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城投债演讲ppt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4-301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2-12-19 13:24: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投债演讲ppt

城投债定义:是根据发行主体来界定的,涵盖了大部分企业债和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债发展背景:1992年起源于上海,是当时的中央政府为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建设而批准发行的债券,共计5亿元。自上海浦东建设债券发行,城投债一路走来已有20余年。这20多年来,城投债规模从小到大见证了中国的快速发展历程,已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占据了很重要的一环。但与此同时,随着城投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其潜在风险也在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城投债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对其发展方向献言建策。

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1999-2004年)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二)逐步发展阶段(2005-2008年)

2005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作为地方政府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启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债券品种。受益于债券市场的扩容,城投债券逐步开始快速发展。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别发行债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发行规模分别为242亿元、351.50亿元、664.50亿元和740亿元。

(三)爆发增长阶段(2009年)

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审批环节由先前先核定规模再核准发行的两重审批简化为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取消总额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空间在政策上得到很大拓展。

同时,在2008年末国务院推出“稳增长”4万亿投资计划后,为了提供相关配套资金,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等融资工具”;加之发改委明确表态,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城投债券发行呈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9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162支债券(其中企业债达117支),为2008年的3.31倍,发行债券规模总计2,821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达1,734亿元),为2008年的3.81倍。

(四)整理和回落期(2010-2011年)

经历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快速积聚也受到监管层高度重视。自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号文)后,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发改委对融资平台发债开始实行名单制管理;加之云南公路“只付息不还本”函件、云投重组和上海申虹偿债危机等信用事件的相继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市场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风险偏好。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0-2011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支数和规模增速均显著放缓,分别为162支、193支和2,765亿元和3,264.10亿元。

(五)规范中发展期(2012年至今)

2012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渠道被显著收紧。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很大,且正值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高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非常大;在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发债的监管有所放松背景下,发行城投类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极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2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662支债券,总计8,246.10亿元,分别为2011年的2.74倍和2.53倍,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

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对城投债券按照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而“债市风暴”又使得国家发改委自5月起对企业债券展开了大规模的自查工作,新债发行基本暂停。受此较大影响,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仍很旺盛,但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3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652支,总计8,286.26亿元,较2012年几乎没有增长。

2013年底以来,在中央提出的“开正门、堵邪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思想指导下,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阳光化”成为监管层的核心思路。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得到了明确的政策支持。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允许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置换“高利短期债务”,而后,融资平台发债的政府行政级别限制放开,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支持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在政策的支持下,2014年1季度,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政府融资平台已发行债券289支,总计3,277.70亿元。照此估计,2014年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将再创新高。

综上观点,并结合我国城投债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认为,城投债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既与我国的具体制度息息相关,也与世界的经济形势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具体来讲,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修改前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以地方的名义发行地方债券,只能借企业名义举债;另一方面,分税制的改革、城镇化的推进、保持经济增长的压力分别从财政资金供给减少、建设资金需求增大角度,促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想方设法进行融资。而且,我国的政府行政干预能力保证了城投债的高信用评级,也推动了市场对城投债的认可

发行额度:

自1992年城投债出现以来,其发展并不总呈高速度、大规模的态势。事实上,自2008年以来城投债的发行量并不大,从1997年到2009年城投类公司共发行287支债,融资金融总计为3444.4亿元(数据来源于万得资讯,由于该数据库提供的最早数据为1997年,且1993~1994年发行债券规模很小,影响不大)。而从2009年开始,城投债开始了快速发展,尤其从2012年以后发行规模更是一路飙升。根据万得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15年3月底,全国共发行城投债5423支,融资额63597.33亿元。这就表明1997~2009年间共发行287支债券,而2009年至2015年3月才6年多的时间就发行了5136支债券,融资额高达6万亿余元。

对经济的影响 1.干扰金融市场

2.一些城投债“过度包装”,加剧了风险。

3.地方政府在获得大量贷款的同时,负债问题也开始加速显性化。

4.从宏观层面上来看,金融资源的流向不够合理,出现畸形配置,大量信贷涌入基建项目和一些过剩行业。地方政府从事的融资项目多为基建设施,其盈利往往取决于未来地价的攀升情况。这种以未来土地资源收益做溢价的借债融资方式,往往蕴含巨大风险

