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参照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X政办〔2019〕X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政策
(一)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与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挂号、就医。
(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灭火、抢险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与的,应有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政府专职人员经费
(1)薪资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基本工资参照XX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5倍执行;享受与消防救援人员同等标准的值班战备、重大安保勤务、高危补助等地方性津贴补贴。
(2)公用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伙食费等,按照《XX市政府专职队经费保障标准》(X财综〔20XX〕X号)文件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
(二)保险待遇
按照XX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县所有政府专职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每人100万元的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
(四)住房待遇
入职满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入职满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同等的教育优待政策;
其子女参加中考的有关照顾政策按照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出消防队伍后不再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员时,对入职满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三)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五、职业机制保障
全县每年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入职满12年或特别优秀的专职消防员(荣获二等功及以上荣誉者)。具体操作办法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和新要求,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