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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3-109360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18:00: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_-06-06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它的建设是学院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对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本着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设备数量能够满足学生顶岗实习和实训教学需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院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能够承担、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走“产、学、研”一体化之路。

第四条 根据专业与鄂尔多斯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训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就近就地,尽可能立足内蒙古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满足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具备实习实训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训基地的建设;优先考虑有联合办学、技术转让等协作关系或校友集中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校外实训基地的任务

第六条校企双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共同制定实训课程标准(实训大纲)、实训计划、实训项目方案,合作编写实训

教材。

第七条承担学院相关专业的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专业技能资格鉴定等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结合。

第八条承担师资队伍的培训,促进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四章校外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职责

实训基地由校企双方共同负责管理,即学校职责与实习基地企业职责。其中学校职责主要包括教务处职责与教学系职责。

第九条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各教学系专业建立实训基地的计划,对全院各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2、审查已经联系的实训基地和有关的合作协议,协助各教学系做好有关实习指导教师聘用等方面的工作。

3、组织优秀实习实训基地的评选。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相关的系联系建立实训基地。

2、负责协调各系与实训基地的关系。

第十一条 教学系工作职责

1、各教学系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选择实训基地的单位和场地,与企事业单位洽谈具体建立实训基地的事宜。

2、负责选聘实训基地的指导教师,保证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实习指导等工作运转正常、规范。

3、选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及时与实训基地联系,并与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一起,共同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参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4、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经常与实习基地保持联系,切实做好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

5、根据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实训基地合作开发实习实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实习实训教材、指导书;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

6、负责将建立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的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工作职责

1、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团队协作精神、创新精神,为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组织指导、管理实习实训工作。

3、组织指导实习实训的相关人员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实习实训考评小组,对学生的实习实训进行全面考核与评定。

4、负责对实习实训师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有关事宜,为实习实训师生妥善安排好食宿、交通等。

5、为教师提供部分实践岗位,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6、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五章实训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十三条校企双方有共建实训基地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训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学院或教学系与企业签订建立实训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由教学系、实训基地各执1份。

第十四条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2~3年。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

7、其他。

第十五条对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或教学系与实训基地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学校授予实训基地“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实训基地”铭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的检查与评估。为促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学院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学生实训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202_年12月3日

附件

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毕业后能够成为一名懂技术、能动手、会管理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相互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

展。甲方与乙方,协商签订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规范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前往乙方对学生进行指导或管理,有权向乙方了解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

2、派遣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培训工作以及实习实训中的管理、检查、协调工作,实习实训后的考核和其他工作。

3、负责实习实训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安全制度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4、优先为乙方提供有关专业信息、技术咨询,并开展技术协作;有义务对乙方在职人员进行有条件的技术培训并为其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5、对乙方符合“双师型”教师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优先聘请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活动。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学生的工作能力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调整。对在实习实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学生有权终止其实习实训活动。

2、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团队协作精神、创新精神,为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4、负责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积极协助甲方处理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有关事宜,为实习实训学生妥善安排好食宿、交通等。

5、实习实训结束后,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全面的评价与考核,与甲方共同签发“工作经历证书”。

6、为甲方教师提供部分实践岗位,承担甲方教师的下厂实践锻炼任务。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协议签署后,甲方给乙方挂“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校外实训基地”铭牌。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根据双方意愿可长期合作,经协商后再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江都中等专业学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校中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系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适合于两个系以上(包括两个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仅适合于本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系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 学校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实验室与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资源共享,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五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教务处协助教学系部建设与管

理,系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一般由各教学系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院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院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教学系部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条 产学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协助各教学系部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教学系部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系部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必须配有分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并设立专门的秘书岗位(可兼职)。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教学系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院长、分管院长或系主任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学校档案室存档,教务处、产学研办公室、相关教学系部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张挂“聊城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学校与基地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系部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三篇: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促进我院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院在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学院委托各系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负责建设、管理与协调。

第五条 着眼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调整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和布局,加强与企业合作的范围、力度和深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各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监管力度,促进传统的以学院和课程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校企结合的方向转变。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承担我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并为专业研究创造条件,为把实训基地建成专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而努力。为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第七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为学生提供提高基本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一线工作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基础。原则上要求各系部组织各专业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参与各种实训的比例要达到实际人数的60%。