三、城投债发展中的问题

(一)资产整合操作不规范

由于城投债的发行只需接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城投公司的资产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债券发行规模,地方政府为募集所需资金向城投公司注入资产迅速提高资产规模,但存在注入土地等无形资产时估值过高、资产划拨不规范等问题。并且,由于之前对城投债存续期内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只有部分评级机构定期发布的跟踪报告,监管的缺位导致债券存续期内资产转移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城投债信用风险凸出 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截至 2010 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 10.72万亿元,在已支出的约 9.61 万亿元债务资金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整理、科教文卫及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占 86.54%。由于城投债募集投向多为地方基础设施或是公益性项目,许多项目的盈利更多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风险将更多地取决于各地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其次,城投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和盈利指标都偏弱,城投公司的自身盈利性不强,导致城投公司的资金流转出现借新还旧的情形,在信用环境趋紧的情形下,加大了偿债压力。

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益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等,城投债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支持意愿和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目前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的同时,削弱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一旦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出现波动将会对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县区级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比重不断增加,县区级政府由于财政失衡情况严重,融资动机更为强烈,其发行的城投债积累了更大的信用风险,尤其是近期存在对部分城投债信用评级下调的预期。

(三)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增长过快

由于城投债的准市政债的性质,使得其构成地方隐性债务的一部分。我国已发行的城投债普遍存在本期债券发行规模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 10%以上的情形,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过大不仅加大了债券的信用风险,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尽管在监管层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对城投债的发行提出新的规定,出现了城投债一度暂停发行,根据 Wind 数据统计,2010 年城投类企业债规模为 1625.33 亿元,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仍存在增长过快的问题。四,解决方式

城投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拓宽了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尽管城投债与城投贷款相比,规模要小得多,但一旦有信用质量下降的风险显现出来,其负面效应和波及范围会非常大,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完善城投债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发挥了外部力量对发行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同时对规范城投公司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除了披露城投公司的基本经营信息以及基本财务信息外,尤其应对城投公司的盈利模式、资产注入情况、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详细披露。同时,还应当督促发行主体的后续信息披露,尤其是对资产转移、重大资产重组等资产整合行为进行充分披露,加强对企业债存续期内的监管,并加大对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的惩罚。

(二)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在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仍有很强的动机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募集资金,而在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融资平台会转向城投债融资。尽管管理层对城投债的发行提出诸多限制性的规定,但城投债仍存在规模扩张过快的问题。因此,应根据各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结合各地政府的综合负债率、债务结构以及城投公司到期偿还债务的情况,控制各地城投公司的发债规模,降低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

(三)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由于城投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限,为提高城投债的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可度,大多数城投公司采取一系列增信措施。目前发行中出现了注入资产操作不规范、过高评估土地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等问题,影响着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增信措施的法规上应做出更深入的规定,例如应规定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产注入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注入的资产需经过更严格的资产评估机制等。同时,应借鉴西方国家发行市政债的成熟经验,可以考虑从发展债券保险和成立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等方面丰富增信措施。

案例一

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世纪住宅”投资债券。为此,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并共同制定了联合发行章程。约定:该企业债券最长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证券公司总承销,包销手续费千分之十一,并负责办理兑付;证券公司代发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发行人行使追索权等。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发行了债券。债券即将到期时,中房南昌公司无力兑付,遂于1994年9月23日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证券公司名义拆入资金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发行的投资债券,拆入资金的本息及税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拆入资金证券公司不另收费用,待该项目清盘后,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证券公司按6:4分红。同年11月9日,证券公司与赣昌资金市场签订拆借协议,从该市场借得资金20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3月10日,利率为月息11.88%„„证券公司将所借2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兑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业债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与证券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负责偿还证券公司用于兑付企业债券的款项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税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证券公司从赣昌资金市场拆借的2000万元。

1997年10月30日,证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偿还其从赣昌资金市场所借的2000万元本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原审法院根据证券公司申请,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纪住宅小区未竣工房产第17、18、20栋共128套住宅。

对经济的影响:

1.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 2.加剧了交易风险 3.金融资金不够合理

篇二:债券投资案例(840字)

1994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与计算机公司签订代理包销发行计算机公司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时间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计算机公司将本金与利息562.5万元划入证券公司指定的帐户。1994年11月29日,证券公司又与信托公司签订债券包销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包销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应于1994年11月30日将承购该债券的全部价款划入证券公司帐户,证券公司支付信托公司手续费2.6万元;债券发行期满,证券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将应付本息225万元划到信托公司指定帐户。1995年11月29日,由于计算机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券款,证券公司、计算机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债券分销商就债券兑付事宜召开座谈会,计算机公司商请各分销商垫款兑付,承诺于同年12月兑付并愿承担利息、罚息。信托公司代表要求证券公司给予承诺,证券公司即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由于企业兑付资金暂未按时到位,不能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给代理商增加了麻烦,请予谅解。经协商,特请各销售商垫款兑付,我们承诺将在95年12月12日前将兑付款划给销售商,垫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诺。若逾期兑付资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处以罚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费均由我公司承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证券公司也要求计算机公司给予承诺,计算机公司也向证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内容的承诺书。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托公司依约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225万元。1995年12月13日,证券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了债券款150万元,余款75万元及利息未付。经多次追讨未果后,1997年11月24日,信托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履行承诺,偿还其代垫付兑付款余款75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城投债发展中的问题;1.资产整合操作不规范 2.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3.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篇三:债券投资经典案例(668字)

