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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最新版)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4-56661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20:32:00 来源:网络

2022年乡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最新版)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镇所有散养猪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措施。

各村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

月上旬至10

月底。

(二)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镇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不得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

(三)规范动物疫苗管理。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四)组织技术培训。

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各村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有关人员均要积极参加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相关人员要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五)做好免疫记录。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督促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评估免疫效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每次动物防疫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各村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都要配合自治区及玉林市相关部门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对存栏畜禽进行随机暗访和抽检。

(七)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

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的实施,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镇财政所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

当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都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将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合理安排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和兽医股落实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及配套安排的本级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五)强化监督检查。

镇分管领导和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上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并追究责任。

2022年乡镇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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