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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宣传资料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61766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02:35: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生宣传资料

龙吟镇人口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对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奖励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农村已落实长效绝育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已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对已落实长效绝育手术的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每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家庭,应将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办理。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安排危房改造时给予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并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报考本县(市)公办高中的给予加10分;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以上;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补贴标准上提高30%以上;“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经营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坚持就业优先,农村“两户”家庭子女报考州内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给予加5分。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进城居住,可按城镇低收入家庭同等享受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优惠政策,原在农村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5、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比例,并优先考虑纳入低保、危房改造和妇女小额信贷以及在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上给予倾斜。

第二篇:计生宣传资料

、回顾2009年上半年计划生育工作

1、在春节期间开展了“三送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这次活动主要内容为:一是告知返乡的流动人口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宣传回乡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二是为春节留守的外来流动人口送去新年祝福;三是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外出育龄群众回乡过年的大好时机,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查孕查环检查。

2、2月9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庆元宵、游园乐活动

3、在“三八”前,开展“生育关怀”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感到了暖春的温馨积极

4、开展优生关怀、生育两免“5.29”计生协会活动,通过宣传标语、健康义诊以及发放“优生两免政策”倡议书和各种宣传单、计生药具等形式,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知识,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以及预防艾滋病的各种知识。

5、做好产后、术后随访工作及避孕药具“一卡通”发放工作。

6、积极开展计生协会会员联系出租房工作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和补办工作。

7、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一年二次查孕查环查病活动。

8、组织辖区居民、育龄群众、暑期青少年进行各类政策、法规、健康知识等培训活动。

9、做好计生宣传工作,每月及时更换黑板报、宣传窗。

10、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落实计生优先优惠政策。

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落实措施: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于社区老房子多,出租房逐渐增多,流动人口流动频繁,工作人员及活动经费欠缺

2、我们社区是老社区、拆建户较多,造成很多空挂户,户口迁进迁出情况复杂,管理起来困难重重。

三、讨论解决的措施

1、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件管理力度。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作用,协助搞好这项工作,周围有房屋出租,有外来流动人员租住及时与我们联系,提供有效信息。

2、应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户口迁进迁出尽量与社区联系,掌握有效信息,做到人户一致,通过会议,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支持和帮助社区的计生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近30年来,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怎样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福百姓,促进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非凡的事情。

一、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1、人口数量: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人口13.28亿(不含港澳台地区)。据测算,如果生育率保持在上世纪70年代初的水平,现有总人口将超过17亿。

2、人类发展指数:(A经济发展水平—GDP指数;B教育水平—成人教育率;C卫生水平—婴幼儿保健、免疫计划、健康措施的可及性、生活用水、卫生环境等;D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生殖健康水平等)我国居世界第81位。挪威排名第一、日本第7、美国第8。

二、我国人口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

1、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溃乏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其他国家,人口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GDP年均增长率达8.6%,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2008年全国人均GDP突破了3000美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只有2200美元。

(2)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2006年粮食消费量为4.73亿吨左右,相当于世界粮食总出口量的两倍。

(3)资源短缺。我国现有的人均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4)生态环境恶化。荒漠面积已达到26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62万平方公里;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按年人均3.8吨计算,30年来少生4亿人就等于每年少排放了15亿吨二氧化碳。

2、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3、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4%—6%,15岁以上文盲达8507万人。

4、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15—65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其它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到2050年,劳动年龄人口仍然超过8亿人,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5、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6、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2008年性别比为1:1.8。

7、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亿,未来二三十年是我国人口城镇化速度全面加快、人口迁移规模最大、活跃程度最高的时期,将有3亿左右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8、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我院的基本情况

1、职工基本情况:我院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320人,女职工1412人,已婚女职工1180人,5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900人左右,独生子女850人;同时我院在聘临时工300余人,合同护士400余人,在读研究生1000余人。

2、部门设置情况:我院设有专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办公楼310),目前在编人员为两人;2004年成立了医院计划生育协会,由党政一把手为协会会长,主管院领导为副会长。协会成员均由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聘请了14位一线同志为计划生育兼职干事。

四、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到开福区妇幼保健所参加培训,电话***6)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我院关于独生子女优惠奖励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医院每年以如下几种形式为职工发到位:

1、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保险费2、7周岁以下托幼费

3、“六一”儿童节的礼品

4、按有关政策,凡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后,增发5%的工资。

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第三篇:2011年计生宣传资料

为了你的生殖健康、家庭和睦,我们为你提供优质服务

一、《生育服务证》领取程序: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内凭男女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或身份证、计生服务站的《孕检证明》到乡镇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和夫妻照片等,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事人经批准再生育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宣布所持证件作废:

三、再生育审批程序: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①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③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育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暂住者,到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四川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签注意见。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已婚的还应当带上结婚证,节育措施证明,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标准: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起之的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的,按证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年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续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按每月千分之二加纳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和接受

孕情,环情监督;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七、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补救后,45天以上90天内应至乡计生办开具免费服务介绍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八、已婚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乡政府组织的一年三次环情孕情监测(免费查病、查孕、查环)

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奖励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

十、凡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青溪镇计生办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宣

计生工作者愿广大育龄群众幸福、安康!

