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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附件 1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3-106885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7 18:22: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附件 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2_]23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2_]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各地应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力求形式与内容统一,质量与效率并重。

二、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置,优化服务流程,实现纳税服务的科学化、精细化以及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建立和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

四、根据《规范》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部分-1-

工作事项实行即时办理或者限时办理(具体详见附件)。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需要即时办理或者限时办理的工作事项以及办理时限进行补充和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需要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需要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通过规定渠道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审批事项

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30日内办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3-

(十)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事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十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确认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十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十三)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不需要现场调查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结。

(十四)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五)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六)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七)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应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八)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限时办结的事项。本通知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主题词:纳税服务规范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2_年1月4日印发-4-

打字:汪礼娟校对:征管处韩睿

第二篇: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范文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202_-202_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核心业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当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纳税服务需求及时响应、纳税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纳税人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和纳税人满意度持续提高。

第六条

各局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各局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

第八条

市局征收管理科具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二)负责纳税服务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克拉玛依市地税网站(指纳税服务功能部分)、受理区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短信服务平台等;

(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

(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协调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体系;制定便利直通车服务管理办法,为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组织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扩大对纳税人的无偿便捷服务范围;

(六)负责协调组织纳税服务培训工作,协调内部税务人员服务能力培训,指导组织纳税人办税能力培训;

(七)组织开展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工作。拟订内部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常规性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外部监督;

(七)协调开展纳税服务社会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纳税服务工作。第九条

各局具有以下纳税服务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下属各部门、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负责市局纳税服务平台在所属区域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纳税人办税能力培训、内部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

(五)处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调解税务争议;

(六)完成其他纳税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

信息服务

第十条

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结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情况。公开方式:各局在办税服务厅利用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公告栏中发布公开内容,市局在克拉玛依市地税网站统一发布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加强税法宣传。各局要将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做为税法宣传的主阵地,结合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作为重点,积极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

各局制定或接到最新税收政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克拉玛依市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各局应当建立办税辅导制度。按月对新开业纳税人以税收常识、办税流程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辅导。按季对重点税源行业纳税人就最新税收政策、难点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

开展提醒服务。各局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多种形式,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

第二节

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应建立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办税服务厅服务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是各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办税服务厅服务工作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第四节

电子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上门申报、简易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体系。在纳税人自愿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

完善现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逐步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

第十七条

以保障税款安全及时入库为目的,大力推广缴税电子结算方式,积极拓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的覆盖面,在办税服务厅实行POS机刷卡缴税。

第十八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为纳税人提供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全市地税系统应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自治区国、地税联办并实行省级集中的工作模式下积极配合区局开展工作,指定专人(12366联络员)承担区局转办工作的安排和落实,确保准确及时回复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短信服务系统是以短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提醒、税法宣传服务的平台,由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管理。市局信息科负责短信服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局相关科室及各局根据纳税人需求做好短信服务工作。

短信服务工作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第五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市局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规范、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种办税资料,提高工作质效。

各局应当坚决执行市局的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办税程序,不得任意要求纳税人增减办税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

第六节

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拥有税务检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检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税务检查实施结束时,应当将检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并就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局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无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须受理。举报中心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节

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十六条

实行便利直通车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认定、申报纳税、汇总纳税、发票供售、日常检查等方面为大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等直通车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七条

实行援助服务。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供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八节

救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市局通过克拉玛依市网站、投诉电话、发放评议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受理对纳税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于各类投诉、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对于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法规部门依法告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并依法组织复议、听证。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给予赔偿。

第四章

纳税服务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局建立纳税服务情况通报制度、纳税服务问责制度、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应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书面批评。对经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而受到纳税人投诉的税务人员,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局应当按季开展纳税服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办税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局建立常规性第三方评价制度,完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机制,加强外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2_]165号),规范和推动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如下税收服务承诺暂行规定。

一、服务承诺内容

(一)信息服务承诺

1、在宁波市地税局的网站()上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

3、有条件的通过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及时、动态的涉税信息。

(二)咨询服务承诺

纳税人通过网站进行的咨询,应自收到咨询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采用上门面谈咨询的,即时回答。对纳税人提出的咨询当场不能或无法确切回答,应做好书面记录,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在上级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咨询人。

(三)办税服务承诺

纳税人办理下述涉税事项,在条件符合、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

1、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即时办结。

(3)外来纳税人申请办理报验登记,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4)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5)办理验证手续,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6)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2、发票管理

(1)首次申请购领发票,于审批同意后即时发放。

(2)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

(3)临时经营申请填开发票,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4)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5)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改版等事项,需办理发票缴销的,缴销量少的,受理后即时办结,缴销量大的,受理后预约办理。

(6)发票遗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基层地税机关应予自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纳税申报、征收

