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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专题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13-92451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5 16:48: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15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专题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202_-12-27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已于202_年12月5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三章审核

第四章发证

第五章登记、归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依据交通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以下简称《审核发证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或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根据所申请的审核种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海事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审核发证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申请后,对公司的申请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以及江苏海事局年度代表船审核要求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地海事机构应予以受理,签 1

发《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第八条江苏海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复查后列入下一个月“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计划”。

第九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将江苏海事局有关本辖区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时间安排通知相关航运公司,同时告知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审核

第十条航运公司根据审核计划安排,应将船舶(包括代表船)准确动态及公司可以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报当地海事机构。

第十一条当地海事机构接到航运公司拟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后,经核实后同时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二条江苏海事局根据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总体计划、航运公司及船舶可能接受审核的时间及相关情况,确定公司或船舶具体审核时间。

第十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指派江苏片区所有国内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组,同时受交通部海事局指派和其他片区海事局的委托,安排其他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组。

第十四条江苏海事局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审核公司、船舶的审核种类、公司规模大小、营运船舶种类、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体系内人数多少等因素,确定审核组规模。第十五条江苏海事局根据申请审核公司所在地和月度审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审核员的工作作风、审核水平、审核资历、专业特长、年度参加审核的次数、回避制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组长和审核员。

第十六条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片区所有注册审核员的调派,审核员应履行审核员职责,服从调派,定期参加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拟调审核员参加审核组工作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审核员。审核员应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将能否参加审核组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江苏海事局。

第十八条江苏海事局确定审核组后,制定《审核安排方案》。同时根据对公司及船舶申请材料复查、体系建立和运行、申请审核种类、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有关情况,明确审核重点和要求。

第十九条江苏海事局在安排审核组对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3天前,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和《接待审核组通知》,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向审核组长和承担审核会务的审核员发《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机构发《审核安排方案》和《协助审核通知》。

第二十条公司接到《接受审核通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协助审核通知》后,应检查公司对审核注意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指导公司按规定做好审核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核员接到《审核员商调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抵达审核地报到,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船舶在审核组到达后,根据申请审核的种类,应向审核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二)年度内审报告;

(三)“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四)上次审核中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纠正情况;

(五)体系内船舶总清单;

(六)岸基地部门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名单;

(七)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派人参加审核组预备会议,向审核组通报公司概况、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船舶滞留、船舶违章以及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抵达审核地点后,当天应适时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议。审核组长根据《审核安排方案》要求、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审核资历、工作特点等,明确审核重点,合理分配审核任务,并确定审核计划。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应按当地海事机构告知的审核注意事项,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等工作便利;要与审核员合作,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以保证审核组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

第二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在公司审核期间,要了解审核组的工作动态,并派人参加末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着装整齐,严格执行审核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审核,不得请假;要服从审核组长管理,如实汇报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运用审核技巧,创造和谐的审核氛围,善于听取公司的不同意见,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不得擅自向公司透露审核情况、个人看法以及审核组内情。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长在审核期间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审核结论和审核纪律负责;在文件、活动审核结束时,应组织审核组成员分别对文件、活动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交流和汇总,根据汇总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核。

第三十条审核组在审核期间,遇到无明确规定又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要开具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或中止审核时,应及时向江苏海事局汇报,沟通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审核组长在文件和活动审核全部结束后,应主持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对所有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综合分析,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审核组在文件和活动审核结束后,应向公司或船舶反馈审核的总体情况,充分交流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拟开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要听取公司或船舶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确认,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核员在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文字叙述完善,具有可追溯性。审核组长应对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所提出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得到审核员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并报当地海事机构。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公司也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对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审核员考核表》,直接寄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审核组长由审核组指派机构进行考核。第三十七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将《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交由公司或船舶填写。

第三十八条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检查、核对审核中形成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签名。审核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核员,负责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在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审核组应负责《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的电子文档建立,在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交当地海事机构的同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公司或船舶在审核结束后,应根据审核组审核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并直接寄交通部海事局,同时还应填写《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直接寄送江苏海事局。

第四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规范性;如《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在其完整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应退回审核组。

