影响工程进度等等。长潭高速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计进点时就遇到过上述类似问题。为此,我厅分管工程建设的詹新华副厅长在一次现场办公会议上明确指示,开展跟踪审计是厅党组的决定,是加强造价控制的新举措,各方面必须积极配合。正是由于厅党组和主管厅领导强有力的支持,该项审计试点工作终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审计前培训和宣教,提高全体工程建设者的认识是搞好跟踪审计的重要保证

跟踪审计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都不熟悉。因此,在对某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之前,有必要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培训内容主要是《审计法》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2_年3号令)、4

(四)跟踪审计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

审计工作的深度、广度、时间直接牵涉到审计成本的大小,这也是必须综合考虑的。如果面面俱到,则审计成本较大,审计力量也恐不及。因此,在审计合同(协议)书中,应明确跟踪审计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从我们实施的情况来看,路面表层以下的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应是审计工作的重点,每个施工现场应派两人以上的审计人员全过程实时跟踪,而路面表层以上的可视工程次之,可只在计量时进行审计。审计组不必参加质量验收工作,但要查阅质量检验资料,只对合格和合格以上的工程进行计量。也不参加工程招投标,但可以审查标底、评标报告等有关资料,对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发表意见。

(五)做好审计结果沟通和协调工作,是按好跟踪审计的重要环节

在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审计组与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不同意见,若协调不好,就影响工作。

我们的做法是,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跟踪审计工作。对于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承包商之间协商不成的一般问题,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重大问题和涉及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审计、工程管理、计划、财务等部门开会研究解决。

(六)建立严格的审计程序,是搞好跟踪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

跟踪审计程序非常重要,跟踪审计应遵循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职责的原则,坚持在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我们开展跟踪审计是按下列程序进行的:

1、审计组(含社会审计组,下同)进点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审计组人员分工及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并考察施工地点,确定工作驻点。

2、审计组进点后应独立租用方便到现场监督的工作驻地,并自备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

3、凡监理处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计量验收时,必须通知审计组同往;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组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

三、跟踪审计比一般事后审计的优点

(一)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

(二)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

(三)有利于监理工作。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认为,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监督,使监理单位领导对基层监理人员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向审计组作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跟踪审计,工程完、审计也完,有利于监理人员及时投入新的工作。

(四)有利于维护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目前,有的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价只相当于标底的60-70%,理论上肯定会要亏本。为什么有的施工单位敢于以低价投标,主要指望并且实际上只有通过工程变更才能赚到钱。这对于其他一些施工企业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自由竞价投标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实行跟踪审计,对变更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增加了一个监督环节,这不仅对节约投资和廉政建设工作大有益处,而且也抑制了低价抢标的现象。

(五)由于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结算存在的疑点只能先询问(质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因为已经签字认可,肯定对自己的行为要作种种解释和辩护,审计本来是审计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变成了与建设单位扯皮,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

(六)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

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长远意义看,这才是跟踪审计为出资人的投资控制作出的最大贡献。

(七)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目前跟踪审计面临的困难

8新形式下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模式的探讨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运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优势,对预算支出进行审核,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核,为财政支出预算管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的一项固有职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构筑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评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更好地发挥评审机构的作用,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拓宽评审工作范围,确立更好的管理模式及操作规程,成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当前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历史回顾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借鉴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经验,政府成立了建设银行,对当时的政府基建拨款、基建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代行财政职能,并由建行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加强财政部门在建设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建行代行财政职能已不适合,1994年财政部收回了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基建管理的职能,由各地财政部门内部成立相应的机构对政府基建投资进行审核。广东省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粤财基[1996]60号文《关于加强我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抓紧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有关支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把基建财务管理纳入财政管理”。1996年广州市财政局将原委托建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收回,202_年成立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我区也于202_年8月1日成立了广州市番禺区基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番禺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现状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开展工作起步时间先后不一致,所以目前财政部尚未统一规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运行模式及管理体制,而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内部管理办法,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呜”。