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邹昱并非第一个被带走的涉案者,但他掌管的万家添利B在2013年4月15日的异常大跌,成为债市风暴众所周知的导火索。

这是一个规模比A股更大的市场,截至2013年2月底,中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托管量为25.4万亿元,占比95.3%。

债券市场上,玩家都是机构,没有散户。各类机构,诸如银行、基金、保险、券商、农信社、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法人机构都在其中。

看上去,债市和散户相隔很远,但实际上利益紧密相连。原因在于,这些机构的资金筹码绝大部分来源于公众,有养老金账户、保险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银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公募基金募集的资金等等。机构只是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购买债券获益,而发行债券的既有国家(例如发行国债),有地方政府(例如发行城投债),也有企业(例如发行企业债)。

审计署对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的调查从2012年就已经开始。而事件的起源,则可以追溯到2010年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张锐的案件。张锐不仅在国债招投标过程中舞弊,帮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中标国债,其本人也涉嫌债市二级市场的“老鼠仓”,获利以千万计。这起牵涉核心部门的案件引起了高层的注意。

不可忽略的一个背景是,因为股市难振,作为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场是金融改革接下来的发展重点,债市扩容在即,但扩容之前先要清理干净。而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类似“老鼠仓”的行为广泛存在。更严重的是,债券市场从一级市场的承销发行到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整个环节都存在制度漏洞和利益输送。

于是,一系列的债市窝案,正是从查万家基金的邹昱开始。解决方式: 就政府而言

1.完善城投债信息披露制度 2.控制城投债的发行规模 3.完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 就企业而言 1.有效降低票面利率

2.建立完善的本期债券偿还制度 3.债券担保加强措施

4.未来利率风险可通过调整风险溢价实行

第二篇:城投债

城投债基本内容

概念

所谓“城投债”是指通过设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发行,由地方政府对债券兑付提供隐性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也可称为准市政债。

范围

主要用于城市给排水管网设施、道路、桥梁、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江河湖泊治理、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文化和体育设施、灾后重建等领域。其他特点

1、无需抵押、担保,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2、手续周期,一般两个月内可以资金到位。

法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现行法律对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的限制导致各地纷纷采取变通方法,设立专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以市政项目未来的收益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并考虑由地方政府对债券的兑付提供隐性担保,即为“城投债”。

需求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满足不了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人口急剧膨胀所带来的巨大需求,其中供水、交通和环境问题犹显突出。我国市政建设滞后,除投资、运营体制上的原因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资本市场。但是,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商业银行对市政项目提供贷款也有诸多局限性,且商业贷款不能作为资本金投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有限,且贷款对象侧重于全国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是政策性银行改制后将进一步缩减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尤其是企业债券中的城投债,已经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此外,由于2008年9月份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已经及时调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用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涉及资金大部分将利用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因此以城投债为主的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将较以往大幅度上升。

“城投债”发行现状、分析及展望

前 言

城投债是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企业债券的简称,因此在我们分析城投债的发展现状、成因及展望时,必从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和企业债券这两个要素入手。

启示与展望

(一)城建投融资平台对宏观政策应保持敏感

很多在国内发展的比较好的城投公司,他们的经营层对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往往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并不停留在理论,能够把这种理解与政府的任务以及城投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目标很好的结合起来,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因势利导,不断的为所在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出贡献。

还是以发行城投债来看,三年的发展趋势,很好的反映了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反映了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变化,但具有类似经济规模和处于类似发展阶段的城投平台的反映却有很大的差别,目前有很多的城投平台也在积极的筹划企业债券的发行,有的申请文件已经报到国家发改委了,有的到了省发改委,有的在市发改委,有的还在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资源整合,这时候我们还得看看宏观经济形势。

1.要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提出要“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财政部等部门提出要严格要求城投公司等建立透明的会计制度,降低不确定性。

3.目前银行信贷的骤然紧缩,在很大程度上是银行机构向理性的回归,但投资冲动并未完全消失。

从上述宏观经济政策可以看出,虽然中央仍坚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经济的复苏光靠政府投资是极难实现的,目前的政策走势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到位率和配套情况的监管;另一方面是要吸引和拉动社会投资入场,并将资金有效的配置到实体经济上,促进经济复苏,而城建投融资平台的业务选择、投融资战略及内部财务管理该