第四十二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包括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复印一份留存建档,《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原件(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江苏海事局,另将《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文件、活动审核记录复印一份交被审核公司或船舶。

第四章发证

第四十三条江苏海事局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江苏海事局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的审核,并对其提出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江苏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或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打印、签批并将证书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经江苏海事局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江苏海事局签发的《审核结果通知》或证书后,应及时告知和发放给航运公司。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由江苏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中间审核组长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上进行签注。未通过审核组审核的或经江苏海事局复查不同意中间签注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当地海事局收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辖区公司及船舶的审核档案,根据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书收发情况,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及有关档案中登记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公司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档案,跟踪、搜集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在公司和船舶审核时向审核组提供。

第五十一条江苏海事局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等进行登记;同时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进行季度统计并上报。

第五十二条江苏海事局在审核结束15天内,将审核员的审核工作情况录入《审核员工作情况数据库》并上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当地海事机构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一次,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五十五条当地海事机构应检查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六条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对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已采取纠正措施的报告后,及时报江苏海事局,并根据江苏海事局的要求,派审核员对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及不符合纠正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填注验证结论。

第五十七条当地海事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不免除下次审核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审核。

第五十八条江苏海事局应对当地海事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江苏海事局应对所指派的审核组现场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包括:

(一)审核组执行《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情况;

(二)审核员遵守《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和《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纪律规定》情况;

(三)审核员对规则的理解、分析和表达能力,审核的技巧和工作态度;审核组长对审核工作的协调、控制能力,对审核组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审核结论的把握情况;

(四)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审核材料。

第六十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江苏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等使用或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江苏海事局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是指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中所指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目的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

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

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

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

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

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

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

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

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

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

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

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

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

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

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

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

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

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

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

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

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

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

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7 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

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

序关于公司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

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

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

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

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

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

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

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

关规定进行。

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

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

归档存查。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

行。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

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

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2_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2_版)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2_〕62号)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2_〕588号)同时废止。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2_〕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1 申请受理

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3.2 审核准备

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3 审核实施

3.3.1 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3.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3.3.3 实施文件审核。

3.3.4 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2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3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4 其他有关事宜。3.3.6 实施活动审核。

3.3.6.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3.3.7 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 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3.3.7.3 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3.3.7.5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3.3.7.6 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 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 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 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 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 有效性等。

3.3.9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 《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3.10.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3.4 发证

3.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3.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3.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5 纠正措施验证

3.5.1 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4 公司审核与签注

4.1 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4.1.1 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 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4.1.3 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4.2 签注

4.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签注。

4.2.2 经审定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4.2.3 经审定不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5 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6 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6.1.1 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6.1.3 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6.1.4 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6.2 发证

6.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6.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6.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1 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7.2 《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 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8 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 8.1 申请受理

8.1.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8.2 审核准备

8.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8.2.1.1 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8.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8.3 审核实施

8.3.1 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8.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8.3.3 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8.3.5 实施活动审核。

8.3.5.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在船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8.3.6 活动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等。8.3.7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船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8.3.8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船舶审核报告》。

8.3.8.1 《船舶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船舶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船舶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8.3.8.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8.3.9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8.3.10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船舶,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 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当船舶同时作为代表船审核且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审核组应将全部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审核组。8.4 发证

8.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8.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8.5 纠正措施验证

8.5.1 公司应指导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8.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9 船舶中间审核与签注

9.1 中间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9.2 签注

9.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9.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 船舶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1 船舶临时审核与发证 11.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8.2、8.3的相关规定执行。11.1.1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11.1.2 临时审核视情实施现场查验。11.2 发证

11.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11.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1.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12 船舶附加审核与签注

12.1 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12.2 签注

12.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12.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附加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3 船舶委托审核

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间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实施船舶审核,但同一船舶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审核:

13.1 征得被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受托方)同意后,拟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送委托审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及本程序8.2.2规定的材料。

13.2 受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核工作。

13.3 审核结束后,受托方应将《船舶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及时送交委托方。13.4 委托方收到《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按本程序的规定开展证书(文书)颁发(送达)工作。

13.5 对于委托开展船舶中间或附加审核且通过审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审核组长予以证书签注。14 中止审核