目前评审机构接受任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0收费。有的单位对我们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清楚,评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要不断地调研、协调,加之我们人手少、任务重,无形中加重了工作强度,延长了评审时间。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应借助媒体如报纸、电视和有关专业杂志,通过介绍、宣传评审工作的性质、作用和意义,来争取各级领导、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以提高我们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

第三、评审范围不广。在委托评审模式下,评审范围很难真正落实,有相当一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游离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之外,没有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作用没有真正发挥。目前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财政预算内建设项目;二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性基金建设项目;四是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五是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六是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七是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项目。就目前的情况从广度上看,评审范围仅局限于财政预算内建设项目,而且对于这部分项目,经财政评审的不足三分之二,其中对于公路、桥梁等交通投资项目的评审仍是空白。从深度上看,财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工程概、预、结算造价的审查上,而对影响项目投资关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扩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发挥作用。因而拓宽财政投资评审领域、增加评审工作深度,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政府投资方面还有巨大潜力可挖。评审工作应从单纯为基建投资服务拓展到为财政大预算服务,专项评审涵盖了预算拨款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定额制订,效益评价、政策调研等方面。

第四、评审机构尚不完善。由于国家及各省市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整体上尚未形成联系紧密的系统,职能设置尚未统一,评审机构管理形式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相对薄弱,评审人员大多是临时聘请,人手少,专业不全面,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能发挥,因此应该建立人才库及可随时抽调的专家小组,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但对于一部分人也可以入编,以解决人员稳定问题,而对于评审机构内部应建立和完善评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各级复核制度,对评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评审人员业务技能和政策水平。

第五、财政投资评审基础工作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信息量大,时间跨度长,评审工作中面对的问题也错综复杂。因此,建立财政投资评审资源共享系统平台,如建立财政投资项目库、投资评审法规库、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库、评审人才专家库和效益评价指标库等信息系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加强财政部门的宏观管理。

2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系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公款结算。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监理、咨询、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单位十分重视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如何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本人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

(l)利用合同开口多算。有的业主对发包合同重视不够,仅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范围、进度和质量等条款就签订合同,开工建设。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发现原发包合同一无工程价款,二无结算要求,连设计变更也没有限制的条款,甚至随意开口,合同对工程结算没有约束力,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不断单项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批增加工日和投资的条子;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时,又利用合同开口和其它漏洞高估多算,增加结算投资。

(2)隐蔽工程没有验收。建设项项目没有实行工程监理,或只委托“形式监理”(即有监理合同,但不要求派人驻现场监理)。建设单位没有专人管施工现场,隐蔽工程没有验收、没有签证、没有记录,到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才找设计人员补签证,然后列人结算。这种事后补签的隐蔽工程往往数量多记,甚至根本没有发生也列人结算。

(3)设计变更事后签证。有的建设单位不重视控制设计变更,不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没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没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投资增减的记录。

(4)工程计量不按规定。工程量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和竣工图尺寸计算。如建筑工程土方外运按开挖量,不扣除回填土数量;砌墙体未扣0.3M以上洞孔和钢筋检圈梁、柱等体积;框架间墙体规定按净长线计算,却用中心线长度计算,多算框架柱部分;综合脚手架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却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杂物间面积也计人少扣重叠交叉多算工程量也时有出现等等。由于没有按规定计算,造成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加而多报工程价款。

(5)结算单价随意高套。不认真执行规定的定额(或合同约定的)单价,随意高套,造成结算投资虚增。

445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省厅针对近几年发生在交通领域的腐败案件,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探索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

过去,对高速公路审计采取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发现竣工决算审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单位多,到竣工决算审计时已时过境迁,当事人和施工单位已解除合同各奔东西,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能充分了解当时背景和详细情况,审计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就会大大受到影响,因此,审计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

审计结果落实比较难。建设单位一般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等到竣工决算审计时,已经将工程款全部付给施工单位,若有审减额,追索难度很大,所以审计结果迟迟不能落实。

