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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4-82619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6 17:1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12‟14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下称《申请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 1 — 1.为了解今年申报项目总体情况,统筹安排申报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项目申报工作的有效性和信息化水平,今年起项目申报将试行项目预申请和软件报送制度。

2.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所属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预申请。预申请时间为3月16日-4月16日。

3.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汇总预申请情况,并根据要求,组织所属区、县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填报正式申请。项目正式申请时间为4月17日-5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一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和报送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请指南规定的申报范围、类别和要求进行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二○一二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按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3.申报材料应按照《2012年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装订要求》(下称《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一式2份,1份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时应带好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预审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项目申报单位。

— 2 — 5.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今年的申报工作,组织力量做好今年项目的预审工作,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三、其它事项

1.本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后将试运行,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做好网上项目预申请工作,我局将根据预申请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安排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培训辅导工作。网上项目预申请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网址为http://)。2.本通知及《申请表》、《汇总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的文本格式以及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均可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询和下载(网址为http://www.teniu.cc 54262253 EMAIL:xpchen@shzj.gov.cn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 3 — 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政府提出的“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批示精神,坚持“系统管理、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基本要求,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和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本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聚焦重点、突出效应”的政策导向作用,努力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质量效益,现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12年本市标准化工作重点,制定《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报范围、类别和要求

(一)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且在规定的项目期限内、承担并有效开展申报类别与要求所规定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统一的申报时间和要求提出申请。

(二)申报类别和要求 1.标准制修订项目(A类)

(1)国际标准: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表我国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或担任工作组(WG)、项目组(PT)召集人的,由本市企事业单位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经ISO、IEC及 — 4 — 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指由本市企事业单位主导制修订的,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

(3)行业标准:指由本市企事业单位主导制修订的,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2.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B类)

(1)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成立或原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落户本市并积极推进上海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ISO、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成立或原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落户本市并积极推进本市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项目。

(3)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批准成立或原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

3.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C类)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以重大专项工程、产业集聚区或功能园区、产业综合县或镇、产业化项目、社会事业或公共服务项目、军民融合工程、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促进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定与实施为

— 5 — 主要内容的示范(试点)项目。

4.采用国际标准项目(D类)

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备案、并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要求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市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四)项目期限

原则上指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获得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年度标准化专项资金将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需求,重点支持在“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成效的标准化推进项目(“三重”方向项目),具体如下:

1.支持能紧贴重大战略决策的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三农”建设、科教兴国战略、质量振兴纲要、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四个中心”建设、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政策、产业和科技方向的项目。

— 6 — 2.支持能突出重点领域推进的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先进制造业能级、发展现代农业特色,推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提升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水平、提升国际标准化水平等重点领域有推进作用的项目。

3.支持能体现重要创新水平的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技术先进的要求,具有重大领域标准突破和创新,能充分体现标准技术领先水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竞争能力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成果;重点支持服务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或本市重大标准化推进项目,以充分发挥较强的标准化示范辐射效应,获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二)具体支持的领域

1.涉及配合产业结构调整的现代服务业有关领域: 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物流服务、旅游服务;会展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研发设计、高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物业管理、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等生活性服务业等。

2.涉及支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物联网、云计算、半导体照明、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显

— 7 — 示、汽车电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大型客机等重大专项工程;核电、风电、太阳能、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产业;先进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等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产业等。

3.涉及配合产业能级提升的先进制造业有关领域: 船舶;汽车;石油化工;精品钢铁;成套设备;电子、电气设备、智能运输系统;建材质量安全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材料;家具、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及安全要求,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

4.涉及服务“三农”建设的现代农业有关领域: 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农技推广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农业信息化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林业等。

5.涉及支撑上海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领域:

工业节能、交通节能、社会节能、建筑节能等;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技术等;循环经济;节能服务和管理。

— 8 — 6.促进改善民生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公共教育;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基本社会服务;环境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医疗服务、中医药等公共医疗卫生;绿化与市容管理、水务管理、公共交通运行与管理、公园和风景园林、智慧城市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公共文化;校园安全、社会治安、司法鉴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地下空间安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品安全、防灾减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公共安全;社会公益科技服务;行政审批等。

对上述符合“三重”方向和领域的,且纳入本市标准化发展规划或工作重点计划的,并在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委会工作、示范试点和采用国际标准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新进展、新水平”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重点资助。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必备材料

