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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法律小故事[5篇模版]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3-56659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20:1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八年级法律小故事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小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律小故事1

法律,是社会上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人们的生活就将会是一片混乱的,社会上将是一场乌烟瘴气的场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说脏话,还有的人在伤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开心。但是,当有了法律的时候,这一切都将不会发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于维护社会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和权力,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作为当代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但是,我们应该思考,我们儿童应该如何与法同行呢?其实,我们可以先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话,我们必须要沉着、冷静,努力思考最佳的摆脱方法,不要让自己显得惊慌失措,要让自己立刻冷静下来,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话,要锁好家门,如果有陌生人敲门的话,不要盲目开门,要从观察镜中看清对方的容貌和性别,或者是隔着门问清楚对方是谁,才能开门,如果不认识,就可以不用开。

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可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如果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这件事情告诉了我们:法律是多么的重要,贪婪是多么的可怕,人性是需要自己去改变的、控制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你有可能就像上面这则文章中的一样,接受那血的教训,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话,你将会痛苦一辈子,后悔一生!

是呀!法律是多么的重要,没有法律,我们生活将会多么的混乱啊!

法律小故事2

安全,对我们小学生来说固然很重要。但是当面临危险而我们又保护不了自己时,就全靠法律来保护我们了。

首先,法律有很强的威慑性,它可以让不法分子闻风丧胆。就算有胆子大的或不知情的,严格的法律也会把他们绳之以法的。尽管这样,也有不少人犯罪。记得在二零一二年,一天下午一所小学放学时校门前出现了一个行为异常的人。这时,学生们都涌出了校门口,正想享受放学后的轻松,不料,那个人拿出了自己藏着的菜刀,冲向门口,用刀乱砍学生。那人边砍还怒气冲冲地说:“你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保安在第一时间冲出了校门,立刻制止住了那个人。可是,还是死伤了多名学生。我还知道,有一所幼儿园内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一名女幼儿教师在教室内将一个小孩的两只耳朵提起到小孩的脚离开地面,小孩已经疼痛难忍地大叫起来了,而这名教师居然还在笑!后来,这名幼儿教师被幼儿园开除了,被小孩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其实,我看了第一个事件后,觉得这个人太没有人性了,自己受到了什么挫折却拿别人出气,何况是儿童呢!要知道,几个鲜活的生命,却因为他一个人的脾气,消失了。几个人的死亡,让几个完整的家庭破碎了!当又知道了第二件事情之后,我同样很气愤。这个幼儿教师也太过分了吧!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还好在那些人都得到了自己应有的惩罚,可是,逝去的人再也不能复活了,留下的伤痛再也不能抹去。

如果他们事先学习了些法律知识,那么这些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小学生应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才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自己及他人。

法律小故事3

法律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它可以帮我们解决一些麻烦的事情,而且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那既然要说法律在我身边,就先介绍一下法律的好处吧!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没有法律的约束,人就会变得无法无天。所以人人都要做到懂法、守法。但是有些人总是克制不了自己,经常小偷小摸,然后还会去网吧打游戏,当父母不让他去打游戏时,他甚至还会顶撞父母,更严重的还会打父母。然而法律是会约束他们的,如果情节严重是会坐牢的!虽然他们刚开始是小偷小摸,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就会越来越控制不住自己,所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天,我去上辅导班,在过马路的时候,我看见一位叔叔在和交警嚷嚷着什么,原来,这位叔叔在红灯的时候闯了红灯,被交警拦了下来。但他说:“闯红灯又怎样?现在没有几个人一次红灯也没有闯过吧?”开始还讲点道理,可是后面我就有点看不下去了。“这位先生请您不要着急,我们这不是也为您着想吗,您想想看这儿这么多车,万一不小心把您撞了怎么办?”“我用不着你管,也用不着你着想,再说了你他妈是不是咒我啊?万一被撞了,什么叫万一啊?你是不是想我被撞死啊?”这下交警急了:“我不是那个意思!如果你再这样,我就罚款了!”“怎样,你想怎样?信不信我打你?”交警说不过他,只好给他讲道理,过了一会儿那位叔叔好像也知道自己错了,于是主动给了二十元,并说:“交警同志,刚才是我不对,您大人不计小人过,这罚款我主动交了吧!”。看到这一幕,我突然豁然开朗,心想原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啊!同时,我也把那个叔叔在我心里的形象给改了,改成了:知错就改!

