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灵魂
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灵魂
摘要: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其中,独立性又是灵魂中的灵魂。注册会计师职业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取信于投资大众和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排除干扰,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或报告)的一种特性。它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不依外力,不受外界约束和干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概述
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企业内部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均依赖于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关于审计独立性的概念,国 内外学术界、理论界、监管界曾进行了长期广泛的研究探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其《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承担报告任务时,应当在实质 上和形式上独立”。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关于审计规则指南的利马宣言》中指出:“审计独立性可分为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审计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和审计 机构成员的独立性三个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通过对审计独立性观点的阐述以及对审计独立性的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主体是审计人员、组织机 构以及职业整体;2审计关系涉及三方面当事人,注册会计师、被审计者、委托者;3.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审计结果之上,其结果的独立性是审计人和审计过程的 独立性的必然体现。所以审计独立性以审计人独立和审计过程独立为基本要件。4.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有助于社会公平、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被审计 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自身建设。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注册会计师行业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缺失 并不仅仅是一个诚信问题就可以概括的,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很多,当人们在关注诚信与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进一步去寻求制度安排和立法上 的缺陷。
我国现行审计独立性保证体系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所有这些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明显不足。鉴于此种情况对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乏作一个系统分析,以便对我国的独立性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
(一)残缺的审计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
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对聘请审计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他们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使得当发生违约行为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加压力时,其影响是直接而且巨大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因素影响审计独立性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较小。小规模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同时他们也就很容易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
2、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范围狭窄, 在明确业务重点并制定系统的竞争战略方面缺乏全面考虑,对新业务的开拓也缺乏明确的选择。
(三)行业组织监管不力影响审计独立性
1、行业自律监管差。注册会计师协会本身并没有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限,使得协会的自律职能成为一种“名义”职能,从而使得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在目前的行业自律之下有了生存的空间。
2、多头监管增加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
3、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监管手段也还不成熟,上市公司做假往往打擦边球。
4、惩罚力度小。我国立法上对CPA造假的民事责任规定,显得比较薄弱。
(四)执业环境影响审计独立性
1、业内竞争激烈。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抢业务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合理要求的手段来占领审计服务市场,独立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再者,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明显的冲击力。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交易成本较低。在我国,管理当局在决定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注册会计师的交易成本较低。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影响审计独立性
1、职业道德水平低。注册会计师道德素质滑坡,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直接威胁着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2、专业胜任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受过系统训练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多,很难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节奏快、强度高、需要持续不断学习的要求。
三、改进措施
(一)鼓励合伙制事务所,发展跨地区的大型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有别于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且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制的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将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和命运紧密的联系起来了,必然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抵制来自客户不正当要求的压力和动力。目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仍以有限责任制为主的现状,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积极鼓励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当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在事务所内部都要建立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如建立职业质量责任制,真正把“三级复核制度”落到实处。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强强联合,强弱合并,通过合并重组,不仅客观上增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而且也增强了抵御来自客户压力的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并且也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地域垄断的局面。
(二)控制客户管理当局权力,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中国证监会于202_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之一是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 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会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所左右。
(三)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规范政府对法定业务的需求
由于政府部门是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只有规范其需求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注册会计师关注其执业质量。如果说深化企业改革,以形成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服务高 质量的需求是“治本”之策的话,现阶段规范政府部门对法定审计的需求
则可视为“治标”之策。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而言,只有深化企业改革,建立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关注其经营业绩,进而关注并重视注册会计师服务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使其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提供建议和帮助。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转变职能,避免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和重复监督。事务所 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确定以后,一般情况下,已经审计过的企业,财政、物价等部门就不必再去检查。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提高了国有企业对社会审计的需求。同时改进年度报告格式,增加支持国有企业审计特殊性考虑的文件。如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事项的揭示,审计调整意见等,以适应政府部门的需要。政府部门要提高对已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抽查比例,对发现违反独立审计规范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以促使事务所严格执行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四)加强对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用威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手段逼迫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其不合理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是很有必要的。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也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还是不够充分,应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会计准则应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重要事项上存在的意见分歧等方面的揭示。这无论对提高现任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还是对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后任审计人员注意评估该公司的审计风险,都是极为重要的举措。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法制,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行政分割会计市场的现状,应该实行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各地事务所可在各级注协的领导下,建立以各地域范围内有关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同业互查制度,实行对事务所执业人员 定期强制性检查,以避免因竞争压力给事务所独立性带来的损害。