何去何从就值得思量了。

(二)城建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有规律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自身的发展规律,城建投融资平台从其诞生并在全国范围内成长发展起来也概莫能外,城投平台发展中存在的四种形态,分别是事业体制,隶属于政府某一职能部门,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事业与公司体制双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建设主体;公司体制,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作为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建设及资产管理主体;公司体制,直接隶属于市政府,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为主、多元化的资产组合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面向市场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国有企业。要谈城投平台业务发展的一般规律,基本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等简单的产品,融到资金后,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投入到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中。这个阶段的城投平台由于拥有政府信用且负债率相对较低,银行一般都不惜贷,但随着贷款数目的增多,负债率逐渐升高。这个阶段的平台比较痛苦,政府的任务继续下达,贷款已无法承续。

2.土地运作,由于贷款已经不能为继,而项目日益加重,如果不被解散就必须另谋出路,土地就是一个很好的融资及平衡项目的资金来源,这样比较多的城投成立了土地储备分中心或者直接将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城投平台系统或者就是变相的这么做,这个发展阶段的核心就是土地。

3.多元化融资及资源整合,土地是稀缺资源,不管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征用地,需要这个资源的主体很多,城投平台完全垄断该项资源不现实、不持续,因此平台将考虑多元化融资,而多元化融资就需要满足金融市场的规则,需要对平台进行整合,而核心的就是城市资源的注入,这是平台的一个跨越,但存在很多的风险,很多整合不很成功的案例,问题就出在权利和利益格局的再分配上。

4.可持续化经营和投资发展,这个阶段的城投平台有持续资源注入的机制、有良好的信用评级、有可经营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业务、合理的资产负债表、有理性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治理结构相对优化。这样的城投并不多,因为这不仅仅取决城投自身发展的意愿和能力,还取决于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决策层的水平。

在分析了城投平台的发展历程后,就能很好的说明和预测在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上,哪些或者什么样的城投能够举重若轻,而哪些则会困难重重。

(三)从“要资源”向“要机制”转变是城建投融资平台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行过城投债的平台,尤其是一般地级市的平台多数都经历了“要资源”的过程,而且要来的资源往往是账面的、不可经营的居多,这对发行一期城投债来说应该是足够的,但对于长期可持续经营则益处不大。“要资源”和“要机制”要兼顾,否则,从长远来看还可能成为发展的包袱和桎梏。需要什么样的机制呢?简单的看,应该包括持续的资源注入机制、合理的融资发展规划、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业务、理性的投资决策机制等。

(四)运用城投债的发行实现平台的跨越式发展是本轮经济形势下的重中之重

现在一部分城投公司已经发行了企业债券,大部分城投正在准备发行或者申请材料已经报到了相关的审批部门,但根据目前审批监管部门的审批速度和消息,为了控制城投债给地方政府带来过多的隐性负债,对发行债券的主体评级已经有所提高,带来的影响势必是有些地方投融资平台无法按预期发行企业债券,但问题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城投债能否发行可以成为检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实力和运营状况,同时城投债也只是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融资工具,我们似乎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把城投平台做好,毕竟机遇只选择那些有准备的人的。

城投债的近虑与远忧:仍可以谨慎有选择的配置

一、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总量

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借新还旧率较高。地方政府债务整体风险尚处可控范围之内,地方政府综合财力支持债务偿还的能力可以保证。但本次审计暴露出的问题除了举债融资不规范、预算管理工作不力以外,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是重要的风险隐患之一。

二、关于云南高速公路建设融资平台贷款**报道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平台贷款信用事件,暴露了在西部偏远地区公路平台公司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后宣布停止还本这一严重的信用问题,事件最终结果是由云南省政府出面,承诺通过增资、垫款、补贴等,帮助该公路平台企业暂时渡过难关。

第一,应当理解这一信用事件的个案背景特殊性。云南省地处偏僻西南方,公路车流量较少,公路收费盈利性较低。云南公路投资一直存在投入高、收入少的难题,导致公路平台企业近年债务增长迅速,借新还旧率较高。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清理,以及交通部逐渐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地方融资平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越来越大,该类企业又难以通过发债或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在多方压力之下,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这个角度看,云南个案事

件具有地理和大环境特殊背景。

第二,应当注意这一信用事件的特定行业状况。高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部分,本身投资成本高、回收期长。部分地区公路建设线路长而道路本身交通流量小,收费收入不容乐观。若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薄弱,则容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个别不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味盲目扩张,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项目回收资金难以覆盖债务本息,现金流持续紧张,债务层层累加后不断放大。