14.1 审核组在征得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对公司、船舶初次审核予以中止。14.2 被审核方应于中止审核后2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4.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审核组继续审核。审核员原则上调派原审核组人员。

14.4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不能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核。

14.5 中止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原审核组应及时将《公司审核报告》和/或《船舶审核报告》及其他已经形成的审核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15 安全诚信公司审核的简化程序

15.1 拟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安全诚信公司”应于内审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除“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内审计划,并应在审核发证申请中注明审核方式。

1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以及是否派员对公司内审过程进行监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3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公司应按体系文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审核材料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15.3.1 公司应于《符合证明》周年日前将内审形成的审核报告等相关审核材料连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一起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5.3.2 如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对内审过程进行监督,则派出人员应于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一份公司内审监督报告。

15.4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不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公司申请材料退还,公司应按照审核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核。16 其它规定

16.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签注)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内审替代外审”方式开展的安全诚信公司的审核。

16.2 当代表船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证或签注时,该代表船审核亦可由具有该船舶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安排,但不应增加公司负担,不应对船舶重复审核。16.3 代表船审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规定委托实施。

16.4 当代表船审核早于公司审核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审核组提交代表船《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规定联合审核时相应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

16.5 代表船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视情可单独制定也可在《公司审核安排方案》、公司《审核计划》中一并制定。

16.6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等按照本程序相应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16.7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纠正措施的验证可按下述原则进行:

.1 可指派本机构人员进行验证亦可指派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人员进行验证,原则上指派原审核组人员。需要时,对船舶纠正措施的验证亦可直接委托船舶停靠港所在地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进行;

.2 可视情采取材料审查和/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

16.8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注销方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在本机构或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告的形式实施。16.9 公司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16.10 公司、船舶审核发证材料应由相应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纸质存档至少5年。同时,存档材料在纸质保存的基础上亦可扫描后以电子版的形式或在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16.11 本程序涉及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材料应尽可能实现信息化流转和保存。公司可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直接向相应的具备条件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申请等材料。16.12 本程序涉及的相关工作文书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第四篇:06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目录目的适用范围管辖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2 准备审核

4.3 实施预审

4.4 实施正式审核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2 准备审核

5.3 实施审核

5.4 签注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公司跟踪审核公司附加审核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2 准备审核

10.3 实施审核

10.4 发证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目的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 1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

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第五篇:79-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依据交通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以下简称《审核发证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或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根据所申请的审核种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海事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审核发证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 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申请后,对公司的申请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以及江苏海事局代表船审核要求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航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地海事机构应予以受理,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在决定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江苏海事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复查后列入下一个月“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计划”。

第九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江苏海事局有关本辖区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时间安排通知相关航运公司,同时告知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航运公司根据审核计划安排,应将船舶(包括代表船)准确动态及公司可以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报当地海事机构。

第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航运公司拟接受审核的具体时间后,经核实后同时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片区航运公司及船舶月度审核总体计划、航运公司及船舶可能接受审核的时间及相关情况,确定公司或船舶具体审核时间。

第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指派江苏片区所有国内航运公司及船舶审核组,同时受交通部海事局指派和其他片区海事局的委托,安排其他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组。

第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审核公司、船舶的审核种类、公司规模大小、营运船舶种类、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体系内人数多少等因素,确定审核组规模。

第十五条 江苏海事局根据申请审核公司所在地和月度审核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审核员的工作作风、审核水平、审核资历、专业特长、参加审核的次数、回避制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组长和审核员。

第十六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片区所有注册审核员的调派,审核员应履行审核员职责,服从调派,定期参加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拟调审核员参加审核组工作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审核员。审核员应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将能否参加审核组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江苏海事局。

第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确定审核组后,制定《审核安排方案》。同时根据对公司及船舶申请材料复查、体系建立和运行、申请审核种类、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有关情况,明确审核重点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江苏海事局在安排审核组对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3天前,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和《接待审核组通知》,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向审核组长和承担审核会务的审核员发《审核安排方案》,向当地海事机构发《审核安排方案》和《协助审核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接到《接受审核通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接到《协助审核通知》后,应检查公司对审核注意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指导公司按规定做好审核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核员接到《审核员商调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抵达审核地报到,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船舶在审核组到达后,根据申请审核的种类,应向审核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二)内审报告;