审计工作量和难度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形成的工程建设资料数量多,内容复杂,资料丢失、散落严重。到竣工决算审计时,需要下大力收集、整理、核对查证,以致造成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审计时间长,管理单位难以承受。

针对这些问题,从202_年起,省厅开始对在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工程造价、合同签定、资金使用以及竣工决算等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使审计工作提前介入。经过几年探索和实践,收到了较好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抓住开工前这个基础,深入进行审计。主要审计的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办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概、预算编制是否规范,有无预算超概算情况,定额套用是否合规;各项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合法等。对不合规的事项及时进行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抓住建设期间这个关键,适时进行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有四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工程和材料采购等有无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2.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

7浅谈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

时值机构改革的今天,有人认为内部审计不能为其所在单位带来多大的效益,对单位的建设与发展起不到什么作用,或者虽然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甚微,因而建议削弱内部审计的力量、甚至撤消内部审计。难道内部审计真的是可有可无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内部审计的本身来看,内部审计是建立于各组织内部的审计机构,它是从属于本单位的领导,是为本单位服务的。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协助该组织的领导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这就决定了内部审计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内部审计独立于单位内部其它各职能管理部门,接受本单位最高领导决策层的直接领导,并独立开展工作,充当他们的参谋和助手,成为一个单位整个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的一环,服务于本单位的总体目标。由此可见,内部审计本身具有特殊地位,是其它部门所不能取代的。

其次,从内部审计的所开展的工作来看,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有侧重、各有其特色和针对性,即便是同一行业、同一单位在不同时期的内审工作其目的、内容、方法、手段也都不尽相同。内审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决定了内审所起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目前,内部审计具有监督和服务两大职能,得到社会上的广泛认同。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单位内部制订的政策、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反馈、跟踪等等。而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又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多个方面:(1)、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内部审计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领导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例如,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审计调查:对有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调查、对31个企业资产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审计调查、对住宅楼的工程造价的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对带有普遍性的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2)、建设的功能:例如,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参与某些项目、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3)、保护的功能:内部审计通过查错纠弊,为本单位事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4)、调解协调的功能: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在多个职能部门之间开展工作时,经常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5)、其它服务功能:例如,内部审计部门对外开展的咨询服务等等。由此可见内部审计在多个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再其次,让我们来看看“内审可有可无论”,他们认为内部审计起不了什么作用,可有可无,应当削弱甚至撤消。这实际上是否认了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正如前面所说,内审的特殊地位是由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内审可有可无论”所说的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作用不大,实际上不是内部审计没有用,而恰恰是内部审计工作受到制限,内审的作用没有真正地发挥出来。影响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些制约因素有:单位领导决策层对内部审计是否重视;内部审计能否取得周围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内部审计能否取得相关部处的合作;内部审计是否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条件、手段是否跟上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上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影响到内部审计能否顺利地开展工作,能否成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内部审计能否在该单位继续生存。例如,以“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条件、手段是否跟上了社会发展的需求”这一点来说,随着形势的发展,如果内部审计的方法不从现在的财务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如果内部审计的技术手段不从手工审计逐步转向计算机审计,仍然采用旧的审计模式,那么,内部审计将无法进行,将无法在这个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证明,哪个单位这些方面的条件具备了、满足了,那个单位的内部审计就干得有声有色;反之,则内部审计工作不尽人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内部审计对一个单位的建设和发展起不到什么作用,也不是内部审计所起的作用很小很微、可有可无,而是内部审计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华南理工大学 白 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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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审计人员实施工程审计、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以及进行审计归档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三条

审计立项

1、工作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

2、区各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

3、区领导交办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资料接收及预审

工程竣工资料送达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由专人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划线部分为必需资料):(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预算书、立项批文、开竣工日期及验收资料;(2)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会议记要、监理日志、与工程造价有关隐蔽工程资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3)全套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盖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人员签章的工程竣工决算书;(4)工程量计算书;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发票、供应、验收及出入库统计资料等原始凭证;(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6)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

