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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的规定(大全)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82530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5 23:17: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的规定(大全)

学生记者是办好《院报》、建设好网站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对学生记者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和条件

学生记者在我院学生中选聘。应聘的学生记者应做到:

(一)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课外工作精力。

学生记者经推荐或本人申报,进行面试、考核、试用后,由宣传统战部决定聘任,聘任后正式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学生记者颁发记者证。学生记者聘期为一年,工作合格者可续聘。在聘期内因学习等其他原因难以继续参加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宣传统战部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

二、权利与义务(一)权利

1.学生记者享有在院内通过正当渠道采访并报道各种新闻动态,应邀参加院(系)活动,报道先进事迹及好人好事的权利。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及优秀学生记者,在评先选优中,党委宣传部将予以优先推荐。

3.学生记者可定期参加由宣传统战部举办的短训班。

4.学生记者有参加宣传统战部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本人可被评为“优秀记者”,其作品可被评为“优秀作品”。

(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

2.积极主动地向《院报》、网站投稿,稿件内容健康、真实,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

3.每学期每位记者必须 在校内外媒体、网站发表至少三篇通讯报道稿件或摄影作品。对于发表文章数量少,表现不积极的,将予以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相关证件,并在《院报》中公布其记者证编号。

4.深入了解学生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追踪、挖掘有新闻价值的采访线索,及时向记者团反映,共同讨论确定选题,有组织地完成一些重头文章、深度报道的采写工作。主动加强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分团委的联系。

5.学生记者采访学校领导,需事先向宣传统战部说明采访目的、内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按时完成宣传统战部交给的一些任务,对于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又未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照违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结合参加新闻宣传工作的实践,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新闻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8.在采访中要注意文明礼貌,衣着整齐,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对学院一些重要活动,要按照宣传统战部的统一安排进行报道,不得擅自行动或以个人名义进行采访。9.学生记者所持的学生记者证件,仅用于采访场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租赁抵押等用途 , 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0.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院报》、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地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办好《院报》、网站出主意、想办法。

11.积极参加学生记者团的集体活动。

12.完成宣传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学生记者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负责记者团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由宣传统战部任命或竞聘产生。

3.记者团团长直接向宣传统战部部长负责。

(二)学习例会制度

1.宣传统战部每年为学生记者举办一至二次学习、培训、参观、实践等活动。

2.学生记者团例会每月一次,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全体学生记者参加,必要时请宣传统战部老师和其他人员列席,记者团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

3.不出席学生记者例会者须向团长请假,写好请假条。如遇紧急情况不能请假的,事后应向团长说明并进行补假,对于无故旷会超过三次者予以除名。

(三)记者团团长工作职责与考核制度

1.记者团团长要对记者团工作总体负责,根据宣传统战部意见,作好分配与监督工作,记者团如没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错误,由团长负责。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将宣传统战部意见或记者团内决定通知记者,并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3.记者团团长须严格把握新记者入团与老记者退团的原则,把有才能且致力于记者工作的优秀学生吸收入团,对老记者视其情况准予退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记者要严格按章处置,并及时报宣传统战部审批。4.重大活动须征求宣传统战部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须报宣传统战部协调解决。

5.记者团团长负责对记者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针对考核情况,对每位记者提出初步奖惩意见。

四、考核和奖惩

(一)宣传统战部每年对学生记者的投稿情况、发稿情况、参加例会培训活动情况及完成其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写出工作鉴定,并发至其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

(二)根据工作表现,每年对优秀记者、优秀作品进行表彰奖励。

(三)优秀记者将择优推荐到省内外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媒体实习。

(四)特别优秀的团员将依据其成绩推荐加入作家协会等团体。

第二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穿奇装异服(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第三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复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等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及资格审查、复查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具体按学校资助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等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管理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予以标注。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和《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资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转专业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对我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离校后三年内可预约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生补考(一般在每年11月中旬),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时间。离校三年内不主动预约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毕业资格,不再办理学历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历证明书流程》执行。学业证书管理具体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按学校学生表彰和奖励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处分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过4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学生申诉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篇:大连水产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大连水产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在校已注册在籍全日制本科一年级

第三条:学生离开校园

第四条:请假程序:

学生。1个小时以上(含1个小时)应当事先请假,没有请假或者请假没有获得批准擅自离开的,根据《大连水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理。1.1天以上的病假或事假,根据《大连水产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执行。2.早操请假: 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早操的应事前向院学生会纪检生活部负责人请假。3.晚自习请假: 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应于晚自习开始前写

好书面请假条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然后交于学习委员,由学习委员做好登记后交给院学生会学习部负责人。

4.周末白天离校请假:

学生周末白天离开校园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应于周五下午5:00前到本班班长处登记,由班长到院学

生会纪检生活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的的学生应于当日下午5:00前回到学校,返校后到班长处登记销假,各班班长应于当日下午5:30前将销假情况报学生会纪检生活部。

5.周末不在学校住宿请假:

(1)每周末都要回大连住宿的同学,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或家长委托人来学校办理长期请假手续。

(2)有特殊情况周末不在学校住宿的同学应于周五下午3:00前写好书面请假条,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然后将请假条交给院学生会纪检生活负责人,请假学生应于周日下午5:00前返校,5:30前由本人到院学生会纪检生活负责人处销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渤海校区学生。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7年9月1日

关于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的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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