1.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2000字左右,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以及企业形象展示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4.单位2011年1月和12月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 9 — 5.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之一:

(1)A类:提供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和项目评审或验收专家评审纪要或结论(复印件),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

(2)B类:提供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承担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批文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2011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

(3)C类: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和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经费预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

(4)D类: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

7.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的说明。

(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曾获国家、市或行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等奖项称号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曾获国家或市标准化示范(试点)的证书(复印件); 3.单位曾获名牌的证书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管理体 — 10 — 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单位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单位列入国家、市“十二五”期间标准化重大项目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项目曾获国家、市或行业有关质量、科技、标准化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等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7.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8.专利清单及证书,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技术证书的证明(复印件)。

主题词:标准化

资金

申请

指南

通知

抄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本局: 局领导(沈),计划财务处,标准化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 缮印:闫丽 校对:潘轶军 印数:400份

第二篇:2013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附件1

2013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指南

一、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支持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交易等领域批量使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内容应与应用领域的特点相结合,至少包含被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荣誉、公共记录等方面的信息。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

支持行业性、专业性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建设应以实际管理应用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度化设计,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披露和查询使用,既解决现实问题,又有利于加强行业、专业或企业的信用管理。

申报主体:企业(含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三、信用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

支持行业、企业从信用管理需求出发,记录或采集信用相关信息,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体系,形成防范信用风险、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的机制。利用多方面采集或共享获得的信用信息进行联动奖惩、增加失信成本,有利

于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四、信用产品创新研发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从市场需求出发,创新研发信用技术或信用产品。对面向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交易等领域创新开展的信用管理产品研发,以及其他具备较好研发基础、较强创新性与实用性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

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

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一轮发展的前瞻性研究。重点支持:

1.《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暂定名)》立法研究;

2.美国社会信用制度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作用及其实现途径和机制,(重点是各州之间的差异研究),以及对上海的借鉴意义研究。

申报主体:企业(含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六、信用普及教育

1.公务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知识读本的编撰;

2.针对市民开展有关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和展望的问卷调查;

3.为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知晓率,推动市民查询信用报告的各项工作;

4.拍摄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益宣传片。

申报主体:企业(含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2011已批复的10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项目续建(以下简称续建项目)。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建设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新开项目)。

以上所述服务平台网络是指由一个统筹全省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若干个“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和基础环境。窗口平台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建立在城市,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依据区域中小企业需求,组织带动资源提供直接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在产业集群,依据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组织提供信息、技术、质量、人才、市场和融资等直接服务的产业服务平台。窗口平台具有区域唯一性,即一个城市或一个产业集群只支持建设一个窗口平台。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省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实现枢纽功能所需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二)窗口平台。组织提供直接服务所需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与省平台互联互通所需设备和服务软件的购臵;根据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要求,提供服务平台网络共享使用的特色专业服务系统相关配套设施、服务软件的购臵与开发。

三、建设要求

(一)布局及目标要求。各省根据本地区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要求,以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用3-5年的时间,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全省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

(二)功能要求。资源统筹功能。省平台、窗口平台分别组织带动本地服务资源,省平台统筹协调省外、省本级和各窗口平台的服务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平台网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协同服务功能。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的呼叫、网络在线服务系统与统筹实体服务资源系统相互支撑,协同服务;省平台与窗口平台,窗口平台与其所带动的服务资源相互支撑,协同服务。

快速响应功能。窗口平台发挥贴近中小企业的优势,及时根据需求,提供便捷的服务。窗口平台无法满足或数量不足的服务需求,服务平台网络发挥资源统筹优势,及时补充调节。

(三)技术要求。省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建立统一的网络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等,具有便捷的信息分类检索、网络在线交互、呼叫接转、服务导航、特色专业服务、在线服务测评等功能,设计科学、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满足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快速响应、共享及扩展专业化服务等要求。

(四)运行要求。建立健全服务平台网络统一的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建立服务协同、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培育服务品牌,通过不断扩大服务规模,提供有效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建设主体选择要求。省平台、窗口平台建设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资历与基础条件;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占60%以上;具有与所承担的平台建设项目相匹配的服务资源组织带动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愿意承担公共服务事务。

省平台建设单位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技术实力或有较强的技术合作伙伴和开发团队。