现在你们知道法律是什么了吧?它可以让一些人悔过,重新做自己,也可以帮助一些人找回公道!

法律小故事4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一听到“法制”、“法律”这些庄严的词,大家一定会觉得它离我们非常遥远,但其实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不论是一条法律,还是一个制度,或是一个警告,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没有了《交通法》,交通将会瘫痪,道路被围得水泄不通,人们无法出行;如果没有了《刑法》,人们的生命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社会治安混乱一片;如果没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上将有很多残疾孩子被遗弃,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如果没有了《环境保护法》,地球上到处都是废弃物品,地球将变成一个大垃圾场,人类无法生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命、幸福生活和所有的一切。

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过这么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6岁的小男孩在被犯罪分子绑架后,机智地成功逃离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危急时刻警车赶到,抓住了犯罪分子。他成功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使 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在我们身边也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随意闯红灯,或者因酒后驾驶而将人撞死撞伤。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还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同学之间因为一些小事而挥舞拳头,动用暴力;明明看到“请勿践踏草坪”的牌子,却视而不见仍旧走在上面;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财物…….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些坏习惯,古人曾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改正,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

作为生长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从小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远离坏习惯,做一名知法、懂法、遵纪守法、理想远大、勤奋好学、追求上进、活泼开朗的四好少年。

法律小故事5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不断的变化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考古学家威尔逊在周游世界的考察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在非洲一个原始部落中,部落里的人们发现经常有东西失窃,于是部落里的组长召集全族人开会:“为了使我们能继续保持安宁与和谐的生活,我以全族族长身份下令,偷窃者一旦被捉住按部落规矩将受到鞭打20下的惩罚。”

但是盗窃者依然我行我素,豪不听劝,族长依旧召令人们开会警告,但偷窃者还是继续行窃,族长忍无可忍召开第三次大会说:“偷窃者一旦被捉到将鞭打40下。”

有一日,有人报告说偷窃者已经捉到。消息传开,人们各个都来到了广场,看看谁是偷窃者。当大家看见偷窃者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偷窃者竟然是族长年迈的妈妈。但是族长却履行诺言代替自己的母亲鞭打了40下。

而这件事告诉我们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族长既履行了法律也完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所在,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母亲的孝道。所以说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

若一个国家具有法律,而没有道德那么统治这个国家的国主一定是一个暴君,例如秦国的秦始皇由于他的专制统治,使百姓们民不聊生,痛苦不堪。若如果只有道德,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而且他们应该相互合作。那么这个国家才能繁华昌盛经久不衰。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发扬社会的道德、传递正能量。

道德在我们的心中,法律在我们的身边。遵法守法、道德做人我能行。

八年级法律小故事范文

第二篇:法律小故事

民事案例分析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代理人损害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 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责任承担

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

要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200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04 年 4 月 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9、重大误解的合同可否撤销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债权的实现与保全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篇:法律小故事

律师说什么 故事: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

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故事: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短评:

个案正义的缺失是对“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有罪推定模式的矫正,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在职责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8.右手犯罪 请律师出庭 故事:

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另一个说:”奉陪!”“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奉陪,”“我到地狱都要告你!”“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短评:

律师也不容易,要能上天入地!可怜的愿望 故事: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 诉讼请求要 咨询收费 故事: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是的,先生。”医生答道。”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 律师风采展示!证物 故事:

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

用兵之道,以奇制胜啊。

法治小故事之法律事业共同体

自动退出一位法官刚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法律事业共同体的建设中总会有这样的贱人…

关于律师的三个小故事 一、一个很老套的故事,一群小朋友在铁轨上嬉戏,那个地方有两根铁轨,一条废弃的,一条还在使用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在新的铁轨上玩耍,因为旧的铁轨锈迹斑斑,很是难看,所以小朋友们都不喜欢的那条旧铁轨。只有一个残疾的小孩选择了在旧的铁轨上玩,因为他妈妈告诉他,旧的那条铁轨不再有火车经过了,是安全的。一部火车正从远处开来,司机拉响了汽笛,但是孩子们玩得起劲,谁也没有注意到火车,请问:司机该怎么处理?

