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为准。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 】月【 】日
第二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的内部审计报告;(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内控工作报告;(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五)讨论聘任公司本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二)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四)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二)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三)讨论公司关于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
(四)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二)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布以及20-F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审核,向董事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及审核独立会计师提议的本审计范围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独立会计师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或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独立会计师保持周期性联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独立会计师、内部法律顾问会晤一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应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并就以下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一)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重要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整体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到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会主席担任。所有成员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聘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聘期由监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聘期内若有委员不能履行其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事会可以解聘。期间如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6、对公司有关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委员会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5、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监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对向监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或经监事会向出资人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每季度召开,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2、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3、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资料呈报监事
会讨论。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记录由审计工作组保存。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集团公司监事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审计委员会202_年工作计划
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_年工作计划
XX农商行董事会: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农商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结合XX农商行实际,制定202_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自治区审计委员会关于内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我行公司治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合规体系建设,保证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合规、稳健运行,规范和加强相关业务条线检查监督指导力度提高业务操作素养,做实各重点领域的现场审计和非现场监督工作,科学评价和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客观揭示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突出问题,促进我行高质量发展。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计划及内容
在XX农商行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之后,对审计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情况和报告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审计制度进行监督和指导。
(一)监督检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状况;
(二)负责本行的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完善审计制度,促进管理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是规范XX农商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完善审计制度,做到审计工作有据可依,根据审计业务类型听取审议相关审计制度,并听取汇报。
四、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必须以XX农商行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主要是对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通过经营业绩审计不仅要查错防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审计主要内容为经营者或任期内的经营目标、经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真实性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依照“审后要追究、审后要整改、审后要运用”的原则,建立审计结果落实反馈,加强跟踪。
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_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