窗口平台应具有良好的软、硬件服务基础条件,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服务功能,良好的服务业绩和服务声誉,内部管理规范。鼓励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服务平台参与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共享服务资源。不支持新建窗口平台。

(六)建设期限。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其中省平台和各窗口平台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预期效果。服务平台网络首期联通的窗口平台应不少于10个,带动的服务资源不少于50家,提供的专业服务功能不少于20项,年服务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窗口平台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提供的特色服务品种不少于5项,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0家,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一次核定,分安排,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征地和土建等基本建设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投资补助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的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及2012年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请用EXCEL格式制作),附件为单项材料。具体包括:

(一)续建项目

申报2011年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情况及2012年项目建设安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2011年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情况:服务平台网络总体建设目标;2011年主要建设任务与经费安排、省平台和窗口平台建设情况、资金匹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2.2012年项目建设安排:

(1)省平台续建项目计划。包括:2012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进度、拟实现的建设目标和预期效果。

(2)2012年拟支持窗口平台的建设方案概要。包括:2012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服务基础条件和主要服务业绩、本地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服务供需配臵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预期效果、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窗口平台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

(二)新开项目

申报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服务平台网络的必要性。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产业分布、重点服务需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状况;现有服务基础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重点任务等。

3.技术可行性。保证服务平台网络高效运转、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技术实现方式(可绘制技术流程与路线图)。

4.重点建设内容。分建设重点、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分期联通窗口平台的时间和数量、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等。

5.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分投资预算、投资主要用途、资金筹措方式等。

6.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服务平台网络管理和运营方式、运营经费来源、保障平台网络顺畅运营的具体措施等。

7.预期效果。服务平台网络分期联通后预期实现的主要服务功能和服务效果;建成后的主要服务功能、预期服务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8.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概要(按省平台、窗口平台排列)。包括:2012年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现有服务基础条件和主要服务业绩,窗口平台还应包括当地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含与建设内容相对应的投资估算明细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拟实现的服务功能、预期效果、运营模式及保障措施等。

9.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1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

以上省平台和窗口平台项目申报材料中,有关承建单位资格条件、项目建设具体方案、项目建设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六、申报管理与程序

(一)管理要求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平台网络项目进行管理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3-5年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建设方案要求,采取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总承建单位和各窗口平台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考核要求。

(二)申报程序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项目材料进行论证,择优选择方案合理可行、中小企业数量较多、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具备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条件的省,纳入2012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文件一式二份、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dsme@sme.gov.cn。

(四)其他要求 1.各省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项目管理小组,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估。

2.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定期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和需要调整原建设方案的项目,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理由,并提出调整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否则,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暂停对其所在地区服务平台项目的支持。

4.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联系工作,请将联系人的姓名、所在处室、办公电话和手机、传真号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月29日前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传真电话:010-68205319,66017331。

七、联系单位与通讯地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010-68205322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 100804

第四篇:《2014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014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一、涉及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研究专题

1、上海智能服务机器人发展趋势和发展战略研究

2、上海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链分析和发展的对策建议

3、上海智慧医疗(健康物联网、可穿戴医疗设备、健康服务等)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4、上海智能家居产业发展优势分析及发展重点研究

5、物联网技术对智慧能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6、上海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创新发展研究

7、智能电视领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和专利策略研究

8、上海宝玉石产业现状分析和发展战略

9、国内外柔性显示器技术和市场现状及本市的发展对策研究

10、上海市数据中心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11、上海新材料产业重点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

12、上海室内装饰行业新业态——成品装潢研究

13、上海市开发区各类开发主体管理与服务体系研究

14、‚跨境电商‛和自贸区的互赢合作模式研究

15、政府对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研究

16、上海模具产业支撑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研究

17、互联网教育对现有教育模式的影响研究

18、RFID与物流行业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对策研究

19、电化学分析法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20、上海稀土企业发展的深度应用研究

21、铝合金新材料在汽车、轨交、船舶和大飞机制造等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及市场展望研究

22、上海家电行业新产品开发融合工业设计机制研究

23、上海产业和信息化领域应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研究

24、在沪上市央企总部对上海创新转型的引领研究

25、上海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研究26、4G时代虚拟运营商法律风险研究

27、上海市中小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研究

28、上海中药行业药渣综合处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29、上海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和趋势研究

