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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4-42149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14:23:53 来源:网络

合同编号: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受让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工作室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

》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转让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剧本的基本信息

1.1

剧本名称:《

》;

1.2

剧本长度:

集;

1.3

剧本字数:

1.4

剧本内容和形式: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1.5

剧本来源:该剧本系甲方委托第三人创作完成,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0月。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其拥有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前述甲方转让,受让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在甲方收到全部转让费后版权归属乙方:

2.2

著作权转移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全部著作权转让费之日起,除该剧本的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再享有该剧本的任何著作权,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由乙方完整而充分地享有;

2.3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除作者署名权外的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记载该剧本内容的所有载体(纸张、U盘、光盘及硬盘等,但可与该剧本内容分离的除外)的所有权,以及因第三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之时以及之后侵犯该剧本著作权(作者署名权除外)而单独进行维权(含诉讼及非诉方式)的权利;

2.4

本合同所称该剧本,是指该剧本全部内容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任何内容、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

第三条

权利保证

3.1

甲方保证:作为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拥有或已取得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全部著作权,甲方拥有该剧本完整而充分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甲方有权且不受任何限制地签订并充分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

3.2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该剧本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国家、集体或公众利益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瑕疵;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受让、行使该剧本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且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的任何内容,均不受任何第三人的限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3

甲方保证: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剧本的全部内容、表现形式以及载体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没有且不会将该剧本的任何内容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剧本发表在任何杂志、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上、以其他方式发表该剧本、以任何方式出版该剧本、将该剧本内容披露给第三人(该剧本作者及乙方除外);

3.4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将该剧本许可、交给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剧本摄制电影、电视剧、话剧、舞台剧及戏剧等;甲方没有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同意第三人将该剧本改编或汇编成任何其他作品;

3.5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未在该剧本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负担;

3.6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使用该剧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影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电影或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不存在因该剧本质量等问题而无法成功立项的问题或阻碍。

第四条

剧本交付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剧本的最终稿(包括该剧本的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以及全部剧本内容)交付给乙方;

4.2

本合同4.1款约定交付的方式为:甲方将该剧本最终稿的打印纸质版(甲方应在记载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的每页纸上手写签字确认)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同时,甲方将记载有该剧本最终稿全部内容对应的电子版本(WORD版)的U盘、光盘或硬盘当面交付给乙方或邮寄、快递给乙方,或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将前述电子版本(WORD版)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

第五条

著作权转让费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授权该剧本的著作权,须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元);除此之外,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5.2

乙方按照下述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5.1款约定著作权转让费:

5.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该剧本最终稿交付给乙方、且乙方收到该剧本最终稿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2.2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2.3

本合同生效后,在****年**月**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

元);

5.2.4乙方使用该剧本(含根据本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剧本)申请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成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

5.3

乙方应将本合同5.2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支付至甲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5.3款约定,将每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该笔款项成功支付给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5.3款约定全部支付时,即视为乙方已将本合同5.1款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全部成功支付给甲方;如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账户信息有误,不影响乙方成功支付,所有收款不能等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5.5

如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缴纳,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该剧本的著作权转让费;

6.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剧本的全部内容,并承担交付涉及的全部费用;

6.3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后,除该剧本作者署名权外,甲方不得再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剧本任何内容,不得再转让或许诺转让该剧本任何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给任何第三人;

6.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该剧本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修改、乙方委托甲方修改及乙方委托第三人修改;如乙方要求甲方修改该剧本,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予以修改,乙方就此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修改费或其他费用;如乙方人员修改该剧本或乙方委托第三人修改该剧本,乙方及具体修改人员有权享有该剧本署名权;修改内容不超过50%的,具体修改人员的署名排在甲方之后;修改内容超过50%的,具体修改人员的署名排在甲方之前;

6.5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使用该剧本申请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对该剧本进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等;甲方办理前述协助事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6.6

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或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和交付甲方拥有该剧本完整而充分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该剧本创作人员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创作合同及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有),作为本合同附件;

6.7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自行全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及向第三人转让)该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无须再取得甲方许可、授权或同意;乙方因使用或处理该剧本而创作或产生的任何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所有权以及其他所有权利,均归乙方享有或乙方与该任何作品的共同制片方共同享有,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对该任何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合同约定该剧本署名权除外);

6.8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使用该剧本申报参加国内外文学艺术评奖活动的,如获奖,所获全部奖项、奖励和奖金,均归乙方享有和所有。

第七条

保密约定

7.1

甲方对该剧本的任何内容和信息、本合同任何内容以及甲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乙方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该剧本摄制电视剧的目的、电视剧摄制立项信息、该剧本后续任何修改内容以及乙方其他商业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7.2

在本合同约定保密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合同7.1款约定的任何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委托律师审查本合同的除外,但应与该律师约定其保密义务;该律师向他人泄露本合同约定保密信息的,视为甲方泄露和违反本款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电视剧摄制项目立项申请事宜而向行业行政审批机关或部门披露的除外);

7.3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为:自甲方获悉本合同7.1款约定的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被公众从公开途径获悉之日止;

7.4

本条约定甲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部分)无效而解除。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地震、洪灾、战争、**、罢工等在本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及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的书面证明文件;

8.2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降低其对本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损失扩大;

8.3

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款、6.3款或第七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著作权转让费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违反前述约定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该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发表报酬、出版收益、担保收益、泄密而得收益以及其他任何收益,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何一款、6.3款或第七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独自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行政处罚、向第三人赔偿以及第三人起诉(甲方或乙方)后及时参加诉讼并独自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同时,对乙方构成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9.1款约定执行;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6.3款及第七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纠正;如甲方拒不纠正、未能在甲方书面要求的纠正期限内纠正或纠正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著作权转让费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前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4

乙方按照本合同9.1款或9.3款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9.1款或9.3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自收到乙方书面解除本合同通知后3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全部退还给乙方;同时,该剧本著作权转让费尚未支付的部分,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截至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日,如乙方使用该剧本已获得收益或利润的,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该收益或利润;同时,甲方丧失对该剧本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

9.5

本合同所称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乙方因使用该剧本摄制电视剧而投入的全部资金、第三人(包括共同投资方、合法权益被侵害人)向乙方索赔款项、乙方使用该剧本的预期收益以及乙方因调查甲方违约行为及向其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全部合理费用。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及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甲方签字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合同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须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往来的任何书面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对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的全部约定,取代本合同生效之前甲乙双方关于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作出的任何口头和书面的承诺,以及签订的任何书面文件(备忘录、意向书等,如有);除本合同之外,甲乙双方就该剧本著作权转让事宜,无任何口头约定;

11.5

如需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联系人、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变更一方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确定的信息为准,对方发送给该变更一方的任何书面文件或信息,到达本合同确定的该变更一方的地址、电子邮件中,即视为对方完成送达或交付;收到不能的全部不利后果,由该变更一方承担;

11.6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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