第四篇:“诚信计生”宣传资料

“诚信计生”宣传资料

1、为何要开展“诚信计生”?

计划生育“诚信自治”就是政府在奖励扶助、免费服务、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计生家庭以优先优惠待遇,作出承诺。居民自愿组合,组成“诚信小组”,自觉按政策生育、选择节育措施作出承诺,通过“阳光计生”,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仅尊重了群众的主人公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的关爱,让群众得实惠,培养群众诚信道德,计生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群众从“要我计生”到“我要计生”,实现群众利益和国家政策的有机统一,真正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以群众为主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理念。

2、什么是诚信计生?

诚信计生就是育龄妇女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通过“双向选择”:即街道计生办和社区居委会代表政府向已婚育龄妇女承诺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育龄群众应当享有的计划生育相关的权利;已婚育龄群众承诺自觉按政策生育,由5-10名左右的育龄妇女自愿组建“诚信计生小组”,推选产生诚信小组长,并分别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诚信协议书》上签字。

3、已婚育龄群众承诺履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是自觉按政策生育,抵制超生、躲生行为;二是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服务;三是自觉办理《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签订避孕节育协议;四是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免费妇检、生殖健康检查和服务;五是主动申报婴儿出生、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六是外出的妇女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时参加妇检、学习和培训(来源:好范文 http://www.teniu.cc/)。

4、计生办和社区居委会所承诺的内容有哪些?

(1)国家奖扶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叁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自治区奖助政策:

①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有单位的由单位发给,双方无单位的由政府落实)

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计生办负责审核,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③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5、签订“诚信计生”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桂林市奖扶政策:1979年11月6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属政策内生育)意外死亡或因伤病残,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妇,退出育龄期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金10000元(或1000-10000元);婚后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妇,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助金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发生严重并发症鉴定为一、二等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5000元。

(2)区奖扶优惠政策:

①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金600元(或300元);婚后终身未育或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病)死亡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养老金4000元(或元)。

②实行计划生育施行结扎手术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金200元。(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发给)

③为持区《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未孕夫妇免费提供叶酸片。

④每年至少组织妇女免费参加2次妇检及1次免费健康检查。

⑤定期组织妇女参加学习、培训,免费提供婚育知识、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早期教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⑥免费为妇女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和补救措施(取环、人流引产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产后回访服务。

(3)办事处奖扶优惠政策:

①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办事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

②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包括再婚生育、多胞胎生育)的育龄妇女可以视情节采取结扎或者放环措施。

③社区免费为乙方代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篇:计生工作宣传资料

计生工作宣传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近30年来,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怎样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福百姓,促进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非凡的事情。

一、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1、人口数量: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人口13.28亿(不含港澳台地区)。据测算,如果生育率保持在上世纪70年代初的水平,现有总人口将超过17亿。

2、人类发展指数:(A经济发展水平—GDP指数;B教育水平—成人教育率;C卫生水平—婴幼儿保舰免疫计划、健康措施的可及性、生活用水、卫生环境等;D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生殖健康水平等)我国居世界第81位。挪威排名第一、日本第7、美国第8。

二、我国人口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

1、人口众多、资源相对溃乏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其他国家,人口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GDP年均增长率达8.6%,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2008年全国人均GDP突破了3000美元,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只有2200美元。

(2)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2006年粮食消费量为4.73亿吨左右,相当于世界粮食总出口量的两倍。

(3)资源短缺。我国现有的人均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4)生态环境恶化。荒漠面积已达到26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62万平方公里;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按年人均3.8吨计算,30年来少生4亿人就等于每年少排放了15亿吨二氧化碳。

2、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3、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4%—6%,15岁以上文盲达8507万人。

4、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15—65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其它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到2050年,劳动年龄人口仍然超过8亿人,就业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5、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

6、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2008年性别比为1:1.8。

7、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亿,未来二三十年是我国人口城镇化速度全面加快、人口迁移规模最大、活跃程度最高的时期,将有3亿左右人口从农村进入城镇,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8、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三、我校的基本情况

职工基本情况:我校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1人,女职工11,已婚女职工10人,5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4人左右,独生子女6人。

四、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到开福区妇幼保健所参加培训,电话***6)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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