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上看,仅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裁力度,切实实现法治,建立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及道德准则的事务所及相关个人要严惩不怠,真正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纳入法制轨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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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7、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范文
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信条和灵魂。其中,独立性又是灵魂中的灵魂。注册会计师职业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取信于投资大众和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
一、独立性的涵义及其演变
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当首推罗伯特.K.莫茨(R.K.Mautz)和侯赛因.A.夏拉夫(H.A.sharaf)1961年出版的《审计哲学》(The philosophy of Auditing)。其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讨论包含了两个方面:执业者的独立性(Practitioner-independence)和职业的独立性(Profession-independence)。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注会计师行业的一种印象。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Thomas G Higgins)在1962年对独立性的概念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形式上的独立性又可进一步分为组织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与人员上的独立性三种。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由上可知,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从事公共业务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必须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也在其《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在执业中承担报告任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一般认为,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的意愿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不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何谓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就我们的理解而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要能够做到客观与公正,其重要的前提就是职业的独立性。
二、独立性安排的制度陷阱
在两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安排下,为了减轻和消除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达到降低代理人成本的目的,独立审计便成为这一制度安排下的一个重要选择。从制度框架的设定基础上来看,独立审计是投资人委托社会中介对经理人实施监督的一种权力。但这种权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投资人分散且远离企业经营环境,却往往只能委托经理人来代为行使。于是,这在实质上便形成了一种制度陷阱。即由经理人选择独立审计来对自己进行监督。这一制度陷阱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否决权来加以克服,从而保证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能在实质上发挥作用的企业,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显然也就无从保证了。当然,有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也会在有陷阱的制度安排下来提升自己的独立性以寻求自身或寻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保护。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制度安排上的陷阱。除此之外,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也有动机聘请独立性高的社会审计来证明他们认真、勤勉地履行了他们自己的受托责任。但这也同样难以修补注册会计师聘约过程中的制度陷阱。
由此可见,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涉及到投资人、经理人和注册会计师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制度安排和道德要求。其中,道德在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任何一方利益关系人的道德缺失都有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因此,避免审计失败的措施要么是重新修正制度安排,要么是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与道德水准,要么是二者并重,双管齐下。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现实背景
综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诸多审计失败案例,各相关监管部门大有“病急乱投医”的嫌疑。随着“中天勤”被勒令出局,人们关注的焦点似乎都转向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难道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整个社会群体中是最没有诚信、最不道德的群体吗?显然不是。而且,依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仅仅解决了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和道德问题,并不能完全修复独立审计制度安排的缺陷。即使我们试图通过道德的提升来修复制度缺陷,那也应该是包括所有利益关系人在内的道德提升,否则,道德提升对制度缺陷的修复作用就会微乎其微。因此,道德与信用教育并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当人们在关注诚信与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进一步去寻求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缺失并不仅仅是一个诚信问题可以概括的。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的因素还是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和特有的制度背景有关。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重大缺陷
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相比,其治理结构明显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政府的企业,政府既是企业的经营者,也是企业的监督者,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尤其上市公司,是社会的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尽管已经具备了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治理结构的特性,或者严格地说在形式上已具备了某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但距离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实质上的缺位所导致的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实质上会导致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审计聘约几乎完全被公司管理层操纵,从而为公司管理层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在这种公司治理框架
下,公司的外部审计监督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在相当程度上,聘约过程中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几乎完全缺失。当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我们期待,这些制度的建立对遏制公司被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
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时间不长,如果从1980年算起,至今也不过20余年。尽管许多事务所在经历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诸多政府推动下的市场整合,规模有所扩展,但总体规模与国际“四大”相比,仍差之甚远。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据有关资料介绍,202_年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2名注册会计师、135万元业务收入。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国际上一般认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单一客户所取得的审计收费超过其收入的5%,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性便会受到质疑。
就证券市场发展层面而言,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事务所。然而,这些国内规模最大的事务所与国际水平相比,规模也普遍偏小。截止到202_年底,平均每家事务所仅有14家上市公司。再进一步细分,前十大国内事务所的客户数为356家,国内68家“非十大”所的客户数为671家,平均每家“非十大”的事务所只有不到10家上市公司客户。这样,对每家事务所来说,争取客户、寻求生存便成为第一要务。由于事务所对客户在经济上的依赖较强,它们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