第三,应当警惕这一事件是否具有范围蔓延性。该事件反映了一些地区高速公路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重的现象突出。2010年全国高速公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借新还旧率达54.64%。这一数字加重了市场对发债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城投债本金可能违约的担心。

第四,应当加强财务指标对公路类城投风险的预警。公路类城投的特点是资金密集,还款周期长,收入与区域经济的影响密切,同时资本金补充可能需要政府支持。假如公司没有真正的造血能力而持续融资,就会造成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最终会有无法融资而资金面断裂的风险。

第五,应当合理区分另外一些资质较好的平台企业。对于大部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公路平台企业,企业资质总体还是较好的。基本上发债时候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得到了政府支持。但还有一些平台企业可能存在风险。

三、当前城投债的投资价值

当前经济物价基本面形势下,对于城投债的投资价值,我们建议仍是以谨慎性参与为主,当前时点下对城投债还不宜过分悲观。

首先,客观的说,尽管确实有个别地方融资平台无法保证其长期偿债能力,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城投企业资质尚好,盈利性或地方财力充足仍可保障未来偿债力;

其次,当前融资平台清理已逐步展开,政府区分对待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偿债,按照自身收益、财政补贴和偿债基金等方式制定偿债计划,政府兜底下城投仍有保障;

再次,极个别的类似于云南省公路平台贷款事件是在地域劣势、盈利连续亏损、项目盲目扩大和银行贷款融资途径被切断等因素的联合作用下,资金链条才会发生断裂风险,因此当前仍属于个案,并不具有综合代表性。与平台贷款不同,考虑到社会成本,地方对于城投债违约意愿更低,偿付力一般会高于平台贷款;

最后,在当前物价见顶预期和政策趋缓预期下,债券收益率仍有稳健下行趋势,高收益信用债整体的持有价值仍在。因此对于城投债,仍以谨慎性配置参与为主。

第三篇:城投债培训材料-2014

企业债培训材料--2014

企业债券是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通过盘活资产,用于新的企业行为的一种融资方式。

发行主体资格:发行人必须是境内注册企业,A和H上市公司除外。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发行人成立时间需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的连审报告。无重大违法记录;前一次发行债券已募足,为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等。

一、财务数据整合

(一)资产整合

一般资产整合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中如下几个科目进行:

1、存货:包括正在开发的土地(具有一级土地开发资格的城投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对一般企业而言,存货的可变动空间很小。主要针对城投公司,可以将归属于政府的负责保障房建设的、拆迁的等公司的股权划转给城投公司,将正在开发的保障房项目等合并到存货中。

备注:政府注资或者划拨给发行人的土地不论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需要根据评估价值交纳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的需要按照国土局出让金计提比例计提,并在计算发行额度时从净资产中扣除;(比如遂发展项目)

办理了土地证,需要详细披露土地证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出具资产清单,清单中需要详细披露,包括抵质押情况);

2、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和发行人主营收入是勾稽的。

备注:应收账款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建议最好不超过40%。对于城投债,发行人对政府的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需要政府出具文件,说明款项产生的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行规模。

3、其他应收款:针对城投公司,审核时主要关注与政府的往来款项,金额大的需要政府出具还款措施。

4、无形资产:通过划转资产,例如土地、林权、海域权、采矿权等做大做实无形资产。均需要办理权属变更。

备注:需要会计师在资产清单中详细披露权属明细。

5、固定资产:通过划转房产等方式实现。

备注:需要会计师在资产清单中详细披露权属明细

6、投资性房地产:改变房产、土地等用途,通过资产评估增加资产价值,同时增加利润。

备注: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出具决议。同时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而且以后每年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重新评估

7、在建工程:将在建的保障房、拆迁房、公路等项目划转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子公司,一方面增加发行人资产,一方面通过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的方式增加收入。备注:保障房项目、高级公路项目可以与政府签订回购协议;如果签署回购协议,关于回购款需要政府出具回购款来源文件(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 特别关注: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必须剥离或者置换入有效资产。

2、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出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者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注资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二)利润来源

一般而言,城投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一级土地整理收入、委托代建项目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为了减少发行人的税收负担,建议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适当配比,但是二者比例不能超过7:3.政府授权公司进行土地已经开发,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委托给公司等方式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政府授权公司土地一级开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备注:近三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所占比例需要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并且必须明确表示不超过7:3

(三)现金流

现金流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勾稽过来的,一般会特别关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审计时建议关注这个指标。

