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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册填写内容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3-10954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7 23:2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册填写内容

毕业鉴定: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生活中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做为班级一名干部,积极为同学服务,在老师与同学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是个各方面都优秀的合格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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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

在校期间,本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与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在学习方面,注重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并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全部课程。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以顶岗支农为主题,以社会实践锻炼个人为目的,在活动中亲身的接触了社会,了解了社会,加深了与他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了朋友之间的友谊,在很大程度提升自己办事能力;同时也让自己学到的理论联系了实际,亲身实践,提升了自我,让自己得到了更好的锻炼。

实习鉴定:

赵仕星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服从分配, 尊敬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人员,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教师请教,虚心听取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将所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该生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师德。经过实习期间的工作和学习,该生圆满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第二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印发 中职 学籍管理细则 通知 抄报: 教育部

抄送: 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202_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案。

④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的新生学籍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及电子图象信息,刻光盘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卫生、师范类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申请表》见附件6。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1备注。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附件3);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各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省管理权限内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市管理权限的办理时间由各市自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附件4)。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第四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_年9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数据库结构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附件3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

附件4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附件5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

附件6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7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附件8关于规范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学制的紧急通知

附件9教育部中职管理规程正式文

附件10转发教育部学校管理规程通知

第三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_-8-19 9:59:36 来源: 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中等职业教育秩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中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职成[202_]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置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籍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后两年参照普通高等教育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限。考生应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或经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同意录取)。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或录取时间可分为春、秋两次。

第五条: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时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入学一年之内再定专业。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案教育部202_第12号令《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失踪、死亡情况学校必须在一周之内报所属本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学生自动退学者,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九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技能成绩;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理论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技能考核按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级评定成绩;操行成绩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是否重修的依据。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教职成[202_]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省教育厅黑教职成[202_]245号《关于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行百分制的学校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时间课程)均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和免考。

第十二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在每学年初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或由学校发放单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实行百分制的学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由本人决定,到教务部门备案;但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分数不得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第十四条: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由学校教育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四章 学制

第十五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半至三年。

第十六条:学生科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学生科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入学一年后经申请与学校审批可参加社会创业,工学交替,边工边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学生申请工学交替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校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科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校转专业学习,时间限定在入学一年半之内。转校或转专业可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校原则上在同类学校的相同专业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校、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即可;

2、学生转入本省内其它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独立设置高职院(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转业在未实行注册招生期间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跨省转校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转出学校和专业学校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第六章 升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应重修;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培养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教务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下列证明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免修课程资格的参考:

1、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结业证书;

2、与本校同层次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学业成绩单或学分认证;

3、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4、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颁发的会考成绩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就学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和本人健康情况提出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两年学制以一次为限,三年学制休学以二次为限,四年学制休学以三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学年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后,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休学次数超过规定(含每次休学不超过一年)者;留级及推迟毕业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者;

2、在同一学年内考核(经补考)成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年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学生不准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夜不归寝、吸毒等违反道德规范或学生守则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故意损坏公物等其它违纪行为,除给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含折合成奖励学分),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学校也可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科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打骂教师、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扰乱阻碍执行公务、行凶、赌博、偷窃、吸毒等屡教不改者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再次违反者;

7、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一天按六学时计)。

第四十一条:凡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使其认错悔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本人意见,对本人申诉、申辩的,学校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要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到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是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或达到学分标准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许毕业。未经省或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生办理验印时间为每年一至二次。

第四十七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部分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不及格或学分未达标,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语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处分未解除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操行评定,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优秀学生提前达到毕业学分标准者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升学考试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前办理相关毕业手续;毕业生因休学、勤工俭学或成绩不及格等原因推迟毕业者,待完成规定学分标准后,予以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时间自颁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入社会信息网络,向毕业生提供用人信息及优质服务。同时,鼓励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

第五十条:独立设置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完前三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因家庭困难等其它原因,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可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教委黑教办发[1995]12号《黑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均不在变更。

第五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档案(格式)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档案(校内留存)

专业中药班级08级中药班姓名

入 学 日 期202_年9月电子注册号***1XX

上海市药剂学校

学业与操行情况

学业与操行情况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册填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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