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密审查制度新民镇政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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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镇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第二条 审查主体: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单位为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复核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第四条 审查依据: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及信息员必须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及县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填写《新民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将《新民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及所公开信息送本单位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相关要求:各业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高密低定”、“低密高定”、“无密乱定”和“漏定”,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与定密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专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进行整理,制定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报经单位审核、修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二)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写《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 表》,对单位本年度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登记备案。
(三)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备案表》、《新民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和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泄密案件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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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三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
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对本公司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五条 公司党务(或企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公司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妥善保存。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的公开信息,由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各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七、各科(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分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科(室)或干部职工可以参加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5.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过失、泄密的; 6.将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十九、各科(室)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个单位保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2.凡泄漏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况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现违规行为或失密事件后,若责任人态度端正、处理时间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可适当减轻处罚;若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事件的处理或未及时纠正错误再次发生违规或失密事件的,应从严加重处罚。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202_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