(1)上门纳税申报,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2)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在网络、线路畅通情况下即时办理。

(3)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税务检查

(1)除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和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情况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

(2)通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3)各级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4)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书面的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纳税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6、待批文书

(1)需延期纳税申报的,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减免税的,予收到减免税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审批权限内的,于收到转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提出停、歇业、复业申请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5)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6)定期定额的核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7)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提出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四)权利保护的承诺

1、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因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五)其他办税服务承诺

(1)各级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所必需的涉税资料。(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违诺处理

建立纳税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服务态度恶劣,或因不规范执法受到纳税人或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等严重影响地税形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宁波市地税局投诉电话:“12366”税收服务热线,宁波市财税局网上投诉:www.teniu.cc。

四、本承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各业务处室业务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按《宁波市财政税务局财政、税务业务办理流程(试行)》(甬财税办[202_]5

5号)执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和直属分局、稽查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篇: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

发票领购内容讲解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根据开具方式可以分为3大类: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打发票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冠名发票

发票根据类型可以分为:有奖发票和无奖发票。

有奖发票的开具范围是:餐饮、旅店、娱乐业。

无奖发票的开具范围是:除了餐饮、旅店及娱乐业外的其他服务行业。

(一)、机打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按照开具的范围可以分为3大类:

(1)、机打发票2,代码:60211,适用开具范围:保险业(财险、中介等)、代理业

(2)、机打发票4,代码:60413,适用开具范围:金融业、装卸搬

运、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转让无形资产,除餐饮、旅店及娱乐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

(3)、机打发票(有奖),代码:70414,适用开具范围:餐饮、旅店、娱乐业

特殊行业的专用机打发票

(1)、建筑业统一发票

适用开具范围:建筑安装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适用开具范围:销售不动产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适用开具范围:货物运输

(4)、海南省医疗门诊专用机打发票

(5)、海南省医疗住院专用机打发票

适用开具范围:医疗卫生

2、通用定额发票根据发票面额大小可以分为:1元,2元,5元,10

元,20元,50元,100元

有奖定额发票适用开具范围:餐饮、旅店、娱乐业

无奖定额发票适用开具范围:除餐饮、旅店及娱乐业以外的其他服

务业

3、冠名发票

适用开具范围:依企业(客运、景点、医疗等其他企业)申请而定。

二、首次购买通用机打发票

购买发票所需资料(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

1、《新开业纳税人网络开票系统开户申请表》一式三份,需找税管员作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2、《第一次领购发票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发票专用章或刻章受理单

办理网开机打发票开通网络的三家电信营业厅地址:

1、海府路28号

2、解放西路16号

3、滨海东路52号电信大楼一楼

刻章地点: 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中心大厅

一楼24号窗口旁也可以办理)

刻章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网开发票咨询电话:68595130

地址:民声东路二号海口市地税局一楼政策解读室

三、首次购买除通用机打发票以外的发票

所需资料:

1、《第一次购领发票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或刻章受理单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提供经法规科核发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6、领购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经直属分局批准(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

四、续购发票

所需资料:

1、《续购发票申请表》(第二次领购发票必须先到税管员处做票种票量核定,并由税管员在《 续购发票申请表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发票购领簿》

3、已使用发票票根(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

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所需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已使用的发票票根(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

3、如丢失发票:需要提供声明遗失的报纸(海南日报、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或海口晚报)、书面证明盖章及处罚缴款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六、作废发票

所需资料:

1、作废发票全联

2、作废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时需提交书面申请

3、作废、红冲通用机打发票需填写《网络开具红字发票、作废丢失发票登记表》并盖章

七、发票月报

定义:

纳税人自第一次领购发票的次月15日内要向税务局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注意:从第一领购发票起,无论有没有使用过发票,都必须申报发票月报。(没有使用过发票的,就“空申报”)

纳税人申报发票月报有两种报送方法:

①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址: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http//)“办税服务”下的“在线办税”

②到税务大厅申报发票月报(报U盘)

注:第一次购领发票时,在办税大厅拷贝发票月报软件

说明:

一、单位

1、未领购发票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发票月报

2、领购过发票的单位从第一次购票后的次月15日内开始申报发票月报

3、只购买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单位不需要报送发票月报

二、个体户

1、未领购发票的个体户(含双定户)不需要申报发票月报

2、只使用定额票的个体双定户或者只使用网开发票的个体双定户,经申请,可以免申报。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发票月报申报方式申请表》申请“自行申报”(备注:选择“自行申报”后需按月于购买发票后的次月15日前到大厅申报发票月报)

3、未定税的个体户需于每月15日前申报上月的发票月报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2_-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view.jsp?code=200510***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2_]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

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 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或监督的方式。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机构或有关专家、社会人士。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_年11月1日起试行。

1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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