(三)“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四)上次审核中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纠正情况;

(五)体系内船舶总清单;

(六)岸基地部门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名单;

(七)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派人参加审核组预备会议,向审核组通报公司概况、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船舶滞留、船舶违章以及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核组抵达审核地点后,当天应适时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议。审核组长根据《审核安排方案》要求、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特长、审核资历、工作特点等,明确审核重点,合理分配审核任务,并确定审核计划。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在审核期间,应按当地海事机构告知的审核注意事项,向审核组提供必要的交通等工作便利;要与审核员合作,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以保证审核组充分有效地实施审核。

第二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在公司审核期间,要了解审核组的工作动态,并派人参加末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着装整齐,严格执行审核工作时间按时参加审核,不得请假;要服从审核组长管理,如实汇报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运用审核技巧,创造和谐的审核氛围,善于听取公司的不同意见,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不得擅自向公司透露审核情况、个人看法以及审核组内情。

第二十九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期间应对审核的资源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审核结论和审核纪律负责;在文件、活动审核结束时,应组织审核组成员分别对文件、活动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交流和汇总,根据汇总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核。

第三十条 审核组在审核期间,遇到无明确规定又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要开具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或中止审核时,应及时向江苏海事局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核组长在文件和活动审核全部结束后,应主持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对所有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综合分析,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审核组在文件和活动审核结束后,应向公司或船舶反馈审核的总体情况,充分交流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拟开的不符合规定情况,要听取公司或船舶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确认,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核员在描述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文字叙述完善,具有可追溯性。审核组长应对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所提出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得到审核员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航运公司或船舶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并报当地海事机构。对审核组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公司也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对审核组各成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如实填写《审核员考核表》,直接寄交审核组指派单位。审核组长由审核组指派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将《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交由公司或船舶填写。

第三十八条 审核组长在审核结束后,应检查、核对审核中形成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签名。审核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核员,负责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在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审核组应负责《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的电子文档建立,在将《审核报告》和相关审核文书交当地海事机构的同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公司或船舶在审核结束后,应根据审核组审核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并直接寄交通部海事局,同时还应填写《江苏片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及廉政情况反馈表》直接寄送江苏海事局。

第四十一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规范性;如《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在其完整性和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应退回审核组。

第四十二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包括电子文档)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复印一份留存建档,《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原件(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江苏海事局,另将《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文件、活动审核记录复印一份交被审核公司或船舶。

第四章 发 证

第四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应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在收到《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的审核,并对其提出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江苏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或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打印、签批并将证书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经江苏海事局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维持证书有效的,应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交当地海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江苏海事局签发的《审核结果通知》或证书后,应及时告知和发放给航运公司。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由江苏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中间审核组长在审核通过后,直接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本)上进行签注。未通过审核组审核的或经江苏海事局复查不同意中间签注的,由江苏海事局通知当地海事局收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辖区公司及船舶的审核档案,根据公司及船舶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书收发情况,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及有关档案中登记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建立公司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档案,跟踪、搜集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日常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在公司和船舶审核时向审核组提供。

第五十一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审核报告》及相关审核文书、“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等进行登记;同时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正、副本)发放情况进行季度统计并上报。

第五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在审核结束15天内,将审核员的审核工作情况录入《审核员工作情况数据库》并上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当地海事机构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每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一次,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五十五条 当地海事机构应检查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六条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对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已采取纠正措施的报告后,及时报江苏海事局,并根据江苏海事局的要求,派审核员对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及不符合纠正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填注验证结论。

第五十七条 当地海事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不免除下次审核组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审核。

第五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当地海事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则推进和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所指派的审核组现场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包括:

(一)审核组执行《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情况;

(二)审核员遵守《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和《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纪律规定》情况;

(三)审核员对规则的理解、分析和表达能力,审核的技巧和工作态度;审核组长对审核工作的协调、控制能力,对审核组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及审核结论的把握情况;

(四)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审核材料。

第六十条 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江苏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审核组长降等使用或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全体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江苏海事局建议交通部海事局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是指江苏海事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中所指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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