90%的人会选择把火车开到旧铁轨上,这样死了一个残疾的孩子,就可以救下另外的孩子。只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比较大小的问题。在实际所作的调查中,许多家长都表示接受第一种做法,但是问道,假如那一格在旧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是你的孩子,你也这样选择吗的时候,大部分家长不再说话了。

后来有这么一个答案:司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闭上眼睛,让上帝决定。因为无论司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都是不妥的。这个答案受到大多数的网友的支持,直到现在,其“种子选手”的地位也没有被取消,被广泛的引用着。

一个律师在问题的后面这样写道:选择开到旧铁轨上也就是说必须牺牲那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的孩子,但那小孩是作出了正确的选择的。——无论那边多么好玩,还是脱离他的朋友,在一个安全的正确的地方玩,而他的那些朋友则无知的在不该玩得地方玩,试问“把火车开向废弃的铁轨合理吗?”为什么作出了正确选择的人要为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

至于闭上眼睛的做法,觉得想出这个答案的一定是个哲学家,也有可能是一个散文家,这个答案太过天真,人命关天地事交给虚无缥缈的上帝去解决,对于那个在废弃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无疑也是不公正的。这里律师的化身是正义。

二、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侦探十分恼怒。侦探: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律师: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侦探:只要给钱你就会干。律师:可是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侦探: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律师: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这个故事里给人的感觉律师的安守本分和明事理。

三、一个毛毛虫怎样过大江的故事,成年人回答是爬过去。刚出校门的女生嘻嘻一笑回答让它游过去,一个做编辑的小姐提议让它搭船过去,经商的先生说道躲在别人身上过去,最后律师回答的更绝从地图上过去。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律师是狡诈的。

每一个人的回答都不经意间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为人处世之道,而律师则在所有的回答中被认为是最无赖的,因为前面的回答至少都真正的过了大江。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职业,也许上面的三个小故事,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了解律师这个职业。

第四篇:法律小故事

《法律》生活中的小帮手

一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第五篇:法律小故事

焚烧国旗案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

13年前,一桩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纪大审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凭借着一个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的倾力相助,成功地从法庭上全身而退。13年后,这位昔日的风云人物再次“卷土重来”,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将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狱”。

2012年10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法院宣布,前橄榄球明星、13年前那桩轰动全美的谋杀案中的头号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诉讼中所受到的包括抢掠和行窃在内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将对其作出审判。

根据当地法律,如果数罪并罚,现年61岁的辛普森将获终身监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美国一家法庭的陪审团3日作出裁决,认定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13年前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在一场获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捕鼠要有打猎许可证

美国的加昨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捕鼠要获得政府的打猎许可证,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与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杀一只鼠,奖励5埃磅;墨西哥城规定:每人在定的时间内,要完成捕杀两只鼠的任务;菲律宾规定:捕鼠后,将鼠尾上交,这和我国1958年的做法一样。不过,在菲律宾,上交鼠尾最多的妇女由省或区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称号,并奖励一台农业机械。而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明确规定,男性公民必须先捕够25只鼠,并交政府验证后,才可以结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长的案件是伊朗对两个骗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国一个年轻人因抢劫强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这一纪录。一个叫格兰多斯的邮递员被判处384912年。因为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这个格兰多斯丢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结案 这是1205年印度的一个案件。索拉物是个神职人员,他就自己主持公共仪式的权力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决,索拉特的后人胜诉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用的凭证。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他从自己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于是,双方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国亚利桑那州有一条法律,现在还有效。规定:偷肥皂者,罚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残忍的笑刑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八年级法律小故事[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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