第五条

时间要求

审计组收到经过预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应在以下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审计: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40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50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报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放宽审计时间。

第六条

建立工程审计台帐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由专人负责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接收、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台帐。台帐内容为:项目名称、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起始时间、审计文号、送审金额、核减金额、核减率、审计组长、参审工程人员等。

第七条

成立审计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根据审计立项和工程项目性质成立审计组,组长由我局审计人员担任,组员由我局审计人员和特约审计员组成,特约审计员原则上从我局工程审计资源库中选定。

选定原则:(1)在本项目类方面具有专业特长;(2)无在手积压项目或虽有个别项目,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3)与项目相关单位无利害关系。

选定程序: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及时间要求,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拟定人选报经分管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后选定。

第八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每年年初向建设项目较多的单位统一下发审计通知书(预备)。

2、对于区各单位报审的项目或区领导交办的项目,应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初审

特约审计员在接到资料7日内,对工程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审计组长通报初审情况。初审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2)项目招投标情况,施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3)主要工程子项及决算编制情况;(4)决算审计所必需的资料是否齐备;(5)有无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重大事项等。审计组长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正式实施审计。如发现报审资料不齐全并影响审计结果的,审计组长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全所缺资料。第十条

取证

1、测量工程量。审计组会同建设方、施工方进入工程现场测量工程量,原则如下:(1)建设方提供图纸的,对照图纸、工程竣工决算书等资料对工程量进行复核;(2)建设方没有提供图纸、提供图纸不全或不规范的,特约审计员对照工程竣工决算书及其他资料进行测量并勾画现场简图;(3)对于隐蔽工程或难以在现场测量的工程,要求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或其他证明资料。

2、补报资料。测量工程量时,如存在施工单位漏报工程子项的,审计人员应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相应工程决算(有建设方、施工方盖章签字认可),并说明漏报原因、漏报金额等。审计人员按补充完整的资料进行审计,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报决算的,则视其不存在漏报事项。

3、审查材料价格。审计人员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审计,一般参照以下价格执行:(1)同一时期市场调查的材料价格;(2)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同一时期工程造价信息;(3)建设单位的签证价格、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发票。如发现报审资料中原始发票、签证价格偏高,则按同一时期市场调查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审核

取证完毕后,特约审计员应及时对测量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汇总,对照相关资料对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费等进行调整,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组长汇报,审计组长根据情况安排时间约定建设方、施工方对审计情况进行核对。

施工单位代表需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审计组应建立完整的审计过程记录,每次对帐后一般应形成相应的工作记录,并由与会各方签字。

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应书面函询、函证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审计工作不予配合,审计组应依照法定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督促、责成。性质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问题,应当向科长、分管局长汇报,分管局长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整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将其交付审计组长:(1)直接在决算书上进行修改的,将修改后的竣工决算书签字后交给审计组长。(2)使用工程软件的,须向审计组长提供一份工程审计资料(包括取费表、材差表、审计核定决算书等)。

特约审计员整理审计证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要求整理审计证据的,应向审计组长请示,征得审计组长同意后,按审计组长要求整理。

审计组有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特约审计员出具审核报告

工程审计结束后,特约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关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

2、主送单位(鼓楼区审计局);

3、报告内容:(1)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2)工程基本概况、工程地点(绿化、亮化、出新需附现场简图)、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时间;(3)报审数、审计核定数及核减额;(4)核减原因:主要从材料价格、定额套用、工程量调整、取费标准等方面加以论述;

4、特约审计员签名、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1、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分管局长汇报工程审计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按《审计法》要求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审计组应对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结论。如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审计意见,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直接出具审计结论。

3、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送审金额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可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结果征求意见书代替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第四章 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10内,特约审计员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交付给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检查无误后按立卷规则和方法立卷,经档案管理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简易审计结果报告)的草拟稿、办文单和正式文书,审计定案表,竣工决算书及其审计核定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和发票,签证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审计。