另外,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也是发改委审核的关注点,他反映了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和偿还借款的能力。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较多,与企业的应收相差太远,发改委也会要求解释。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主要分为公益项目和非公益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有免费公路、公园、绿化带、污水管安装等项目,这些项目政府可以委托城投公司代建,按照3~5%支付城投公司代建费。其中高级公路项目可以与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非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能产生收益的项目。城投公司目前发行债券主要项目为保障房项目、公路项目、环境保护、治理等项目,这些目前均符合国家政策,尤其是推出项目收益债后,保障房项目和环境保护、治理可能会成为主流。

收益类项目一般需要根据可研报告详细分析项目收益情况,包括总投资额、每年收益情况,每年可用于还款额,不够偿还部分用什么方式进行偿还(一般要求用地方财政收入或者财政补贴补足不足偿还部分)。

募投项目批文必须齐全,发债额度不能超过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60%(保障房项目可以达到70%),关于投资额度、项目批复情况、项目进度等需要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关于保障房项目,项目手续提出如下要求: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方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3、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

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原则上按照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

1、城市棚户区改造

2、国有工矿区(含煤矿)棚户区改造

3、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4、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三、还款计划(偿债措施)

根据发改委最近的审核政策,关于城投公司债券融资的偿债措施越来越受到重视。偿债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自身收益情况、债券还款方式、可变现资产情况、外部融资情况、抵押担保措施等。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企业自身收益、车辆通行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补助等。

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以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前期营业收入快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关于偿债保障措施,需要出具的文件包括: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

2、发行人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主承销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

4、担保函或者抵质押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

5、回购协议(如果有),需要政府出具关于回购资金的说明文件,同时必须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和批复(附土地红线图)

第四篇:城投债风险

中国的银行2009年创下了一项世界纪录:在一年内将新增贷款的数量翻了几乎一倍,而且贷款主要集中在四个月内发放。真不知道,银行怎么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此多的尽职调查,不知道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怎么控制风险。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现代史上罕见的信贷扩张已经制造出共和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信贷风险,并威胁着中国经济及金融体系的稳定。

人们习惯地称中国政府的财政刺激措施为“四万亿”。事实上,中央政府并没有将大量的资源投入下去,多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是由地方政府执行实施的。不过地方政府没有钱,自1994年财税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便日渐无法与其支出相匹配,根本没有多余的财力来应付突如其来的基建需求。于是,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城市投资公司的运作模式,即以土地注入代替现金作为城投公司的资本金,然后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个模式以前就有,但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的18个月,在政府无条件追求增长和银行将借贷当成政治使命的背景下,城投公司的数量由4000家暴涨到8800家。

准确地统计银行借给城投公司的贷款数量几乎不可能,因为贷款全部以有抵押的一般贷款形式入账。城投贷款到底有多少,经济学家不清楚,银行高管不清楚,政府监管部门也不清楚。市场一般认为,城投公司的总借贷数约在6-8万亿元之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史宗瀚(Victor Shih)认为这一数字高达24.2万亿元(包括已贷出的11.4万亿元及续贷的12.8万亿元);我们估计接近8万亿元,其中80%用于基建投资,70%以上的款项最终用在地(市)县(区)级基建项目,而地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及偿债信用在各级政府中最差。如果银行履行续贷承诺,城投公司借贷到今年底可能接近10.5-11万亿元。

目前多数分析师均认可城投公司(或称地方融资平台)会陷入债务困境,不过不少人认为这是4-5年后的危机,或许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它们的偿债能力会有所改善。笔者认为,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后12个月,城投危机便可能浮现出来。

城投公司的阿喀琉斯之踵,是抵押土地的价值评估。中国的房价根本不需要跌许多,只要人们对于土地价值只升不跌的信念出现动摇,买地的资金就会大幅下降,更重要的是,银行对土地估值的一系列假设就会改变。只要有一两家城投公司陷入财困,笔者相信,银行便会悄悄地收紧信贷尺度,回收已贷出的款项。

基建项目其实根本应该发债融资,因为它们的回本周期是30-50年,在建设中的几年根本不会有收益来支付利息。一个好的项目或许在20年后可以收支平衡,但是相当一部分根本无法赚钱,要靠政府财政补贴生存。据笔者观察,在省级以下的城投公司中,相当一部分贷款已经被主管部门提出,挪用到其他领域,账目混乱,回款的可能性不大。

笔者看来,中国的城投公司与危机前投资银行的特殊投资公司(SPIV,special purpose investment vehicle)有许多共同之处。本次金融危机前,投资银行的账目十分规矩、干净,不过它们将众多的衍生产品装入账面外的SPIV。次贷危机爆发后,SPIV出事,所有投资银行的资本金均遭受重创,将全世界拖入一场特大的金融海啸。