3.事务所及其行业协会的官办性质导致其在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上的独立性缺失 1980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解放后的恢复发展。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国家投资兴办,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身份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这等于将其定位为官办性质。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明确了合伙制这种个人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但是绝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旧是国家投资。在官办体制下,由于每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背后都有一个挂靠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往往受到挂靠单位的左右。不仅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审计责任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如原野事件、长城事件、中水事件等,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也不承担责任,而由其背后的挂靠单位来承担责任,这就形成了“国家”处罚“国家”的怪圈。也因此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管。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由于财政厅(局)难以超脱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了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种状况在1999年以后得到了改变。1998年的“财办字45号”文件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限期完成脱钩改制,否则予以撤消。其中:105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底、挂靠中央部委的117家会计师事务所在1999年一季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1999年底,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截止到1999年12月底,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尽管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在形式上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实质上的“脱钩改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还需要假以时日。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作为官方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仍然还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民间自律机制还很难在短期内形成,整个行业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不能在独立性的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度大打折扣,而诚信和道德水准的提升对制度缺陷的修正也会很难在实质面上取得成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都很重要,但我们认为,围绕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建设可能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只有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迎刃而解。
第三篇:02独立性声明书(注册会计师)
独立性声明书
本人确信在接受 环高乐器制造(宜昌)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时,已经完全熟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规定考虑了独立性的要求,现就审计的独立性进行如下声明: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三、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厉害关系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四、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厉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五、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六、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七、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当利益或职责在公司和客户间或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加以解释并与客户沟通。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之间的冲突个案中,不能就冲突有关的事项向各方同时提供建议。
八、本人或其近亲不能贷款给客户或从客户那里获得担保和贷款,除非是在客户的正常业务中签定的公平协议。
九、本人或其近亲不能从客户那里以非正常的价格接受物品和得到服务,或是以与社会生活礼仪不相称的方式谋取利益。
注册会计师:
202_年月日
第四篇: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含义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含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是双向独立,即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又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其内涵包括独立的主体,独立的对象,独立的内容以及独立的审计过程等四方面,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达到精神独立和形式独立并重,精神独立是指不允许注册会计师的观点和结论变得依赖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害关系人施加的任何压力和影响,形式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具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二者缺一不可.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显著特征,是该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发展存续的基石,是市场经济参与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一致要求和期望,并且这种要求和期望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始终,它还是注册会计师履行完成社会义务的根本保证,改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我们应该从下述几方面改进会计师的独立性,使注册会计师的职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一/改进审计委托关系
构建新的审计委托模式由独立于公司的政府部门领导下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实行公开招标,并且审计费用由这些监管机构从上市公司收集,再转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二/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只有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才能净化整个审计行业的职业
道德,从而保证整个职业队伍对独立性的高标准要求 只有在社会诚信度普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才会采取积极诚信的态度对待工作,审计独立性才能真正得以提高 三/净化会计环境,打击企业内部的会计舞弊近年来,虚假会计报表不断出现,随之而来的审计纠纷增加审计纠纷大多源于企业的舞弊,所以会计舞弊是审计独立性被违反的主要原因有调查表明,多数会计舞弊是在董事会或管理当局授意下完成的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会或管理当局这种意愿或行为减少了,审计人员进行独立判断时来自企业压力就减少了,独立性便可得到改善 所以,打击会计舞弊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很重要:一是要加强总会计师在企业决策中的地位,提高企业社会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促进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
规,完善举报制度 三是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事会
或建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四是要依靠法律和严格的外
部监督检查,完善法律制度
四/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督管理
在外部监督方面,利用政府 社会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是最有
效的方法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政府与社会公众利益基本一致
且有权威性,可使重大问题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及时调查和处
理,避免波及整个行业 在行业内部,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认真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并由政府 社会对其进行定
期监督职业界自身监督机制或内部控制在整个监管中起辅助
作用,经常的外界监督检查是提高独立性的根本
第五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
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会计师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类人员。大到国家,小到企业,都离不开会计师的存在。因此,会计师这个职业也在慢慢走向规范化,慢慢成为一个较为鲜明独立的职业。
于是,自然而然对会计这个职业有了各种独立性的讨论。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一般认识
独立性是审计理论的基石,是审计执业的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公众的首要条件。
我国也将独立性原则写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指明:独立是客观、公正的前提。独立性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二)内部因素
1.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审计师应该有能力发现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客户说“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审计师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客户的多少,说“不”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这是审计师常常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2.事务所收益分配与职业责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层的商业意识太浓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事务所中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对利益如何分配,无制度制约,由负责人说了算,也无人监管。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尽心尽职,丧失独立性;而同时权利层在利润高于一切的指导下,会忽视和降低对独立性的关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会违心服从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参与造假,使注册会计师发布虚假信息。
3.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注册会计师拥有着其独特的独立性,正是其独立性,也帮助着会计这个行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帮助着会计师的质量不断地提高,促进着这个职业不断的规范化,从而影响着人民生活乃至中国经济生活的发展。
吴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