2、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收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好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执行的活动,不得以我局名义承揽工程预、决算审计业务。

3、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5、审计中遇到问题需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或核实的,应由审计组长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并在我局核对相关审计事项,特约审计员不得单独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联系。

6、现场核对工程量时,一般由我局审计人员、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到现场测量核实,如是零星的工程,经审计组长认可,可由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现场测量核实。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过错追究及处理

(一)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我局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鼓楼区审计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特约审计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扣除劳务费及押金,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

2、情节严重的:(1)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并向其从业单位和资质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移送处理。(2)不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

(三)特约审计员因违反规定,造成审计项目的行政诉讼或赔偿,应参加诉讼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

1、我局定期对特约审计员履行职责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及奖罚的主要依据。

2、在聘用期内,特约审计员有义务每年向我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特约审计员对我局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2)特约审计员完成工程审计的质量情况;

(3)特约审计员执行本办法第五章工作纪律情况;

(4)我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4、考评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

1、考评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其质量保证金,并将其解聘;

2、考评合格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

3、考评优秀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工程审计资源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库。工程审计资源库建库工作由鼓楼区审计

局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1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资源库后,须与鼓楼区审计局签订廉政合同并报鼓楼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鼓楼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库。我局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时,根据工作需要,从资源库中选取具备相关资质、职业操守较好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参与项目审计。具体操作办法见第二章第七条。

第二十三条

管库。工程审计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办法见第七章,依据考核业绩按一定比例优胜劣汰。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每月底召开一次由分管局长或局长参加的工程审计工作例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简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查

简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

算审查

谭小平王秀娟

【摘要】本文对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内涵的区别进行了分析,指出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行为,二者的结果独立,约束对象不同,不存在谁效力高于谁的问题。

【关键词】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查; 区别

一、引言

当前,每年有数千亿元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到诸如水利工程、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办公科研用楼等工程项目。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止腐败,政府部门不断加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尤其是国务院202_年颁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这必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是在工程结算审查结束,并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后进行的。如果决算审计和结算审查结果不一致时,矛盾就产生了,决算审计和结算审查的结果哪个有效?应按照哪个结果给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支付,建设单位因审计结果差异而拒绝支付二者差额,因此类争议而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案例时常发生。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工程结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两个概念的内涵予以探讨,以便为从业人员提供解决二者矛盾的思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查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及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投资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私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工程结算审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结合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对工程竣工后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工程结算审查结果,它是工程竣工决算的基础依据资料。

2.法律效力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是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推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将依法作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关系。审计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应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施工承包方的工程结算不应具有约束力,也就不能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工程结算审查是一种民事行为,承发包双方作为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承发包双方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料、机消耗及价格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查结果是工程价款支付和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工程审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审计结论是一种行政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因此,认为审计结果效力高于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所确定的工程造价的效力,实质上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3.两者的工作范围不同

依照《审计准则》要求,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2)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4)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5)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6)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7)建设项目债权债务情况;(8)建设项目税费;(9)建设成本;(10)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资金节余;(11)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12)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13)建设项目尾工工程;(14)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等。

工程结算审查是将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造价作为工作对象,审查结果只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负责。因此,竣工决算审计包含工程结算审查的工作对象,但其工作范围更广、更全面。

4.两者的目的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的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加强对政府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被审计单位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采用虚假手段套取资金,造成建设资金流失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结算审查的目的是准确核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造价,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

5.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是由审计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作为受托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从事审计工作的团队中,必须拥有会计师、审计师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资格的人员,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审计主管部门承担。

工程结算审查则是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照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作为受托人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选派具有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工作,所发生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承担。

如果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具备进行工程造价审查的资格和相应的专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完成审查工作,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结论及建议

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行为。二者都是从不同层面上采取相应手段,以保证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但二者的结果独立,不存在谁效力高于谁的问题。