城投公司与闯祸的SPIV相似之处不少:超高杠杆、预算外运作、账目及资金缺少透明度、土地为中心的估值体系、长债短借、资产变现能力差。

城投贷款什么时候出事?时机暂难判定,不过笔者倾向于房地产市场调整后12-18个月。这与次贷危机爆发及雷曼倒闭的时机暗合,不过主要是因为城投贷款多12个月续期。

8万亿元城投贷款,相当于人民币贷款总规模的19%,中国2009年GDP的24%,整个中国银行资本金的180%。规模远大过上世纪90年代以广国投为代表的国际信托公司投资危机,最终的坏账也可能超出本世纪初的那次银行坏账剥离。

对于城投债务可能出事,北京已有心理准备,不过基本判断认为这是若干年后的事情。决策层中,还没有听到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整会触发城投危机的声音。中国有房地产政策、通货膨胀政策、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但是好像没有人将这些串连在一起,提出通胀一旦失控,加息必然提速,房地产进入调整,银行修改土地评估标准,城投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这一路线图。如果说政府高度关注地方融资平台问题,不会让危机爆发出来,银监会严控现有基建项目的续贷、强令地方政府不得担保城投债务,就变得令人费解了。事实上中国的许多政策发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本身就相互矛盾。去年发改委当道,保八成了压倒一切的任务,各式城投和天量信贷应运而生。今年银监会权利加大,不准地方政府担保从控制风险角度完全合理,不过似乎在将城投债务问题进一步推向悬崖边。国务院限制央企炒买土地,从宏观全局来看是对的,但是对今后土地价值的评估却十分不利。

一旦城投债务变成危机,一旦市场出现恐慌,中央政府必然全力介入,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笔者认定届时会出现V型反弹,其原因有三:一是政府直接、间接地拥有中国绝大多数的银行,所以银行出现全面催账时,政府有叫停的能力;二是中央政府负债水平不高,一旦出事,北京可以再出4万亿救经济,同时将城投问题账迅速剥离出银行账面。

其实,将城投债务放在世界的标竿下看,不会有不同的观感。中国做了其它政府也在做的事情——借债救经济。只不过,中国的增杠杆主要发生在地方政府身上,长债短借显得比较突出,风险聚集在银行领域。但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债务负担远低过世界平均水平,即使加上地方债务或然风险,债务/GDP比率估计在55%左右,仍然处在公认的60%的警戒线之下,比起美欧日英动辄100%的比率,并不算高。而且消费者的债务杠杆颇低。中国的地方财务危机的风险,在于形势误判及政策上的不协调。当年雷曼倒闭,也是同一个原因。

在危机爆发之前,估计政府也会不断推出措施来稳定地方融资平台问题,不过在真正出事之前,估计解救措施多是三心二意、似是而非的。解城投债务之危,不能靠“中央出一块、地方出一块、银行出一块”,然后陷入各家出多少的扯皮。笔者认为城投危机,不是五年后才会出现的危机。

第五篇:正确认识“城投债”

正确认识“城投债”(2009年6月号)正确认识“城投债”

专访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宋立

文/本刊记者 杨海霞

5月6日,作为债市一级托管人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表示,暂停“09岳城建债”估值。这引起了业内震动,也引发了社会对俗称“城投债”的极大关注。

“09岳城建债”是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募集说明书表明其主要收入来自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的土地储备收入。但投资者认为这家公司可能并不能实质持有或控制城建管理中心,进而对岳城建收入来源等财务数据产生质疑。

自1990年以来,“09岳城建债”这类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用于公共产品的企业债券,就开始活跃在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上。

由于我国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即使是目前发行的地方债券也是以中央政府代办形式发行),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下,这种变通的方式就成为当前地方政府获得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

尤其是近来,这类债券发行有提速的迹象。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在谈到4万亿投资中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近3万亿的配套资金时说:“我们对于暂时缺少配套资金的项目要利用地方的融资平台,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从去年4季度到目前,我们已经发行了45只企业债券,大体筹措了1300多亿的资金,目前向国家提出申请,待发行债券的还有50多家,总共也是接近1000亿元”。

由于介于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之间,这类俗称“城投债”的债券一直受到多方质疑。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债券?它与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有什么区别?它能否走到阳光下?未来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该如何设计?《中国投资》就这些问题专访了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宋立。

《中国投资》:这种由城市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是不是也可以算作是地方市政债券的一种形式?

