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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3-97314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23:54: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3-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4-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内审计划、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三)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财务软件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

-3-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通报批评,有权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有权要求移交司法机关。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罚。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2)(3)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4-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2)(3)

第三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内部审计制度

工作概述: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监督公司运营效率,防范舞弊风险,提升公司价值。

第一条:

岗位职责: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控股投资项目,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既时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从各部门抽调,设审计部主任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总经理任免,审计部主任对总经理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

①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③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④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

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总经理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总经理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总经理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会议召开前编制上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委员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审计每年进行一 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 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 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预算指标或承包指 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 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 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 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 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 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 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 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

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 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 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 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9、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第十一条 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设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项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利:

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依据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5、审计人员已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中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 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

7、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被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财审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引港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终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股东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而来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市值。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办公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办公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其主要职责 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其他专项审计;

(八)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审计办公室主要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后,建议总经理作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或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三)工作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审计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计人员的奖罚

(一)审计人员的奖励

1、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审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审计人员的处罚

1、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4)泄漏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办公室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组,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条 审计方案

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审计方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反馈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审计部。

第十五条保管及保密

审计办公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会、监事会各一份,报送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 权归公司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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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1.3 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2 目标与范围

2.1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2.2.1 内部审计应审查财务和经营资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

2.2.2 审查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所建立的系统,并且应确定是否遵守。

2.2.3 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核实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2.2.4 评价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2.2.5 审查经营或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所确定的目标相一致,并确定经营或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2.3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2.4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2.5 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审计。

2.6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制承包指标审计(以审计结果为考核依据)。

共3页第1页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 职责

3.1.1 制定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计划。

3.1.2 提出审计政策和程序,指导审计工作。

3.1.3 制定审计方案,选择和开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

3.1.4 负责协调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3.1.5 制定审计质量保证程序,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3.2 权限

3.2.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2.2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 参加有关会议。

3.2.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2.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2.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2.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2.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3.2.9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

3.3 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审计的活动没有批准权力,不承担责任。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3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4.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十天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部门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4.6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公告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批准。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审计机构和人员

5.1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5.4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内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5.5 企业建立特约内审员网络。由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活动。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附则

6.1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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