30、上海市聚氨酯行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态势及对策研究

31、上海快速消费品产业研究市场分析

32、上海金融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33、涂料行业对雾霾的影响与对策

34、上海加快推动电线电缆行业结构调整的研究

二、相关重点行业“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专题

1、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3、上海仪器仪表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4、上海交通电子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5、上海信用服务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6、上海新材料产业‚十三五‛重点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

7、上海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十三五‛发展趋势研究

8、上海信息安全技术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9、上海通信广播与电视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0、上海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环境和行业应用研究

11、上海现代物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2、上海阀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3、上海重型装备制造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4、上海电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5、上海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6、上海锅炉压力容器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锅炉压力容器行业产业结构低碳化转型的方向

17、上海化工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8、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19、上海轻工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20、上海纺织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21、上海包装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23、上海日化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24、上海家纺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前期研究

三、支持部分特色行业协会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专题1、2014上海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报告2、2014上海网络信贷行业发展报告3、2014上海网络教育发展报告4、2014上海车联网与车载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5、2014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报告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调查和管理制度、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经营条件(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统计分析专题

(一)行业自律性调查和管理制度类

1、上海电子行业静电防护标准执行情况调研

2、上海市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方法研究

3、上海市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业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项目编制

(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类

4、光伏项目价值评估标准研究

5、上海公共汽电车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

6、电子信息产品数据恢复技术规范

7、珠宝玉石产业的地方标准化研究

8、再制造打印耗材生产企业技术规范

9、单克隆抗体类生物治疗产品行业质量标准指南编制

(三)行业规范经营条件(行业准入条件)类

10、制定《上海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受理‚2014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工作

11、上海锻造行业准入条件研究

12、上海热处理行业准入条件研究

13、上海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研究

(四)行业统计分析类

14、上海市节能产业信息统计系统建设研究

15、上海市环保装备行业统计

16、开展上海汽车电子产业及汽车嵌入式软件、车联网产品和卫星导航产业统计

17、上海市电力系统节能环保综合指标体系研究

18、上海工艺美术产业统计体系研究

五、市工经联专题

1、关于‚发展‘四新’,企业创新转型‛案例的课题调研 2、2014年行业统计项目

3、关于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发展新路径的课题调研

4、建立行业自治管理体制的的课题调研

5、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分析报告

6、制订行业联盟标准规范的研究

7、对‚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的思路和建议的课题调研

8、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作用的课题调研

9、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枢纽式社会组织作用的课题调研

10、关于建立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站的探索与思考的课题调研 11、2014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报告

12、上海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研究

第五篇: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交流活动、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

一、审批内容

(一)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活动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平台类项目资助,重点支持创客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等服务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支持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活动。

(四)创客实践室:对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建设创客实践室进行资助。

(五)个人创客:对社会创客、在校学生自行设计并制造具有创新性作品实现创意的创新活动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创客空间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二)创客服务平台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创客交流活动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创客实践室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创客实践室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五)个人创客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创客创新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创客空间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4.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5.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20个。

(二)创客服务平台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体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跳蚤市场、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活动。

3.根据《2015年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总体方案》规定由市财政支持的2015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包括创客周整体宣传、创客高峰论坛、微观装配实验室(Fab Lab)互动体验展、制汇节(Maker Faire)、创客周开幕式及高新区主会场安保和交通疏导、海峡两岸创客力量主题活动)。

(四)创客实践室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

2.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一定面积的创客实践室用房; 3.申请单位有专门创客实践室管理人员或团队; 4.申请经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个人创客

1.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包括创客空间和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2.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单位是学校的,应为高级中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

3.项目承担人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 9.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10.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11.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12.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3.已在租赁所进行备案登记的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4.上一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二)申请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平台运营管理方案原件;

9.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三)申请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9.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10.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创客实践室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创客实践室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9.创客实践室建设可行性报告; 10.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请个人创客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学生创客提供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一)创客空间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3.联系人:李莜、王艳 联系电话:82003994、82002158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二)创客服务平台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3.联系人:周行椿、刘一平联系电话:82003764、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三)创客交流活动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3.联系人:周行椿、李莜 联系电话:82003764、8200399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四)创客实践室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项目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3.联系人:蔡晟、刘一平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五)个人创客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项目受理时间:

社会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社会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学生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学生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3.联系人:蔡晟、刘一平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一)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 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二)创客交流活动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012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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