(二)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尊重劳动的职业素养以及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职业岗位实际的要求,制定专业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计划和指导书。

(四)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承担部分“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任务。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校外实训基地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协议型”三类。

(一)与学院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部,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有频繁的双向交流,能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并连续多年接受学生进行认识实习和专业实训,能够定期接受学生顶岗实习,能够选派实践指导教师,能够接收毕业生的校外实训基地为“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

(二)与学院有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坚持双向交流,能够接受学生现场参观、认识实习等,能够选派实践指导教师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半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

(三)与学院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有初步的合作意向,但只能有限安排或未能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同时又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校外实训基地为“协议型”校外实训基地。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减少“协议型”实训基地,维持“半紧密型”实训基地,大力发展和建设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紧密型”实训基地。

第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行业技术发展及装备水平相匹配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条 各系部应结合各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训基地的共建单位,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每个专业至少应建立2-3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必

须包括1个“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双向交流关系。另外,各专业应根据专业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全面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提高校外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优先选择重点建设受益面大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选择专业对口、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注意科研、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训基地的功能要求,提高基地的技术含量。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加大对兼职实训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以校企自筹、学校与共建单位或行业联合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双方在有合作意向的前提下,在符合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各系部与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建立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分别由校外实训基地和系部各执一份,同时另向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报送复印件分别存档,另填写《校外实训基地申报表》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及其它内容。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应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至5年。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部和实训基地共建单位要组织成立实习实训基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双方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有关协作事宜,共同选择确定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并对实习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实训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与校外实训基地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完善校外实习实训记录等制度,做好实施性实训计划的制定、指导书的编写、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和小结及成绩考评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实训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在学生实习实训前,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实训任务和要求,并提前两周与实训基地单位联系部落实各项实训事宜。学生开始参加实习实训后,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集中实习实训的,要派固定的带队教师专人管理;分散实习实训的,要派得力的教师,明确责任,定期巡回指导。实习实训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校外实训基地和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考评和实习实训总结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各系部在每次实习实训结束时应及时收取实训基地填写的《校外实习实训情况反馈表》和《专业教师联系企业记录》,对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不定期到校外实训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实训情况,做好学生对实习实训效果的相关调查,收集《学生校外实习实训问卷调查表》,作为质量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效果、师资培训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开展评估工作,会同企事业单位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对各系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等指标对所有“紧密型”校外实训基地进行评审,按照30%的比例评选学院“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并对相关系部进行奖励和表彰,统一挂“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牌。学院在“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中遴选优秀者,申报“海南高职院校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华山职业技术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一线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校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第三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

学校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捐资或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十三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四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学校、科室两级管理。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招生就业办协助各专业教研组建设与管理。按照示范性中职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专业教研组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十八条

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教研室、招生就业办协助各专业教研组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专业教研组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条

各专业教研组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各专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教研组必须配有分管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办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校长或副校长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协议原件由学校档案室存档,教务科、教研室、招生就业办以及相关专业教研组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张挂“华山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学校与基地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科和招生就业办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教研组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教研组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全面推进校、企间的“产、学、研”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和人才培训、技术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制定实习、实训大纲,安排实习、实训指导老师,提前三个月提出实习实训计划,并于实习、实训前一个月提供实习、实训学生名单;

2、负责实习、实训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安全制度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3、派遣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指导实习、实训。

4、实习、实训师生要严格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

5、优先为乙方提供有关专业信息、技术咨询,并开展技术协作;

6、为乙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方便;

7、根据乙方需要,优先并择优推荐毕业生;

8、对乙方符合“双师型”教师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 1

人员,优先聘请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活动;

9、优先向乙方转让甲方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条件;

2、对到乙方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及行业纪律教育,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有权终止其实习、实训活动;

3、安排思想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及参与实习、实训考核评议工作;

4、提供实习、实训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样品;

5、为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如就餐、住宿等)提供方便;

6、推荐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甲方的兼职教师参与甲方的实践性教学工作。

三、其它

1、甲乙双方可在实习、实训基地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校企合作形式,在条件成熟时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实现教学、生产、科研全面合作;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4、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202_年

3日 单位公章:月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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