为使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的结果尽可能一致,避免因二者结果不一致产生法律纠纷,笔者建议: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审计部门应尽早进行协调,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工程结算审查与竣工决算审计的关系,既要保证政府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合理,又要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2.将行政审计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变目前的“事后介入”为“与建设同步介入的跟踪审计”,及时审计施工过程中招投标程序、材料设备采购程序以及合同等政府投资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

3.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2_]369号)文件精神执行。工程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比例时,应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后,方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后续款项的支付。

4.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竣工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的时限、工作纪律、行为准则进行严格约束。

(作者单位:首开集团北京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篇:建筑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

建筑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

第一节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的意义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的拨付与扣还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预付备料款的预收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数额取决于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合同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和施工工期等因素。预收备料款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例1某住宅工程,计划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21万元,施工天数为350天,材料费占造价的比重为60%,材料储备期为110天,试确定工程备料款数额。解 根据上述公式,工程备料款数额为:(321×0.6÷350)×110=60.53万元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暖、电)的30%,安装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2)工程备料款的扣还

施工企业对工程备料款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是建设单位(业主)为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预交给施工单位的一部分垫款。当施工到一定程度后,材料和构配件的储备量将减少,需要的工程备料款也随之减少,此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开始扣还工程备料款。扣还的工程备料款,以冲减工程结算价款的方法逐次抵扣,工程竣工时备料款全部扣完。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是指工程备料款开始扣还时的工程进度状态。

确定工程备料款起扣点的原则: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备料款的数额。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有两种表示方法:

①累计工作量起扣点:用累计方法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数额表示;

②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用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与承包工程价款总额的百分比表示。按累计工作量确定起扣点时,应以未完工程所需主材及结构构件的价值刚好和备料款相等为原则。工作备料款的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 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元);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例2某工程全同总价860万元,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额度为25%,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为50%,试计算累计工作量起扣点。解 工程备料款数额:860×25%=215万元 累计工作量起扣点:860-215/50%=430万元

按工作量百分比表示的起扣点是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设起扣点百分比为λ,则λ=(T/P)×100%或λ=(1-M/NP)×100% 例3某工程合同总价860万元,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额度为25%,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为50%,试确定百分比起扣点。

解 工程备料款数额:860×25%=215万元 百分比起扣点:

(1-215/50%×860)×100%=50% 即完成合同造价的50%(即430万元=860×50%)时开始扣还工程备料款。扣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有分次扣还和一次扣还。

例4某工程合同造价860万元,工程备料款215万元,材料工程造价的比例为50%,工程备料款起点是累计完成工作量430万元,7月份累计完成工作量510万元,当月完成工作量112万元,8月份累计完成工作量618万元。试计算7月份和8月份终结算时应抵扣备料款的数额(6月份未达起扣点)。解 第一次扣还为7月份,应抵扣的数额:(510-430)×50%=40万元

第二次扣还为8月份,应抵扣的数额:(618-510)×50%=54万元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施工,在上一年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

四、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为: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交付工程进度款。

五、竣工验收及其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及要求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一个单位工程或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验收、点交后,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最后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③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④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⑥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结算的总和。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竣工决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2)竣工结算方式 结算书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编制。目前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①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②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③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④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第二节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的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应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投入使用为止全过程中实际费用的经济文件。编制竣工决算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可作为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2)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据此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移交转账手续,可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节约建设资金。对已完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验收并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如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不仅不能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而且发生的维修费和职工的工资等,都要在建设项目投资额中支付。(3)对完工并已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交付手续,可使建设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做到心中有数。

(4)办理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可以正确地计算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合理计算生产成本和利润,便于经济核算。

(5)通过编制竣工决算,可以全面清理基本建设财务,做到工完账清。便于及时总结经验,积累各项技术经济资料,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

(6)正确编制竣工决算,有利于正确地进行“三算”对比,即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的对比。

二、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两部分组成。由于建设规模不同,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一般包括: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两部分。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结余设备材料明细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结余资金明细表等,将其作为竣工决算表的附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结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要根据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3)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国家规定: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为确保竣工图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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