宋立:与一般企业相比,这类地方市政建设企业更多地承担公用事业建设任务,他们的资金来源应该主要是项目收益和相应政府财政的拨款或资助。但是由于一次性投入与经常性收益或者补助之间的巨大缺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并以项目收益进行偿还。由于当时缺乏地方政府债券或者市政债券,将市政建设收入债券纳入企业债券,属于临时应急或变通的性质。

因此,这类用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企业债券本质上就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是典型意义上的收入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这个概念源自美国,是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为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主要工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责任债券,并不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而是以发行机构的全部声誉和信用作为担保的债券,其还本付息得到地方政府的信誉和税收支持。另一类是收入债券,与特定的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如高速公路和机场)的收费,因此它的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大部分收入债券是用来为地方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如医院、学校等)筹资。

如果要把我国当前的债券与美国进行对比的话,地方债券接近于一般责任的市政债券,城投公司等发行的企业债券则与收入债券接近。

《中国投资》:这种由城投公司发行的企业债为何遭到质疑?

宋立:这类债券的出现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如此,这种做法受到了一些质疑或批评。因为它在政府担保方面不够明确和规范,采取了迂回的方式,所以受到投资者的质疑。

但是,这种债券有它的优越性。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是,澳大利亚在多年的探索中,也发展出一种很有生命力的国库公司债,与我国的“城投债”非常相似。在并没有刻意模仿的情况下,我国市场自己形成了这样一种形式的债券,这显然是市场的选择。

二战后,澳大利亚各州恢复和发展经济特别是基础设施,急需大量资金,但当时,州政府没有独立的发债权。80年代后,一些州政府开始成立了国库公司,在州政府和金融市场之间搭建中介平台,借这个平台发行债券,然后再从中央国库公司贷款弥补资金短缺。这种以公司债券面目出现的债券,由于有政府担保,实质是地方政府债券。

1992年之后,澳大利亚各州获得了独立的举债权,这种模式得到了推广,各州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国库公司,国库公司债券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延续至今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澳大利亚同时也存在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和国库公司债券并存,但是市场最终选择了国库公司债。

另外,从美国的经验看,收入债券形式的地方债券的比例越来越大,与一般责任地方债券相比,收入债券不直接构成地方政府债务,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发行这种债券也不存在严格的市场约束,发行者作为独立法人可以有比较好的透明度,其偿还能力不受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中国投资》:这类企业债在我国的市场上也非常活跃,这的确是市场的选择。那么它未来有可能走到阳光下吗?

宋立:我认为,这类债券应当在规范下率先发展。比较而言,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存在比较大的道德风险,也可能存在市场能否接受的问题。从美国经验来看,有几点需要重视,一是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各州的财政完全独立,地方债务偿还和投资者利益是有保障的;二是地方政府受到有效监督,债务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三是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其财政状况是否健康,而不是经济发展及贫富状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一般责任债券相对于收入债券的比例也越来越少。

而我国在现阶段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仍然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存在从上级直至中央获得更多好处的强烈冲动,中央财政往往不得不成为地方负债的最终债务人。地方政府负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市县和相当数量乡政府的隐性负债已经比较高,除非与城市化和市政建设相关的税收挂钩,否则债券的偿还面临很大问题。

在这种条件下,发行一般责任的市政债券可能性较低,那么我国完全可以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开始探索,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先完善和发展企业债券形式的市政债券,逐步过渡到与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并存的模式,最终由市场来决定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投资》:从我国当前的两类地方公共机构融资手段来看,一个是企业债券,一个是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您认为这些融资手段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宋立:当前中央代发地方债,这种模式有它的弊端。同样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澳大利亚最初也是由中央政府的借款委员会统一监管联邦州政府的借款事宜,并由中央政府代替州政府发债借款,州政府的筹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的借款行为在数量、种类、期限等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州政府的需求,同时,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制度也带来了道德风险,这个制度不到10年就完结了。

澳大利亚的经验说明,中央政府发行债券转贷地方政府的做法难以持久,这种代发模式两边不讨好:地方认为中央干预过多,中央则认为它承担了地方的偿还责任。只有规范的债券融资才是最为有效的方式。

规范的债券融资需要首先在法律上给与地方政府举债权。我国的一些专家提出了发行市场化的市政债券的建议,从大的方向看,地方政府应该具有举债融资的权利。但是考虑到我国转轨时期的体制限制,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发展一般责任债券性质的地方债券条件都不太成熟,但是可以进行一般责任债券的试点。

所以我国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开始探索,先完善和发展企业债券形式的市政债券;第二步,待条件比较成熟尤其是一些基本的制度条件成熟后,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再推出市场化的地方政府债券。

城投债演讲ppt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